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试析法院当前信访存在问题及对策/叶文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48:17  浏览:90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试析法院当前信访存在问题及对策

信访制度,作为中国最基本的民意表达制度,是党、政府和法官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但近几年这一民意管道出现一些与新新势不相符的问题。据权威部门的一份资料中显示,近期以来,群众集体访、重复访和赴京访上升幅度大,人数多、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行为激烈,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引起连锁反应,严重影响首都北京和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而在这些上访中,40%是反映公检法机关问题的,33%和政府行政工作有关,13%反映单位腐败,11%是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还有3%的人被认为“属于精神错乱”。面对这样严峻的形势,如何使这一具有优良历史表达民意制度在法院里再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呢?笔者从下列三个方面浅析如下:
一、当前法院信访存在的问题
1、信访工作内容上的复杂性
根据“信访目的”统计看,“求决”和“申诉”分别占信访总数的三成和四成。“求决”主要针对政府的行政工作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农村问题、民事问题;“申诉”问题针对法院判决不服,对强制措施以及对诉讼和程序、国家赔偿和执行的不满等。“申诉”信访问题,一般通过法院信访部门努力是可以处访息诉的,但下列四个方面的问题单靠法院部门是较难解决的。
第一、企业改制、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其中,拖欠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职工下岗失业后再就业困难、基本医疗无保障、社保基金不到位等,是集体上访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
第二、是“三农”问题,即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主要是反映一些地方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实不到位,农民负担没有明显减轻;一些村组财务管理混乱、村委会换届选举不规范;一些地方违规征占买卖土地,补偿标准较低且被层层截留克扣,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乡村基层干部作风粗暴,干群之间矛盾突出。
第三、是城镇拆迁安置问题。主要是反映在城镇建设、拆迁等工作中不严格依法办事,补偿和安置不合理,拆迁户不能及时回迁,房地产开发不规范等问题。
第四、是基层机构改革中的问题。主要反映一些地方借机构改革增加编制、曾添副职,或借竞争上岗收受好处、安排亲友,以及精简分流搞一刀切等问题
2、信访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畅
目前,越级上访和进京上访的人员已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在众多越级上访人,安徽人朱正亮和福建人张理积是醒目的两位,他们都选择以在天安门广场自焚这种激烈的方式,试图引起各界的关注,他们的代价是一个是浑身烧伤,一个是被以妨碍公共秩序罪判了6年徒刑。是谁促使他们用这样惨烈的方式告“御状”呢?是谁使这一具有优久历史的民意管道出现如此问题呢?究其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对信访举报进行压件。由于信访机构缺乏对职能部门的约束力,大部分信访事项被无形地压件消化掉了,许多信件批转到有关庭室就石沉大海了,使大部门的信访问题该在基层解决而未解决。
第二,现在的信访部门存在对上访群众采取一送了之、一接了之了的做法,治标不治本。这是造成重复上访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现在的信访机构类似于一个“群众接待室”,做些“收收信件、听听意见、报告领导、等待处理”的简单工作,仅起着民意通道作用,但由于本身并不具备一定的权限而无法使这一民意管道畅通。
第四,信访部门职能的虚化、软化。当民众发现问题的最终解决权依旧掌握在有关职能部门手中时,他们就干脆直接寻找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解决问题了,这是造成越级上访大量上升的重要原因。
第五,相互推诿使本该得到及时处理的信访件得不到有效解决。上级部门按规定不直接处理信访问题,即使有人来信来访,也只是告知信访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或是将信访件转到有关基层部门处理,于是出现了“相互推诿”的现象,造成信访件无法得到有效处理。
二、法院信访工作机制应当重塑
从上述信访存在的问题来看,无非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信访工作内容的复杂性,这些问题单凭法院部门的努力是没有办法的。要想解决这些问题,信访机构就应从国家制度建设的宏观和深层,推进民意的社会与政治管道中进行重塑,在国家政治结构中重新梳理,从长效上建立起纾缓社会矛盾的通道。这个问题涉及的内容很大,在此笔者不作探讨。笔者在这想谈的就是法院当前应当如何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来重塑法院的信访工作机制。
(一)更新法院信访理念,确立法院信访工作的目标和思路。
