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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海外智力为国服务行动计划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05:57  浏览:81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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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海外智力为国服务行动计划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海外智力为国服务行动计划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科协办发外字〔2009〕10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根据中国科协七届四次全委会会议精神和中国科协海外智力为国服务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海智计划)领导小组的具体要求,制定《中国科协海外智力为国服务行动计划2009年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执行。

  附件:中国科协海外智力为国服务行动计划2009年工作要点



                     中国科协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中国科协海外智力为国服务行动计划2009年工作要点

  2009年是落实中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部署,发挥科协大团体优势,积极为“千人计划”服务的开局之年。在五年来实施海智计划的基础上,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以服务“千人计划”为着力点,把工作中心聚焦到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上来。2009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国科协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围绕“千人计划”,充分发挥有关学会和地方科协的作用,建好基础平台,提高服务能力,按照“联系好、了解好、反映好、服务好”的工作要求,加强同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联系,为他们回国服务、来华工作牵线搭桥,为科学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一、广开渠道,构建海外高层次人才联系举荐网络。
  1、选择30个左右具备条件的全国学会,动员学会推荐海外高层次人才。支持有条件的全国学会通过适当方式,扩大和加强与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联系。
  2、继续加强与现有海外科技团体的联系,建立新的海外团体和专家联系渠道,动员海外团体推荐海外高层次人才。
  3、组织有关会员、专家利用自身影响和交往渠道,大力举荐海外高层次人才。
  4、各地科协在以往实施海智计划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当地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通过开展咨询服务、项目合作发现和举荐人才。
  5、发挥海智计划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举荐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建设海智计划工作平台,健全人才评议推荐机制,提高服务水平。
  6、建设、维护“海外高层次人才联系窗口”。将原海智计划网页并入“窗口”,依托海智计划,突出窗口服务功能。通过开辟政策咨询、人才推荐、自荐等信息双向发布和互动通道,做好为海外科技人才的咨询服务,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提供有效服务平台。
  7、定期编发《海智工作简报》(每月2期)和《海智简讯》(每月1期),及时反映工作动态和进展。
  8、通过加强海外联系和拓宽国内渠道,大力收集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充实海智计划人才库,争取年底前库中高层次人才超过百人。鼓励海外科技团体组织会员和专家自荐入库。以日本为试点,探索开展重点国别的人才引进工作。
  9、加大人才数据库的开发维护力度,保证信息准确、有效、可靠。采集到的人才信息经核对、确认,按照统一格式管理,动态维护更新。与入库的海外人才保持联系,加强沟通,了解需求。
  10、严格按照推荐入库、联络跟踪、初选评议、核准上报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评议推荐机制举贤荐能。分批向“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推荐海外高层次人才,逐步提高 “千人计划”入选率。

  三、打造海智品牌,充实基础业务,为海外人才为国服务提供支撑。
  11、重点抓好2009年度海外智力为国服务研讨会暨联席会议。今年结合江苏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邀请有关海外科技团体和专家参加,开展研讨咨询、洽谈对接等活动,为地方发展提供高水平智力服务和推荐海外高层次人才。
  12、利用组织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举办国际会议等平台,邀请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交流考察,积极牵线搭桥,让他们了解国情和国内人才需求。办好第十一届中国科协年会微电子技术发展论坛。
  13、重点配合中国科协决策咨询工作,开展海外科技工作者建议征集活动,为国家、地方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建言献策。对海外科技工作者的优秀建议进行评选、表彰和奖励。
  14、继续组织海外专家和国内专家共同开展专题考察,针对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决策提供参考。组织好赴西藏、贵州或广西开展生态环境专题考察和赴安徽、浙江开展企业创新专题考察等活动。
  15、继续支持海外专家回国服务,重点支持骨干海外专家回国参加海智计划研讨会暨联席会议。
  16、支持地方科协和全国学会组织实施海智计划工作。重点支持海智计划基地建设。发挥好北京、新疆、长春三个海智计划基地的良好示范和带动作用。积极支持安徽、福建科协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筹备海智计划基地,为地方推荐优秀人才。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到地方进行创新创业活动。继续支持地方实施海智计划工作,协助联系海外专家为国服务。

