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5:30:48  浏览:92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办[201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的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现印发你们,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

  电子版可通过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或部监控中心网站http://www.envsc.cn下载。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






环境保护部
2012年三月


目 录
1 适用范围 2
2 术语和定义 2
2.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2
2.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2
2.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2
2.4 例行检查 2
2.5 重点检查 2
2.6 不正常运行 2
2.7 弄虚作假 2
2.8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 2
3 监察工作依据 3
4 现场检查一般方法 3
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 4
5.1 信息资料的收集 4
5.2 现场检查装备配置 4
5.3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 4
6 例行检查 4
6.1 排污口检查 4
6.2 采样点位检查 4
6.3 监测站房检查 5
6.4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 5
6.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 5
6.6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 5
6.7 资质检查 6
6.8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 6
7 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6
7.1 数据异常 6
7.2 仪器参数设置异常 6
7.3 自动监控设施状态异常 6
8 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7
8.1 废水采样系统 7
8.2 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 7
8.3 总有机碳(TOC)分析仪 8
8.4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 9
8.5 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 9
8.6 重金属自动监测仪 10
8.7 流量计 11
8.8 校准和校验检查 12
9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12
9.1 采样单元 12
9.2 分析单元(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 12
9.3 分析单元(颗粒物) 13
9.4 分析单元(烟气参数) 13
9.5 校准和校验检查 13
10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 13
10.1 仪器参数检查 13
10.2 线路连接检查 14
10.3 数据传输检查 14
11 监察报告 14
11.1 基本信息 14
11.2 现场监察情况 14
11.3 处理建议 14
附录A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 15
附录B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单元重点检查表 17
附录C 化学需氧量(CODCR)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18
附录D 总有机碳(TOC)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0
附录E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重点检查表 22
附录F 氨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3
附录G 重金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4
附录H 流量计重点检查表 26
附录I CEMS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7
附录J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表 29
附录K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 30


前 言

本指南介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起草单位为环保部西北环保督查中心、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榆林市环境保护局。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组织制订。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2.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2.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废水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流量监测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以及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重金属自动分析仪、水质自动分瓶采样器等设施。
2.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指连续监控、监测烟气中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及烟气排放参数的设施。一般由采样、监测、数据采集与处理子系统组成。
采样系统:采集、输送烟气或使烟气与测试系统隔离。
监测系统:测定烟气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浓度、含氧量和烟气温度、压力、流量或流速等参数。
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采集并处理数据,生成图谱、报表,具有控制、自动操作功能。
2.4 例行检查
指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基本情况和整体运行状况的一般性检查。
2.5 重点检查
指针对例行检查中涉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形,为确定违法事实和有关方面责任,对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的深入检查。
2.6 不正常运行
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工作,不能真实反映污染源排放情况。
2.7 弄虚作假
指故意违反或不执行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擅自改变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和工作方式,以及采取影响自动监控数据真实性的其他手段,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
2.8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
