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德国网络知识产权诉前临时禁令案/武卓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48:07  浏览:86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德国网络知识产权诉前临时禁令案
武卓敏[1]

德国音乐作品演出权与机械复制权协会(GEMA)于2007年初在科隆的州法院提出了一项有关停止侵权的知识产权临时措施(临时禁令)申请,要求网络空间服务的提供者Repidshare (www.rapidshare.com., www.rapidshare.de ) 停止非法使用网络音乐作品。诸如YouTube,Myspace一类的服务提供商也将因此受到牵连,该事件很可能给德国Web2.0网络经营模式蒙上一层阴影。

Repidschare 向用户提供网络存储空间,用户可以免费在其空间中储存数据,同时与其它用户进行共享。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这个网络平台轻松地获取到用户存储的文件。网站通过提供无障碍的访问这些数据而获取收入,主要以月租形式收费。

此次针对网络音乐作品侵权提出临时措施申请的是德国音乐作品演出权与机械复制权协会 (GEMA)。GEMA是一个获得德国政府认可的、信誉度很高的音乐制品管理组织,属于以非盈利为目的的团体。它的主要业务是管理开发音乐作品的使用权。其工作受到德国专利局、反垄断管理局等部门的监管。GEMA通过与权利人间建立著作权托管关系,获得作品的销售和使用等权力,托管期限一般为6年以上。另一方面,GEMA与使用者,如一些演艺、音乐协会建立合同关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使用费标准。 GEMA在获得收益后,扣除所需管理费用的剩余部分,将根据一定的分配方案分配给权利人。需要强调的是,GEMA这类组织可以以组织的名义向侵权方提起仲裁或诉讼,具有自己的诉讼能力。这一做法使得个体权利人在面对侵权时,无需付出高昂的诉讼费用以及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有关侵权的事务由GEMA完成了。不仅如此,如果胜诉,权力人还可以获得赔偿。这是德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很重要的一个职能。

针对此次事件,GEMA负责人表示,这一判决将对YouTube、Myspace等服务提供商产生很大影响。此类服务提供商从此需要对其空间中存储的数据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监管和控制。该案中,Rapidshare在没有获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就将用户上载的音乐作品以收费的方式供其他用户下载使用。 Rapidshare公司则认为自己没有义务和责任去审查其用户提供的文件的合法性。同时,否认了将用户上载的文件置于公众可获取的途径当中。但法院否定了服务商的抗辩,认为服务商是有能力对其用户提供的内容进行监控的。并明确了服务商对此负有责任,而且不可将该责任推卸给用户。法院强调,重要的不是数据内容是否由Rapidshare上载,而是Rapidshare利用其提供的空间中存在的海量数据(约一亿五千万组数据)获取了经济利益,而这些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音乐作品根本没有得到过任何授权。最后,法院支持了GEMA提出的临时措施的请求。之后,GEMA 将对赔偿费用等问题进行处理。

有律师提出了异议: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法院在做出诉前临时措施决定之前,应当对被申请人进行听证(口头答辩);由于未经必要的听证程序,Rapidshare可以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启动异议程序,向法院申请撤销临时措施的决定。此外,还有人认为德国临时措施程序中的举证责任(使信原则[3])太过随意,以至于临时措施程序中的被申请人被置于不利的弱势地位。
对此,我们应当指出的是:首先,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的申请需要申请人提供适当的担保,以保证该申请一旦出现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能够给与被申请人提供适当的补偿;其次,法院有权在必要的情况下,不进行听证而做出临时措施的决定。必要情况尤其是指侵权行为的继续将扩大损害。网络传播不同于普通商业渠道,因此,不及时制止将会纵容侵权行为迅速扩散,该案的情况应当是符合相关程序规定的。