法院信访工作做得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问题,而且还直接关系到法院审判质量问题。同时应当看到,法院的信访工作与政府部门的信访工作有很大的不同,作为一级政府信访部门,她面对所有部门和社会的信访问题,但法院则只是针对自己的问题。基于对法院的信访工作有了较为充分的认识,使得我院很快抓住了法院信访的源头性工作,即“公正审判,公正执行”、“准确解答,程序处访”、“以诚以信待人,以法以理服人,以德以廉感人”,并建立每月一次信访分析报告,从报告中所反映出来的各项指数作为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晴雨表和温衡计,作为院领导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参照信息,提出了信访工作应“增强忧患意识,确立社会危机感”,引导全院干警充分认识到信访工作的核心问题,克服不正确的思想认识,增强每位同志的信访工作使命感,并提出“谁家的孩子谁负责”,办案责任和信访责任合二为一。只要在这样信访工作的氛围下,就能在干警中形成了“人人是窗口,个个是形象”的共识。为信访工作提升奠定了思想根基,明确了目标和思路。
(二)科学建制疏通信访这一民意管道,以求准确掌握点和面的信访信息,终求信访工作主动性和程序性。
1、意管道,准确掌握点和面的信访信息,为阶段性有效工作奠定基础。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官员长期习惯以打压的方式对待上访者,有的地方甚至打出“严厉打击越级上访”的标语,致使这一具有优良历史表达民意制度受到严重挑战,这一民意管道也受到严重堵塞。而法院信访工作则从疏通信访渠道开始。信访的“窗口”建设固然十分重要,但这毕竟是被动性抓好信访的一个方面而已,因此,法院不应停留在信访的“窗口”点和面上(即提高“窗口”的装备和力克“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这一层次上,而是结合法院的信访分布情况,主动收集信访信息,对老上访户和矛盾易激化户不是压制,而是主动访上门。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笔者认为,应着力完善了接访的工作机制,建立院领导接访为重,以立案庭为主,以各个业务庭为辅的大信访格局。这种格局经一些法院实践证明能够按预定的目标,全面掌握到当地法院信访信息,不仅能为阶段性排查工作奠定良好基础,而且能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发挥信访的延伸功能,用法律撑起一片蓝天的信访格局。
2、建立廉洁高效的处访绿色通道。信访信息有了,采集量有了,这仅仅是为做好信访工作开了个头,关健还在于处访的效果上。为此,为了使法院处访也能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信访实质,应建立一套信访处访的流程管理制度,建立廉洁高效的信访绿色通道。在建立该通道前,首先建立信访工作流程管理,对信访工作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管理,保证信访渠道的畅通和行之有效的处访办法。信访工作主要环节有:接待、登记、分流、审查、处理、反馈和统计,在对这七个环节上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限定了各个环节的工作时间,从而保证一般来访件能当场答复的一律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3、赋予立案庭一定的协调权、监督权和建议权。立案庭的信访岗位处访过程涉及到其它庭的问题,可以行使一定的协调权和监督权。对于按信访工作责任制接待处理的上访,信访部门除进行登记外,有权对办理落实情况下达接访通知单进行监督。具体承办单位应按通知时限和要求进行办理,并在3日内填写接访处理回执单,将办理情况呈报立案庭信访督办组;对未及时和按要求办理的,有权发布信访工作通报,并及时报告领导研究处理;对领导接待信访决定办理的事项,有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办理;对来访内容涉及法官违法乱纪的,可直接将材料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并协同办理。
(三)明确法院信访工作重点和短、中、长期的具体任务。
1、明确信访主要问题。法院信访问题主要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重点的信访问题。企业的重组或改制、城建拆迁和机构改革所引发的信访问题是目前短期信访工作的重轴之戏。在一些改革或建设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短期利益重新配置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发展到诉讼时,单凭法院力量是不好处理的,也容易引发集体上访问题。对此类问题,法院则应以“大局意识、宗旨意识和社会危机意识”为指导,在争取党委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的同时,充分应用法律杠杆功能进行疏导和排难,确立当地改制规则。
另一方面则是正常的信访问题。这些问题来自人们对司法日益增长的需求与司法滞后性提供的司法服务之间矛盾引起。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我国民事程序设置有一定的缺陷,影响到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接受,对审判质量发生质疑,此类问题仍是群众上访的原因之一;2、执行程序无法像审判程序那样较为集中和公开,致使当事人对执行不到位的案件归责于执行人员的不公,或有些执行人员怠于执行所引发的上访现象。3、民商事申诉复查时间过长引发上访现象也是存在。
2、明确信访的短、中、长期目标。基于上述一些问题的认识,各地法院应当明确信访工作的总体规划,并制定出短、中、长期目标。
短期目标集中在立案庭里来完成,在立案庭里建立快速接访和处访机制,快速接访和处访体现在立案庭内安装了信访接待和立案咨询专线电话,设立专人接听。群众不仅可以通过该电话反映问题,及时得到答复,而且可以通过电话预约院长接待,获得有关领导的解答。
同时设立常规缜密接访和处访机制,法院应本着取信于民和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领导带头,对来访的人民群众不推不挡,做到有访必接、有信必复,逐人逐件地予以处理。对于正在审理或执行中的案件,能马上解决的马上找有关部门和人员当场予以解决;对于已经审结或执结,涉及有关程序方面等问题,或者因时间较长,暂时解决不了的,由信访组做好登记,限定时间予以答复。而且建立处访的相对独立程序,让当事人从程序上感受到处访结果的公正性与价值性。
