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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35:21  浏览:89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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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均适用本办法。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是指按规定出售、出租、抵押。
第三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应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合法的原则,体现政府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优惠政策,促进住房消费,推动房地产业发展。
第四条 房改中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过渡要与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水平相协调,使租房和买房相互促进。
第五条 以市场价出售所购公有住房的职工,不得再向单位申请分配住房,不得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危解困房等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

第二章 交易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可上市交易:
(一)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住满5年的。
(二)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未住满5年,在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时,已过渡为成本价的。
(三)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四)职工以无折扣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第七条 下列公有住房不允许上市交易:
(一)机关办公区内、学校教学区内的公有住房。
(二)户籍冻结地区和改变使用性质的住房。
(三)各市政府、行署规定不宜出售、出租的公有住房。
第八条 房改中出售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已经取得当地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二)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由于继承或赠予改变产权人,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九条 各级政府在房地产交易市场设立公有住房售后交易专柜,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职工出售所购公有住房,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原产权单位声明。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二)房改管理部门审查售房条件。
(三)经合法的房屋评估机构评估售房价格。
(四)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价评估证明、身份证及其它相关资料到专柜办理交易手续。

第四章 交易税费征收
第十一条 公有住房售后上市交易应交纳有关税费:
(一)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应缴税款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执行,在权限范围内从低掌握,确保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具体由财税部门予以明确。
(二)按照出售收入的1%交纳土地收益金。
(三)按成交价的0.5%以内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由买卖双方分摊,具体标准由各市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五章 交易收入分配
第十二条 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后,其出售收入扣除各种应交税费后与购房时的标准价(不扣除购房时的各种折扣)之差,即增值部分,按产权比例分成。
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若购房时超标部分已按成本价或市场价购买,超标部分的增值全部归购房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三条 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后,增值部分全部归购房职工所有。

第六章 交易后维修、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后,原提取的住房维修基金,转移到新房主名下,其利息长期用于该住房公用部位的维修。今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统一按实际售房款的20%提取住房维修基金。
第十五条 进入市场后的住房,产权产籍的管理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发放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市地和省单批房改方案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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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6〕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自卫生部、教育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科学院5部委确定在全国开展实验室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与处理工作以来,各地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登记和脊灰野病毒封存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全球行动计划(第二版)》提出的新要求,以及对我国前期封存工作的评估意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决定于今年5~8月份在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生物医学实验室脊灰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

脊灰野病毒封存与处理是维持无脊灰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我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了国家脊灰病毒实验室封存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脊灰封存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全国脊灰病毒封存相关的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清册等工作,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强化组织协调,认真组织对所有相关实验室进行清册,按要求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册工作中的安全。请各省于5月15日前,将省级脊灰病毒实验室封存工作办公室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国家脊灰封存办公室。

为指导各地开展本次生物医学实验室脊灰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全国卫生系统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日



全国卫生系统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科学院5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实验室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与处理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1]4号)的精神,按照世界卫生组织《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全球行动计划(第二版)》提出新的要求和2004年对我国前期封存工作的评估意见,规范和科学地指导卫生系统开展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本次登记清册的范围:卫生系统内所有的生物医学实验室,包括微生物学实验室(细菌、病毒、寄生虫、真菌等)、病理学实验室、神经学实验室、胃肠学实验室、环境学实验室。

二、登记清册工作自2006年6月12日开始,8月31日截止。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培训阶段。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疾控中心)组织省级骨干进行技术培训,各省开展逐级培训,于6月9日前结束;

(二)现场登记清册阶段。卫生系统生物医学实验室开展现场登记清册工作,填写有关报表并上报,于6月26日前结束;

(三)数据收集入库阶段。县、市、省逐级上报有关数据,按要求录入数据库。各省于7月26日前完成本省数据收集、汇总和录入数据库和上报工作。

三、本次登记清册数据录入《国家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暨脊灰病毒封存数据库》,按照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清册流程(见附录1)上报。数据库软件和使用说明可从中国疾控中心网站下载,网站为:http://www.chinacdc.net.cn。

四、登记清册的程序

(一)各生物医学实验室应按照《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暨脊灰病毒封存登记表》(见附表1)的要求,认真填报本实验室的基本信息、生物安全信息以及脊灰病毒、感染性材料和潜在感染性材料(相关定义和解释详见附录2)的保存信息,填写资料要求准确完整。

(二)各生物医学实验室所在单位填写《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汇总表(通用)》(附表2)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暨脊灰病毒封存证明》(附录3),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各生物医学实验室填写的附表1一并上报辖区县级负责脊灰封存的单位(以下简称负责单位)。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述资料报同级负责单位。

(三)县级负责单位负责收集辖区内有关单位上报的资料,对上报的资料进行核实,并抽查上报单位所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缺项和错项的部分联系上报单位予以更正。汇总上报资料并填写《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汇总表(通用)》(附表2),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各上报单位原始报表和附录3一并报送辖区市级负责单位。

