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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进行集中教育整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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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进行集中教育整顿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进行集中教育整顿的通知

199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有关政法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检察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并为即将实施的《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做好准备,按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中政委今年第一次会议的部署,决定从2月下旬至5月中旬,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集中进行一次思想、作风、纪律和组织整顿,对检察机关的编制、人员特别是检察官队伍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教育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一手抓检察业务,一手抓队伍建设,检察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有了较为明显的提高。特别是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政治工作会议后,各级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和地方党委的要求,开展思想、作风、纪律整顿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专项治理,收到了一定成效。从总体上看,检察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有战斗力的队伍。同时必须看到,检察队伍的素质还不完全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形势的需要,利用检察职权违法犯罪等腐败现象仍时有发生,违反检察官法的问题在一些地方还相当突出。各级检察机关务必对去年整顿的成果和检察队伍的现状有一个清醒的估计,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并进一步抓好教育整顿工作。
首先,进行集中教育整顿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中纪委二次全会、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纪委二次全会要求进一步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并把查处司法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政法机关要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确定了“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加强监督”的检察工作方针和“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强化素质”的队伍建设方针。对检察队伍进行集中教育整顿,是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的重要举措。
其次,进行集中教育整顿是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客观要求。从1997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干警违法违纪案件看,检察队伍中的消极腐败问题日趋严重,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也呈上升趋势。有些案件影响相当恶劣,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声誉,败坏了检察机关的形象。这表明,检察机关自身反腐败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亟待通过集中教育整顿,开门整风,广泛听取各界意见,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大力改进工作,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三,进行集中教育整顿是纯洁检察队伍,顺利实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重要保证。检察官法及其各项配套规定实施以来,依法管理检察队伍收到较大成效。但是,违法任免检察官,违反规定超编、录用检察人员等问题在一些地方还十分严重。今年《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即将实施,在评定检察官的等级之前,需要通过集中教育整顿,对检察机关的机构、编制、人员,重点是检察官队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以保证等级评定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检察官等级的严肃性。
二、教育整顿的重点
第一,以克服特权思想、倡导艰苦奋斗、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重点,整顿思想和作风。着重检查:(1)遵守政治纪律,执行中央和高检院指示,接受地方党委领导,破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情况;(2)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接受人大监督情况;(3)增强群众观点,尊重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的情况;(4)抵制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影响情况;(5)与政府、法院及其他司法部门的关系等。各级检察院的领导班子成员,还应重点检查以下三方面内容:(1)落实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情况:(2)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政治纪律情况;(3)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情况。
第二,以查处检察人员利用职务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整肃纪律。重点查处以下五个方面的案件:(1)贪赃枉法、索贿受贿、挪用扣押款物的案件;(2)泄露案件秘密、为案件当事人出谋划策、伪证包庇、徇私舞弊的案件;(3)耍特权,逞威风,乱用枪支、乱抓人、乱施械具、刑讯逼供的案件;(4)接受发案单位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钱物、交通通讯工具和娱乐活动,让企业等单位支付请客送礼和其他活动费用的案件;(5)滥用职权,越权办案,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等违法创收和奢侈浪费的案件。
第三,以依法清理检察官队伍为重点,整顿组织。重点检查清理以下几种情况:(1)1995年7月1日检察官法实施以来违法任命检察官的情况;(2)依照检察官法的规定,应当免除检察官职务,实行任职回避,给予惩戒,或者辞职、辞退的情况;(3)违反规定录用检察人员、严重超编的情况。
三、教育整顿的步骤方法
(一)准备动员阶段
各级检察院要及时召开党组会或党组扩大会,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大、中纪委二次全会、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对本院队伍建设现状进行摸底分析,确定整顿重点,成立整顿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研究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整顿实施方案,并在全体检察干警中充分动员,使人人都明确整顿的意义、重点和步骤方法、积极参加整顿。
(二)学习教育阶段
要结合学习贯彻十五大、中纪委二次全会、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整顿的重点,采用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分专题组织全体检察人员进行学习、教育。在思想建设方面,重点学习邓小平理论中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反腐倡廉以及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等论述,江泽民总书记关于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特别是高素质的专业化政法队伍的讲话精神;在作风建设方面,重点学习党章和高检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关于“突出抓好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规定,以及《关于弘扬检察职业道德,热情为群众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几项规定》;在纪律建设方面,重点学习中央和高检院近年来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高检院的“十二个不准”。在依法建院方面,重点学习检察官法及其配套规定,进一步提高对依法管理检察队伍的认识,澄清对检察官法以及《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片面认识。
(三)查摆问题阶段
要结合执法大检查,紧密联系本单位、本部门和本人的思想、工作实际,充分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对照有关法律、党章党纪和检察官法、检察纪律,围绕整顿的重点内容,特别是群众意见大、影响坏的问题,一项一项找差距,摆问题。同时要开门整顿,疏通公开举报渠道,深入涉案单位或家庭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大、政协、纪检、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涉案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认真受理举报,以保证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对于检察机关的编制、用人情况,特别是检察官队伍的清理,各级院的政工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上级院的政工部门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
(四)整改查处阶段
各级检察院对于查摆清理出来的各种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原因,找准症结,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限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对于整顿前尚未处理和整顿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要迅速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依照法律和纪律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从严查处。对于不适合从事检察工作的,要坚决清理出检察队伍;对于不胜任本职工作的,要果断采取措施,组织离岗培训,经培训仍不胜任的,要降级降职,调整工作岗位;对于严重违法违纪,不再适合担任检察官职务的,属于检察官法第14条规定的应予免职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免去其检察官职务;对于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检察官,应当通过调动等方式妥善解决;对于有检察官法第33条规定的行为的检察官,要依照规定给予惩戒;对于符合辞退条件的检察官,要依法辞退。对于检察官不服处分,提出申诉控告的,也要及时受理,按规定作出处理。对于超编和违法录用人员问题,要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妥善解决。在查处违法干警的同时,要毫不留情地追查有关领导的责任。上级院对下级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不查不纠、敷衍塞责、失职渎职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需要处理的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办理,一时拿不准的要请示报告。
在整改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制度上的漏洞,对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清理、修订,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特别是监督制约制度,并建立能够使制度在实践中切实得到落实的保障机制,以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巩固和深化整顿的效果。
(五)检查验收阶段
