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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55:17  浏览:99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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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8〕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潍坊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潍坊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 市、县(市)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及市属各开发区房管部门按照市房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规划、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发放租房补贴,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自行承租住房。

  第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租金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单身家庭30平方米,两人家庭45平方米,三人以上家庭60平方米。

  第八条 对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应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分类确定补贴标准。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给予全额补贴;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有私房的家庭,按照现住房面积与相应保障标准差额部分计发补贴。无私房的家庭,租赁住房面积超出相应保障标准的,按照保障标准计发补贴;低于保障标准的,按照实际租赁面积计发补贴。

  第九条 申请租赁补贴的居民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

  (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成员均为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五)夫妻双方平均年龄30周岁以上。

  符合本条(一)、(三)款规定、无私有住房、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可申请货币补贴。

  第十条 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将私有住房转让的家庭,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有非租赁房屋的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一条 居民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低收入家庭提供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

  (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四)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第十二条 居民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四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市居民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经社区居委会初审,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审查、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房管部门。

  (四)房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五)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房管部门。

  (六)市区范围内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区(市属开发区)房管、民政部门审查后,报市房管部门确认。

  (七)市、县(市)房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通过新闻媒体或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办、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房管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房管、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档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符合货币补贴条件的家庭,由市、县(市)房管部门按规定核定补贴数额,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许可证,出租人到指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出租人账户。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比例。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市区所需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各县市所需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当地政府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

  第十七条 房管部门应会同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市、县(市)人民政府应每年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十八条 房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由房管、民政、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实施。

  新申请家庭于每年10月份,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自下年度1月份起实施保障。

  已实施保障的家庭于每年10月份,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化情况(未设立居委会的,向街道办事处申报),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进行复核,对变化情况属实且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调整补贴额度;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第二十条 低收入家庭(不含低保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实行保证金制度。经社区居委会初审材料齐全的家庭,每户缴纳租赁补贴资格保证金1000元。经审核公示,申报属实的,在发放补贴许可证时退还保证金本息;申报不实的,其保证金不予退还,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用于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第二十一条 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家庭,由房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且三年内不受理其保障申请;骗取货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

  第二十二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房管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按本办法规定继续享受有关保障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7日发布的《潍坊市城镇廉租住房和救济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市场购买普通住房,由政府发放货币补贴。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坚持“用地市场化、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监管规范化”的原则,采取先购后补、一次性补贴的办法,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 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房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管理工作。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及市属各开发区房管部门按照市房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审查工作。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房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申请货币补贴家庭的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2008年为9600元;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价格补贴标准为:奎文区、潍城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每平方米700元,坊子区、寒亭区、滨海开发区、峡山发展区每平方米400元。

  第七条 货币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购房面积达不到60平方米的,不予补贴;购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贴。申请家庭有私有住房的,在补贴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将私有住房转让的家庭,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

  第八条 申请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

  (二)无私有住房(含宅基地)或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四)夫妻双方平均年龄30周岁以上,或者一方年满30周岁的单亲家庭。

  具备以上条件申请货币补贴的家庭,包括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第九条 居住父母名下住房、且父母有两处以上住房的独生子女家庭,不享受货币补贴。

  第十条 申请货币补贴,需提报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二)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私有住房的家庭,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四)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四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审查、评议。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区、开发区房管部门。

  (四)区、市属开发区房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五)区、市属开发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房管部门。

  (六)区、市属开发区房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资料报市房管部门,市房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或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货币补贴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市属开发区房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房管、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档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房管部门发放货币补贴许可证。取得补贴许可证的家庭,必须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在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60-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平房除外),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已购房申请人持个人身份证明、补贴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指定银行开户证明,到所在区、市属开发区房管部门申请领取货币补贴。区、市属开发区房管部门将申请人购房情况和补贴额度报送市房管、财政部门及区、市属开发区财政部门,由区、市属开发区财政部门发放货币补贴。

  第十五条 凭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由房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完善房产档案。

  第十六条 申请家庭对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

  第十七条 建立货币补贴资金退出激励机制,鼓励已具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尽快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购房家庭5年内(含5年)将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政府给予其当年货币补贴50%的奖励,50%退还政府;5—15年内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每推迟1年,奖励补助的金额减少5%,退还的补贴金额增加5%;超过15年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货币补贴全额退还。

  未按规定退还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上市交易已购住房,也不得购置其他住房。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之前,可以继承,住房性质不变。继承后需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保障需求,及时落实补贴资金,奎文区、潍城区由市财政承担70%、区财政承担30%,其他区、市属开发区由市财政承担30%、区(开发区)财政承担70%。