指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向有管辖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3 监察工作依据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477《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HJ 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606《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
HJ/T 15《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101《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4《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91《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HJ/T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 354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 36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电磁管道流量计》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7 《化学需氧量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
《环境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指南》(环办〔2010〕51号)
4 现场检查一般方法
(1)查:查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资料、记录和历史监测数据,了解该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
(2)看:观察采样管路、仪器设备运行状况、安装位置、现场数据等;
(3)测:现场监测或视情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采样分析;
(4)听:约见企业或运行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听取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及运行情况陈述;
(5)问:询问安装、调试、运行、验收、整改、故障、隐患、数据有效性审核等,必要时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书面材料;
(6)录:填写《环境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指南》规定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例行检查表、重点检查表(见附录A~附录J),并收集影音资料等。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参见附录K。
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
5.1 信息资料的收集
现场检查人员可通过以下途径收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信息:
(1)排污申报登记;
(2)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
(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质控计划;
(6)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7)环保部门监控中心对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
(8)群众举报、信访、12369环保热线、上级指示、媒体报道、其他机构转办等信息。
5.2 现场检查装备配置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内容,现场检查人员可配置:
(1)现场采样设备;
(2)质控标准样品;
(3)录音、照相、摄像器材;
(4)其他。
5.3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
依据HJ 606,现场检查应由两名及以上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熟练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装备。
6 例行检查
6.1 排污口检查
检查排污口设置是否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的规定,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要求;是否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最近一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一致(以下简称“验收、登记备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
6.2 采样点位检查
6.2.1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位检查
检查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设置是否符合HJ/T 353和HJ 494的相关规定。其采样位置是否位于渠道计量水槽流路的中央,且采样口采水的前端设在下流的方向;测量合流排水时,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
6.2.2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施采样点位检查
检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施采样点设置是否符合HJ/T 75、GB/T 16157和《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的相关规定。
(1)采样点位是否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
(2)采样点位是否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对于颗粒物CEMS,是否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烟道直径处;对于气态污染物CEMS,是否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2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0.5倍烟道直径处。如不在以上位置时,应尽可能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且采样点位前直管段的长度应大于后直管段的长度。
(3)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采样点位是否设置在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上。
6.3 监测站房检查
监测站房是否有空调、不间断电源、灭火设备、给排水设施。各项环境条件满足仪器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
6.4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拆除、闲置和关闭停运。
6.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
6.5.1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其辅助设备类型、型号、位置、数量等是否与验收、登记备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检查被监控的污染源排污口、排污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6.5.2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检查其位置是否与验收、登记备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
