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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4:07:09  浏览:84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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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分类号】 C722022199806
【标题】 江西省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江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11205
【实施日期】 1991120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农牧渔业
【文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名称】 江西省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菜地、精养鱼塘(以下统称菜地)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使用管理,促进城镇蔬菜和渔业生产,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必须依法收取,未按征地审批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减免。
第三条 基金收取后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外资金帐户,实行专户储存管理,用于开发新菜地、改造老菜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四条 各级财政、审计、土管、蔬菜和水产管理部门应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管好用好基金:
(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基金的收取、支付,菜地开发计划的编制和基金的年报工作;
(二)蔬菜和水产管理部门负责菜地开发计划的实施,即编制菜地的布点规划和菜地开发单项计划,安排菜地基础设施建设,与使用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基金使用合同;
(三)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使用的审核、监督、检查和对违纪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条 设区的市和县、区(以下简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蔬菜或水产管理部门于每年十月底以前编制下一年度基金使用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基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先收后支,量入为出”和“谁开发,谁使用”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优先用于被征菜地单位。本行政区域已无菜地开发垦复余地的,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安排用于他处开发。
第七条 基金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办法。有偿使用基金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开发新菜地必需的菜田基本建设工程及设备购置;
(二)新菜地的平整、加工和改良、培肥;
(三)老菜地改造、挖潜必需的基础设施和设备;
(四)菜地开发、改造的技术培训和科学实验以及新良种引进、新技术推广;
(五)土地管理部门为开发和改造菜地进行的勘测、规划、动态监测和调查研究等;
(六)奖励开发建设菜地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基金,须经当地市、县蔬菜或水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与蔬菜或水产管理部门签订基金使用合同。
第十条 基金使用合同应包含如下主要条款:
(一)使用项目;
(二)数量和质量(或目的和要求);
(三)用款种类、金额和支付、结算办法;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 市、县蔬菜、水产管理部门应按季将基金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送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土地管理部门发现有不符合基金使用计划的,有权通知有关部门纠正;对违反规定签订的基金使用合同,有权撤销,并收回发放的基金。
第十二条 市、县土地、蔬菜、水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基金的预决算制度,搞好资金的收支核算,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其中土地管理部门每半年应将帐务向本级财政和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占用或私分基金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全部退赔,并可处以非法占用款数额30%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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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福建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建设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福建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建设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闽政[1999]13号

为加快福建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的建设步伐,扩大对台农业资金、品种、技术及设备的引进和交流合作,根据中央赋予福建的“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国家产业政策,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大中小项目并举”的方针,结合我省农业的特点
,制定本规定。
一、鼓励投资项目
台商可以采取合资、合作、独资、承包、租赁、收购等方式在实验区投资开发经营以下农业项目:
糖料、果树、蔬菜、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蔬菜、花卉无土栽培系列化生产;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的引进和繁育、名优特水产品养殖;农副产品的加工、保鲜、贮藏、运输及其开发、加工产品的销售;饲料添加剂、蛋白资源
、高效低毒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及节水灌溉设备、农业机械生产等技术和新产品开发;水利、水电、围垦等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开发利用;休闲观光农业;生态环境整治、建设和开发、农业科研、教育、信息咨询的交流与合作等。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台商投资开发经营农业项目,凡实际经营期在10年以上,经省科委等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报当地国税征收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台商投资农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
,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同级财税部门予以全额返还;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50%。
(二)台商投资属我省特别鼓励的农业项目,种养业投资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农业加工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其头两年缴纳的增值税中属于地方分成的部分,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全额返还;第3年至
第5年缴纳的增值税中属于地方分成的部分,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50%。
(三)台商投资开发经营农业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其农业特产税可给予适当减免优惠;台商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从事农业生产的,经县级财政部门批准,其农业特产税从收入年度起,准予免税1-3年;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延长至5年。台商引进优良种苗
、种畜、种植、养殖并出口创汇的项目,其缴纳的农业特产税,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予以返还50%。
(四)对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台资企业采用国内农业原料生产加工出口的产品,税收上实行出口退税。对出口农产品年创汇超过500万美元的台商投资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5年内其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可予减半返还企业,专项用于增加农副产品出口。
(五)台商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的,其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六)台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再转让,经批准,用于工业和第三产业基础上开发的,可按扣除“三通一平”费用后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对台商填海、围垦所造的土地,以地招商转让土地使用权从事工业和第三产业基础上开发的,可扣除填海、围垦造地投资成本后取得的收入征收营
业税。
(七)台商合资、独资、合作农业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时,可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台商合资、独资、合作企业从事农业开发项目所使用的土地,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八)台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农副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化肥、农药、农膜、包装物料等生产资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能核定消耗定额的,海关给予保税进口。台商投资举办良种、良畜(禽)试验推广项目,其引进的优良种子、种苗、种畜(禽)凭农业部、林业部、国家濒危办签发
的进口审批单到海关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台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外)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凭省外经贸委、省计委或省经贸委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到海关办理免税
手续。
三、土地优惠政策
(一)台商投资农业开发项目,可采取承包经营方式,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开发生产确需占用耕地的,应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批报手续;开发荒山、荒坡、荒水、荒滩和围垦造田、中低产田改造,依造《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报批;其他项
目开发应先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与企业经营期限一致,期满后可依法申办延期手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期限最长为50年。以上项目在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二)台商在规划范围内投资填海造地或围垦造地的,在所造土地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在50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填海、围垦所造的土地,如不适合发展农业项目,经批准,可进行工业、第三产业等项目的综合开发经营,其土地出让金按扣除相应面积围垦投
资成本后缴纳,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为50年。
(三)台商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属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付足征拨用地所发生的费用后,可免缴50%的土地出让金 ;属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免缴土地使用费30年(含建设期);农村集体土地可允许台?
