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扬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9:10:51  浏览:90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扬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暂行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扬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暂行办法》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谢正义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


扬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其财务规范化管理水平,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规定》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和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状况及其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机构、从业人员及其从事的审计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经部门)负责指导、管理、监督本辖区内农村审计工作并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审计工作。
审计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应当增强计划性,避免重复审计。
第四条 农村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并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发给审计证,凭证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农村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农村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直系血亲关系以及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曾在被审计单位担任领导职务,脱离被审计单位不满两年的;
(四)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
第七条 农村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村组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二)村组资金、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财政转移支付到位及使用情况;
(三)村组资源发包及承包合同的签订、变更和履行情况;征用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村组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村组债权债务管理和收益及收益分配情况;
(六)村级“一事一议”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
(八)侵占村组集体财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
(九)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代管的村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
(十)上级部门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农村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损害农村经济组织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有权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第九条 农村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制度。
第十条 农村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定期开展审计工作,原则上要每两年轮审一次。
第十一条 农村审计机构确定审计事项后,应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并组成不少于二人的审计小组,审计通知书由审计小组委派单位发出,并于实施审计十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
审计通知书应明确审计依据、审计内容、实施审计时间、审计人员组成及对被审计单位的要求等有关事项。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审计小组接受审计任务后,审计组长要召开成员会议,分析情况、研究对策,并依据被审单位难易、复杂程度,制定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内容主要有:
(一)编制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及基本情况;
(三)审计项目的范围、内容、目的、重点及审计种类、审计方式。
(四)审计小组成员名单及其分工;
(五)审计起止时间,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等阶段的时间。
(六)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审计方案须经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小组根据审计方案要求,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四条 审计小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主动听取农村经济组织成员和民主理财组织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小组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有:
(一)审计中所发现问题或疑点的出处,核实或查证的材料;
(二)违法违纪问题的定性意见及其定性依据;
(三)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
(四)对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
(五)对成绩与经验、问题与教训作出客观评价。
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
第十六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小组应当及时完成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审计小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复查。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小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一并提交农村审计机构。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一)审计任务的出处,审计的事项、范围、方式、时间、审计人员组成及被审单位概况;
(二)审计实施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原因、时间、手段、性质、金额、数量等;
(三)对违法违纪问题提出有依据的定性和处理意见;
(四)作出初步评价,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 农村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并向农村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分别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还应及时移送纪检部门和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农村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村审计机构主管部门申请复审。上一级农村审计机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特殊情况下,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的期限,可适当延长。
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农村审计机构应当检查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农村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的收支、用工和非法所得的收入,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审计结论和决定中明确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农村审计机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帐簿、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举报人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村审计人员,可由农村审计机构给予处分,或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秘密的;
(五)隐瞒违法、违纪线索的。
  第二十四条 对经济处理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向作出处理决定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审计小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材料归入审计项目案卷: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包括审计报告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复核意见书、审计小组的书面说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及相关文件材料、审计移交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包括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政府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审前调查记录等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书等;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包括不能归入前三项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9〕13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时制度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市外企业在深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中央直属企业、省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遵循依法、规范、高效原则,维护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办理审批业务。

第二章 审批事项的条件

  第五条 用人单位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三)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四)维护员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机动作业而采取的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岗位的人员:

  (一)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

  (二)长途运输、押运人员、出租车驾驶员、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

  (三)实行年薪制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深圳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人员;

  (四)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劳动定额,建立健全考勤制度,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员工休息权。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员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岗位的人员: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

  (四)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五)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六)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

  第九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分别以周、月、季、半年、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种岗位,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十条 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综合计算周期内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企业终止、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

  第十一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章 审批事项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部分工种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员工的意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定。申请报告应当写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详细理由、工种(岗位)职责、工作特点和作息时间安排、最长日工作时间、平均月工作时间、平均月工资水平、工资构成。实施方案应向本单位员工公示5日,并提交反馈意见;

  (三)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名册;

  (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申请的工种岗位属于有毒有害工种的,应提供国家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六)实行期满再次申请的,应当提交上期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

  (七)劳动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出现下列情形的,应重新申报:

  (一)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批准实行时限已满,且需继续实行的;

  (二)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发生变化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务派遣单位的同意,并提交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第四章 审批事项的受理

  第十七条 根据市、区事权划分的相关规定,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并处理特区内下列单位的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

  (一)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

  (二)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三)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市投资控股公司系统企业;

  (四)特区内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企业。

  特区内各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除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

  特区外各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的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生产(经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受理。

  第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在上述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超出国家标准的有毒有害岗位和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种岗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五章 审批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书面审核。即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书面审查;

  (二)实地核查。根据实际需要,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实施现场调查;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方式。

  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对审查工作予以配合,据实提供材料,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一)初次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人数占用人单位员工总人数50%以上;

  (二)申请实行以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第二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实地核查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工作时间、考勤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工资分配制度及支付情况;

  (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

  (三)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人员工作岗位和工时安排等情况;

  (四)用人单位工会、职工代表意见;

  (五)劳动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如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应设定有效期。

  有效期依据用人单位的申请设定。对初次申请的用人单位,实行有效期一般为1年;对实行期满再次申请的用人单位,若上期实施情况良好,没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再次审批的实行有效期可延长为2年。

  对被评为当年度或上年度“深圳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企业,初次申请可准予2年的实行有效期。

  第二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准予审批决定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名称、实行期限、实行起止日期、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及执行中应当注意的事项等。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审批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寻求有关法律救济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准予审批决定书,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要求被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将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书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明确实行的工种岗位,并在员工的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混岗混员、擅自扩大实行范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工时制度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劳动行政部门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监督检查,建立用人单位执行工时情况定期检查和信息公布制度,并将用人单位执行工时制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监督机制。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已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存在未按劳动行政部门的决定要求安排员工生产和休息,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对屡次违规或不及时整改的用人单位,可不再批准实行。

