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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1:49:43  浏览:88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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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 2008 〕124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温州市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森林消防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我市森林消防队伍的社会化、正规化建设,提高应急处置突发森林火灾的能力,确保安全、高效、快速地扑灭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温州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及应急森林消防队、义务森林消防队等森林消防队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森林消防队伍,是指经过森林消防组织培训,具备安全扑火技能,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和必备扑火机具的有组织的队伍。

  第三条 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

  第四条 各县(市、区)和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镇(街道)、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应当组建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并统一队伍名称,纳入规范管理。

  (一)市应急森林消防队建队模式和规模。市应急森林消防队可采用依托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建队,由市森林消防指挥部为其配备森林扑火装备,队伍规模不少于50人。

  (二)县(市、区)森林消防大队建队模式和规模。各县(市、区)森林消防大队可采用分片建立专业或半专业队伍的模式建队,称“××县(市、区)(××片)森林消防大队”,由各县(市、区)森林消防指挥部配备森林扑火装备,队伍规模不少于25人。

  (三)乡镇(街道)森林消防中队建队模式和规模。乡镇(街道)森林消防中队建设可采用建立专职队伍或依托基干民兵、机关干部职工、企业员工、森林消防志愿者等组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称“××县(市、区)××乡(镇、街道)森林消防中队”,由当地政府配备森林扑火装备,队伍规模不少于25人。

  (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森林消防队建设。林地面积5万亩以上的,参照各县(市、区)森林消防大队建队规模和装备标准建队,建队数量不少于2支;林地面积1万亩以上5万亩以下的,参照各县(市、区)森林消防大队建队规模和装备标准建立1支森林消防队;1万亩以下的,参照乡镇(街道)森林消防中队建队规模和装备标准建立一支森林消防队。

  第五条 森林消防队伍实行“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主要任务是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主要类型有:

  (一)专业森林消防队是以森林防火、灭火为主,有经费保障,防火期集中食宿,按准军事化管理的队伍。

  专业森林消防队应按照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训练有素、管理规范、装备精良、反应快速、能征善战的要求建队。

  (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是以森林防火、灭火为主,有组织、有规章,队员相对集中,具有较好的扑火技能,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和防护装备的队伍。一旦接到森林火警报告,能够迅速到达指定地点集合。

  (三)应急森林消防队是由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应急分队和公安民警组成,经过必要的扑火技能训练和安全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和防护装备的队伍。

  (四)义务森林消防队是由机关、企事业干部职工和当地群众组成,每年进行必要的扑火训练和安全知识教育,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和防护装备的队伍。其主要任务是扑救森林火灾、参与火场清理及做好有关扑火保障等工作。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建立群众性森林消防组织或者建立义务森林消防队。

  第六条 森林消防队伍必须配备必要的森林消防设施和扑火装备,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

  (一)专业森林消防队应有集中居住的营房,并配备运兵车、对讲机、望远镜、急救箱、地形图等。

  灭火机具:风力灭火机、灭火水枪、二号工具、油锯、割灌机、点火器、组合工具等。

  个人防护装备:头盔、阻燃服装、防扎鞋、阻燃手套、手电筒、水壶和毛巾等。

  (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应配备运输车、对讲机、望远镜、急救箱等。灭火机具和个人防护装备标准同专业森林消防队。

  (三)应急森林消防队装备建设,根据扑火预案的要求,其装备建设参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

  (四)义务森林消防队装备建设,根据扑火预案的要求,应配备个人防护装备。

  第三章 森林消防队伍的管理

  第七条 森林消防队伍(员)在组织、行政上归属组建单位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和培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森林消防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当地政府及上级森林消防指挥部的指挥和调度。

  (二)学习森林消防知识,宣传森林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时参加培训和训练,努力提高扑救技能。

  (三)在扑救森林火灾中,服从指挥,密切配合,积极扑救,力争把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四)爱护装备器材,确保扑火装备完整清洁,性能良好。

  (五)积极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各森林消防队要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制度建设和内业建设。

  (一)专业森林消防队:

  制度建设:值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内务管理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学习制度、扑火安全制度、装备器材管理制度、体能训练制度、奖惩制度。

  内业建设:队牌,队员情况表,辖区内的地形图、行政区划图,森林火灾扑救记录簿(册)。

  (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制度建设:集结待命制度、业务学习培训制度、扑火安全制度、装备器材管理制度。

  内业建设:队牌,队员情况表,辖区内的地形图、行政区划图等,扑火档案。

  (三)应急森林消防队和义务森林消防队根据扑火预案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负责指挥、协调、调度本辖区的森林消防队伍,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在紧急情况下,上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可以调度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跨区域、跨单位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第十条 在不影响防扑火任务的前提下,专业森林消防队可承担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森林消防队伍的保障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将本辖区的森林消防队伍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上级政府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森林消防经费时,应适当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消防队伍按照谁管辖、谁管理、谁保障的原则组建。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组建森林消防志愿者队伍。

  第十三条 建立森林消防队伍有偿扑火机制,森林火灾扑救费用按照《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三十条执行。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负责给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队伍或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中表现突出的;

  (二)在扑救森林火灾中服从指挥调度,出色完成任务的;

  (三)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四)在扑救森林火灾中团结协作,使森林资源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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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农林法规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农林法规的通知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一九四九年至一九八四年期间,经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农(牧渔)业、林业、水利电力和气象方面的行政法规的法规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已经清理完毕。共清理出应予废止的法规二十四件,经国务
院法制局逐件复查和国务院审议,决定予以废止(法规名称见附件一)。
同时清理出来的农(牧渔)业、林业、水利电力和气象方面已明令废止的法规三件,以及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而自行失效的法规七十六件,也已经国务院法制局逐件作了复查,现一并附上(法规名称见附件二和附件三),以便各地区、各部门全面了解农林法规的失效情况
,利于工作。
附件一:应予废止的农(牧渔)业、林业、水利电力和气象法规目录二十四件)
附件二:已明令废止的农(牧渔)业、林业和水利电力法规目录(三件)
附件三:自行失效的农(牧渔)业、林业、水利电力和气象法规目录(七十六件)