  第二十条 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 低收入家庭申请货币补贴,实行保证金制度。经社区居委会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的家庭,每户缴纳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保证金2000元。经按规定程序审核,申报属实的,在领取补贴许可证时予以退还保证金本息;申报不实的,其保证金不予退还,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用于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属实者给予1000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房管、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货币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取补贴的个人,由房管部门追回补贴,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给予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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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交通和其他有关问题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泊尔王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交通和其他有关问题的协定


(签订日期1966年5月2日 生效日期1966年5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睦邻关系,重申以五项原则,即:
  一、互相尊重彼此领土的完整和主权,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借任何经济、政治或意识形态性质的理由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和平共处,
  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发展两国人民,特别是中国西藏自治区人民与尼泊尔人民之间的传统友好关系;一致同意在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日双方政府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的基础上,缔结本协定。
  双方政府经过友好商谈,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双方政府同意,关于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之间的人员往来,按照以下各项规定办理:
  一、两国外交人员、公务人员和除本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以外的两国国民,需持本国护照,并且经过对方签证。经由第三国进入中国西藏自治区或尼泊尔境内的两国国民,也需持有本国护照,并且经过对方签证。
  二、凡按习惯专门从事于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之间的贸易而不属于本条第三项所指的双方商人、他们的妻子和依靠他们生活的子女及随从人员,须持有经过对方签证的本国护照,或本国政府或其授权机关发给的证明书。
  三、两国边境地区居民,凡因进行小额贸易、探望亲友或季节性迁居的原因前往对方边境地区,无需持护照、签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但须在对方边境检查站或第一次遇到的对方政府授权机关进行登记。
  四、双方香客为朝圣而旅行时,无需持有护照、签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但须在对方边境检查站或第一次遇到的对方政府授权机关进行登记,并且领取朝圣许可证。
  五、两国的背夫和骡夫,只需持有本国地方政府或其授权机关发给的为期不超过一年的证明书,并在对方边境检查站登记即可,无需持有护照或签证。
  六、两国边民在通过边境时须走习惯的路线。
  七、两国的政府官员、香客和商人应有按正常合理的价格雇用交通工具的便利。
  八、虽有本条以上各项规定,任何一方政府认为必要时仍可以拒绝个别人员入境。
  九、凡按本条各项规定进入对方境内的两国国民,只有在履行对方规定的手续后,才可以在对方境内居留。

  第二条 双方政府同意保持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之间的朝圣往来,为此作如下规定:
  一、两国有关地方当局应给予对方朝圣香客应有的出入境便利。
  二、双方香客的出入境手续按照本协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办理。
  三、双方政府对于香客所携带的自用行李和朝圣用品不予征税。

  第三条 双方政府同意按双方另行商定的手续,在对等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拉萨--科达里和加德满都--科达里公路,以发展两国官方和贸易方面的友好往来。

  第四条 为保证在各自境内的对方国民安居乐业,促进两国友谊的发展,双方政府同意:
  一、双方政府对在各自境内的对方国民的生命、财产和合法利益给予保护。
  二、一方国民在对方境内应受所在国政府管辖,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规定,缴纳捐税,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三、一方国民在对方境内的一切民事、刑事案件或纠纷,概由所在国政府处理。

  第五条 双方政府鼓励和支持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之间发展贸易关系。两国有关当局保护在自己一方境内的对方商民的合法利益,并给予他们从事商业活动的便利。一方在对方境内的商民,必须遵守所在国有关法令和条例,服从管理。
  双方政府应促进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之间边境上的传统小额贸易。有关地方当局应给从事这种正常的以易货为基础的小额贸易的对方边民以方便和保护。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可以在拉萨设立总领事馆。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在加德满都设立总领事馆。

  第七条 为了加强双方政府地方官员的友谊,及时解决两国边民往来中存在的问题,双方政府边境地方官员必要时可以举行会晤。
  每次会晤的等级、时间和地点等问题,由双方政府有关地方官员自行商定。

  第八条 本协定废除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和在同一天就该协定进行的换文。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如果一方政府提出要求修订或延长本协定,并且得到另一方政府的同意,可以由双方政府谈判修订或延长本协定事宜。
  本协定于一九六六年五月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尼泊尔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陈    毅       纳金德拉·普拉沙德·里贾尔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银川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银川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8〕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十一五”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银川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

2、银川市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年度考核指标及分值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银川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


为切实完成“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任务,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与银川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的内容,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对各县(市)区政府执行目标责任书的情况进行考核。为保证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人民政府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情况的考核。
二、考核内容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包括:总量控制、环境质量、工业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4大类14项内容。
(一)总量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氨氮排放总量、烟尘排放总量、工业粉尘排放总量、工业固体废物排放总量。

(二)环境质量: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

(三)工业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处置率、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 “三同时”合格执行率。