此次针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临时措施,可能很快就要波及到YouTube和MySpace这一类提供Web2.0 服务的经营者。自从Google 06年11月份以16.5亿美元股票收购YouTube以来,经营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原因之一:Time Warner 和 Universal等媒体公司,以及作者与作曲者联合会不断向Google施压,要求Google有效制止YouTube用户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对于Google而言,要解决这个问题,当然可以考虑与著作权人达成相关协议,获得相关作品的网络传播权。但是,这样做的经济成本太高,而且实践中也会出现问题。例如,CBS、Sony BMG 以及Universal等公司早先就将网络上的授权排出在考虑范围之外了。相比之下,通过技术手段解决这一问题,会是更加理想的方式。在各大媒体公司的压力之下,Google原计划在06年9月建立一套名为“内容识别系统”(Content Identification System)的技术解决方案,通过一种过滤器将没有授权的视频、音频及图片文件过滤掉。 据Financial Times 的报道,这套过滤系统至今还没有成功建立起来。面对德国法院的此次临时措施决定,YouTube团队已经意识到了问题的迫切性,并表示将尽快处理服务器中已查明有著作权问题的文件,一同打击网络盗版。


在我国,网络空间数据储存与交换服务有很大的市场,提供此类服务的网站也很多。尽管目前,根据我国法律,此类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还有待考察,但针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实施临时措施保护将会是一个很有实践意义的区域。


对于逐渐壮大的此类网络服务商而言,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旦发展到一定规模,具有了较强的经济实力后,很容易被一些著作权代理机构注意上。当然,笔者并非在提示此类服务商应当如何规避权利人的追究,而是提倡在大力发展Web2.0 和相关网络经营模式的同时,必须对知识产权问题加以重视。同时,能够找到更好的合作模式,尽量把网络著作权问题考虑在制定经营方案的起始阶段。一般情况下,诉讼对于双方来说都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

[1] 武卓敏 LL.M.(University of Heidelberg), Ph.D. Scholar of Max-Planck Institut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Competition Law and Tax Law (Germany) , Ph.D. Student of Law Faultily of Munich University. Email:iprlaws@gmail.com. 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具体授权请查看www.zhuominwu.cn的授权申明 。

[2] 关于德国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的具体问题,请参看笔者相关文章:www.zhuominwu.cn

[3] 在德国临时措施程序中,申请人只需提供能够致使人相信的证明材料(德民诉法第920条第2款,第936及294条)。“使信”原则是一种低程度的举证方式。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关于)显然性的低程度证明” 或者说是一种只需证明“一般显然性”的举证方式。详见 武卓敏,TRIPS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程序中的权利制衡原则,www.zhuominwu.cn。

本文新闻来源:www.welt.de.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全面部署珠江十年防洪体系建设

水利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全面部署珠江十年防洪体系建设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转发了水利部《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46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若干意见》通过总结珠江流域防洪工程建设的经验及流域防洪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了珠江流域近期(2002~2010年)防洪建设的目标、总体部署、建设任务以及实施意见和保障措施。
通知指出,珠江流域防洪建设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也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继续发扬团结治水精神,确保完成各项任务,促进珠江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加强珠江流域防洪建设,提高防洪减灾能力,水利部组织珠江水利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对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和分析论证,制定了《若干意见》。在工作过程中,水利部认真听取了有关专家的意见,并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局、公司等13个部门、单位和珠江流域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基本达成了一致。因此,《若干意见》的实施具有广泛的基础。
目前,珠江水利委员会按照水利部的要求,正在组织流域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若干意见》实施方案,落实《若干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