中期目标主要由各个业务庭完成(即抓好审判质量和执行效率),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完成。一方面是通过“凸显程序每个环节,彰显实体公正”来减少信访量。不管怎么说,信访工作当然要有个中期目标,不能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层次,应当从源头性工作抓起,群众针对法院上访无非就是办案质量问题和队伍建立问题,对队伍建设问题老百姓也只能议论议论而已,要发展到上访也只是极个别。因此可以说,来到法院上访或针对法院上访的基本上都是反映审判与执行不公的问题。为此笔者建议,信访最终问题还是“解铃还得系铃人”,但如何真正来提高办案质量呢?这是个大问题,特别目前法官队伍还不具有个性化公信力时,为提高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接受,办法就只有一个,那就是加大办案程序建设,把一个复杂性的程序工作变得十分具体,应当制定出《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公开排期开庭制度》、《执行工作管理制度》等制度,“凸显程序每个环节,来彰显实体公正”。实践证明这些举措在一些法院的成功实施得到当事人极大的信赖,可以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信访中期目标。
另一方面是通过理性化的庭前调解,来促信访量下降。今年来,一些法院在立案庭里建立起具有相对独立程序的庭前调解机制,并建立调审相对分离的庭前调解模式,使庭前调解在效率化基础上实现了理性化和形式高等化,极大促进调解案件意志自治和质量的提高。在这种模式下实现的庭前调解案件中,当事人反悔或申请执行很少,调解理性化和形式高等化也充分体现其中。最终当事人止争息讼了,也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四)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办案责任与信访责任合二为一的责任追究机制。
1、加大队伍建设,严防因队伍问题引起上访。针对社会各界对法院提出的期望和建议,法院应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好法官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问题,是否与当事人有“三同”问题,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凡对当事人态度冷、硬、横,工作作风差、纪律懒散的调离工作岗位;对“吃、拿、卡、要”和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的,视其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对超审限无正当理由的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予以追究。这些措施实行后,队伍只要没有问题了,也就不存在针对法院干警提出上访的现象。
2、强化信访责任追究制。信访是反映案件质量和审判作风最直接、最敏感的窗口。可是,当前法院很少建立信访奖惩机制,导致责任性上访不断,损害了法院形象,败坏了法官声誉。为实现信访工作与奖惩机制的对接,法院应制定了“办案责任与信访责任合二为一的信访责任追究制”,明确了什么是责任性上访,规范了追究责任性上访的程序和标准,有效地抑制了责任性上访。以往,法官只管审理案件,结果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了。新的信访机制将审判责任与信访责任相对接,谁承办的案件引发的问题谁负责。让每位法官都增强了事业心和责任感,不仅力争把正在审理的案件办成“铁案”,而且都主动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真正做到“官了民了,案了事了”。
(五)开拓创新,勇于实践,积极探索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申诉和申请再审,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信访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的突破口。但法律对申诉复查并未作详细的规定。这就给人造成“暗箱操作”的印象,以致少部分案件当事人不服裁判,反复申诉上访甚至多头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稳定。为了使申诉和申请再审规范化,法院应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实行公开听证,但同时也规定,当事人只有闯“三关”,才能进入实体审理。第一关是接待法官的初步认定;第二关是信访合议庭的合议;第三关是院审判委员会的审查。如果认定不符合再审条件的,耐心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应当说,目前信访机构虽未从国家制度建设的宏观和深层,推进民意的社会与政治管道中进行重塑,在国家政治结构中重新梳理,未从长效上建立起纾缓社会矛盾的通道,但法院的信访工作,不能等待,只能以最主动积极的方式来把法院信访工作推向理性化和形式高等化,并积极纾缓着社会交汇到法院的各种矛盾,用法律撑起信访一片蓝天。
(漳平市法院叶文炳,联系电话:0597-752396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全民义务植树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政发 〔2008〕13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全民义务植树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全民义务植树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威海市全民义务植树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居住的11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和11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以下统称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为义务植树责任人,应按规定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
  第四条 每年3月为全市义务植树集中活动月。
  第五条 18周岁以上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本规定,每人每年义务植树5棵或完成相当于2个工日的整地、挖坑、运输或林木抚育、管护、种草等林活义务劳动。