(四) 生态保护: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环境优美小城镇创建、自然保护区管理。
三、考核办法
(一)各县(市)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考核,实行日常目标运行管理情况的年度考核和5年完成情况综合评定相结合的考核办法。由市环保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次年1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向市环保局报告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日常目标运行管理情况自评报告及有关材料(一式三份)。自评报告要真实反映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同时针对考核指标,陈述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下阶段的工作措施。

(三)次年1月25日以前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四)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关单位、部门的考核办法。

(六)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实施的最后一年末和次年年初,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5年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执行。评定结果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为优秀和合格的县(市)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四、年度考核奖惩
(一)总量控制目标中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为约束性指标,两项中有一项指标未完成的县(市)区,否决环境保护目标。

(二)对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低于或等于50%的县(市)区,否决环境保护目标。

(三)对地表水出境水质达标率低于60%的县(市)区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地表水出境水质连续3次超标的县(市)区否决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

(四)对违法新、改、扩建两个建设项目的县(市)区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于违法新、改、扩建5个建设项目的县(市)区否决环境保护目标。

(五)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地方,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六)对年度考核为优秀、合格的县(市)区政府予以10万元、5万元奖励,不合格的予以2万元处罚。

五、“十一五”末的考核奖惩

2010年,对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情况考核优秀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将予以100万元奖励;对考核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将予以20万元奖励;对于否决环境保护目标和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将予以20万元经济处罚。

附件2

银川市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年度考核指标及分值


《2006年—2010年银川市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年度考核由年终资料考核和平时考核构成,总分为100分。其中年终考核占60%,平时考核占40%。

一、总量控制目标(40分)

(一)检查内容

银川市下达各县(市)区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化学需氧量、工业固体废物、氨氮等6种应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二)需提供的资料

2006年—2010年,银川市下达给各县(市)区的应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编制和计划完成情况;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污染物削减项目、工程的建设运行情况报表及相关资料;银川市下达给各县(市)区的应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控制和排放台账,定期调度污染物的排放、削减情况;各年度统计报表、汇总表。

(三)计分方法

二氧化硫15分;化学需氧量15分;烟尘2.5分、工业粉尘2.5分、工业固体废物2.5分、氨氮2.5分。

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指标为约束性指标,两项指标中任何一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否决年度环境保护目标,总量控制目标得0分。

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烟尘、工业粉尘、工业固体废物、氨氮较上年有下降且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均得相应规定分值。烟尘、工业粉尘、工业固体废物、氨氮较上年上升的,扣相应规定分值。

二、环境质量目标(20分)

(一)检查内容

1、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区稳定达标情况;地表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稳定达标情况。

2、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区达到国家的标准,并保持稳定达标情况;地表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保持稳定达标情况。

(二)需提供的资料

被考核县(市)区2006年—2010年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相关资料。

(三)计分方法

城镇环境空气质量10分;地表水环境质量10分。

城镇空气污染指数(API)≤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85%以上的得10分;小于85%的得0分。未建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地区可利用当年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的监测数据与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进行比较,符合标准的得10分,否则得0分。

四二干沟(只考核西夏区、金凤区)、银新干沟(兴庆区、贺兰县)、灵武东沟、永二干沟水质较上年有改善的得10分,否则得0分。

三、工业污染防治目标(20分)

(一)检查内容

各县(市)区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二)需提供的资料

1、各县(市)区2005年度环境统计报表(其中基层报表备查),各县(市)区危险废物产生、转运及处置报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清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表及审批文件,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报告表。

3、建设项目“三同时”检查材料,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材料及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报告。

(三)计分方法

危险废物处置10分,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5分,建设项目“三同时”合格执行率5分。

1、危险废物处置率为90%以上的得10分,处置率在80%—90%得8分;70%—60%得6分;60%以下得0分。(处置:是指有专门的危险废物处置设备和场所。)

2、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为100%的得5分,发现1起未执行环评制度的扣2分,扣完为止。

3、建设项目“三同时”合格执行率为100%得5分,发现1起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扣2分,扣完为止。

四、生态环境保护目标(20分)

(一)检查内容

按照目标责任书中要求完成生态环境建设指标情况。

(二)需提供的资料

1、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编制及实施材料。

2、自治区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情况资料。

3、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有关材料。

(三)记分方法

各县(市)区考核项目共3项,得分分别为: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10分;自治区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5分;自然保护区管理5分。

1、完成农村面源污染防治计划编制,并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得5分,未编制扣5分,编制未通过市政府批复扣3分;实施并完成农村面源污染防治计划得5分,未实施扣5分,实施未完成扣3分。

2、完成自治区级(或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工作得5分,未全部完成得0分。

3、自然保护区实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得5分,没有实行的得0分。

五、平时考评内容(100分)

(一)环保投诉受理以及查处情况(20分)