  第三十一条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档案保管和统计报告制度。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文件材料归档保存,保管期限10年。各区劳动行政部门按月填写《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情况统计表》,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

  第三十二条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在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中严格执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经查实后按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不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调离审核工作岗位;

  (二)参与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办理的,调离审核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获得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准予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得任意扩大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更不得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名,随意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实行人员、工种岗位、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综合计算工时考勤记录。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劳社〔2004〕88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2012年汛期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精神,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汛期历来是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铁路、建筑施工、电力、水利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的易发时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汛期强降雨、洪水、台风、强热带风暴、泥石流、山体滑坡、雷电、高温、高湿等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抓实抓好。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健全工作机构、强化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特别是针对灾害性极端天气情况,早部署、早安排、早发动、早准备,尤其要加强各类抢险救援物资的储备工作,确保汛期安全生产。

二、突出重点,认真做好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针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抓住重点地区、行业领域、单位、部位、场所,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组织一次全面细致的拉网式排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强化措施,限期整改。

煤矿企业要认真吸取近期发生的吉林省吉林市丰兴煤矿“4·6”透水事故、山西省长治市善福联营煤矿“4·13”透水事故、河南省煤层气公司裕隆源通煤业有限公司“4·14”透水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要填平压实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按设计要求充填并加固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井筒;井下构筑的防水墙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并组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地表河流、湖泊、水库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胁的矿井要构筑防排洪设施,并将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要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强降雨期间煤矿企业要停产撤人,实施24小时巡视检查制度,待彻底排查和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作业。

非煤矿山企业要重点检查位于地表河流、湖泊、水库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胁的矿山、尾矿库,认真排查治理水害隐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口标高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的,要修筑防洪堤,并在井口修筑人工岛,使井口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地表塌陷、裂缝区的周围要修筑截水沟或挡水围堤;报废的井筒、钻孔要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要加强对井下排水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运转正常。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要对截水沟进行清理疏通,对排水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防排水系统畅通;要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而导致坍塌事故发生。尾矿库企业要对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排洪构筑物断面尺寸、入水口高程等进行检查,确保满足设计要求;要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陆上石油天然气钻井、修井等野外作业要采取防山洪、防泥石流、防山体滑坡和防雷击等措施;油气集输站场内设施要有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管道安全保护及检测报警设施要保持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调试。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要防范和应对极端灾害气候情况,确保与气象、海事等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要及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定期组织防台风(风暴潮)等专项应急演练;存在联合作业的生产作业设施,各项应急预案或应急程序要有效衔接。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加强对生产储运设施温度、压力等参数的监控,落实防止超温、超压的措施;对遇湿或高温容易分解出易燃、有毒气体的原材料和产品,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水、防潮、降温措施;在雷雨天气情况下,油、气储罐要停止装卸。烟花爆竹企业要严格执行高温、雷雨天气停产的规定,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烟花爆竹产品要采取严格的防水、防潮措施并加强巡查,防止受潮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设施的防雷、防静电管理,定期检测、维护防雷和防静电设施,确保各项设施完好有效。

建筑施工企业要对施工工地存在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危险的隐患进行认真排查,特别是对宿营地、工棚、仓库等重点位置,要科学选址、避灾避险。同时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有效防范地质灾害和极端天气引发的各类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要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防灾保护工作,特别是要全面掌握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作业的排水、放坡和支护情况,以及起重机械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遇雷雨、大风等极端天气时,要按规定立即停止高空作业。

道路交通系统要深入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加大对桥梁、涵洞、边坡的监测巡查,发现危及过往车辆安全的隐患要立即封锁道路,及时处置。民航、航运、渔业船舶等企业要加强防雷电、防暴风雨的措施,确保飞行(航行)安全。铁路部门对易发生洪水、泥石流、崩塌落石、滑坡的挡墙、护坡、隧道口、桥梁、涵洞等重点部位要加强巡守监护,当发现危及行车安全隐患或线路情况不明时,要果断采取拦、停、扣车措施。

其他各类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山地灾害多发地区要加强山地灾害的防治与监测,密切关注和防范突发性暴雨、山洪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灾害。沿海地区要加强海堤建设和管理,做好防御台风工作。

三、完善预案,加强应急值守和处置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应对自然灾害各项预案的编制和完善工作,并加强演练,做到超前谋划、周密部署。同时,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特别是加强与气象、海洋、地质、水利、地震等部门的联系,完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应急联动机制,加强汛期雨情、水情监测,及时掌握气象变化情况,搞好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万无一失。要严格执行暴雨期间停产撤人的规定,凡是受洪水淹井威胁的矿井和企业单位,在台风、暴雨期间必须立即停产撤人。要加强对水库、河道、湖泊、堤坝、矿区等重点部位的不间断巡查和监测,密切掌握本地区、本单位汛期各种自然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进入战备状态,做好抢险救援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有力、有序、安全有效地开展救援,把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要加强汛期值班工作,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要岗位要建立严格的汛期值班制度,坚持领导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靠前指挥,随时掌握雨情汛情动态,发现重要险情要及时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和抢险不及时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财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落实责任,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相关企业落实防汛抢险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及时解决处理防汛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科学防范。要认真组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广覆盖的汛前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及时予以解决。要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及开展“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内容,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全面落实责任,切实抓出成效。要加强对矿山、水利、电力、冶金、交通、铁道、建设、石油、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和水库、大坝、电网、桥梁、危险品储运、通讯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切实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确保汛期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