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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30:50  浏览:94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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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告


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减少和防范市场技术风险,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发布实施,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经营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规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学习,亲自抓《规范》的实施落实工作。
二、《规范》适用于依法成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已制定的地方性管理规定及各证券经营机构内部规章制度须根据本《规范》作相应修订。
三、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今年上半年要根据《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第二阶段,1999年6月30日前要完成更新与调试营业部信息系统软、硬件工作,达到《规范》要求。各证券经营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安排好工作进度。
四、本《规范》将纳入证券经营机构年检范围,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营业部,中国证监会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追究该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五、年内中国证监会将组织检查落实情况,并适时安排培训和技术交流。


目 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目 标
第二节 原 则
第三节 制定与实施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一节 组织结构
第二节 人员管理
第三节 安全管理
第四节 技术资料管理
第三章 硬件设施
第一节 计算机机房
第二节 远程通信
第三节 计算机设备
第四节 局域网络
第五节 电子交易设备
第六节 设备管理
第四章 软件环境
第一节 系统软件
第二节 应用软件
第三节 软件管理
第五章 数据管理
第一节 交易业务数据
第二节 系统数据
第六章 技术事故的防范与处理
第一节 技术事故及其防范
第二节 技术事故的处理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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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铁道部关于改革铁路空调候车室收费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铁道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铁道部关于改革铁路空调候车室收费办法的通知
1998年8月7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铁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各铁路局、铁路(集团)公司:
为规范铁路客运收费秩序,改善旅客候车环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改革铁路空调候车室收费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现行各铁路车站在铁路客票外加收的候车室空气调节费(简称空调费)。候车室空调设施运行及其有关费用在铁路运营成本中列支,任何单位不得在客票外以任何形式另行收取空调费。
二、为补偿铁路企业为此增加的成本费用,除软席、市郊和200公里以内短途旅客运输外,全路铁路旅客票价每票提高1元。客票提价收入首先用于既有候车室空调投资补偿和运行费用的支出,结余部分全部用于新建候车室空调的投资。
三、今后,铁路空调候车室新建、改造投资由铁道部和铁路运输企业根据营销需要和资金状况统筹安排,空调设施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列入运营成本,不得再以集资、合资经营方式修建、改造空调候车室。
四、各铁路局、铁路(集团)公司要按铁道部的统一部署,妥善做好非自营空调候车室经营企业的收入清算和经济补偿工作。原则上应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收益分配原则。对非自营的空调候车室今后具体的经营方式、投资补偿、收入清算办法,由铁道部另行通知。北京站与港商合资改造空调候车室的善后工作,可比照其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空调候车室的情况办理。在取消客票外加收候车室空调费后至新的清算办法实施前,空调候车室有关支出暂由各铁路局、铁路(集团)公司垫付。
五、取消候车室空调费后,铁路各有关车站和空调候车室经营企业要加强对空调候车室的管理,保证既有空调设备正常运转,继续为旅客提供良好的候车环境。
六、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对仍在铁路客票外收取空调费的,由各级物价部门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从严查处。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铁道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信贷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信贷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1986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81〕27号文件,国务院国发〔1985〕46号文件、〔1986〕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下简称深圳特区)信贷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对深圳特区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的人民币信贷资金,均按本办法管理。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人民币信贷资金,按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规定办理。
第二条 深圳特区的信贷资金,实行以“块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改变现行专业银行的“条条”管理体制,现有的信贷资金和今后吸收的存款,除中央国库款和向人民银行总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外,部留给深圳特区,由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负责统一安排使用。
第三条 实行以“块块”为主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后,各专业银行市分行要在信贷计划和信贷资金分配上,同其总行和广东省分行脱钩。截至1985年底止,各专业银行总行和省分行对深圳特区分配的信贷资金,包括存差资金,不再调走。
除信贷计划信贷资金切块管理以外,属于各家银行总行、广东省分行管理范围的工作,仍照常进行。
第四条 实行信贷现金计划单列。各专业银行分行的信贷、现金计划,必须全部纳入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的年度信贷、现金计划,由人民银行总行审批下达,实行差额控制。在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差额计划内,对流动资金,允许多存多贷,但少存必须少贷。
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根据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年度信贷现金计划,核批各专业银行市分行的年度信贷、现金计划,包括借差计划和存差计划,同时抄报人民银行、专业银行总行和省分行。
深圳特区银行要积极吸收存款,合理发放贷款,以保证借差计划不突破,存差计划如数完成。
第五条 信贷差额控制的范围,列入信贷差额控制的项目,资金来源为信贷基金、各项存款;资金运用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其他贷款和缴存人民银行总行的存款。
固定资产贷款,包括地方项目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项目的贷款,均在深圳特区信贷计划内安排。属于中央特批的个别特大型建设项目,目前指沙角B厂电站,可暂在深圳特区信贷计划中单独列报;在年度中间,国务院下批的没有安排在当年计划内的大型建设项目,其所需资金超过深圳特区信贷资金承担能力的,可另行报批。
下列几项不在信贷差额控制范围之内:
(一)中央国库款、省级预算收入;
(二)发行基金;
(三)金银占款;
(四)外汇占款;
(五)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深圳特区投资项目自带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分别纳入各自的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贷款规模。
第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深圳特区银行,要按照自身资金来源的构成,调整贷款结构,在国家核定的投资规模和固定资产贷款计划内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乡镇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人民银行总行每年核给深圳特区的固定资产贷款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七条 实行实贷实存办法。深圳特区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实行“实贷实存”的办法,将计划与资金分开,人民银行总行与深圳特区银行要划分信贷资金,今后人民银行总行核批深圳特区银行的信贷计划,是解决信贷规模和计划内贷款。信贷资金的平衡,主要靠组织存款和利用其他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人民银行总行在下批深圳特区的年度借差(或存差)计划内,根据国家宏观控制的需要和深圳特区的实际情况,将资金分次贷给。
人民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之间的资金往来,采取借贷方式。借款、存款及其他资金往来,均计算利息。
第八条 信贷资金与联行汇差资金分开管理。深圳特区银行的信贷资金与联行资金要分开,不得互相占用。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吸收的存款,首先要保证存款的提取和汇出,对信贷资金的运用,要有相应的信贷资金来源,要按照信贷政策,优先安排流动资金贷款,合理安排固定资产贷款,切实做到多存多贷,少存少贷,不准利用汇差资金发放贷款,搞少存多贷。
第九条 开户。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证人民银行总行与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的资金互不占用。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要在人民银行总行开立存款户、计划贷款户和临时贷款户。所有用款一律通过存款户支付,不准发生透支。
人民银行总行的帐务委托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设置专柜办理。
第十条 缴存存款。缴存存款的范围为银行各项存款,包括:企业存款、地方财政存款、机关团体存款、部队存款、城镇储蓄存款、邮政储蓄存款、农村存款、信托存款、保险公司存款、其他存款、其他专项存款。
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在人民银行总行开户后,应根据1986年8月31日比1985年底深圳银行吸收各项存款增加额3%的比例,在9月10日内向人民银行总行办理第一次缴纳存款准备金的手续。以后一个月调整一次。调整的时间、金额起点按现行规定办理。如遇各项存款余额等于或低于1985年底余额时,不得退还缴存款。
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办理调整缴存存款。调增不得推迟,调减不得提前,不得少缴和欠缴,如若违反,按金额每天以万分之三计收罚款。