6.6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
6.6.1 工作状况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各组成部分是否处于完好状态,正常运转。分析仪器产生的含有危险废物的废液是否有专门收集装置。
6.6.2 数据传输及存储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及存储是否符合HJ/T 75、HJ/T 354和HJ 477的相关规定。
(1)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要求正常工作并传输数据;
(2)检查分析仪器数据、数采仪数据、监控中心数据是否一致;
(3)检查历史数据是否保存一年以上。
6.6.3 运行维护记录和校验记录检查
检查废水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是否符合HJ/T 355的有关规定,检查废气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是否符合HJ/T 75的有关规定。检查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记录,主要包括停运、故障及其处理、耗材更换和校验记录等。
6.6.4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查阅近期数据有效性审核报告,按照HJ/T 356和HJ/T 75的相关规定检查自动监测数据是否通过有效性审核;如果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则重点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6.6.5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检查
检查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是否与验收、登记备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
6.7 资质检查
6.7.1 社会化运行单位
检查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符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是否具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资质,查看其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和按资质规定从事运行活动。
6.7.2 人员
检查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化验分析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7.3 仪器设备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1)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
(2)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
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是否与上述各类证书相符合。
6.8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
检查企业生产负荷及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与自动监控设施显示数据变化的相关性,特别是其变化趋势是否符合逻辑。
7 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7.1 数据异常
7.1.1 长期无正当理由无自动监控数据。
7.1.2 自动监控数据长期在仪器分析方法检出限上下波动。
7.1.3 自动监控数据变化幅度长期在某一固定值上下小幅波动。
7.1.4 自动监控数据变化幅度长期在量程2%以内波动。
7.1.5 监督性监测数值与同时段自动监控数值的误差超过HJ/T 354及HJ/T 75规定的比对监测指标范围。
7.1.6 分析仪器、数采仪、监控中心之间数据异常。
7.1.6.1 分析仪器数据与数采仪数据偏差大于1%。
7.1.6.2 数采仪数据与监控中心数据偏差大于1%。
7.1.7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异常。
企业生产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变化,自动监控设施数据未及时响应或变化趋势不符合逻辑。
7.1.8 其他不符合逻辑的数据变化情形。
7.2 仪器参数设置异常
7.2.1 仪器量程设置过大。
7.2.2 实际监测条件发生变化,仪器参数未相应调整或变化调整未进行登记备案。
7.2.3 自动监控数据换算公式与有关国家技术规定不一致。
7.2.4 标准曲线发生改变未进行登记备案。
7.3 自动监控设施状态异常
7.3.1 部分擅自停运或闲置。
7.3.2 工作环境发生变化未进行登记备案。
7.3.3 自动监控设施硬件、软件发生变化未进行登记备案。
发现存在上述异常情况时,应将该自动监控设施列入重点检查对象。由现场监督检查部门会同环境监测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必要时可邀请仪器设备和污染治理专业人员参加,成立专门检查组,对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重点检查。
8 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8.1 废水采样系统
(1)检查采样点与分析仪器连接,是否正常联通,无给水、排水管路外的其他旁路;检查反冲洗管路,不存在对采集水样的稀释现象;
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存在给水、排水管路外的其他旁路,反冲洗水存在对采集水样的稀释现象。
(2)检查水样预处理装置是否与验收、登记备案或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应无过度处理现象。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预处理装置与验收、登记备案或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不一致;
b、存在过度处理现象。
8.2 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
检查仪器是否符合HJ/T 399和HJ/T 377的相关规定。
8.2.1 水样采集单元
取样管路位置应正确,管路应畅通;进水阀、排水阀等均正常打开。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启动仪器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
b、取样管路存在旁路;
c、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污水间歇性排放除外)、锈蚀。
8.2.2 试剂单元
仪器各试剂瓶内,试剂量能保证运行一周以上,且在登记备案的使用有效期内。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试剂瓶内无试剂,试剂管未插入试剂液位下;
b、试剂超过使用期限;
c、实际使用的试剂的种类、浓度与登记备案不相符。
8.2.3 消解单元
消解单元应能实现试剂的快速加热,并保持恒温消解控制。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加热消解温度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或超出登记备案的范围;加热回流溶液不处于沸腾状态;
b、消解瓶在非工作状态(未进行消解反应)时,瓶内有结晶、沉淀;
c、消解瓶下部有漏液现象;
d、消解时间密闭消解小于15min或与登记备案不符。
8.2.4 操作单元
仪器启动后,能够正常运转,添加试剂和水样,并排出废液。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仪器启动后电机不转动;