  11至17周岁的适龄公民,由所在学校组织就近完成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在异地履行植树义务的,凭义务植树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再承担当地的义务植树任务。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宣传和动员,把全民义务植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 市和各市区、开发区绿化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义务植树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办公室具体负责义务植树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绿化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各自承担的全民义务植树工作任务。
  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主要负责人是义务植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市绿化委员会应当按照城乡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民义务植树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市区、开发区绿化委员会应当在市绿化委员会的指导下,结合实际,编制本辖区全民义务植树计划,报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全民义务植树计划应当与城乡绿化美化、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
  在本单位庭院内植树及在本系统、本行业国家下达的造林计划内植树,单位和个人在承包的土地、荒山内植树,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植树,及专业植树护林人员植树等不包括在全民义务植树范围之内。
  第十一条 义务植树计划应侧重于宜林荒山荒滩、河流、公路沿线和农村村旁、路旁、水旁、宅旁及农田林网、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生态公益林、沿海防护林等区域的绿化建设。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义务植树责任人员总数及劳动方式等内容。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据此建立义务植树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单位不报送或不如实报送义务植树责任人员总数的,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人事编制、劳动保障和统计等部门的统计数据,确定其义务植树责任人员总数。
  第十三条 市和各市区、开发区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全民义务植树年度计划和各单位义务植树责任人员总数,于每年2月份向各单位下达义务植树任务。义务植树任务应当明确义务植树的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及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按要求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义务植树劳动,由市或各市区、开发区绿化委员会组织实施。
  个体工商户和无固定就业单位城镇居民的义务植树劳动,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农民的义务植树劳动,由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按照各市区、开发区绿化委员会的部署组织实施。
  在校学生的义务植树劳动,由所在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亲自履行相关的植树义务。
  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18周岁以上适龄公民和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由所在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收缴绿化费。对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而自愿以缴纳绿化费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费。
  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农民和城市低保人员,只采取亲自参加植树劳动或完成林活义务劳动的方式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 市属单位适龄人员缴纳绿化费,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各市区、开发区属单位适龄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无固定就业单位城镇居民缴纳绿化费,分别由其所在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绿化费的收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管辖范围收取。
  第十八条 绿化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组织群众或专业队完成义务植树任务、重点绿化工程建设及义务植树奖励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九条 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管护,确保所栽植的林木成活。
  义务植树任务的完成情况,由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管辖范围组织检查验收;未达到标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植,直到成活。
