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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2:13:42  浏览:92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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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2008年5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荒漠植被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护区属极旱荒漠生态系统类型,总面积80万公顷,分为南北两片:南片位于东经95°50′49″至96°48′34″,北纬39°49′39″至40°34′34″范围内;北片位于东经94°43′35″至95°47′52″,北纬41°12′26″至41°47′33″范围内。

  第三条 凡进入保护区从事保护管理、科学研究、生产经营和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并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 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区的发展列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保护区保护和建设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主管部门。

  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水利、文物、旅游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

  (三)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建立保护区荒漠生物物种储存基地,保障生物物种安全;

  (四)开展自然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建立物种资源档案;

  (五)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保护区内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成立联防联保组织,订立保护公约,划定责任区,共同做好保护区保护工作。

  第九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标明区界,树立界标,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核心区。确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确需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报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禁止在实验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可以在实验区投资建设风电、太阳能等项目。建设项目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实验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参观考察等活动,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 在实验区开辟旅游景点和旅游线路、修建旅游道路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保护区发展规划并征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同意;旅游活动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在划定的旅游地点和线路内进行。

  第十六条 保护区内榆林石窟、锁阳城等文物古迹的保护,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经批准或者同意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参观考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交纳管理费。进入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活动成果的副本。

  第十八条 禁止在核心区和缓冲区拍摄影视和开展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在实验区内拍摄影视和开展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拍摄和演出结束后,影视制作和演出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搭建的舞台、布景棚等构筑物,恢复生态环境,并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穿越或者占用实验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保护区予以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补偿资金应当全额用于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

  第二十条 在保护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砍伐、采药、狩猎、放牧、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二)机动车辆不按指定路线行驶;

  (三)破坏水源、水生环境和生物资源;

  (四)非法引进外来物种;

  (五)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

  (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标志及其保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使用保护区土地,不得违反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保护区的土地。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保护区猎杀、非法猎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保护区内病饿、受伤、被困、迷途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救护机制。

  第二十三条 保护区建设、保护和管理的资金来源:(一)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投入;(二)引进的资金;(三)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 实验区的居民可以在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划定的区域内,从事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优先承包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的劳务和管护任务。在划定的区域外,不得从事开荒、打井、定居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节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进入核心区的,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缓冲区或者实验区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活动的,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批准进入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活动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活动成果副本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实验区建设有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应当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保护区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处以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标志及其保护设施的,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保护区拍摄影视和开展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保护区的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保护区进行砍伐、采药、狩猎、放牧、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保护区破坏水源、水生环境和生物资源,非法引进外来物种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国家公务人员、保护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保护区自然资源破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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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测法字[200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资质管理,推动导航电子地图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特点,我局制定了《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标准(试行)》,作为《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补充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测绘局报告。

