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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三级中医专科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10:12  浏览:82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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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三级中医专科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三级中医专科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促进中医专科医院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做好中医专科医院评审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三级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2年版)》、《三级中医肛肠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2年版)》和《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2年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工作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局医政司。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综合处 田 军 王 瑾
电 话:010—59957686
传 真:010—59957694
电子邮箱:yzszhc@126.com

附件:1.《三级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2年版)》
2.《三级中医肛肠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2年版)》
3.《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 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2年版)》




附件1.doc 802c340629204796ed2e66d392bd1498.doc (34.50 KB)

附件2.doc f86f2abf4c658e675c50fab11af30732.doc (34.00 KB)

附件3.doc 99c126751150538615c6462547c9b149.doc (35.00 KB)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附件1

三级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2年版)

一、三级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
根据《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和不合格。《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共1000分,其中第一部分“中医药服务功能”650分,第二部分“综合服务功能”350分。三级甲等中医骨伤医院、三级乙等中医骨伤医院和不合格中医骨伤医院划分标准如下:
(一)三级甲等中医骨伤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900分;
2.第一部分每章的分值不低于该章总分的85%;
3.第二部分得分≥300分;
4.核心指标全部符合要求。
(二)三级乙等中医骨伤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10;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8。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即定为不合格: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10或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8。
二、《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核心指标
《标准》及细则中将最基本、最重要,若未达到要求势必影响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指标,列为核心指标,具备否决作用。核心指标及要求如下:
(一)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相关指标。
核心指标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和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两年以上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60%;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和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两年以上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未达到60%,但比上年度增长超过了5个百分点。
核心指标三:医院和临床科室命名符合规定,不得有神经科(中心)、神经内科(中心)、消化科(中心)、风湿免疫科(中心)、免疫科(中心)、泌尿科(中心)等名称。
核心指标四: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科室制定至少2个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和特色,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2个临床科室的4个病种中,符合要求的、完善的中医诊疗方案数量≥3个。
核心指标五: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数占门诊总人次数的比例≥10%。
核心指标六:中药处方(饮片、中成药、院内制剂)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平均比例应超过60%。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比例超过40%;或比例在10%以下,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7个百分点;或比例在10%-25%,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5个百分点;或比例在25%-40%,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3个百分点。
核心指标七:住院患者非手术治疗的比例应超过30%;或比例在10%以下,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5个百分点;或比例在10%-20%,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3个百分点;或比例在20%-30%,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2个百分点。
核心指标八: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科室制定至少2个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突出中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2个重点专科4个病种中,符合要求的、完善的中医诊疗方案数量≥3个。
核心指标九:重点专科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所抽查的2个重点专科的4份运行病历中,执行中医诊疗方案的病历数≥3份。
核心指标十: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采购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供应商资质齐全并对其定期评估。
核心指标十一: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数符合要求,所抽查的3个科室,每个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数≥2项。
核心指标十二:门诊走廊、候诊区和住院部走廊宣传中医药知识,使用中医病名和中医术语,并与所在科室的中医药特色相结合。中药候药区宣传中医药相关知识。评审该项指标得分≥17分。

(二)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编制及实有床位数均≥300张。
核心指标二:加强急诊检诊、分诊,落实首诊负责制,及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
核心指标三: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两项等项目核对患者身份,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核心指标四:建立手术安全核查、风险评估制度与工作流程。
核心指标五:制定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管理规范与程序,实施监管与改进。
核心指标六:药事管理组织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小组,人员结构合理、职责明确。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培训及考核。
核心指标七:医院有优质护理服务规划、目标及实施方案,有推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保障制度和措施及考评激励机制。
核心指标八:在国家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的框架内开展诊疗活动。
核心指标九:由具备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不超范围执业。
核心指标十:急救、生命支持系统仪器设备始终保持在待用状态。




附件2

三级中医肛肠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2年版)