掏ü邪蜃饬扌问饺〉门┑鼐ā?
(四)台商投资开发浅海滩涂,开发使用期限为50年,在使用期限内自主经营。
(五)台商投资水利、水电等农业基础建设的,比照执行省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电力项目的有关政策;台商投资农业减灾防灾“五大防御体系”工程建设,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除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相应的土地、水域、浅海滩涂的使用权等作为补偿外,允许投资
者从当地政府收取的有关收费中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以加速投资的回收。
四、其他优惠
(一)台商投资种养业在100万美元以上、农业加工业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经批准可降低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把台商投资农业的重点项目列入台资配套资金计划,优先安排配套资金,银行优先提供流动资金贷款;享受比其他行业更优惠的配套第三产业占地比例;允
许适当扩大与项目相关的经营范围,可设立销售点专营其自产产品;允许台商进入农产品仓储、运输领域。
(二)台商投资开发经营农业项目,其生产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除国家明令禁止内销的产品之外,凡外汇能自求平衡的,其内销比例不受限制。
(三)台商投资兴办贸工农技相结合的农业企业集团,报地市政府批准认定后,对经营农副产品出口的集团企业,在出口退税和资金贷款方面予以优先安排;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的予以优先保证。
(四)台商投资项目的新产品,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经省科委认定后,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积极实行招商代理制,鼓励台商或台湾行业协会、行业公会代理实验区农业招商业务,协助实验区组织农业项目上岛直接举办招商活动。对大力推进实验区农业经贸、科技合作交流的台商,有关部门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六)引进台湾农业专家进行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设备及管理经验的培训、指导、推广的项目,经批准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智力引进的优惠政策。
(七)对台商投资农业项目按时限审批办结并简化收费手续。对需要上级批准的农业投资项目,本着“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帮助优先审批与工商企业登记注册。对涉及台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参照《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除国家和省政
府规定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各种费用外(现行有社会事业发展费和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按收费手册的项目和标准开具收费通知书,台商企业持收费通知书到当地政府指定的收费机构交费。对省市政府批准出台的收费项目,经个案批准允许对台资企业适当减免征收。
(八)为加快实验区建设,福州、漳州两市实验区规划开辟重点合作区和示范区,凡进入合作区和示范区经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项目,除享受本规定上述各项优惠条款外,经批准还可享受以下优惠:对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台资企业优先增加其配额许
可证数量,鼓励农产品返销台湾;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海关可优先审批;允许创办为农业综合开发服务的机构。
五、实验区的台资农业企业在其他地市的分支机构,从事农业开发项目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1999年4月29日

关于6月份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旅游工作总体部署意见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6月份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旅游工作总体部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委):
  根据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国家旅游局于4月21日向各地旅游局下发了《关于调整4月下旬到5月底国内旅游工作部署,切实做好防止“非典”通过旅游活动传播的紧急通知》;于4月22日以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名义下发了《关于暂不实行“五一”放长假制度后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于4月27日下发了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的《关于对近期入境的海外旅游团队如何处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这三个《紧急通知》,对四、五月间全国的旅游工作部署作出了全面调整,对防止“非典”通过旅游活动传播采取了一系列果断有力的措施,为全国打赢防治“非典”这场硬仗作出了积极贡献。
  上述三个《通知》的执行期限(5月底)即到。国家旅游局最近根据当前全国“非典”防治情况和旅游工作的实际,在征求外交部和卫生部意见的基础上,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旅游工作总体部署意见的请示》。吴仪副总理5月27日在此《请示》上作了重要批示:“国家旅游局在这次抗击‘非典’中表现了很强的组织纪律性,有令就行,有禁则止,很好!下一阶段工作原则同意你们的意见,但必须根据我国疫情变化和有关国家的认同情况而定。”
  根据吴仪副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现将我局对6月份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旅游工作总体部署意见通知如下:
  一、6月份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旅游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是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极端负责的态度,继续严格把好防止“非典”通过旅游活动传播扩散的关口。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有力的领导下,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抗击“非典”,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世界卫生组织已于5月23日解除了对我国广东和香港地区的旅行警告。但总体来看,我国防治“非典”的形势依然严峻,世界卫生组织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五省区市的旅行警告仍未解除,旅游行业防止“非典”通过旅游活动传播扩散的任务依然繁重。旅游全行业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极端负责的态度,坚决克服松懈麻痺思想,继续贯彻旅游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防治“非典”大局的方针,在认真落实旅游接待各个环节上的“非典”防治和控制措施的同时,继续严格把好防止“非典”通过旅游活动传播扩散的关口。
  二是要认真贯彻“一手抓非典防治这件大事不放松,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的方针。突如其来的“非典”灾害,使我国旅游业遭到重创,旅游经营单位面临着空前困难。为了帮助旅游等行业度过难关,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国家有关部门和一些省区市人民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措施。各级旅游局要精心做好工作,认真抓好各项扶持措施的落实。同时,要对“非典”疫情过后如何抓好本地区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三大市场的恢复、发展和振兴,进行深入研究,提出规划和计划,并争取得到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积极支持,以便使本地区旅游业能在“非典”疫情过后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
  三是要根据各地“非典”疫情及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有限制地逐步恢复省区市内居民的国内旅游;同时根据我国疫情变化和有关国家的认同情况,有步骤地恢复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恢复本地居民在本省(区、市)内的旅游活动的具体安排和要求,须报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恢复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活动,须得到国家旅游局的正式通知。
  二、6月份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旅游工作的具体部署
  1.为防止“非典”疫情通过旅游活动传播扩散,在世界卫生组织尚未全面解除对我国部分省份的旅行警告前,全国各地继续坚持“不组织大型旅游活动”、“不组织跨省区市的旅游促销和旅游经营活动”、“不组织到尚未建立起健全有效的‘非典’预防、治疗、控制工作系统的边远地区和农村地区旅游”等行之有效的必要做法。
  2.从6月份起,各省区市能否恢复开展本地居民在本省区市范围内的国内旅游,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认真研究自定,全国不搞“一刀切”。
  3.鉴于世界卫生组织已于5月23日宣布解除对我国广东省和香港特区的旅游警告,从6月份起,广东省内居民可以恢复开展与香港、澳门两个特区间的团队旅游互访;但在未接到国家旅游局新的通知前,不能将粤港澳三地旅游扩大到境内其他省区市,更不要扩大到外国。
  4.从7月份起,除当时尚未被世界卫生组织解除旅行警告的部分省份外,原则上恢复开展全国的入境旅游团队接待业务,但旅游线路不要经过当时尚未被解除旅行警告的部分省份。
  5.除第3条已提及的广东省内居民从6月份起可以恢复开展团队赴港澳旅游外,在未接到国家旅游局新的通知前,其他出国(境)旅游业务暂不开展。
  6.为了做好从6月份起有限制地开放省(区、市)内居民的国内旅游以及从7月份起原则上恢复开展全国入境旅游团队接待业务的准备,各地旅游局要组织骨干旅行社做好有关对外联络工作,并要认真督导各旅游接待单位,进一步抓好4月16日国家旅游局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旅游经营单位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落实工作。
  三、全行业需要认真把握和统一认识的问题
  全行业的同志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遭受“非典”重创的我国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能否较快恢复和发展,并不取决于我们的一厢情愿,而最终取决于我国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取得抗击“非典”的最后胜利,赢得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在世界卫生组织没有全面解除对我国部分省份的旅行警告之前,在我国各主要客源国没有解除赴华旅游劝诫令之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没有解除对中国公民的入境限制之前,我国的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很难有明显恢复和突破性发展。全行业同志要认清这个形势,克服盲目乐观情绪,继续把功夫下在防控“非典”各项措施的落实上,在加强旅游健康安全、加强内部人员培训,改进旅游管理服务、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上,为全国取得抗击“非典”的最后胜利做出更大贡献。
  请各省区市旅游局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各旅游经营单位,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本《通知》在执行中如遇有新情况需作调整,国家旅游局将及时下发新的通知。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