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

云南省物价局 省建设厅 省财政


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
云南省物价局 省建设厅 省财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质量,促进商品住宅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建盖的各类商品住宅。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商品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并根据楼层、朝向和所处地段等因素,实行级差价格。
第五条 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包括支付的以下各项费用:
1.土地征用费:指《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省人大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公布)规定的有关费用;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实际支付的出让金、转让金计算。
2.拆迁补偿费:指《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费用。
3.勘查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指国家及省有权部门制定的,支付小区或组团的规划、勘查、设计、“三通一平”或“六通一平”等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费:指按施工图内容及标准,依照《云南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编制的预算审定的基础、上部工程、水电、内外装修的施工费用。
5.住宅小区基础服务设施工程费:指为小区服务的非经营性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具体项目是小区或组团红线内20米以内(含20米)道路、配电房、泵房、绿化及建筑小品、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派出所、居委会、管委会、公厕、自行车库(棚)等。以上建设内容,以及项目
的规模和标准按批准的小区初步设计核定,费用按施工图预算核定。
6.开发间接费用: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以本款1-5项之和为基数的2%计算。
7.投资利息:计入成本的投资利息,各地可根据当地建设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商品住宅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利率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二、利润:
商品住宅法定利润按成本1-5项费用的8%以内计取。统代建房及安居工程不计法定利润,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承建的市、县开发办(合作办)按成本1-5项费用的1-3%收取管理费。利润和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视商品住宅质量确定。
三、税收:
商品住宅按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种和税率缴纳。
四、地段差价:
地段差价的征收办法由各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段差价收入作为房地产市场调节基金进行管理。
第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商品住宅成本:
1.住宅小区内外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2.住宅小区内外地区性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
3.道路红线宽度在20米以上(不含20米)的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楼层价差在标准楼层价格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其楼层的差价率和不同的朝向确定朝向差价率。各楼层增减差价和朝向差价的代数和为零。楼层差价率和朝向差价率由各地统一制定。
第八条 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公式如下:
平均价格=成本+利润+税金+代收费
销售价格=平均价格±(楼层差价、朝向差价)
公式中的税金,指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组成税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云地税发〔1995〕22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购房单位或个人因需要,提出与施工图不同但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所超出施工图内容及标准而增减的设备、材料及施工费用,由开发经营公司在销售价格之外,按分部分项工程结算有关规定与购房单位或个人另行结算。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住宅,或者委托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统代建房屋的代收费的缴纳,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据国务院、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省政府、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批准的商品住宅或统代建房屋的收费项目规定组成,收费标准按具体的文件执行。除以上有权单位制定
的收费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制定的收费均无效。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价格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宅售价和租金实行国家定价。经物价部门审批后的价格,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擅自提高。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通过出让、转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宅售价皆实行国家指导价,由物价部门制定基准价格,放开销售价格。销售价格必须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方能执行。物价部门审批基准价格后,必须抄送同级地方税务部门。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商品住宅,在计算增值额的
扣除项目金额时,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以物价部门审批基价时测算的项目金额为扣减金额。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建造商品住宅必须按省建委《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审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建房〔1992〕第66号)规定报批初步设计,依据审批初步设计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编制施工图预算,经当地建设银行或预算编
制审查办公室审核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报批价格。其中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报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地、州、市物价部门审批,报省物价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旧城改造建商品住宅的,报批价格
时必须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结算资料。《商品住宅价格申报表》由各地、州、市物价部门发放。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商品住宅预售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商品住宅时应先将预售价格报物价部门备案,由省、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住宅竣工后,由物价部门最后审批销售价格或基准价格,审批后的销售价格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同预售
价衔接。基准价格除抄送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以外,不得对外宣传。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在已经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因素以外,擅自追加住宅小区的配套工程项目而提高商品住宅价格。工程后期确因发生不可预见的建设费用,需要调整价格时,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 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者外,严禁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经营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物价法规和政策,按规定报批商品住宅价格。
第十七条 对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各级物价、房地产、财政、审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国家、省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1.不按规定报批商品住宅价格的;
2.越权定价和擅自提价的;
3.违反规定的计价原则,扩大计价范围的;
4.擅自增设或减少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将费用摊入成本的;
5.擅自提高取费标准或扩大取费范围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除工商用房以外的其它非住宅商品房或统代建房的计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二次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二十条 各地、州、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地税局负责监督、指导各地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计价原则、扩大计价范围、更改计价的行为有权纠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建委、省财政厅颁发的《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即云价房发〔1992〕84号、云建房〔1992〕第180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199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