(四)市级负责单位负责收集辖区内县级负责单位上报的资料,对资料进行核实,将所有原始资料录入到《国家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暨脊灰病毒封存数据库》,汇总上报资料并填写《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汇总表(通用)》(附表2),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数据库一并上报省级负责单位。原始报表及附录3由市级负责单位保存备查。

(五)省级负责单位负责收集辖区内市级负责单位上报的资料,对资料进行核实,合并市级数据库,汇总上报资料并填写《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汇总表(通用)》(附表2),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于2006年7月26日前,连同数据库一并上报中国疾控中心。市级数据库和报表由省级负责单位保存备查。

(六)中国疾控中心汇总分析全国生物医学实验室资料,并对全国生物医学实验室报告质量进行评估,撰写报告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脊灰证实委员会。

中国疾控中心脊灰封存工作的办公室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中国疾控中心7楼714室,

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27号,100050

联 系 人:侯晓辉、潘伟毅

联系电话:010-63171892

传 真:010-63171892

E-mail: noplc@chinacdc.cn





二00六年五月十日



附录1: 生物医学实验室脊灰封存登记清册工作流程图








附录2:        相关定义和解释

(一)脊灰野病毒

已知或被确信能够在环境中持续循环的脊灰病毒分离株,或者是目前所采用脊灰病毒参考株的母毒株。

(二)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

具有持续的排毒能力,能够在社区内循环,通常在编码病毒基因VP1区全长序列上与脊灰疫苗株的差异介于1%-15%之间的脊灰病毒分离株。

(三) 脊灰野病毒感染性材料

已确诊为脊灰野病毒感染(包括VDPV)的临床材料,含有脊灰野病毒的环境污水和水样品,以及脊灰野病毒的复制产物,包括:

l 细胞培养分离物、参考病毒株、用于生产灭活疫苗的脊灰病毒

l 被感染的动物或动物材料,包括PVR转基因小鼠

l 具有脊灰野病毒外壳蛋白基因的实验室衍生产品

l 全长序列的RNA或者是带有脊灰野病毒外壳蛋白基因的cDNA

l 被具有编码脊灰野病毒壳蛋白基因的脊灰病毒感染的细胞

(四) 脊灰野病毒潜在感染性材料

粪便、呼吸道分泌物、环境污水和不论任何研究目的,在曾经有过脊灰野病毒流行(包括VDPV流行)地点采集的或来源不清、未经检测的水样品,以及含有上述材料的脊灰病毒敏感细胞或动物,包括:

l 为检测脊灰病毒和肠道病毒收集而未检测的样品

l 还没有被最终确定的肠道病毒细胞培养分离物

l 还未鉴定的脊灰病毒株





附表1 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暨脊灰病毒封存登记表

编号( )

一、实验室信息

单位名称:                     

部门名称: 实验室名称:

地址:       所属地国标码:           

邮政编码:   所属系统:卫生部

实验室性质: (1参比/质控 2诊断 3生产 4研究 5教学)

实验室种类: (1公立医院 2私人医院(包括个体诊所) 3公共卫生机构 4综合大学 5医学院校 6科研院所 7其它)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系人: 职位:

备注:



二、单位负责人信息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三、实验室人员情况

实验室人员数
实验室人员技术职称
实验室人员学历

高级

职称
中级

职称
初级

职称
无职称
硕士及以上学历
本科

学历
大专学历
中专学历
中专以下学历













四、生物安全情况

实验室参加过生物安全技术培训人数:  人

实验室参加脊髓灰质炎实验室技术培训人数:    人

实验室生物安全柜数量:  台

实验室高压灭菌锅数量:  台

五、实验室调查结果

实验室是否有用于保存材料的冰箱/冰柜/液氮罐? 1是 2否 □

如果是,有多少台冰箱/冰柜?  台

其中  冰箱 台

低温冰柜 台

超低温冰柜 台

液氮罐 个

实验室是否进行细胞培养? 1是 2.否   □

如果是,是否保存以下细胞系              1是 2.否   □

(RD、Hep-2、L20b、La、Vero、和Hela )

实验室是否有生物材料储存目录      1是 2.否 □

储存时间最长的生物材料的存储日期: 年 月 日

实验室是否保存有以下脊灰感染性或潜在感染性材料? 1是 2否   □

1) 脊灰野病毒株及野病毒参考株、疫苗衍生(VDPV)株 1是 2否 □

2) 脊灰疫苗参考株/疫苗相似株          1是 2否  □

3) 由脊灰野病毒引起的脊灰病例的检测样品(粪便、脑脊液和未固定的尸检标本)

     1是 2否 □

4) 其它病例的检测样品(粪便、脑脊液和咽拭子) 1是 2否 □

(保存一天以上的上述检测样品均选择“是”)