附件一
应予废止的农(牧渔)业、林业、水利电力和气象法规目录(24件)
序 号 法 规 名 称 发布机关和日期 说 明
1 国务院关于纠正与防止 1956年1月24日 已被1958年1月6日全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浪费 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发
现象的通知 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
法》代替。
2 国务院转发内务部关于 1962年4月10日 已被1982年5月4日全国
北京、天津两市国家建设 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1982
征用土地使用情况的报告 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
的批语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附:关于北京、天津两市 代替。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使
用情况的报告
3 国务院批转水产部制定 1962年7月31日 已被1979年国务院发布的
的渤海区对虾资源繁殖保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代替。
护试行办法的通知
附:渤海区对虾资源繁殖
保护试行办法
4 国务院农林办公室转发 1962年8月23日 已被1979年国务院发布的
水产部关于禁止使用毒物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代替。
毒鱼和炸药炸鱼保护水产
资源的报告的通知
附:关于禁止使用毒物毒
鱼和炸药炸鱼保护水
产资源的报告
5 国务院对广西处理征用 1962年10月13日 已被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
土地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列》代替。
6 国务院批转水产部制定 1964年6月25日 已被1979年国务院发布的
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代替。
(草案)的通知
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
例(草案)
7 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 1964年7月20日 已被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
用土地审批权限适当下放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代替。
的通知

林 业
8 全国木材送货暂行办法 1955年5月10 已被1964年5月6日国务
日国务院批准, 院批转林业部、铁道部、国家物
林业部发布 资管理总局制定的《木材统一送
货办法》的通知代替。
9 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 1956年1月6 已被1973年10月10日
日国务院批准, 林业部发布的《森林采伐更新规
1956年1月31日 程》代替。
林业部发布
10 国务院关于保护和发展 1956年6月5日 已被1984年9月20日公布
竹林的通知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代替。
11 木材分区产销平衡合理 国务院批准, 已被1978年铁道部、交通
运输试行办法 1957年3月12日 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修改木材
森林工业部发布 合理运输流向的通知》代替。
12 林业部关于统一管理木 1960年4月29 已被1979年10月8日商业
制包装材料的几项规定 日国务院批准, 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林业部、
1960年5月6日 国家物资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
林业部发布 加强木制旧包装回收复用的联合通
知》代替。
13 森林保护条例 1963年5月27 已被1984年9月20日公布
日国务院发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代替。
14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 1967年9月23日 已被1984年9月20日公布
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代替。
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制
止破坏山林、树木的通知
15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1971年3月25日 已被1984年9月20日公布
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代替。
16 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制 1979年1月15日 已被1984年9月20日公布
止乱砍滥伐的布告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代替。
17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 1980年12月5日 已被1984年9月20日公布
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代替。
18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 1982年11月20日 已被1985年1月1日《中
院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木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
材留成办法的通知 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代替。

水 利 电 力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 1957年7月25 已被1982年6月30日国务
持暂行纲要 日国务院发布 院发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代替。
20 国务院关于开荒挖矿、 1962年2月17日 已被1982年6月30日国务
修筑水利和交通工作应注 院发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代替。
意水土保持的通知
21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水土 1962年4月13日 已被1982年6月30日国务
保持委员会关于加强水土 院发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
保持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代替。
附: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
作的报告
气 象
22 中央气象局气象技术物 1957年2月26 已被1982年11月9日《国
资供销管理办法(草案) 日国务院批准 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气象局关于气
象部门管理体制第二步调整改革的
报告》代替。
23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艰苦 1957年11月5日 已被1975年9月3日国务
气象台站津贴办法未批准 院批转中央气象局关于边远、高
前制订几项暂行规定的问 山等地气象台站几个问题的报告
题的批复 代替。
24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1969年12月4日 已被1973年5月23日国务
总参军事气象局与中央气 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气象部门体
象局合并问题的通知 制的通知代替。

附件二
已明令废止的农(牧渔)业、林业和水利电力法规目录(3件)
农(牧渔)业
序 号 法 规 名 称 发布机关和日期 说 明
1 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 1957年12月4 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
日国务院批准,农业部 布的《植物检疫条例》中已明令
发布 废止。
林 业
2 东北及内蒙古铁路沿线 1951年10月26 1955年5月11日国务院批
林区防火办法 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 准的《东北及内蒙古铁路沿线林区
防火办法》中已明令废止。
水 利 电 力
3 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 1965年10月13 1985年7月22日国务院发
和管理试行办法 日国务院批准发布 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
管理办法》中已明令废止。

附件三
自行失效的农(牧渔)业、林业、水利电力和气象法规目录(76件)
农(牧渔)业
序 号 法 规 名 称 发布机关和日期 说 明
1 政务院关于处理老解放 1950年1月13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区市郊农业土地问题的指

2 政务院关于土地改革中 1950年11月6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 日发布

3 政务院关于土地房产所 1951年3月13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有证收费的决定 日发布
4 国营农场建场程序暂行 1952年8月24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办法 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
农业部发布
5 国营农场生产财务计划 1952年12月政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
6 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 1953年11月5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
用土地办法 政务院第一百九十二次政 定,自行失效。
务会议通过,1953年
12月5日政务院发布
7 政务院关于对国营企 1954年2月24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业、机关、部队、学校等
占用市郊土地征收土地使
用费或租金问题的批复
8 防止猪丹毒由关内传至 1954年6月28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关外的暂行规定 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
农业部发布
9 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关于 1954年8月19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国营农场及农业生产合作
社发展养猪的指示