为防止整顿工作流于形式,省、地两级院要对下级院整顿情况逐级进行检查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待验收合格后才能按照《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评定检察官等级。高检院对整顿情况进行抽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1)是否成立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并切实发挥作用;(2)是否制定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整顿方案;(3)是否全体检察人员都参加了整顿;(4)开门整顿的情况;(5)查摆出来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查处情况;(6)结合整顿加强制度建设的情况;(7)是否对整顿情况按要求总结上报。基本要求是,通过整顿,广大干警的精神风貌有了较大的变化,一些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得到查处,比较突出的倾向性问题得到有效纠正,检察队伍的法制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有新的进展。省级院和分、州、市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验收标准。
四、切实加强对教育整顿工作的领导
首先,要“一把手”亲自抓,并成立由主管检察长、政工、纪检监察、机关党委负责人等组成的教育整顿领导机构,下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教育整顿的组织、协调、查处、总结、验收等各项工作。高检院已成立了教育整顿领导小组,负责全系统的教育整顿工作的指导。领导小组由梁国庆同志任组长,成员有:赵虹、王克、李保唐、张德利同志。领导小组设办公室,王克同志兼任主任,李保唐、叶惠伦同志任副主任。
其次,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教育整顿工作的督导。上级检察院不仅要搞好本院的教育整顿,还要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派工作组督导、检查抽查、推广先进经验等多种方式,推动本地区教育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突出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员。教育整顿要以领导干部和案件多发部门为重点,围绕案件找问题、查原因、追责任,坚决查处严重违法违纪的大案要案。各级院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确定各自的整顿重点,哪些问题突出就侧重整顿哪方面的问题。要注意从中摸索检察机关自身反腐败的特点和规律,总结积累有关经验。
第四、掌握政策,依法整顿。既要使每个干警都受到教育,得到提高,又不能搞成人人过关。对大多数干警主要在于学习教育、提高认识;对有一般性错误的干部,要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改正错误;对错误比较严重的干部,本人能够主动向组织检讨错误并认真改正的,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拒不自查自纠、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必须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做出处理。同时,要以调动积极因素为主,关心爱护检察人员。要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执法如山的优秀干警,切实解决干警在各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落实从优待警的各项措施。
第五,要统筹兼顾,认真贯彻落实当地党委关于教育整顿的各项部署,把执法大检查与整顿有机结合起来。要正确处理教育整顿和开展业务工作的关系,使二者相互促进。
各省级院要把本地区的整顿情况于6月15日以前向高检院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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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计局拟订的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计局拟订的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2〕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审计局拟订的《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规范管理,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有国有资产投资、融资,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进行审计。必要时,审计机关可按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等单位实施审计。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程序、财务收支和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并根据需要检查建设项目的质量情况、环保措施和投资效益。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实施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开工前审计申请,并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审计机关应当自受理审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发送到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
  未经开工前审计而进行开工建设的,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审批程序的履行情况;
  (二)项目招投标情况;
  (三)项目工程承发包情况;
  (四)建设单位资信及财务状况;
  (五)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和到位情况;
  (六)项目开工条件的落实情况;
  (七)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实行跟踪审计。
  第八条 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概算、预算的编制以及调整情况;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项目经济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
  (四)项目实施和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
  (五)建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六)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
  (七)项目设计和设计费用的收取情况;
  (八)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九)项目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十)项目工程监理情况;
  (十一)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验收结束后的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并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以及相关资料报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接到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建设项目必须先审计后验收。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正式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完整情况;
  (四)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五)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六)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会计核算和财务收支情况;
  (八)资金到位和未到位情况对项目的影响程度;
  (九)竣工项目投资效益的情况;
  (十)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后,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建议书。审计决定一经送达,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擅自办理验收手续的,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或者公布有关情况,并依照有关法规对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经过资格认定的社会审计机构依照本规定进行审计,或聘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审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或在审计核减工程造价中支付。
  第十四条 社会审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核实后,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审计机关统一对外出具审计结果性文书。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性文书失实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根据其情节依法对社会审计机构给予处理、处罚,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法规追究审计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本市其他有国有资产投资、融资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参照本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各区、县建设项目的审计,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后施行。
  
天津市审计局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淮安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多年来,我市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病专项整治,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政策措施,职业病防治体系初步建立。但由于部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行政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以及防治工作投入较少等原因,全市职业病防治形势仍较严峻,以尘肺病、职业中毒为主的职业病发病数居高不下,职业病危害呈逐步蔓延趋势。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保护劳动者健康这一根本目标,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防治工作体制,立足市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艺革新、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市主要职业病发病水平明显下降,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和工伤保险体系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具体指标为:
1.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以及光气、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农药、三氯乙烯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
5.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6.基本实现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全覆盖;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及妥善安置,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7.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病防治的监督覆盖率比2009年提高3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
8.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网络。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2.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制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3.对工作场所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及条件。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4.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及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维护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
5.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工作条件、工作地点等内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二)加大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力度
