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人口文化建设的意见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人口文化建设的意见
人口宣教〔201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促进新时期人口文化繁荣发展,为全面做好人口工作创造良好文化条件,现就加强人口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人口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建设先进的人口文化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人口文化是指人口变动和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观念意识、伦理道德、制度习俗和行为规范,包括与人口变动和发展密切相关的性别文化、婚姻文化、家庭文化、生育文化、养育文化、养老文化等。先进人口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口文化建设旨在通过文化的先导作用,促进人口自身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各要素的协调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家庭和谐幸福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加强人口文化建设是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必然要求。我国人口计生工作的一条宝贵经验就是始终把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首位,大力推进人口文化建设,引导人们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为人口计生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当前,我国人口计生工作进入到全面做好人口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新阶段,切实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引导人口有序迁移和合理分布、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家庭和谐幸福等重点任务,都与人口文化建设息息相关。与此同时,随着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更加多元,文化需求更加多样,舆论环境空前复杂,必须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更加主动自觉地推进人口文化建设,进一步发挥人口文化对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推动作用。
(三)人口文化建设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当前我国人口文化建设同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不完全适应,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有:重男轻女、多子多福等传统人口文化观念在一些地方的影响根深蒂固,用先进人口文化引领婚育观念和行为的任务十分迫切;一些地方和单位对人口文化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人口文化在推动全民族文明素质提高中的作用亟待加强;有影响的人口文化精品力作不多,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引导力度需要加大;舆论引导能力需要提高,网络建设和管理亟待加强;人口文化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城乡、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人口文化产业规模不大、结构不合理,束缚人口文化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人口文化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亟待加强,队伍能力尚需提高。加强人口文化建设,必须抓紧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
二、人口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人口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工作大局,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大力发展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人口文化,培养高度的人口文化自觉和人口文化自信,提高全社会文化素养和文明素质,为实现人口均衡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动力、有力舆论支持和良好文化条件。
(二)人口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人口均衡型社会建设和新型家庭人口文化深入人心,公民文明素质明显提高;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人口文化产品更加丰富,精品力作不断涌现;人口文化事业全面繁荣,覆盖全国城乡的人口文化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人口文化产业有较大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人口文化产业发展模式初步形成。
(三)人口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人口文化建设,在全社会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坚持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发挥人民群众在人口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家庭和谐幸福。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遵循文化发展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推动人口文化事业和人口文化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推进人口文化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一)倡导人口均衡型社会建设。通过理论教育、新闻宣传、社会宣传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大力宣传倡导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人口均衡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推动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口生产的基本单位,是新形势下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拓展和大力推进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生育关怀行动、幸福工程、创建幸福家庭活动、阳光计生行动等实践活动,大力弘扬“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男女平等、敬老养老、生殖健康、家庭幸福”等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家庭人口文化,为提高家庭生活质量、提升家庭发展能力、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创造良好条件。把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公民道德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紧密结合,积极推进儿童早期发展工作,实施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努力提高全社会文明素质。
四、增强人口文化传播能力
(一)加强人口新闻舆论工作。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利用人口计生系统新闻媒体和各级各类主流新闻媒体,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树立人口工作“更加注重利益引导、更加注重服务关怀、更加注重宣传倡导”的良好形象。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开展人口新闻宣传,形成网络正面舆论强势。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建立健全人口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加强人口文化阵地建设。整合人口计生系统资源,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加强人口文化园、人口家庭服务中心、人口文化大院、新家庭文化屋、人口文化网等人口文化传播阵地建设,积极推进人口文化进机关、进学校、进军营、进企业、进社区、进村入户。不断优化人口计生户外宣传环境,宣传内容准确规范、温馨感人,宣传载体形式多样、新颖美观,成为传播人口文化的有效载体。拓展网上人口文化阵地,推动优秀人口文化作品的传播。
(三)繁荣人口文化作品创作生产。要把新形势下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结合起来,加大人口文化作品的开发力度,努力推出一批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体现地域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图音像宣传品、出版物、文艺作品以及适合互联网、手机、现代远程传播等新媒体的人口文化精品佳作。完善评价标准和激励机制,办好中国人口文化奖等相关评奖活动,推动以人口文化为主题的文化精品创作。广泛团结文化艺术工作者参与人口文化建设,进一步提升人口文化的社会影响力。
(四)加强对外宣传工作。坚持紧紧围绕国内工作大局,通过新闻发布、组织采访、举办展览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我国人口发展和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理念、进展和成效,树立中国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加强对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的对外宣传和舆论引导,不断提高驾驭新兴媒体能力、网上舆论引导能力和对外宣传能力;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加强内宣外宣协调配合,不断提高对外宣传实效性和影响力。
五、大力发展公益性人口文化事业和人口文化产业
(一)推进人口文化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全人口为服务对象,针对生命周期不同阶段人群的特点,以人口文化活动中心、人口家庭服务中心、新家庭文化屋等为载体,开展人口文化公益服务。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通过文化信息资源、文化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场所的共享共建,满足公众对人口文化相关知识和服务需求。
(二)促进人口文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农村和中西部地区为重点,通过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西藏和四省藏区幸福家庭等项目开展人口文化基本公共服务。从理念、项目、资金等方面全方位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人口文化服务网络建设支持和帮扶力度。把流动人口纳入城市人口文化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开展面向农民工的服务和倡导。
(三)加快发展人口文化产业。发展人口文化产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满足人的全面发展需求的重要途径。针对全人口不同生命周期特点,提供针对性强的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增加人口文化消费总量。引导社会力量和文化企业投资兴建更多适合群众需求的人口文化设施,鼓励创作生产满足群众需求、适应群众购买能力的人口文化产品。
六、为人口文化建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人口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着眼于突出公益属性、强化服务功能、增强发展活力,全面推进人口文化事业单位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明确服务规范,加强绩效评估考核,增强面向市场、面向群众提供服务的能力。
(二)加强资源整合和队伍建设。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有效整合和共享各种人口文化建设资源。充分发挥各级人口宣传教育队伍、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作用,形成共建人口文化的格局。加强人口文化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培训制度,建立激励机制,不断壮大人口文化工作队伍,团结热心于人口文化的各界人士,为人口文化发展提供强有力人才支撑。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投入保障。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口文化建设工作,将其作为新形势下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向党委政府宣传倡导,争取更大的支持力度,并在人员、经费、设施等各方面提供保障。要将人口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作为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支出列入部门预算,专款专用,务求实效,人口文化建设的投入要不低于人口计生经费投入的增长幅度。将人口文化建设纳入责任目标考核,积极引导和有效激励人口文化建设创新发展。
(四)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广泛开展群众性人口文化活动,引导群众在人口文化建设中自我宣传、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搭建公益性人口文化活动平台,组织开展群众便于参与、喜闻乐见的人口文化活动。精心培育植根群众、服务群众的人口文化活动载体,及时总结来自群众、生动鲜活的人口文化创新经验。
(五)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紧紧围绕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重点任务,积极发挥专家学者作用,加强对人口文化建设相关课题的理论研究;加强人口文化建设分类指导和典型培育,倡导各地结合地方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品牌活动;创作出版一批人口文化理论研讨和实践探索著作,推动人口文化建设创新发展。