根据各县(市)区12369环保投诉受理以及查处情况,投诉率较上年下降的得20分,否则上升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若同一事情重复投诉达10次以上,则该指标得分直接定为0分。

(二)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情况(20分)

各县(市)区工业企业投诉率较上年下降的得20分,否则上升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若群众对同一工业企业重复投诉达10次以上或引起群众上访的则该指标得分直接定为0分。

(三)市政府督办件、市长邮件,自治区、银川市环保局转办件等办理情况(15分)

对市政府督办件、市长邮件,区、市环保局转办件等能按规定时效进行办理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得15分。对同一件事情出现2次以上区、市环保局转办件、市政府督办件、市长邮件的,该项指标直接定为0分。

(四)环境统计工作(10分)

按时完成环境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且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得10分。否则不得分。

(五)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5分)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5%以上得15分;85%—95%得10分(含85%);85%以下得0分。

(六)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安装情况(10分)

辖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安装率达100%且具备与银川市环保局联网的得10分。一家未安装扣2.5分,扣完为止。辖区重点污染源企业均未安装在线监测的该项指标直接定为0分。

(七)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10分)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5%的得10分;85%—95%得5分,处置率小于85%得0分。

年度资料考核指标及分值表(占总分的60%)


项 目
完 成 情 况
分 值

























1
二氧化硫

排放量
到2010年,兴庆区控制在2353.66吨;金凤区控制在1437.94吨;西夏区控制在9622.76吨;灵武市控制在1621.61吨;贺兰县控制在1312.72吨;永宁县控制在3658.52吨。
15

2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到2010年,兴庆区控制在947.18吨;金凤区控制在2044.9吨;西夏区控制在922.14吨;灵武市控制在2428.02吨;贺兰县控制在2823.62吨;永宁县控制在6635.14吨。
15

3
氨氮排放量
到2010年,兴庆区控制在501.32吨;金凤区控制在236.32吨;西夏区控制在402.45吨;灵武市控制在219.78吨;贺兰县控制在232.75吨;永宁县控制在1955.01吨。
2.5

4
烟尘排放量
到2010年,兴庆区控制在488.05吨;金凤区控制在523.48吨;西夏区控制在2116.59吨;

灵武市控制在585.61吨;贺兰县控制在767.4吨;永宁县控制在479.64吨。
2.5

5
工业粉尘排放总量
到2010年,金凤区控制在1277.42吨;西夏区控制在1271.12吨;灵武市控制在104.64吨;贺兰县控制在75.52吨;永宁县控制在171.3吨。
2.5

6
工业固体废物

排放总量
到2010年,兴庆区控制在969.28吨;金凤区控制在62.32吨;西夏区控制在1160.83吨;灵武

市控制在3121.6吨;贺兰县控制在179.2吨;永宁县控制在830.08吨。
2.5

环境质量
7
环境空气质量
到2010年,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城市空气污染指数(API)≤100的天数达到310天以上,占全年天数的85%。
10

8
地表水环境

质量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地表水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全面达标。
10

工业污染防治
9
危险废物

处置率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危险废物处置率达到100%。
10

10
环境影响评价

执行率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工业园专项规划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100%。
5

11
“三同时”合格

执行率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三同时”合格率达到95%以上。
5

生态保护
12
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按照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完成2005-2010年工作计划。
10

13
环境优美乡镇创建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创建一个环境优美乡镇或生态示范区。
5

14
自然保护区

管理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完成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划任务,管理工作规范,保护区生态呈恢复发展。
5

总 分
100




平时考核指标及分值表(占总分的40%)

平时考评内容
1
环保投诉受理及查处情况
12369环保投诉受理以及查处情况,投诉率较上年下降的得20分,否则上升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若同一事情重复投诉达10次以上,则该指标得分直接定为0分。
20

2
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情况
辖区工业企业投诉率较上年下降的得20分,否则上升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若群众对同一工业企业重复投诉达10次以上或引起群众上访的则该指标得分直接定为0分。
20

3
市政府督办件、市长邮件,区、市环保局转办件、等办理情况
能按规定时效进行办理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得15分。对同一件事情出现2次以上区、市环保局转办件、市政府督办件、市长邮件的,直接定为0分。
15

4
环境统计工作
按时完成环境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且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得10分。否则不得分。
10

5
工业废水

排放达标率
达到95%以上得15分;85%—95%得10分(含85%);85%以下得0分。
15

6
国家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安装情况
在线监测仪安装率达100%且具备与银川市环保局联网的得10分。一家未安装扣2.5分,扣完为止。辖区重点污染源企业均未安装在线监测的该项指标直接定为0分。
10

7
工业固体废物

处置利用率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5%的得10分;85%—95%得5分,处置率小于85%得0分。
10

总 分
100

备注: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日常目标运行管理自评报告

及有关材料的,在评比获得的总分中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