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规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41:50  浏览:99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规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环保局


关于印发《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规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朔州市环保局 

                     朔环发[2007]103号
  
    
  局机关办公室、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三个全部”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朔政发[2007]69号文)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规则(试行)
                             二00七年八月六日
  
附件1:
  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审批工作,促进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省、市行政审批制度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精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为申请人提供服务。  第三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落实“三个全部”(行政审批载体全部建立、审批事项和流程全部进载体、部分依法向载体窗口充分授权)的要求,市政府要求本局审批的15项行政审批事项,局授权政务大厅环保窗口统一受理和回复,相关职能科室一律不得对进入大厅的审批事项承诺或受理。审批许可或文件全部加盖“朔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四条 由局向政务大厅环保窗口派驻管理人员和业务受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审批项目的咨询、受理及回复工作。管理人员由一名科级干部兼任,负责窗口全面工作,窗口由局长和分管局长直接领导管理。
   业务受理人员要相对固定,轮换时间由单位确定,业务受理人员在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工作,工作期间须遵守政务大厅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局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过程及结果须及时通过局网站、简报和在政务大厅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局机关向窗口提供电脑、打印机等日常办公设施和用品,承办行政审批业务的政务大厅窗口要逐步建立行政审批管理系统,为申请单位提供办事咨询、办理结果查询及网上审批等服务。
  第七条 行政审批实行首问责任制。政务大厅窗口业务受理人员负责对审批项目受理、催办和回复,窗口每月或每半月出一期简报,公布项目审批进展情况。
  第八条 行政审批业务办事指南、服务期限、业务流程等,经局领导审定后,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和在政务大厅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实行行政审批项目窗口受理制度后,原承办科室职能不变。凡纳入窗口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大厅窗口统一受理和回复,除特殊情况确需另安排接待的,承办科室原则上不再接待有关审批项目单位或个人的来访。
  第十条 业务受理人员接到行政审批项目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当场能够确定受理的,业务受理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当场能够确定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向申请人出具《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当场不能确定是否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材料接收单》,并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对于必须进行现场察看的审批项目,窗口人员报分管领导后,分管领导组织窗口和职能科室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后,确定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未按要求全部提供,且已不能再提供欠缺资料,窗口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后,不能确定应否受理的,请示分管领导或组织相关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和程序符合要求,应予及时受理,由窗口业务人员填写《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并交申请人。
  第十二条 对有政策性规定等即办项目、限时项目等,窗口工作人员可直接报领导批示后,从速办理;对一般性项目的审批,窗口和局内部受理和审查必须按照市直部门进驻政务大厅窗口项目呈报表中规定的承诺时间内完成。
  第十三条 对行政审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业务人员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环保局职责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受理和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错误的,受理人员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因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承办部门完成审批流程后,由窗口业务受理人员负责将审批结果回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 承办行政审批业务的科室要严格按照承诺的时限要求办理审批事项,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审批时间的,需由承办科室填写《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延期审批申请表》,告知延期理由和时间,及时交窗口业务受理人员,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窗口人员参与需要进行专家评审或涉及验收的行政审批项目,专家评审和组织验收会议的时间原则不计入规定的行政审批时限内,但审批项目呈报表中有明确规定除外。
  第十七条 承办科室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理审批项目。对承办科室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审批工作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科室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审批政务大厅环保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工作,方便群众,服务社会,保证行政审批工作的有效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基本要求:
  1、了解与行政审批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
  2、熟悉所受理审批事项的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
  3、遵守局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政务大厅的管理制度;
  4、仪态整洁、服务热情。
  第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职责:
  1、解答申请人对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咨询;
  2、受理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
  3、对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催办;
  4、对需要专家评审或验收的审批项目参与评审或验收;
  5、回复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不得接收或代收申请人的财物,不得接收申请人的宴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窗口由局机关和政务大厅共同管理,窗口负责人负责窗口的全面工作,及时向领导和大厅反馈审批情况和存在问题,保证窗口办公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负有保密义务;对申请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每天下班前须将当天受理文件整理完毕,受理的项目经窗口负责人审核后及时交审批项目的承办科室,急件应按要求随时办理。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严禁未经允许无人顶岗或长时间离开,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岗,必须向窗口负责人请假。
  第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负有保密义务;对申请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每天下班前须将当天受理文件整理完毕,受理的项目经窗口负责人审核后及时交审批项目的承办科室,急件应按要求随时办理。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严禁未经允许无人顶岗或长时间离开,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岗,必须向窗口负责人请假。
  第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等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10号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交通运输事业的迅速发展,加油站遍布全国城乡,成品油销售量逐年增加。由于加油站经营方式和进货渠道复杂,许多加油站财务制度不健全,致使成品油的销售数量和金额无法准确掌握,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为了加强加油站的税收管理,堵塞