  第二十条 义务植树所需的交通、工具等费用,由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含花草,下同)归土地使用者所有;无土地使用者的,由市或各市区政府依法确定所有权。
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集体所有;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确定所有权。
  第二十二条 义务栽植树木的所有权确定后,依法发给林权证。义务栽植树木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 义务栽植的树木,由所有权人或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义务植树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地政府或绿化委员会予以表彰奖励:
  (一)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管护树木和造林绿化设施成绩显著的;
  (三)无偿提供义务植树资金或种苗有突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 对既不栽植树木又不缴纳绿化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责令其于下一年补栽(或完成相应的其他绿化任务),如第二年仍不完成任务的,除必须继续完成其应尽义务外,还要按当地2个工日劳动报酬,处以2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驻威部队,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务派遣合同应当如何明确责任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彭育波律师
联系电话:18981834912,18581834912


国家对“劳务派遣制”在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第一次予以了明文规定,并且在之后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中予以了进一步说明,就派遣员工、派遣单位以及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比较明确的阐释,但是,实践中却出现了因员工系派遣制,而无法明确刑案中受害主体,进而影响到定罪与审判的问题:
张某系A公司派遣至B公司工作的员工,A在派遣张某到B工作时,与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明文规定A派遣张某至B处从事业务员的工作,并且应当遵守B的相关规定;之后,A与B也签订了关于派遣费用支付问题的协议,但是B却没有和张某签订任何的书面文件。张某在B处工作后,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了B公司14万余元的货款后逃之夭夭。案件到司法机关后,在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上出现了争议,主要是对受害主体认定不清,即:张某实际是卷走的B的钱,那么B才是受害者;如果B是受害者,但是其与张某又没有相关的用工协议,仅仅依靠A和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并不能证明张某实际与B发生了用工关系,那么B应该作为诈骗犯罪的受害主体;但由于工资是A支付给张某的,并且社保也是A为其购买的,实际上B也在相应的派遣费用上对张某造成的损失进行了提前的扣除,那么A是否才是这个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的受害主体呢?于是,这个案件在司法机关看来就分成了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A由于在张某卷走B公司的货款这件事上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应该由A来承担责任,因此其不是受害者,案件应当定性为诈骗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A将张某派遣至B处工作,并且A和B以协议的形式明确了这种用工方式是劳务派遣,同时,B已经在事情发生后从应当支付给A的劳务派遣费中扣除了这些损失,债权债务关系现在就全部转移给了A,因此,张某应当以职务侵占犯罪案件定罪量刑。
笔者暂时对以上两种观点是否正确与否不予置评,但是认为导致出现以上两种观点原因是:A、B、张某三方在订立劳务派遣合同时,就没有将三方的法律关系完全约定清楚,所以会出现此罪与彼罪的争论。张某由A派到B处从事工作后,B没有对张某具体安排他做什么,具体负责哪一块,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与风险进行书面的约定;在A与B的协议中仅仅约定了派遣费用的支付问题,而没有约定如果A派遣的员工对B的财产造成损失应当怎么处理的问题,所以在张某出现犯罪行为后,到底应该是A作为受害者还是B作为受害者就不能完全明了。
为了在今后涉及劳务派遣的案件中尽量减少因责任主体约定不明产生的瑕疵,笔者建议:首先应当由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其次,员工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协议,进一步明确这名员工在用人单位具体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以及造成损失后应当怎样承担责任的问题,必要时还需要将相应的管理制度形成书面文件由员工签字确认;再次,由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协议,约定的内容不仅应当包括如何支付派遣费用,还应当包括被派遣员工出现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后如何追偿的问题,特别建议将所有追偿的权利交由派遣单位统一行使,而因被派遣员工出现损失则由派遣单位先垫付给用工单位,或者以用工单位授权派遣单位全权处理的方式开具授权委托书。这样,所有由派遣员工造成的损失实际都应当由派遣公司作为受害者(授权人)追偿,因此,不论是在法律关系上还是之后可能出现的劳动仲裁、诉讼中,派遣单位均占有主动地位,再不会出现如上案例中因受害主体理不清导致案件在定罪上的分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