10 政务院关于变更国家建 1954年9月22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
设征用土地办法中部分审 定,自行失效。
核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
11 新式农具统一管理暂行 1955年9月29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办法 国务院批准施行
12 国务院关于将水产生 1955年10月23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产、加工、运销企业划归
商业部统一领导的指示
13 国务院关于保护幼畜的 1955年12月17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指示
14 国务院关于防止滥宰耕 1955年12月30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牛和保护发展耕牛的指示
15 关于奖励农业增产模范 1955年12月28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的暂行规定 日国务院批准,
1956年1月26日
农业部发布
16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1956年4月1日 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
勤俭办社的指示
17 国务院关于发展养猪的 1956年7月1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指示 自行失效。
18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1956年9月12日 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
加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
产领导和组织建设的指示
1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1957年3月19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耕畜问题的指J
20 国务院关于统一管理农 1957年10月22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村副业生产的通知
21 国务院对农垦部关于 1957年10月24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农、牧场吸收青年工人意
见的批复

22 国务院关于依靠群众大 1958年4月25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力赶制简易提水工具的通

2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1958年7月13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迅速在农村展开农具改良
运动的指示
24 国务院财贸办公室转发 1961年5月15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水产部关于四省水产品价
格衔接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附:关于四省水产品价格
衔接问题的报告
25 国务院关于组织务机关 1962年4月1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生产单位的渔船捕捞对虾
供应出口的通知
26 国务院批转关于社、队 1962年4月23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一次性规
拖拉机站改为国营后资产 定,自行失效。
处理的意见的通知
附:关于社、队拖拉机站
改为国营后资产处理
的意见
27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农林 1962年10月11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一次性规
办公室、国家计划委员 定,自行失效。
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
整顿现有拖拉机的报告的

附:关于整顿现有拖拉机
的报告

28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财 1962年10月13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一次性规
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定,自行失效。
关于国营拖拉机站清产核
资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的报告的通知
附:关于国营拖拉机站清
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
处理意见的报告

附件三·(续一)

农(牧渔)业
序 号 法 规 名 称 发布机关和日期 说 明
2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1962年11月22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发展农村副业生产的决定 日发布
30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1962年11月22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发展大牲畜的几项规定 日发布
3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1962年11月22 适应当时情况的一次性规
定,自行失效。
整顿和改进拖拉机站工作 日发布
的决定
32 国务院批转水产部关于 1963年1月7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整顿机关、部队、团体和
厂矿企业单位海上渔副业
生产的报告的通知
附:关于整顿机关、部队、
团体和厂矿企业单位海
上渔副业生产的报告
33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 1963年1月20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水产部党组关于全国水产
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的通

附:关于全国水产工作会
议情况的报告
3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1963年4月12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一次性规
处理过去并入国营农场的 定,自行失效。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问题的


35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农 1963年7月20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一次性规
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定,自行失效。
建立各级农业资金小组加
强农业资金管理的报告的

附:关于建立各级农业资
金小组加强农业资金
管理的报告
36 国务院关于牧区公社不 1964年11月7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脱产干部生活补助费问题
的批复
37 国务院关于降低机耕收 1965年4月17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费标准的通知
38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 1965年5月6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国务院农林办公室、八机
部、农业部关于改进农业
机械化工作管理体制的报
告的通知
附:关于改进农业机械化
工作管理体制的报告
39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 1965年8月13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全国畜牧工作会议的报告
的通知
附:关于全国畜牧工作会
议的报告
40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1965年9月5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大力发展农村副业的指示

41 国务院关于批发全国国 1978年2月12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营农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

附:全国国营农场工作会
议纪要
42 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荒 1978年7月11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一次性规
地资源勘察工作的通知 定,自行失效。
43 国务院批转国家水产总 1979年7月30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局关于渤海秋汛对虾生产
安排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附:关于渤海秋汛对虾生
产安排意见的报告
44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 1979年12月3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国家农委和农业部党组关
于农村人民公社分配口粮
如何计价的请示报告的通

附: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分
配口粮如何计价的请
示报告
45 国务院批转国家农委关 1979年12月24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于农村人民公社收益分配
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附:关于农村人民公社收
益分配问题的意见
46 国务院批转关于东、 1981年4月22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
黄、渤海主要渔场渔汛生 定,自行失效。
产安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附:关于东、黄、渤海主
要渔场渔汛生产安排
的暂行规定

附件三·(续二)

林 业
序 号 法 规 名 称 发布机关和日期 说 明
47 政务院关于全国林业工 1950年5月16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作的指示
48 政务院关于禁止砍伐铁 1950年6月15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
路沿线树木的通令 日发布 定,自行失效。
49 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 1950年10月19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
委员会关于各级部队不得 日发布 定,自行失效。
自行采伐森林的通令
50 东北区国有森林管理暂 政务院批准,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行条例 1950年12月31日
发布
51 东北区国有林育林费征 政务院批准,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收暂行办法 1950年12月31日
发布
52 政务院关于春季严禁烧 1951年3月17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
荒、烧垦防止森林火灾的 定,自行失效。
指示
53 政务院关于适当地处理 1951年4月21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
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的 定,自行失效。
指示
54 政务院关于节约木材的 1951年8月13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
指示 定,自行失效。
55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 1952年3月17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
关于严防森林火灾对各级 定,自行失效。
监委的指示
56 政务院关于发动群众开 1953年9月30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展造林、育林、护林工作
的指示