税收漏洞,打击成品油流通领域的违法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配合国家实施道路和车辆收费改革,做好成品油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的有
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全国现有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并组织生产和使用税控加油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油站加油机的改造和使用
(一)为保证加油站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准确、安全、可靠,必须对现有加油机进行改造,即安装税控装置。本通知下发后,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税控装置安装要求,对现有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新设立的加油站必须使用税控加油机,需要更新的
加油机必须用税控加油机来取代。
(二)国家税务总局成立加油机税控功能(专家)认定小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加油机税控功能技术条件》,对取得国家防爆产品鉴定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税控装置进行税控功能的鉴定,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书》。未经国家计量、防爆和税控功能鉴定合格的产品
,各地不得选用。
(三)改造后的加油机,必须经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税控初始化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税控初始化软件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并下发各地国家税务局。各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设置统一的税控初始化接口。
《税控初始化接口的统一标准》和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下文明确。
(四)安装税控装置的组织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
(五)安装人员的培训、机器安装及售后服务由税控装置生产企业或其代理商负责。税控装置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但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规定提取折旧,分期扣除。
二、税控加油机的生产和使用
税控加油机税控技术方案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制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在《税控燃油加油机鉴定大纲》中予以公布。
(二)依据《税控燃油加油机鉴定大纲》和《税控初始化接口的统一标准》的有关要求,新研制、生产的税控加油机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控功能检测并取得《税控功能合格证书》后,由税控加油机生产企业按照《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国家质量技术
监督局提出申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定型鉴定、样机试验,依据《税控加油机制造许可证考核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审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允许其生产、销售。
(三)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必须经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税控初始化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国内不得再生产和进口非税控加油机;2000年1月1日以后,不得再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因特殊需要生产非税控加油机的,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三、税控加油机和加油站的管理
(一)税控加油机属强检计量器具,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进行强制检定管理,严格实施出厂检定、安装后首次检定和周期检定。严禁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加油机及其税控装置。
(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加强对税控加油机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税控加油机的计量执法检查活动,打击计量违法行为。
(三)加油站必须按照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四)加油站在销售成品油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加油站成品油销售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逐步使用与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相连接的税控收款机或计算机开具发票。
(五)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加油站的日常监督检查。加油站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报送有关经营资料。
四、违反规定的处罚
(一)凡加装税控装置后的加油机或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未实施计量强制检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加油机实施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给予处罚。
(二)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其实际量与销售结算量不符,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三)凡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加油机和税控加油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凡未按本通知的规定加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以及未进行税控初始化的加油机,由税务机关对加油机实施查封,停止其使用。
(五)凡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税控装置的,以及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非税控方式销售成品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处罚授权规定,税务机关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六)凡采取本条第三、四、五款所列违反规定的行为造成加油站成品油销售数据不实,并以此进行纳税申报的,按偷税处理。
(七)对有本条上述行为,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五、安装工作的实施步骤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总体部署,安装工作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主要是做好加油站有关情况的调查摸底,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部署,安装工作的宣传动员及人员培训。第二阶段为安装阶段,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在用加油机安
装税控装置。第三阶段为组织验收和总结阶段,安装工作结束后,税务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人员对安装工作进行审查验收,并进行总结。各地安装工作到2000年10月底前结束,三个阶段的具体时间划分,根据本地区清理整顿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部署确定。安装工作的总结和
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统计表(附后)于2000年12月底前分别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推行使用税控加油机是清理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金税工程主要内容之一。各级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行使用税控加油机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当地政府清理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的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
同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统计表

报表单位: 单位:台
----------------------------
| 加 油 机 | 税控装置 |
|-----------|--------------|
| | |加装税控|已安装各型号税控装置的数量 |
| |数量|装置数量|--------------|
| 种类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
|---|--|----|--|--|--|--|--|
|电子式| | | | | | | |
|加油机| | | | | | | |
|---|--|----|--|--|--|--|--|
|机械式| | | | | | | |
|加油机|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处长: 填表人: 报表日期: 年 月 日



1999年6月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16?

1994-04-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包括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
  二、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