b、仪器内部连接线路有松动脱落现象,连接管路有渗液、滴漏、漏气现象;
c、仪器启动后内部样品管路和试剂管路内无液体流动现象;
d、仪器显示故障或报警信号。
8.2.5 测量单元
采用分光光度法测定的,比色池表面无遮挡光路的污物;采用电极法测定的,电极表面无污物,且应能自动清洗电极。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比色池表面有遮挡光路的污物;
b、电极表面玷污。
8.3 总有机碳(TOC)分析仪
检查仪器是否符合HJ/T 104的有关规定。
8.3.1 水样采集单元
取样管路位置应正确,管路应畅通;进水阀、排水阀等均正常打开。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启动仪器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
b、取样管路存在旁路;
c、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污水间歇性排放除外)、锈蚀。
8.3.2 试剂单元
仪器各试剂瓶内,试剂量能保证运行一周以上,且在登记备案的使用有效期内。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试剂瓶内无试剂,试剂管未插入试剂液位下;
b、试剂超过使用期限;
c、实际使用的试剂的种类、浓度与登记备案不相符。
8.3.3 分析单元
(1)载气采用空气或氮气,氮气纯度在99.99%以上。载气减压阀压力正常或在登记备案范围(一般高于0.25Mpa),载气流量正常或在登记备案范围(一般在150~180mL/min范围)。采用空气为载气,应有去除二氧化碳的空气精制装置且在有效期内,采用氮气为载气,在供给器和氧化反应器之间应设置氧气混入装置。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载气减压阀压力过低,载气流量过低,或超过登记备案的范围;
b、供给器和氧化反应器之间无渗氧管等氧气混入装置,或氧气混入装置无效;
c、采用空气为载气时,缺少去除二氧化碳的空气精制装置或失效;
d、进样注射器柱头有漏液或渗液现象;
e、内部气路有漏气现象。
(2)干式氧化反应器燃烧管温度应符合正常工作要求(一般在680~1000℃范围),或在登记备案的范围内。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 干式氧化反应器燃烧管温度过低超过登记备案范围。
b、 燃烧器内催化剂发白、破碎或外观与备案不一致。
(3)气液分离器应处于正常状态。气液分离器中冷凝器温度应低于露点温度。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 冷凝器温度高于5℃,或超过登记备案范围;
b、 冷凝器排水瓶内无水。
8.3.4 操作单元
仪器启动后,能够正常运转,添加试剂和水样,并排出废液。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仪器启动后电机不转动;
b、仪器内部连接线路有松动脱落现象,连接管路有渗液、滴漏现象;
c、仪器启动后内部样品管路和试剂管路内无液体流动现象;
d、仪器显示故障或报警信号。
8.4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
检查仪器是否符合HJ/T 191的相关规定。
8.4.1 水样采集单元
取样管路位置应正确,管路应畅通;进水阀、排水阀等均正常打开。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启动仪器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
b、取样管路存在旁路;
c、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污水间歇性排放除外)、锈蚀。
8.4.2 操作单元
(1)仪器启动后,能够正常运转,添加试剂和水样,并排出废液。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仪器启动后电机不转动;
b、仪器内部连接线路有松动脱落现象,连接管路有渗液、滴漏现象;
c、仪器启动后内部样品管路和试剂管路内无液体流动现象;
d、仪器显示故障或报警信号。
(2)仪器光吸收系数与化学需氧量相关性等参数设置情况应与登记备案一致。
(3)吸收池应具有自动清洗功能,能自动清除附着在吸收池表面上遮挡光路的污物。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吸收池不具备自清洗功能;
b、吸收池表面上有遮挡光路的污物。
8.5 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
检查仪器是否符合HJ/T 101的有关要求。
8.5.1 水样采集单元
取样管路位置应正确,管路应畅通;进水阀、排水阀等均正常打开。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启动仪器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
b、取样管路存在旁路;
c、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污水间歇性排放除外)、锈蚀。
8.5.2 试剂单元
仪器各试剂瓶内,试剂量能保证运行一周以上,且在登记备案的使用有效期内。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试剂瓶内无试剂,试剂管未插入试剂液位下;
b、试剂超过使用期限;
c、实际使用的试剂的种类、浓度与登记备案不相符。
8.5.3 操作单元
仪器启动后,能够正常运转,添加试剂和水样,并排出废液。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仪器启动后电机不转动;
b、仪器内部连接线路有松动脱落现象,连接管路有渗液、滴漏现象;
c、仪器启动后内部样品管路和试剂管路内无液体流动现象;
d、仪器显示故障或报警信号。
8.5.4 测量单元
采用分光光度法测定的,比色池表面无遮挡光路的污物。采用电极法测定的,电极表面无污物,且能够自动清洗电极。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比色池表面有遮挡光路的污物;
b、电极表面玷污。
8.6 重金属自动监测仪
8.6.1 水样采集单元
取样管路位置应正确,管路应畅通;进水阀、排水阀等均正常打开。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启动仪器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
b、取样管路存在旁通;
c、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污水间歇性排放除外)、锈蚀。
8.6.2 试剂单元
仪器各试剂瓶内试剂量能保证运行一周以上,且在登记备案的使用有效期内。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试剂瓶内无试剂,试剂管未插入试剂液位下;
b、试剂超过使用期限;
c、实际使用的试剂的种类、浓度与登记备案不相符。
8.6.3 消解单元
有消解单元的,能够实现试剂的快速加热,并保持恒温消解。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加热消解温度及消解时间超过登记备案的范围;
b、消解瓶在非工作状态(未进行消解反应时),瓶内有结晶、沉淀;
c、消解瓶下部有漏液现象。
8.6.4 操作单元
仪器启动后,能够正常运转,添加试剂和水样,并排出废液。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仪器启动后电机不转动;
b、仪器内部连接线路有松动脱落现象,连接管路有渗液、滴漏现象;
c、仪器启动后内部样品管路和试剂管路内无液体流动现象;
d、仪器显示故障或报警信号。
8.6.5 测量单元
采用分光光度法测定的,比色池表面无遮挡光路的污物。采用电极法测定的,电极表面无污物。且能够自动清洗电极或比色系统。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比色池表面有遮挡光路的污物;
b、电极表面玷污。
8.7 流量计
检查流量计是否符合HJ/T 15或HJ/T 367的相关规定。
8.7.1 参数设置
(1)堰槽种类、堰槽规格、转换系数等参数设置情况应与验收、登记备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适用于超声波明渠流量计)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堰槽种类、堰槽规格、转换系数等参数设置与验收、登记备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不一致。