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审计、评估和处置行为,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
经营者、使用者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流转顺畅,现将省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
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原市属企业下划区属管理的、资产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或改制、重组,经同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一律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择优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审计、评估工作应分别委托两家没有关联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结果需经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确认。资产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审计、评估结果需经同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涉及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必须聘请具有证券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和A级资质的土地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评估。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般性资产转让或投资入股,经单位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可由其主管部门或资产占有单位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审计、评估,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
审计、评定和估算。其中,企事业单位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
须纳入评估范围。
四、各中介机构在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或一般性资产转让进行审计、评估时,应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真实、准确地对国有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如因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
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资产评估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中的审计、评估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在保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顺利推进的同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OO五年三月十七日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省国资委
(二OO四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378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占有企业)。
第三条 占有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及个人;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 占有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
(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四)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 占有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各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同一国有独资企业(集团公司)内部国有独资企业之间进行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和估算。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与委托
第七条 占有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经济行为之一,应当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选择并委托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选择与委托按下列规定进行。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直属企业及其以下全资或控股公司涉及合并、分立、对外投资、改制、产权(股权)转让、收购非国有资产及其他重大资产处置等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选择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
其他省属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有权选择单位选择并委托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具体选择与委托办法由有权选择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市、县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与委托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九条 由省国资委选择并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国家资产评估资格管理机构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二)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合格,且连续三年无违规记录;
(三)具有4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能正常开展资产评估业务,上年度评估业务收入达50万元以上;
(四)没有承担被评估企业财务审计业务、财务顾问业务;
(五)涉及上市公司的,必须具备证券业评估资格。
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的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土地估价资格。
第十条 每年的第一季度,省国资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选择确定一批可被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并在省国资委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以招标方式选择评估机构的,按下列程序。
(一)占有企业的经济行为经批准后,向省国资委申报《企业公开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表》;
(二)省国资委根据企业的申请,在省国资委网站上发布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公告,公告期10个工作日;
(三)拟投标的资产评估机构按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
封送至指定的地点;
(四)公告期满,省国资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
(五)评标结束,将拟定资产评估机构在省国资委网站上公示3日;
(六)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由省国资委组织企业与中标资产评估机构签订《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书》。
第十二条 由省国资委选择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费用由被评估资产占有企业在《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书》签订后10日内,按委托书确定的数额划入省国资委指定帐户,由省国资委向评估机构支付。其他评估项目的费用支付方式,由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与委托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三章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与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产权(股权)转让等经批准实施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省、市、县属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立及其变动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
市、县属企业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比照前款规定的原则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级负责。
第十六条 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应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报省国资委办理核准或备案的,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省属企业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转报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二份,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四份;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
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须报送的材料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的审核内容包括:
(一)对应资产评估目的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
(三)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六)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七)评估过程、步骤和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八)其他。
第十八条
经审核,资产评估报告符合有关规定需核准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核准文件;需备案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上盖章。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备案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资产变动、股权设置、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九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是占有企业发生经济行为的资产作价参考依据;处置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以上的,占有企业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除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动外,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根据不同情况可由原评估机构,按原评估方法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同一个资产评估项目,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结论,不能套用于其他评估目的。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以下全资或控股公司涉及合并、分立、对外投资、改制、产权(股权)转让、收购非国有资产及其他重大资产处置等资产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过程,应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选取具体评估项目,对评估过程进行检查。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占有企业必须如实提供资产评估所需的各种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严格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原则,认真履行合同,规范执业,并对其出具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占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而未进行评估的,或应当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拒绝办理产权变动手续,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占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聘请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或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失实程度,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进行评估。重新评估的费用由违规单位支付。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资产评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有违规行为的资产评估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会同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
被通报批评或警告的资产评估机构,三年内不得再被委托从事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