5) 含有脊灰野病毒外壳蛋白或其基因序列的研究材料   1是 2否 □

6) 感染了脊灰野病毒的动物研究材料 1是 2否 □

7) 任何用于病毒检测的环境样本(包括未检测的水和污水)1是 2否 □

8) 未定型的肠道病毒 1是 2否 □

9) 来自国外的粪便或咽拭子标本 1是 2否 □

如果选择以上任何一项“是”,请填写相应附表。

曾经保存过上述材料(请注明材料编号:_______,但是已经转移到下列地点: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人(签字): 职务/职称:

单位负责人复核(签字):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表1.1  脊灰野病毒株、野病毒参考株及VDPV病毒株清单

序号
毒株实验

室编号
毒株来源
毒株血

清型
毒株性质
保存日期
数量
保存状态
控制措施
保存地点
是否向外单位分发
备注

每管毫升数
管数








































































填表说明:毒株来源指采集地。

     毒株性质从以下选项中选择:1.脊灰野病毒 2.野病毒参考株 3.疫苗衍生株(VDPV)

保存状态从以下选项中选择:1.常温 2.冷藏 3.冷冻 4.超低温冷冻 5.液氮罐保存

控制措施从以下选项中选择:1.生物安全2级以下 2.生物安全2级 3.生物安全3级 4.生物安全4级

                 

表1.2   脊灰疫苗株及参考株

序号
类别
保存数量(株)
保存状态
控制措施
保存地点
备注


















































填写说明:类别从以下选项中选择:1.疫苗参考株 2.疫苗相似株

     保存数量:疫苗株数量统计时以保存病毒管数为准,即1+2型在一管内为一株。

控制措施从以下选项中选择:1.生物安全2级以下 2.生物安全2级 3.生物安全3级 4.生物安全4级



表1.3 脊灰野病毒株引起病例的检测样品

序号
类别
保存数量(份)
保存状态
控制措施
保存地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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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费收费暂行规定

司法部 等


公证费收费暂行规定

1981年2月13日,司法部/财政部

第一条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公社和公民的各种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办理公证时,应按本规定收取公证费。
第二条 公证处为申请人办理公证事项,应按照本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公证费,公证处发给正式收据。
公证员不得私自收费。
第三条 办理本规定所附《公证费收费标准表》以外的公证事项,各地公证处可比照类似的项目酌收公证费。
第四条 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时,遇有下列情况可减、免收费:
(一)办理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劳动保险金的证明;
(二)办理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的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人民公社证明申请人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者;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者。
第五条 本规定所列收费标准系按人民币计算,如申请人交纳外币,可按当时中国银行牌价折合人民币收取。

附:公证费收费标准表
公证费收费标准表
━━┳━━━━━━━━━━━━━━┳━━━━━━┳━━━━━━━━━━━━━
项目│ 公 证 事 项 │ 收费标准 │ 说 明
│ │ (件) │
──┼──────────────┼──────┼──────────────
1 │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 | 五元 │ ①中外合资企业、国外投
│收养、身份、经历、学历、 │ │ 资企业有关协议文书收费按
│遗嘱、委托书、亲属关系、 │ │ 企业投资的规模等具体情况
│婚姻状况 │ │ 酌定。
──┼──────────────┼──────┤ ②继承、遗赠、赠与域外
2 │ 证明印鉴属实;证明副本、│ 五元 │ 财产按调入外汇时的金额总
│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 │ │ 数的比例收费。疑难复杂的
──┼──────────────┼──────┤ 证明,可酌情增收,最高不
3 │ 证明中外合资企业、国外投│ 五十元至 │ 超过百分之五。
│资企业有关协议文书 │ 一百元 │ ③遗赠、赠与我国政府、
──┼──────────────┼──────┤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人
4 │ 证明商标注册 │ 五十元 │ 民公社的财产按件收费,每
──┼──────────────┼──────┤ 件收五元,由受赠单位承但。
5 │ 证明抚恤金(劳工赔偿 │ 二元 │ ④公证机关转请翻译单位
│金)、劳动保险金、养老金、 │ │ 翻译者,由申请人直接向翻
│子女助学金 │ │ 译单位交纳翻译费。
──┼──────────────┼──────┤ ⑤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按
6 │ 证明经济合同(契约); │ 千分之三,│ 年计收。保管时间不足一年
│证明股票、房屋转让、买卖 │ 最低五元 │ 的按一年计收。
──┼──────────────┼──────┤
7 │ 证明财产继承、遗赠、赠与│ │
│申请人收入 │ │
│ 金额总数:(1)不满一万元 | 百分之二,│
│ (2)一万元以上 │ 最低五元 │
│ │ 百分之三 │
──┼──────────────┼──────┤
8 │ 译文本(正本) │ 二元 │
──┼──────────────┼──────┤
9 │ 公证书(或译文本)副本 │ 二元 │
──┼──────────────┼──────┤
10 │ 翻译 │ 三元 │
──┼──────────────┼──────┤
11 │ 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 │ 二元 │
──┼──────────────┼──────┤
12 │ 已受理立卷中途撤销的 │ 二元 │
──┼──────────────┼──────┤
13 │ 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文书│ 一元至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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