                                 国家测绘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四川省能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能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我省的能源使用管理,按照“开发和节约并重,近期把节能放在优先地位;大力开展以节能为中心的技术改造和结构改革”地方针,合理、节约、综合、多次使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提高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能源的统一分配和计划管理
第一条 煤炭、天然气、电力、石油及其成品油等各种能源,是国家重要统配物资,必须严格实行统一分配和计划管理。
第二条 煤炭:省主管供应部门,根据省计委下达的年度分配指标和用户生产计划,按定额核定供应量,发给煤炭供应证,凭证供应。各企业对所属分厂、车间、工段、班组,城市民用燃料,也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制度。
第三条 天然气:省计委、经委、石油局是天然气的统配管理部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由省计委负责,年度内的分配使用和组织节约工作由省经委会同石油局负责。
天然气实行省、地(市)两级管理。川化、泸天化、长城钢厂、第二重机厂、成都无缝钢管厂、云天化、赤天化、川维厂等八个重点用户,由省计委、经委直接安排;其余用气分到地、市,由地、市计委、经委统一安排,包干使用,三年不变,三年内如果天然气年度计划在一九七九年
实际用气量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除适当考虑省安排的新项目外,或按比例增减。
各地、市计委、经委和主管部门要加强用气管理,负责搞好“一查三定”(查用气情况,定用气设备、定用气量、定产品单耗)和节气工作,按照省计委下达的年度用气计划,半年给各用气单位下达一次用气指标,报省计委、经委和石油局,统一平衡后下达分配计划,由石油局负责组
织供气。
各地、市和企业自己投资进行挖革改节约的天然气,由各地、市和企业调剂用于生产;由国家投资的重大项目节约的天然气,由省统一安排使用。
第四条 电力:各级计委、经委、电力部门是电的统配部门,各级“三电”办公室是具体办事机构。按国家计划分季逐级下达供电指标,分到各用电单位,由电力部门负责供电,所有供、用电部门都要严格执行计划,不得少供或超用。超计划用电实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办法,
对拒不执行的单位,供电部门应先警告、后拉闸限电,一切经济后果由超用单位承担。但对未超计划用电,供电部门无故拉闸限电,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供气、供电部门,经同级经委批准,可以对气单耗、电单耗高于定额和安全条件不具备的企业限制用气、用电;对滞销、积压产品减少以至停止供气、供电。择优供应那些质量好、消耗低的畅销产品。
第五条 石油:主管供应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季度分配指标,发给购油证,按计划证定量供应。润滑油实行核定定额、交旧供新制度,按季下达废油回收计划,交旧供新,补充消耗。
第六条 天然气、电力的供应,实行严格控制指标,灵活调度。根据工农业生产和供、用电气设备运转或计划检修情况,天然气、电力的统配部门,可以实行临时调整供、用电气计划,供用电、气部门要严格执行。
第七条 要严格控制新增加和扩大使用能源的审批制度。新增用煤户或扩大用煤范围需要增加用煤量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报经同级计委商同经委审批。但需增用省属以上煤矿的煤炭,年用范围在五千吨以上的企业,则应报省计委商同省经委综合平衡后审批,列入国家计划? ┒┕┬韬贤擅禾抗┯Σ棵抛橹┯Α? 开办小煤窑,要按国务院和省有有关规定,报请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对乱挖乱采、毁坏浪费煤炭资源的,要追究责任。
新增用电户(包括趸售用户和其他一切用户)增加用电指标,由电力统配部门批准;其它供、用电业务,由电力部门按《供用电规则》办理。
新增用气户或扩大用气范围需要增加用气量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和地区计委、经委报省计委、经委按照国家计划,结合供需情况进行审批、经平衡调理同意开户后,由石油部门和用户签订供气合同。
新增烧油户,今后未经国家计委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能新增烧油设备或新开烧油户。对引进项目中需要烧油、烧气的,必须先征得省计委、经委同意,方可报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批。新增汽、柴油车要严加控制,凡未经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权批准机关审查同意而新增的
车辆,石油部门不供应油料,车辆监理部门不发给牌照。
设计部门不得接受未经批准的烧气、烧油的设计任务,机械、物资部门和生产企业不得接受本省未经批准的烧气、烧油设备订货,违反者要追究责任。
第八条 实行经济合同制。燃料供应部门,负责监督产、运、需三方,认真履行订货合同。生产部门要按质、按量、按时提出运输计划,发运燃料;铁路、港口要按照合同配备车、船;使用部门要及时接卸燃料。发生亏吨时,要查清原因,由亏吨单位赔偿。
电力、天然气供应部门,除遇严重自然灾害等主观上不能抗拒的特殊情况外,没有履行合同,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由同级经委仲裁或经济法庭裁决。