57 木材规格及木材检尺办 1954年9月24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法 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
林业部发布
5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1954年12月10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一次性规
木材市场管理工作的指示 定,自行失效。
59 国务院关于严格督促南 1956年7月30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
方九省森工局完成下半年 定,自行失效。
木材生产任务问题的指示
60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1957年4月8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护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61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等部 1957年8月7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
门关于垦复和发展油茶等 定,自行失效。
木本油料问题的联合报告
的通知
附:关于垦复和发展油茶
等木本油料问题的联
合报告
6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1958年4月7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在全国大规模造林的指示
63 国务院转发商业部、林 1960年1月7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业部关于由林业部统一归
口安排和管理全国木材市
场的报告的通知
附:关于由林业部统一归
口安排和管理全国木
材市场的报告
64 国务院关于节约木材的 1962年4月15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
指示 定,自行失效。
65 国务院关于一九六三年 1962年10月14 适应当时情况的一次性规
对集体所有制生产的木材 日发布 定,自行失效。
收购指标和奖售问题的规


附件三·(续三)

水 利 电 力
序 号 法 规 名 称 发布机关和日期 说 明
66 国务院第五、七办公室 1956年6月8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同意商业部、水利部关于
兴建农村小型水电站分工
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附:关于兴建农村小型水
电站分工问题的报告
67 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 1958年1月25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
灌区水费征收和使用的几 定,自行失效。
点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附:关于灌区水费征收和
使用的几点意见的报告
68 国务院关于水利电力部 1958年6月30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和农业部在水利方面分工 日发布
的规定
69 国务院关于汛前处理好 1962年6月14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一次性规
挖矿、筑路和兴修水利遗 定,自行失效。
留下来的弃土、塌方、尾
沙的紧急通知
70 国务院关于奖励人民公 1962年6月19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社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的规 日发布

71 国务院农林办公室关于 1962年8月22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一次性规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禁 定,自行失效。
止毁林开荒陡坡开荒的通

72 国务院批准国家经委等 1962年11月27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部门联合召开的十四个重
点省、市农田排灌会议的
纪要的通知
附:国家经委等部门联合
召开的十四个重点
省、市农田排灌会议
的纪要

气 象
73 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 1950年12月9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
会、政务院关于全国气象 日发布 定,自行失效。
站的建制、管理、经费和
技术问题的联合决定
74 中央军委、政务院关于 1953年8月1 适应当时情况的一次性规
各级气象机构转移建制领 日发布 定,自行失效。
导关系的决定
75 气象情报、资料供应保 1956年4月19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密暂行规定 日国务院第七办
公室批准,中央
气象局发布
76 我国与有关国家交换与 国务院批准,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
赠送气象资料、书刊的规 1956年7月28日 定,自行失效。
定 中央气象局发布



1986年9月15日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试 行)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国科发农社字〔2002〕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
为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保证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效果,切实推进农业科技成果尽快转变为现实生产力,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制定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以下简称“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理”)工作,客观评价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效果,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部、财政部负责实施转化资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并委托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受科技部委托,作为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协助科技部,对其所推荐的转化资金立项项目进行日常监理和验收工作,并接受科技部的监督。
第四条 监理单位监理项目范围的确定按照“谁推荐、谁监理”的原则,项目的推荐单位即是项目的监理单位。
第五条 监理单位根据《暂行办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和本办法,对转化资金项目实施监理和验收,监理验收工作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章 项目监理

  第六条 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监理单位和科技部对项目的监理。监理单位亦应依据《合同书》,定期了解和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如期完成合同目标。
  第七条 对转化资金项目进行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合同计划进度完成情况;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项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术水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年末填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表》(以下简称“《项目监理表》”,见附件一),并于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2月1日期间将《项目监理表》及相关附件和《项目监理表》数据软盘一式二份寄至监理单位。相关软件可从管理中心网站的“文件下载”栏目下载或向监理单位索取。
《项目监理表》是监理单位和科技部评价项目执行情况、决定能否按照《合同书》的约定进行项目中期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监理单位须在每年年末对其推荐的转化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编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工作年度总结报告》(以下简称“《工作年度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二),同时负责催报和接收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的《项目监理表》,并根据所掌握的项目执行情况,在《项目监理表》上填写项目监理意见,于每年的2月10日至2月25日将《工作年度报告》和地方项目管理数据软盘一式二份、《项目监理表》及相关附件一式一份寄至管理中心。
监理单位提供的项目监理意见,是科技部评价项目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在认为必要时,将自行组织专家,对部分转化资金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以便及时准确地了解、核实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科技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的《项目监理表》、监理单位提出的项目监理意见、以及实地考察等综合监理信息,提出项目执行意见,并据此核拨合同剩余经费。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拒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合同内容及目标进行调整时,应首先向项目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并上报科技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对执行情况较差的项目或有严重违约行为的项目,科技部将依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缓拨、减拨或停拨剩余经费,直至终止合同。对终止合同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转化资金支持的经费余额如数上交管理中心,科技部将在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对转化资金项目的申请。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凡是已立项转化资金项目,在合同期满时均应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工作在合同期满后六个月内进行的视为按期验收,超出六个月的视为延期验收,原则上延期验收时间最长可再延长六个月。
第十五条 转化资金项目的验收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合同书》中规定的各项指标内容,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项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术水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成果转化后取得的效益。
第十六条 科技部将在合同到期前2个月向监理单位发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准备工作通知》及《验收项目清单》,监理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对验收项目进行检查,并确定验收时间,报科技部备案。
第十七条 在确定的验收时间内,监理单位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以下简称“《项目总结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三),并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表》(以下简称“《验收表》”,见附件四),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并由监理单位组织专家审阅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进行实地考查和评审;由专家在《验收表》中填写专家验收评审意见。
参加转化资金项目验收的专家必须由熟悉验收项目情况的科技专家和管理专家构成。专家由监理单位聘任,专家人数一般为5-7人。
对于重点转化资金项目,原则上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直接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验收。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掌握的项目执行情况,在《验收表》中填写监理单位验收评价意见,并按照规定将验收材料上报科技部。
第十九条 验收材料的准备,是验收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和专家共同完成,主要包括:
(1)《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表》;
(3)《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4)数据软盘(相关软件可从管理中心网站的“文件下载”栏目下载或向监理单位索取);
(5)相关附件:
* 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转化资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及附注。审计内容为:项目执行期内资金到位与支出情况、项目执行期内各年度实现的各项经济指标以及累计实现的各项经济指标。
* 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各类成果的证明材料,鉴定报告,检测报告,已有产品或样品的可附照片。
以上验收材料统一由监理单位汇总后上报科技部。要求《验收表》一式三份、数据软盘一式二份、《项目总结报告》等其它材料一式一份。
第二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根据上报的验收材料及日常监理工作完成情况提出验收结论意见,原则上对按期验收,并基本完成合同目标的转化资金项目视为验收合格。对基本按期验收,并完成合同目标有一定差距的转化资金项目视为验收基本合格。对没有按期完成合同目标,并且各项指标差距较大的转化资金项目视为验收不合格。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视情况予以通报,直至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再次申报转化资金项目的资格。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继续执行的转化资金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提出意见、经科技部确认后,可做项目结题处理。