职业病防治关键在预防,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关于前期预防的制度。卫生、安全生产监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2010年底前初步建立、2015年底前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前期预防机制,从源头有效控制职业病的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有关规定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审查、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核准和备案时将有关要求告知建设单位,并与卫生行政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利于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验收和监督执法等工作。
(三)抓好重点职业病防治工作
1.尘肺病防治。以机械、建材、冶金、矿山等矽肺、煤工尘肺、电焊工尘肺危害突出的行业为重点,开展工作场所粉尘治理专项整治行动,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加强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促进用人单位提高生产机械化、自动化水平,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厂、小冶金厂、小陶瓷厂等,明显减少作业环境粉尘危害,降低尘肺病发病率。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以化工、轻工、电子等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及使用行业为重点,强化重大职业中毒防治专项整治,开展职业中毒隐患排查,加快化工、轻工、电子等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的行业、企业技术改造,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实施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示范工程。加强对新化学品的监管,市内首次使用的新化学品,使用单位应该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化学品毒性鉴定资料并经登记注册或者批准后方可使用。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改善劳动条件,有效防范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加强对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管,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发病率。
(四)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
1.完善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加快推进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加强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市级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明确相应的机构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县级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配备专职监管人员。2015年底前,各级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执法装备及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建设基本满足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需要。
2.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人才培养和设施配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重点职业病监测与预警、职业病信息报告、健康教育与促进等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市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指导委员会,承担对全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咨询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养计划,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充分发挥综合医院的技术优势,加强培训和能力建设,使具备条件的综合医院通过资质认定后尽快承担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严格职业病防治机构和人员准入,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2011年5月底前,全市新增1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具备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并具备10类115种职业病诊断能力;每个县(区)至少有1家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1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能力。到2015年,市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在“防、治、管、教、研”等方面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市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数量和能力基本满足我市职业病诊断的需要,县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数量和能力基本满足当地职业病防治需要。
3.提高职业病防治信息化水平。依托现有信息传输网络或电子政务网络,加强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建设,及时收集、分析相关信息,掌握职业病发病规律和动态趋势,开展职业病监测和预警,逐步实现职业病防治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规范管理。(五)强化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各地要针对本地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和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等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纠正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积极探索职业病防治监管新举措,稳步推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开展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将企业职业病防治的主要指标纳入卫生城镇的考核标准。
(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继续推进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积极探索并完善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工伤补偿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到2015年,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确保工伤人员按时享受各项待遇。
(七)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学法、守法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广大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广职业病防治先进经验和典型,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高度,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计划,明确职业病防治目标,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具体措施,扎实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或因失职、渎职等原因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坚持齐抓共管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卫生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制定服务规范,规范服务行为;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负责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规定,并监督实施;承担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危害申报、重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和职业病病人享受有关福利待遇的监督管理;承担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等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纠正侵犯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行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督促和建议权;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纠正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侵犯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行为,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参加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核验收,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调整产业政策,逐步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立项管理之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制度,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环保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行政许可审批;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发生辐射事故时,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障必需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职业病防治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相关服务收费行为。
科技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并组织成果推广应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编制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机构必要的职业病防治监管和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公安部门负责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按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将职业病防治必须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到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卫生、财政和价格等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检测、诊断和鉴定的政策。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
(四)完善法制保障
制订完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与管理、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及医疗救治等技术标准和规范,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伤保险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工会维权等配套制度,努力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五)强化考核评估
各级政府应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订当地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等方式,对规划目标实行年度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开展自查,做好年度总结,并向当地政府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市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