一、三级中医肛肠医院分等标准
根据《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三级中医肛肠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和不合格。《三级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共1000分,其中第一部分“中医药服务功能”650分,第二部分“综合服务功能”350分。三级甲等中医肛肠医院、三级乙等中医肛肠医院和不合格中医肛肠医院划分标准如下:
(一)三级甲等中医肛肠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900分;
2.第一部分每章的分值不低于该章总分的85%;
3.第二部分得分≥300分;
4.核心指标全部符合要求。
(二)三级乙等中医肛肠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8;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7。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即定为不合格: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8或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7。
二、《三级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核心指标
《标准》及细则中将最基本、最重要,若未达到要求势必影响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指标,列为核心指标,具备否决作用。核心指标及要求如下:
(一)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相关指标。
核心指标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60%;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未达到60%,但比上年度增长超过了5个百分点。
核心指标三:医院和临床科室命名符合规定,不得有神经科(中心)、神经内科(中心)、消化科(中心)、风湿免疫科(中心)、免疫科(中心)、泌尿科(中心)等名称。
核心指标四: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科室制定至少2个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和特色,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2个临床科室的4个病种中,符合要求的、完善的中医诊疗方案数量≥3个。
核心指标五:中药处方(饮片、中成药、院内制剂)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平均比例应超过60%。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比例超过40%;或比例在10%以下,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7个百分点;或比例在10%-25%,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5个百分点;或比例在25%-40%,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3个百分点。
核心指标六: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科室制定至少2个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突出中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2个重点专科4个病种中,符合要求的、完善的中医诊疗方案数量≥3个。
核心指标七:重点专科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所抽查的2个重点专科的4份运行病历中,执行中医诊疗方案的病历数≥3份。
核心指标八: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采购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供应商资质齐全并对其定期评估。
核心指标九: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数符合要求,所抽查的3个科室,每个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数≥2项。
核心指标十:门诊走廊、候诊区和住院部走廊宣传中医药知识,使用中医病名和中医术语,并与所在科室的中医药特色相结合。中药候药区宣传中医药相关知识。评审该项指标得分≥17分。

(二)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加强急诊检诊、分诊,落实首诊负责制,及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
核心指标二: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两项等项目核对患者身份,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核心指标三:建立手术安全核查、风险评估制度与工作流程。
核心指标四:制定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管理规范与程序,实施监管与改进。
核心指标五:药事管理组织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小组,人员结构合理、职责明确。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培训及考核。
核心指标六:医院有优质护理服务规划、目标及实施方案,有推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保障制度和措施及考评激励机制。
核心指标七:在国家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的框架内开展诊疗活动。
核心指标八:由具备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不超范围执业。
核心指标九:急救、生命支持系统仪器设备始终保持在待用状态。

附件3

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2年版)

一、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下同)分等标准
根据《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三级中医专科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和不合格。《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通用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共1000分,其中第一部分“中医药服务功能”700分,第二部分“综合服务功能”300分。三级甲等中医专科医院、三级乙等中医专科医院和不合格中医专科医院划分标准如下:
(一)三级甲等中医专科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900分;
2.第一部分每章的分值不低于该章总分的85%;
3.第二部分得分≥255分;
4.核心指标全部符合要求。
(二)三级乙等中医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10分;
3.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9;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6。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即定为不合格: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10分;
3.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9或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6。
二、《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通用评审标准(2012年版)》核心指标
《标准》及细则中将最基本、最重要,若未达到要求势必影响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指标,列为核心指标,具备否决作用。核心指标及要求如下:
(一)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相关指标。
核心指标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60%;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未达到60%,但比上年度增长超过了5个百分点。
核心指标三:医院和临床科室命名符合规定,不得有神经科(中心)、神经内科(中心)、消化科(中心)、风湿免疫科(中心)、免疫科(中心)、泌尿科(中心)等名称。
核心指标四: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科室制定至少2个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和特色,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2个临床科室的4个病种中,符合要求的、完善的中医诊疗方案数量≥3个。
核心指标五: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数占门诊总人次数的比例≥10%。针灸、推拿、按摩、康复医院采用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数占医院门诊总人次数的比例≥70%。
核心指标六:中药处方(饮片、中成药、院内制剂)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平均比例应超过60%。中药饮片和医院制剂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比例超过40%(针灸、推拿、按摩、康复、眼科医院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20%);或比例不达标,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5个百分点。
核心指标七: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科室制定至少2个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突出中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2个重点专科4个病种中,符合要求的、完善的中医诊疗方案数量≥3个。
核心指标八:重点专科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所抽查的2个重点专科的4份运行病历中,执行中医诊疗方案的病历数≥3份。
核心指标九: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采购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供应商资质齐全并对其定期评估。
核心指标十: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数符合要求,所抽查的3个科室,每个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数≥2项。
核心指标十一:门诊走廊、候诊区和住院部走廊宣传中医药知识,使用中医病名和中医术语,并与所在科室的中医药特色相结合。中药候药区宣传中医药相关知识。评审该项指标得分≥17分。