四、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调查表编号(CA01)
资金资助类型(CA02) 1.无偿资助 2. 贷款贴息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项 目 监 理 表

项目名称(CA03)
立项代码(CA04)
单位法人代码(CA05) ——
单位全称(CA06) (盖章)
单位通信地址(CA07)
单位特性(CA08) 项目技术领域(CA09)
E-mail(CA10) 邮政编码(CA11)
单位法定代表人(CA12) 电 话(CA13)
填表人(CA14) 电话(CA15) 传真(CA16)
填报时间(CA17)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CA18)


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二OO二年
填 表 说 明
一、制表目的:为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掌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资助项目的发展情况,实施对转化资金项目的跟踪和监理,特制定本表。
二、调查范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统计表式:
表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概述(项目单位填写)
表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各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单位填写)
表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总体情况(项目单位填写)
表四监理单位意见表(监理单位填写)
四、填报要求:字迹清晰,符号准确,书写工整,易于辨认。所列栏目文字叙述和数据都应确切、可靠,表内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写“无”,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
五、单位需提供的相关附件:项目新取得的区试报告、或田间试验报告、或安全性评价报告、或检测报告、或样机照片、或鉴定证书、或奖励证书、或行业许可证、或相关销售合同等证明项目正在实施及取得进展的文件。
六、报送程序:获得转化资金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月1日至2月1日之内将上一年度报表、相关附件及数据软盘2套寄至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由科技部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监理范围按照谁推荐、谁监理的原则,即推荐单位即是监理单位。


封面指标说明
调查表编号:由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填写,是各监理单位报表收审、查阅和录入的工作编号,其中包括:报表年度(4位)、单位所在地代码(3位)、流水号(4位)。
资金资助类型:指项目获得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资助的类型,包括:① 无偿资助;② 贷款贴息。
单位法人代码: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单位法人代码。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企事业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89)》,由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给每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长期的法定代码。
立项代码:项目获得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资助时得到的唯一的立项代码。
单位全称:要求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在填写时应使用规范汉字填写单位的全称,不得用简称,即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单位特性:单位特性分两类,一类包括1农业科研院所、2高等院校、3科研院所整体转制企业、4科研院所办的企业、5大专院校办的企业、6涉农科技型企业、7国家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8国家级星火技术密集区内单位、9国家级星火计划区域性支柱产业承担单位、A其他单位等,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最多选择三项将代码填入前三个空格内。另一类根据单位注册登记属性划分,包括01国有企业、02集体企业、03股份合作企业、04联营企业、05有限责任公司、06股份有限公司、07私营企业、0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09外商投资企业、99其他企业等,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后二个空格内。
项目技术领域:包括01种植业、02畜牧业、03水产业、04林业、05植物保护、06动物保护、07节水农业、08农产品加工、09生态环境、10 农业装备、11 信息技术、12 其它等,单位根据转化资金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空格内。
E-mail:单位建立在Internet网络上的电子邮件地址。

表一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概述
简要说明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各进度指标完成情况;项目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术水平及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及有关建议等。限500字)(CD01)

表二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各指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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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负责人信息
—————————————————————————————
项目负责人姓名(CC01)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CC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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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主要参加人员数量
(CC03)〖CC03=CC05+CC06+CC07+CC08〗单位:人
本年度项目新增就业人数 (CC04)〖CC03≥CC04 〗
—————————————————————————————
其中:高 级(CC05)
中 级(CC06)
初 级(CC07)
其 它(CC08)
—————————————————————————————
(三)项目已到位资金情况(单位:千元)〖CC09≥CC10,CC09≥CC11〗〖CC11=CC12+…+CC17〗
—————————————————————————————
累计到位资金总额(CC09)
其中:累计转化资金资助(CC10)
本年度到位资金(CC11)
其中:转化资金资助(CC12)
政府配套资金(CC13)
政府其它拨款(CC14)
金融机构贷款(CC15)
单位自筹资金(CC16)
其它资金(CC17 )
—————————————————————————————
(四)项目资金支出情况(单位:千元)〖CC18≥CC19〗 〖CC19=CC20+…+CC28〗
—————————————————————————————
累计支出资金合计(CC18)
其中:本年度资金支出合计(CC19)
其中:区域试验与示范费(CC20)
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费(CC21)
设备仪器购置费(CC22)
基建费(CC23)
销售费用(CC24)
流动资金(CC25)
培训费(CC26)
业务费及业务管理费(CC27)
其它(CC28)
—————————————————————————————
—————————————————————————————
(五)项目效益(单位:千元)
—————————————————————————————
本年度实现值 执行期内累计值