第二章 合理、节约使用能源的规定
第九条 根据我省能源实际情况,解决我省能源紧张问题,必须实行水电和煤炭并重,当前应以煤炭为主,多种能源相结合的方针;同时,在能源使用上,要贯彻择优供应的原则,挖掘节能潜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条 燃料以煤炭为主。要充分利用和合理使用煤炭资源,能用劣质煤的不用好煤,能用无烟煤的不用烟煤,能用煤炭的不用焦炭,要控制焦煤,低硫煤的使用。
第十一条 天然气主要作为化肥、化纤等化工原料用气和特殊工艺用气,不再作一般燃料用气。现在使用的一般燃料用气,要改烧煤炭和节约用气,主要措施有:1.烧气锅炉改烧煤炭;2.发展真空制盐,逐步停止平锅制盐用气;3.减少炭黑的用气量;4.坚决停止水泥、砖瓦、
石灰等使用天然气;5.不准再开生活用气,已开用户,要装表计量收费,并逐步改用煤气、混合气和液化气;6.取缔私开乱接的天然气用户,严禁用天然气烤火、取暖,违反者要严加处理。
第十二条 合理用电。及时调整“大马拉小车”的设备;充分利用水电,耗电量大、生产任务不足的电弧炉、电阻炉、电石炉、电解槽等设备,应安排在丰水季节生产;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电新技术,大力节电,凡可以采用其它方式加热的就不用电加热。由于特殊工艺需要,必须用电热
设备加热的,应事先取得供电部门同意。私自使用者,停止供电并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各种牌号的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都要物尽其用,不准以优代劣,降挡使用。压缩工业烧油,已批准的工业烧油户,除特殊工艺需要者外,要改烧煤炭。严格控制柴油发电机用油,除野外无电源地区从事勘探、施工、农垦、牧区打井等生产作业,以及医院、广播、邮
电、科研等必须备用的保安电源机组外,其他不得使用柴油发电。
进一步推广行之有效的先进节油措施。老旧的、多余的和油耗超过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定额百分之二十的汽车,经过当地主管部门审定后应予封存,并由车辆监理部门收回牌照和行车执照,石油供应部门停止供油。
第十四条 大力发展沼气,努力提高产气率和利用效率,解决农村民用燃料,有条件的地区,可补充部分城市民用和工业用气。对采用沼气或沼气、柴油混烧的动力机构,应尽力保证机油的需要量。
第十五条 提高能源的热效率。在“六五”期间能源利用效率要在现有基础上提高百分之五至七。各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根据工业锅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各种窑炉的不同情况,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并制订或修订技术操作标准,采取有力措施,提高设备的热效率。
第十六条 发展集中供热和热电结合。为了提高热能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在大中城市要结合烧气锅炉改烧煤,改造低效锅炉、改造电厂,利用工余热,发展集中供热和热电结合。将小锅炉群分散供热,改为小联片供热或区域供热;根据供热负荷,建立区域性公用或自备热电站;根
据条件的可能,改造电厂,将中低压机组,逐步改造成为高温高压前置式机组,节约一次能源。
在“六五”期间,除对现有企业的热力供应系统进行改造外,新建、扩建企业的热力供应,应全面考虑,统一规划,集中供热,热电结合,合理使用热能。集中供热的规划,由省计委、经委、建委、电力、城建部门共同负责,凡是电厂供热的,以电力部门为主,城市供热的,以城建部
门为主,分工合作,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第十七条 大力利用余热资源。目前,我省余热资源利用率很低,仅占百分之十五。各工矿企业都要根据余热资源情况和生产工艺需要,积极利用余热,节约一次能源的消耗,还有多余的热能,应积极承担所在地区工业及民用公共设施用热。有条件的单位利用余热发电,要根据本单位
的汽量,选择合适的发电机组,以汽定电,不准再增加一次能源的消耗量。
第十八条 搞好设备保温,防止跑、冒、滴、漏。所有企业的热工设备、热力管线,都要搞好保温。一般管线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气温摄氏十度;工业炉窑等设备的绝热建筑标准和表面温度,由各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具体规定;设备、管线要加强维修管理,各种接着的泄漏率,
要控制在千分之二以内。
第十九条 大力利用低热值燃料。凡有条件的企业,都要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就地就近利用劣质煤、煤矸石等低热值燃料。煤矿和煤矿所在城市,现有的动力锅炉和公用设施,要逐步做到改烧或掺烧煤矸石,少烧或不烧好煤;今后新建煤区设计的动力锅炉,应采取沸腾炉,烧煤矸石
。要利用炉灰渣制造砖、瓦、涵管等产品,搞好综合利用。
第二十条 工业取暖调温的规定。除对室温有特殊要求的工厂车间、科研单位等按照规定执行外,一般取暖室温应保持在摄低二十度左右;有冷气设施的工业建筑,在室温不超过摄氏二十六度时,不得开调温设备。
第二十一条 节约民用燃料和电力。1.所有部队、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生活用能,都要与生产用能分开,并取消职工宿舍电、水、气的包干收费制,要求在一九八一年一季度内改为装表计量收费,一时分户装表有困难的,可先装总表,分摊收费,否则,所发生的差额补贴,财
务部门不予报销。2.大力推广革新炉、省煤灶、燃用成型煤,推广蜂窝煤,少烧或不烧原煤,积极利用低热值燃料,大力推广直接掺烧劣质煤,有条件的要积极加工利用炉渣和煤矸石。3.除天然气开采、输送、气体净化和石油加工过程中必须使用部分天然气以外,所有工业、民用锅炉
用气,都要作出规划,抓紧改造为烧煤炭。