  四、加强领导,强化组织和制度建设,推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深入持久开展。
  17、出台《关于贯彻落实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深入实施海智计划的指导意见》,调整中国科协海智计划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建立健全高效的工作体制机制。各全国学会和地方科协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相关体制机制,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落到实处。
  18、提高认识,宣传发动,通过召开全国学会外事工作会议、全国学会秘书长会议、海智计划地方科协工作座谈会等,全面动员部署,发挥团体优势,推动形成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新局面。
  19、增强保密意识,建立和完善保密规定,全面加强相关文件和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做到保密措施到位,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20、开好海智计划年度专家评审会,组织专家评审有关项目和评估海智计划基地申请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定期召开海智计划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会议。
  21、总结交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经验,对开展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取得成果的学会和地方科协进行表彰奖励。
  22、根据海智计划工作需要,统筹解决相关人员配备、工作经费和办公场所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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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办法(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办法》已经1997年12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保证测绘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测绘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成果,是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陆地、海洋和空间所完成的下列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成果:
(一)基础测绘成果:
1、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完成的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2、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的底片和磁带;
3、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国家坐标系统(包括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独立坐标,下同),测绘或者编绘的各种地形图、地籍图、海洋图及控制测量成果;
4、有关地理平面位置、高程、深度、海岸线(含岛屿岸线)、国界线、各级行政区域界线、陆海区域面积等重要测绘数据;
5、其他有关基础测绘的数据和图件。
(二)专业测绘成果:
1、按专业测绘(含非国家平面、高程系统)标准完成的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图件和其他技术资料;
2、依据国家坐标系统,按专业技术要求测绘或编绘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普通地图、地图集(册),以及其他专题地图;
3、各种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4、其他有关专业测绘的数据和图件。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自治区测绘成果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并负责组织全自治区基础测绘成果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驻本自治区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驻本自治区的单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必须按《测绘法》第十八条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于下年3月底前向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测绘单位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绘单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必须按《测绘法》第十八条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每一测区作业完成后向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
第五条 对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分析,编纂全自治区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向使用单位提供测绘成果信息。
第六条 各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开和未公开(内部使用、保密)的不同性质,按照国家保密法规的规定,管理测绘成果。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管理制度,设置必要的防盗、防火、防霉等安全设施,防止丢失或毁损,做到及时、准确、方便提供使用。
第七条 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管理保密测绘成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保密测绘成果必须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归档管理;
(二)严格保密测绘成果的交接、领用和借用手续;
(三)传送保密测绘成果,不准使用明码、普通邮政,必须按保密规定传送,需要随身携带保密测绘成果时,应当有二人以上同行;
(四)销毁保密测绘成果,必须事先报其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严格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报提供该成果的管理部门备案;
(五)对保密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被盗、丢失、去向不明或泄密事故,必须及时处理,并向自治区保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配备质量检验人员。测绘成果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
第九条 各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相互提供使用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造成浪费。
受委托方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复制或提供第三方使用。
第十条 需要对外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时,必须报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后,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一条 领用测绘成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领用自治区基础测绘成果的,领用单位必须持主管部门的公函,向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领用手续,由测绘成果所属部门或者单位负责提供;
(二)领用自治区专业测绘成果的,领用单位必须持主管部门的公函,向测绘成果所属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并由该部门负责提供;
(三)需要使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础测绘成果的,领用单位必须持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函,向测绘成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四)需要使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测绘成果的,按专业成果所属部门的规定办理;
(五)需要使用军事测绘成果的,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测绘成果所属军事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领用的测绘成果,仅限本单位使用,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含放大、缩小)、转抄、转借和转让。经批准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原密级管理。
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提供,其收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测绘收费标准》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因抢险救灾或者自治区领导机关行政管理需要的除外。
第十四条 测绘成果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提供测绘成果的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吊销《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收费标准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擅自提高收费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金额3至5倍的罚款;
(三)不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的,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向其提供基础测绘成果。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丢失保密测绘成果或者发生泄密事故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对外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或者擅自携带未公开测绘成果出境的;
(三)单位负责人对丢失测绘成果隐瞒不报,不及时追查,造成泄密事故的;
(四)测绘成果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灾害事故,使测绘成果遭受损失的。
第十七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月1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02年10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02年10月28日)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王云龙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