工业增加值(CC29/1)
产品销售收入(CC30/1)
其中:出口创汇额(千美元)(CC31/1)
技术服务收入(CC32/1)
净利润总额(CC33/1)
交税总额(CC34/1)
减免税额(CC35/1)
————————————————————————————
(六)项目专利、论文、人才培养情况
—————————————————————————————
本年度已获专利授权数(个)(CC36)
其中:发明专利数(个)(CC37)
本年度发表论文、报告数(篇)(CC38)
其中:全国性期刊论文发表数(篇)(CC39)
本年度出版著作数 ( 本)(CC40)
本年度培养人才数 (人)(CC41)
其中:专业技术职务由初级晋升为中级的人数(人)(CC42)
专业技术职务由中级晋升为高级的人数(人)(CC43)
培养博士人数(人)(CC44)
培养硕士人数(人)(CC45)
—————————————————————————————
(七)项目新品种开发情况
—————————————————————————————
本年度作物类新品种开发数(个)(CC46)
已示范推广面积(亩)(CC47)
本年度畜禽类新品种开发个数(个)(CC48)
已扩繁推广数量(头/只)(CC49)
本年度水产类新品种开发个数(个)(CC50)
已扩繁推广数量 (尾)(CC51)
本年度林木类新品种开发个数 (个)(CC52)
已扩繁推广数量 (株)(CC53)
本年度动植物其它新品种开发数(个)(CC54)
已扩繁推广数量 (个)(CC55)
—————————————————————————————
(八)项目本年度新产品开发数(个)(CC56)
—————————————————————————————
—————————————————————————————
(九)培训情况 〖CC57=CC58+……+CC61〗
—————————————————————————————
培训班期数 培训人员
本年度举办培训班情况合计(CC57/1)
其中:管理班(CC58/1)
其中:技术班(CC59/1)
其中:师资班(CC60/1)
其中:其它班(CC61/1)
—————————————————————————————
(十)试验示范情况
—————————————————————————————
建立试验示范区(基地)的类型(CC62)
1.种植业试验示范区(基地) 2.水产业试验示范区(基地) 3.林业试验示范区(基地) 4.节水试验示范区(基地) 5.畜牧业试验示范区(养殖场) 6.其它试验示范区

本年度建立试验示范区(基地)的数量(个)(CC63)
本年度建立试验示范区(基地)的规模(亩、头、只) (CC64)
本年度建立试验示范区(基地)的总投资 ( 千元 )(CC65)
本年度建立中试线 (条)(CC66)
本年度建立生产线 (条)(CC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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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合同变更