深圳特区各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的比例,由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制定。
第十一条 信贷资金调剂。深圳特区银行要加强信贷资金的调剂与横向融通,可以在地区之间、各专业银行之间互相拆借资金。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制定。
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对专业银行发放临时贷款,不能超过拥有的资金来源。对特区外的金融机构拆放资金,不能突破年度信贷计划差额。
第十二条 临时贷款。在年度中间,由于信贷资金先支后收,存贷款季节性下降上升而出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时,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可事先向总行申请临时贷款,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办理贷款手续。并要按期归还。
在年度信贷计划下达之前,如果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在人民银行总行存款帐户上的资金不能应付年初信贷资金营运的需要,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可暂在上年各项贷款余额的5%数额内,向总行申请临时贷款。计划下达后,及时归还,不得拖欠。
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在向总行借用临时贷款的情况下,不许向特区之外的金融机构拆出资金。
第十三条 委托业务。中央国库款、发行基金、金银占款、外汇占款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均属人民银行总行信贷资金,其业务委托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代理;代收、代付的资金,每天同总行办理清算。
第十四条 金银业务。深圳特区的金银经营业务和管理,属人民银行总行,委托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金银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办理。金银收售的具体业务,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深圳特区分行的发行业务,目前仍然按中心支库的格局管理。
第十六条 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是人民银行总行委托试办的业务,所需人民币资金由总行提供,作抵押的外汇现汇,委托人民银行深圳分行专户转存。转存外汇的利息收入,归人民银行总行,未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抵押外汇现汇及转存利息收入,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动用。
第十七条 存贷款利率。人民银行总行对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的存、贷款利率,由总行决定。
深圳特区的人民币存款和贷款可实行与其他地区不同的利率,由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统一制定和调整,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抄送广东省分行。
深圳特区内外专业银行、金融机构之间拆借资金的利率,由借贷双方商定。
第十八条 联行汇差资金的清算,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与总行的全国联行往来,应每天通过在总行开立的存款户办理清算。
各专业银行市分行的全国联行往来,省辖往来汇差资金清算,仍按现行联行制度办理,人民银行要协助、督促专业银行及时清算汇差资金。对累次拖欠汇差资金,占用汇差资金去搞少存多贷、扩大放款的,要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加以制止。
第十九条 资金头寸报告制度,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要向总行报送以下报表:
(一)每日(例假日除外)报送特区银行资金头寸日报,必要时,用电传报送。
(二)向总行的存款、贷款旬报。
(三)特区银行信贷项目旬报。
第二十条 统计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和各专业银行特区分行,仍应按各自总行原来规定的时间向各自的省分行报送信贷、现金项目电报及其他有关报表,以便各家省分行汇总上报总行和保持各家银行资料的系统性完整性。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还要按总行编印的月报表式,汇总各专业银行信贷、现金项目电报,于每月8日前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和广东省分行。
为更好地综合反映特区经济和金融的情况,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可以在规定专业银行报送的报表内,适当增设某些会计科目和统计科目(子目)。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经济和资金的预测,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要主动加强同专业银行市分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定期不定期地召开经济和资金分析会,及时研究生产、市场和资金动态,搞好月度的经济预测和资金预测,搞好头寸的匡算,及时了解各银行存贷款、联行汇差情况,搞好信贷资金的分析和资金调度,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分析。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要按月、按季对信贷、现金收支变化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写出月度、季度信贷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检查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资金需求变化趋势,提出措施和对策,检查分析材料,要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和广东省分行。遇有重大经济问题,要随时向总行和广东省分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对专业银行市分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自行制定,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修改权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86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