(二)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加强急诊检诊、分诊,落实首诊负责制,及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
核心指标二: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两项等项目核对患者身份,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核心指标三:制定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管理规范与程序,实施监管与改进。
核心指标四:药事管理组织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小组,人员结构合理、职责明确。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培训及考核。
核心指标五:医院有优质护理服务规划、目标及实施方案,有推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保障制度和措施及考评激励机制。
核心指标六:在国家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的框架内开展诊疗活动。
核心指标七:由具备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不超范围执业。
核心指标八:急救、生命支持系统仪器设备始终保持在待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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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保证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的通知》(国发〔1999〕1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冀政〔1999〕21号)的文件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确保合法、正确行使职能的一种重要监督保障制度。《行政复议法》及其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每一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的。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明确行政复议法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将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行政复议法》,要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真正做到懂法、守法、严格执法。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行政复议法》进行培训,力争在10月底将本地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普遍培训一遍。今年下半年,市政府将举办法律知识讲座,聘请法律专家对政府系统县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培训。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尽快制定全市《行政复议法》培训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担负起本地方、本部门的学习培训工作。重点要抓好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使之具备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承担起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业务能力。要大力开展《行政复议法》宣传活动。省政府确定今年9月份为全省《行政复议法》宣传月,各县市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10月1日之前精心组织,集中开展有声势有影响有成效的各种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板报、上街咨询、印发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复议法》,做到家喻户晓,使人们熟悉复议制度,学会运用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衡水日报》将开辟《行政复议法》宣传栏目,连续刊登《行政复议法》的有关知识,市政府领导还将发表电视讲话。

  二、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的配套制度。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活动监督做了明确规定,并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把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以及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对行政复议申请该受理的不受理、该作决定的不作决定以及“官官相护”或者严重不负责任等情况,必须严格查处,坚决予以纠正;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首先要追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政府法制机构发现下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有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它行为的,应当向本级政府或者同级行政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接受建议的行政机关要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