项目实施单位变更情况(CC68)
1.无 2.仅单位名称变更 3.单位经济类型变更 4.单位股东变更
5.联系方式变更 6.技术整体转让
变更情况说明
填报说明

项目负责人:项目组组长或项目主持人。
项目主要参加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研究开发的技术骨干以及项目实施的主要工程技术人员。
项目新增就业人数:是指由于该项目的实施而直接向社会新吸纳的人数,不含本企业原有职工参与该项目实施的人数。
累计到位资金总额:指该项目从执行期起始日到本年度12月31日累计投资实际已到帐的资金金额。
累计转化资金资助:指该项目从执行期起始日到本年度12月31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累计对该项目资助的金额。
本年度到位资金:指本年度内本项目新增投资实际已到帐的金额。
转化资金资助:指本年度内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对该项目资助实际已到帐的金额。
政府配套资金:指由于本项目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立项,各级政府(国家其它部委或地方各级政府)为此在本年度内对该项目资助的金额。
政府其它拨款:指非因本项目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立项,各级政府(国家其它部委或地方各级政府)在本年度内对该项目资助的金额。
金融机构贷款:指本年度内国内各类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类贷款。
单位自筹资金:指本年度内单位将自有资金转为用于该项目的经费。自有资金不包括集资和借款等,这些应包括在“其它”来源中。
累计支出资金合计:指从执行期起始日到本年度12月31日为实施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的总额。
本年度资金支出合计:指本年度内为实施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的总额。
区域试验与示范费:指本年度内由于进行动植物新品种(品系)区域试验及示范所发生的经费总额。
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费:指本年度内由于进行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所发生的经费总额。
设备仪器购置费:指本年度内因开发本产品而购买仪器、设备等费用的总额。
基建费:指本年度内为实施本项目而进行的土地房屋等建设费用。
流动资金:指本年度内用于本项目研究、开发、生产等方面的流动资金总额。
销售费用:指本年度内在本项目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单位为本项目产品销售而专门设置的销售机构的日常费用。如用于本项目产品的市场开拓、宣传等费用。
培训费:指本年度内为推广本项目产品而举办的各种培训班所发生的费用。
业务费及业务管理费:指本年度内单位开展本项目的一些零星支出及项目的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条件和服务而提取的少量补偿费。
工业增加值:指企事业单位在工业活动中创造的价值。计算方法是:
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工业部分的增值税。
本年度实现工业增加值:指本年内转化资金项目所实现的工业增加值。
项目执行期内累计工业增加值:指该项目从执行期起始日到本年度12月31日累计实现的工业增加值。
本年度产品销售收入:指该项目从本年度内全部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对外加工等所取得的收入。
项目执行期内累计产品销售收入:指该项目从执行期起始日到12月31日累计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
本年度技术服务收入:指从本年度内由于项目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培训及服务咨询、培训及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项目执行期内累计技术服务收入:指该项目从执行期起始日到本年度12月31日累计实现的技术服务收入。
本年度出口创汇额:指该项目产品在本年度内出售给外贸部门或直接出售给外商的销售收入的总金额。包括境外技术合同实现金额及在国内以外汇计价的商品出售额等。
项目执行期内累计出口创汇额:指该项目从执行期起始日到本年度12月31日累计实现的出口创汇额。
本年度净利润总额:指该项目实现的利润在本年度内上交国家所得税后的剩余部分。(“亏损以“–”表示,并允许项目单位根据其利润总额进行估算)。
项目执行期内累计净利润总额:指该项目执行期间从起始日到12月31日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总额。
本年度交税总额:指本年度内经营该项目产品实际上交的各项税金及能源基金、教育附加费等。
项目执行期内累计交税总额:指该项目从执行期起始日到本年度12月31日累计实现的交税总额。
本年度减免税额:指本年度内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税务部门批准所减免的各种税金额中该项目所减免的税额。
项目执行期内累计减免税额:指该项目从执行期起始日到本年度12月31日累计减免税总额。
本年度已获专利数:指本年度内项目从国家专利局取得的各项专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本年度发表论文、报告数:指本年度内在国内科学技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国外科学技术期刊发表的论文,以及在专业学术会议相关出版物中发表的论文或报告。
全国性期刊论文发表数:指在国务院所属各部门、中国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管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数。
本年度出版著作数:指本年度内经过正式出版部门编印出版的科技专著、大专院校教科书、科普著作。
本年度培养人才数:指本年度内由于本项目的实施,参加项目实施的相关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及农业技术人员当中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人员的总数,以及经本项目培养的博士及硕士研究生人数。
作物(畜禽、水产、林木、动植物)类新品种开发数:指本年度内,由于本项目的实施通过省或部级审定的新品种的数量。
畜禽(水产、林木、动植物)新品种扩繁推广数量:指本年度内,由于该项目的实施,本项目所涉及的畜禽(水产、林木、动植物)新品种群体扩大的数量。
新产品开发数:指本年度内,由于本项目的实施而开发的新产品数量。新产品既包括其用途、技术设计和材料都有显著变化的全新产品,又包括由于工艺等其它方面的改进而使其性能得到显著提高和改进的产品。
本年度举办培训班情况:指本年度内,由于该项目的实施,本单位在全国各地举办各类培训班的期数和培训人员情况。
建立试验示范区(基地)的类型:试验示范区(基地)是指具有一定可控性,拥有规范的生产、技术与管理措施,可实现高产高效,能代表本领域技术先进水平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包括养殖业、林业等)生产区域。
本年度建立试验示范区(基地)的数量:是指为推广本项目产品,本年度内所建立的试验示范区基地)的数量。
本年度建立试验示范区(基地)的规模:指本年度内建立的种植业、或水产业、或林业、或节水试验示范区(基地)的面积;或畜牧业试验示范区(养殖场)的畜禽总头数。
本年度建立试验示范区(基地)的总投资:指本年度内为建立本项目的试验示范区(基地)而投入的资金总额。
本年度建立中试线:指本年度内由于该项目的实施,本项目所涉及的可工业化开发的产品。如配合饲料、饲料添加剂、农药、兽药、农机装备、农产品加工等新产品中试线建立的数量。
本年度建立生产线:指本年度内,由于该项目的实施,本项目所涉及的可工业化开发的产品。如配合饲料、饲料添加剂、农药、兽药、农机装备、农产品加工等新产品生产线建立的数量。

表三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总体情况
单位:千元
—————————————————————————————
(一)单位年末总人数(C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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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年总收入(CB02)〖CB02≥CB03+CB04+CB05〗
其中:产品销售收入(CB03)
技术服务收入(CB04)
商品销售收入(CB05)
其中:出口创汇总额(千美元)(CB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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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年上缴税费总额(CB07) 〖CB07≥CB008+CB09+CB10〗
其中:增值税(CB08)
营业税(CB09)
所得税(CB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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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位年净利润(CB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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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位年工业增加值(CB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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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单位年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CB13) 〖CB13≥CB14〗
其中:研究与发展支出(CB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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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单位年末资产总计(CB15) 〖CB15≥CB16+CB17+CB18+CB20 〗
其中:流动资产(CB16)
长期投资(CB17)
固定资产合计(CB18) 〖CB18≥CB19〗
其中:固定资产净值(CB19)
无形资产(CB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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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单位年末负债总计(CB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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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单位年末所有者权益(CB22)〖CB22=CB15-CB21〗〖CB22≥CB23+CB24〗
其中:实收资本(股本)(CB23)
盈余公积(CB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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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填报说明