第三章 对能源生产和机械制造部门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能源生产部门都要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在提高能源质量的厉行节约能源方面要做出更大成绩,降低自用量和损耗,在“六五”期间实现以下目标:煤炭工业,省属以上煤矿的自用煤要降到百分之三以下。天然气工业,石油系统的自用气总的要求在一九七九年
占总气量百分之十点七的基础上降到百分之八以下;炭黑生产用气单耗下降百分之五,并努力降低管道输损和脱硫损耗。电力工业,重点火电厂自用电和线损率均要降到百分之八以下:每度电标煤耗下降到四百克以下。设备完好率达到百分九十五以上。小火电厂,也应努力降低厂用电、线
损和煤耗,提高设备完好率。
提高能源质量。1.提高商品煤的质量,省属以上煤矿,商品煤的含矸率和灰分降到设计规定以下;洗精煤灰分降到百分之十一以下。其他各项指标,不得低于产品目录的规定。2.提高天然气的质量,努力降低含硫量,并做到安全、稳定供气。3.电厂发电,要做到安全、稳定、多
发、满发,要保证电能质量。
第二十三条 设计、制造耗能低、效率高的热工设备的动力机具。1.对已批量生产的热工设备和动力机具的燃料、动力消耗情况,要进行一次审查。重点是各种加热炉、动力锅炉、汽车、水泵、风机、压缩机、电机等。凡是生产的产品达不到燃料、动力消耗技术标准或设计指标的,
要限期达到;逾期仍达不到的要停产整顿或停止生产。2.现生产耗能很高的热工设备和动力机具的企业,要制订改型规划,改产耗能低、效率高先进热工设备和动力机具,加快产品革新换代。
第二十四条 认真解决计量手段。对节能的必需的计量仪器、仪表,要纳入国家生产计划,首先解决重点企业特别是实行综合能耗考核的企业需要。生产、供应、计量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要积极组织计量、秤量仪器、仪表和民用“三表”的生产、供应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章 建立能源使用的考核和奖励制度
第二十五条 能源供应部门,要加强能源科学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生产服务,为用户服务。要开展用能监察工作,督促、检查用能单位计划用能、合理用能和安全用能,帮助用能单位解决技术上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对国家考核的主要产品能耗,要在目前燃料、电力等单项消耗定额考核的同时,实行综合能耗考核,把企业消耗的煤炭、焦灰、重油、天然气、煤气、电力、蒸汽等能源,按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标准,统一折算为标准煤,用以考核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由于同类企业
工艺流程不同,各主管部门要相应制订同类企业可比能耗折算办法,据以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按照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试行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励办法的通知》规定,我省凡是通过整顿、制定先进定额、生产正常、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经省、地主管局批准,可以度行节约能源单项奖,其奖金率除按
通知规定执行外,天然气的奖金率为节约价值的百分之五至八,最多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八条 对能源管理不善,造成浪费,长期达不到定额的,要进行整顿,限制达到,到期仍达不到的,要减供或停供能源,并停发超产奖。

第五章 加强能源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九条 要积极进行本省能源开发、节约使用的长期规划和科研工作。近期节能新技术的研究重点是:1.研究降低能耗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首先是从耗能大的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入手,研究分析现有生产工艺、热工设备,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方案,逐步进行改造,提
高热效率;2.研究余热利用的新工艺、新技术,针对各项工业余热的不同温度,充分考虑技术经济的合理,做好余热发电余热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研究;3.研究高效率、低污染的燃烧技术,加强以节煤、节气为重点的燃烧技术和热能合理利用的研究;4.研究煤炭的综合利用和城市煤气
等技术。
第三十条 搞好常规能源和新能源的研究:1.煤的利用和转化方面,重点是开展提高火电站的参数和热效率、煤的气化和液化的研究;2.加强对小水电、沼气、地热、核能、太阳能、风能的研究。

第六章 建立健全能源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能源领导小组,由主管计划工作的副省长兼任组长,计委、经委、建委、商业厅、社队企业局、煤炭局、电力局、石油局、沼办等有关单位领导干部组成,负责研究、确定能源开发、使用、节约管理以及土地征用等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省计委能源处和省经委燃料动力处作为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征用土地问趟)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和招聘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员,不办任命手续,但要报请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 任免程序
(一)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须以省长、市长、州长、县(市、区)长的名义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再由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任免决定,向有关地区和部门下达通知,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市、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名单
径送省人事局一式三份。
(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地区行政公署任免工作人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局)务会议或行署行政会议通过后,分别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地区行政公署的名义下达任免通知。
省人民政府委托各工作部门任命的工作人员,须报请人民政府备案,备案名单径送省人事局一式三份。
(三)人民政府换届后,新的组成人员除选举产生的外,须提请本级本届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上一届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




198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