  三、当前,为保证能够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执法部门,要重点抓好以下两项工作。一是抓紧对以前为实施行政复议条例而制定的有关办法规定进行清理,凡与行政复议法相抵触的,要明令废止。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10号文件要求,研究制定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理、处理以及县级政府对行政复议申请转送的具体办法。要尽快建立行政复议具体程序制度、重大复议决定备案制度,以确保本地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从行政复议法正式施行起就纳入规范化轨道。二是为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这就要求各级政府为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一定的保障条件。因此,对于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的经费,各县市区政府要在确保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正常运转基本需要的前提下,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活动的人员经费、行政办公经费、业务经费、办案经费、基本装备经费以及其他办案必需的支出项目经费予以保证,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对办理行政复议活动的经费投入。另外,还要为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准备工作场所,购置一些必要的设备,既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又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和查阅有关材料,也有利于维护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切实保障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数量大、涉及面广,需要有一个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又相对超脱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按照这些规定,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承担着很重要的责任,能否全面、正确地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直接关系到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和行政机关的形象。同时,市、县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复议任务最为繁重。据统计,90%以上的行政复议案件发生在市、县两级。因此,加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势在必行。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要按照市政府〔1998〕36号和市政府〔1999〕7号文件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人员配备不足的要抓紧配备;机构规格设置不到位的要抓紧研究解决;没有建立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在年底前建立起来,并使之尽快熟悉和掌握法制工作的各项业务。要通过努力,在全市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行政首长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同时,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也要积极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做好包括行政复议在内的各项政府法制工作。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抓紧解决由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租金拖欠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抓紧解决由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租金拖欠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山东、安微、河南、湖北、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
为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外经贸部于今年2月下发了《关于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见附件一)。《通知》下发后,对解决欠租问题起到了推动作用,其中金融机构担保的租赁项目欠租问题引起了有关金
融机构的重视,但文件落实进度缓慢,有关租赁公司对此反映强烈,已严重损害到金融机构的形象和信誉。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金融机构要对照出具担保的名单(见附件二)逐个核实,确认属于金融机构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必须尽快履行连带责任。其中,对1988年6月20日以前出具担保的项目租金拖欠问题,限于今年底前解决;对1988年6月20日以后出具担保的项目租金拖欠问题,也
要制订措施,限期解决。
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系统内发生的担保,由上述各行总行负责落实解决;其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生的担保,由所辖地区的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督促解决;人民银行担保的,逐
级审查、核实报总行。
三、解决拖欠所需贷款规模,由各行在现有规模内解决,人民银行不专门安排。列入明年解决的部分所需贷款规模,纳入明年总规模盘子内,各行要统筹安排好。
四、各金融机构要通过这次解决拖欠问题,举一反三,健全担保制度,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五、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各总行,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于1995年1月底以前要将本系统(辖区)的落实情况向人民银行总行专题报告。

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
1994年2月14日 国经贸法〔199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80年代在我国发展起来的国际融资租赁业务是吸收、利用国外资金的一条灵活、便捷的渠道,为加速我国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相当一部分承租企业拖欠租金严重,致使一些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引起外方股东的强烈
反映和不满,对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非常重视,多次批示要抓紧研究解决。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范围,是指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在198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国家机关不能但任保证人”规定之前所做的融资租赁项目。
二、坚持谁承租谁还租,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即还租责任主体是承租企业,出具有效担保的担保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无效的,担保单位根据其过错大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租金偿还原则上按租赁合同确认的币种执行。需调汇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到外汇调剂中心调汇。
四、有还租能力的欠租企业,能一次偿还租金的一次偿还的;不能一次偿还的,租赁双方和担保单位协商制定还租计划,欠租企业开户银行按还租计划督促归还。
五、还租暂时有困难,但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还租。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银行在现有贷款规模内给予支持。
六、还租有困难又未获得银行贷款的欠租项目,由担保单位履行担保责任,代为偿还欠租,所还租金以后由担保单位向企业逐步收回。其中财政部门出资偿还的欠租,由财政部门向企业收回,企业偿还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作为国家资本金处理。
七、对既无还租能力又无发展前景的个别项目,可依法采取企业破产或拍卖的办法偿还欠租。
八、承租企业如已被兼并或转让,其还租履约的责任由兼并或接收转让的单位继续承担。
九、租赁公司应根据租赁项目的不同运行情况及不同责任,采取现实可行的措施,促进欠租问题尽快解决。具体措施由欠租企业、担保单位与租赁公司协商确定。
十、对已诉诸法律的欠租纠纷案件,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导各地法院依法秉公办理,做出公正判决,并加快执行进度,依法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关地方政府不得对法院的审理工作进行干预。
十一、凡有此类欠租问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把解决这个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予以高度重视。请省政府领导亲自过问,一名秘书长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今年上半年内原则上将这一问题处理完毕。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
列市要将处理结果写出专题报告,同时报送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外经贸部。上述四个部门负责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请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银行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共同促进这一问题尽快解决。
附:出具担保的金融机构名单(略)



199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