单位年总收入:指本年度内单位生产产品销售收入、技术性收入和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商品的销售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各种收入的总和。
产品销售收入:指本年度内单位销售全部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取得的收入。
技术服务收入:指本年度内单位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与服务、技术入股、中试产品收入以及接受外单位委托的科研收入等。
商品销售收入:指本年度内单位销售以出售为目的而购入的非本企业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
出口创汇总额:指本年度内单位出售给外贸部门或直接出售给外商的产品或商品的总金额。包括来料加工装配出口、境外技术合同实现金额及在国内以外汇计价的商品出售额等。
单位年上缴税费总额:指本年度内单位实际上缴的各项税金、特种基金和附加费等。
单位年净利润:指本年度内单位实现的利润在上交国家所得税后的剩余部分。按会计“损益表”中的“净利润”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单位年工业增加值:指本年度内单位在工业活动中创造的价值。计算方法是:
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工业部分的增值税
单位年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指本年度内本单位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实验发展、研究与发展成果应用四类科学技术活动(统称技术开发活动)的经费总额。包括单位内部用于技术开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及委托外单位进行技术开发活动而拨给对方的经费。
研究与发展支出:指本年度内单位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实验发展三类科学技术活动(统称研究与发展活动)的经费总额。包括在本单位内部用于研究与发展活动的经费支出以及转拨给委托的外单位从事研究与发展活动的经费。
单位年末资产总计:指单位在本年度末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它资产。
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长期投资:指单位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它包括购置股票和长期债券以及对其它单位的投资等形式。
固定资产合计:指单位在本年度末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所占用的资金合计。
固定资产净值:指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净额,未提折旧费的填报原值。
无形资产:指单位自己使用、自行开发以及从外界购入的专有技术、专利、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价值。为销售而开发或注入形成的知识产权不在此内。
单位年末负债总计:按会计报表的流动负债与长期负债之和填列。
单位年末所有者权益:指单位投资人对单位净资产的所有权,单位所有者权益等于单位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
实收资本:指本年度内单位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股份制企业填列股本。
盈余公积:指本年度内单位从单位利润中提取的各种公积金。


表四 监理单位意见表

填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累计完成匹配支持资金 本监理期内落实匹配支持金额
单位填报数据真实性判断 1真实2较真实3不真实4未收到单位监理信息表
项目进展情况(包括组织实施情况、资金落实情况、进度完成情况、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及有关建议
综合评价意 见 项目进展情况1. 按计划进行 2.进度超前 3.拖延 4.停顿 5.申请结题 6.申请终止7.待定项目进展情况为3、4、5、6、7的请选填主要原因(最多三项按重要顺序填写)1.指标制定过高 2.设备、材料未落实 3.协作关系影响4.资金未落实 5.市场因素 6. 技术骨干变动 7.技术难度大 8.内部管理调整 9.国家政策法规变化 A、项目有作假嫌疑 B、无法联系单位 C、变更监理单位 D、其它原因(业务部门盖章)
附件二: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工作年度总结报告



编写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编写日期: 年 月 日







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二OO二年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工作
年度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一、组织实施情况:
1.本年度转化资金项目推荐情况
内容包括推荐组织情况,推荐数量,推荐项目的地区与技术领域分布等。
2.本年度转化资金项目的立项情况
内容包括立项数,项目的主要特点,立项项目的地区与技术领域分布,项目实施后预期的直接经济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
3.本年度转化资金项目实施情况
内容包括实施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4.转化资金项目典型案例介绍分析
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进展情况、技术水平、效益评价、成功经验等。
二、组织管理经验
1.扶持配套措施
内容包括资金、人员、组织等扶持配套措施。
2.工作重点与体会
三、存在问题和建议
四、下年度工作安排
五、工作大事记
指监理单位为组织开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及组织实施转化资金项目所做的重要事件。
附件三:
立项代码: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法人代码:
项目执行期: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项目支持方式: 项目支持金额:
单位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编 写 人: 电 话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编写日期: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二OO二年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执行
情况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一、项目名称
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内容
三、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四、项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术水平及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五、项目资金落实和支出情况
六、项目实施的经济、社会与生态效益
七、单位基本情况简介
八、存在问题与建议

附件四:
立项代码: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项 目 验 收 表

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法人代码:
项目执行期: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项目支持方式: 项目支持金额:
单位法定代表人: 电 话:
填 报 人: 电 话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二OO二年

填 报 说 明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为全面了解合同到期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完成情况而设计的,是项目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填表要求
1.本表必须用印刷字体填写,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2.表内各项内容要求真实准确,文字简明扼要,不得虚报、谎报。
3.表格及文字部分的各项内容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无”,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
三、报送期限:承担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在项目合同期满后的6个月内填报本表。
四、报送方式:承担转化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在报送期限内,准备好(1)验收表、(2)软盘、(3)第五款所规定的相关文件;按照验收表三份、软盘二份、其它附件各一份的要求,将全套验收申请材料报送至监理单位。
五、单位需提供的相关文件
1.农业成果转化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2.农业成果转化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3.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转化资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及附注,审计的内容为:项目执行期内资金到位与支出情况;项目执行期内各年度实现的各项经济指标以及累计实现的各项经济指标。
4.农业成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各项成果的证明材料(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各类奖励证书、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已有产品或样品的可附照片或样本。
六、附注
1.本表中表一、表二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表三、表四由评审专家填写,表五由监理单位和科技部填写。
2.表一中项目“新增就业人数”是指由于项目的实施而直接向社会新吸纳的人员,不含本单位原有职工参与本项目实施的人员。
3.表二仅填写在项目执行期内所取得的各类研发、中试成果。

表一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项目合同完成情况

项目执行期内实际完成投资额 合 计 万元
其中项目立项后新增投资额 万元
项目立项后新增投资来源 单位自筹 万元
银行贷款 万元
财政拨款 万元 其中转化资金资助 万元
其中政府配套资金 万元
其中政府其它拨款 万元
其 他 万元
项目执行期内资金支出情况 合 计 万元
区域试验与示范费 万元
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费 万元
设备仪器购置费 万元
基建费 万元
销售费用 万元
流动资金 万元
培训费 万元
业务费及业务管理费 万元
其 它 万元

续表一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项目合同完成情况

项目完成时单位经济社会指标 单位总资产 万元 单位年总收入 万元
单位职工人数 人 其中因项目实施新增就业人员 人
项目完成时达到的年度经济指标 工业增加值 万元 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技术服务收入 万元 净 利 润 万元
缴税总额 万元 创 汇 万美元
项目执行期内达到的累计经济指标 工业增加值 万元 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技术服务收入 万元 净 利 润 万元
缴税总额 万元 创 汇 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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