(2)管道管径、转换系数等参数设置应与验收、登记备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适用于超声波及电磁管道流量计)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管径、转换系数等参数设置与验收、登记备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不一致。
8.7.2 测量单元
(1)液位测量应准确。被测量介质表面无泡沫、杂物(适用于超声波明渠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探头应安装在相应堰槽规定的点位。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测量液位后按照登记备案的参数折算为流量,该流量与仪器显示流量的差值超过仪器说明书流量精度的要求。
(2)非金属管道安装的变送器接地正常。(适用于电磁管道流量计)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变送器接地开路腐蚀、开裂或断裂。
(3)流量计周边应无电磁干扰。(适用于电磁管道流量计)
8.8 校准和校验检查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频次应当按照HJ/T 355的相关要求,每48小时自动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和质控样试验。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零点、量程校准和比对的频次不符合HJ/T 355的相关要求;
b、现场采用零点校准液和量程校准液试验,零点和量程漂移不符合HJ/T 355的相关要求;
c、现场采用质控样试验,质控样测定结果与标准值的相对误差大于10%。
9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检查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是否符合HJ/T 75、HJ/T 76和HJ/T 373的有关规定。
9.1 采样单元
9.1.1 加热采样探头内部及滤芯无玷污和堵塞现象,其过滤器加热温度符合仪器说明书要求(通常为120℃以上)。(针对直接抽取法)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采样探头内部及滤芯玷污和堵塞,其过滤器加热温度不符合仪器说明书要求。
9.1.2 采样伴热管的长度不宜过长(通常在76m以内),且其走向向下倾斜度大于5°,管路无低凹或凸起,伴热管温度通常大于120℃。(针对直接抽取法)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目测加热导管存在平直的管段或明显U型管段;
b、管线存在纽结、缠绕或断裂的现象;
c、伴热管温度过低。
9.1.3 反吹系统正常工作,反吹气压缩机正常工作。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反吹周期、反吹时间、空压机表头压力不符合仪器说明书要求。
9.1.4 稀释单元应工作正常。(针对稀释抽取法)
稀释比恒定,其数值与登记备案一致。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稀释气流量及样品气流量不稳定,或与登记备案不一致;
b、稀释气过滤、除水装置或耗材故障、失效、纯度不够,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达不到净化要求。
9.1.5 气水分离器工作正常
冷凝器出口器温度应低于露点或与登记备案一致,滤芯应保持干燥状态,不变色。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 气水分离器冷凝器温度高于5℃或与登记备案不一致;
b、 长时间无水排出;
c、 干燥器滤芯变色。
9.2 分析单元(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
9.2.1 颗粒物过滤器干净。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颗粒物过滤器肮脏、积灰影响正常采样。
9.2.2 红外法及化学发光法的NO2转换器工作正常,其温度与登记备案一致。
9.2.3 仪器内部管路连接紧固,管壁无积灰及冷凝水。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仪器内部管路连接松动,管壁存在积灰及冷凝水。
9.3 分析单元(颗粒物)
9.3.1 观察吹扫系统电机,能正常工作。
9.3.2 隔离烟气与光学探头的玻璃视窗清洁,仪器光路准直。
9.3.3 观察吹扫系统的管道,连接正常。
9.3.4 吹扫风机的净化风滤芯应清洁。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吹扫系统电机出现异常噪声、震动;
b、隔离烟气与光学探头的玻璃视窗表面积尘,仪器光路偏离;
c、吹扫系统的管道有裂缝,连接松动;
d、吹扫风机的净化风滤芯积灰。
9.4 分析单元(烟气参数)
9.4.1 皮托管应无变形,并与气流方向垂直,紧固法兰无松动。
9.4.2 热敏温度计安装位置有效,固定无松动,其表面应无积灰。
9.4.3 过量空气系数、皮托管系数K 值、烟道截面积、速度场系数应与登记备案一致。
9.4.4 废气排放量、气态污染物浓度等换算符合HJ/T 397的有关要求。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皮托管变形、堵塞,与烟道气流方向偏离,不垂直;
b、热敏温度计安装位置无效,固定松动,其表面有腐蚀情况,有积灰;
c、空气过量系数、皮托管系数K 值、烟道截面积与登记备案不一致;
d、烟气参数转换为标准要求的数据未按HJ/T 397进行计算;
e、废气排放量、气态污染物浓度等换算不符合HJ/T 397的有关要求。
9.5 校准和校验检查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运行过程中应当按照HJ/T 75的有关规定,开展定期校准和定期校验。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零点和跨度校准频次和校验频次达不到HJ/T 75的有关要求;
b、现场通入零气和标准气体测试,零点漂移和跨度漂移符合HJ/T 75规定的失控指标;
c、现场通入标准气体测试,准确度不符合HJ/T 75规定的参比方法验收技术指标要求。
10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
检查数据采集仪是否符合HJ 477和HJ/T 212的有关规定。
10.1 仪器参数检查
自动监控仪器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中数据采集参数设置应一致;参数设置与验收、登记备案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传输模拟信号的需校对量程)
不正常情形判别:
存在数据采集参数高限设置过低或低限设置过高情况;参数设置与验收、登记备案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不一致。
10.2 线路连接检查
自动监控仪器与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间的数据线路正常连接。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数据采集传输仪与自动监控仪器间加装有不明的数据处理设备(如可编程控制器)或信号处理设备(如滤波器等限制电流波动范围的设备);
b、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与通信设备(调制解调器、无线发射器、光纤通讯设备)之间连接其他不明设备。
c、自动监控设施停止工作后,数据采集传输仪仍产生并自动发送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数据。
10.3 数据传输检查
上位机与数据采集单元采集的实时数值应一致。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体改委、劳动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改委、劳动部


国家体改委、劳动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改委、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以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和党的十四大召开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对外开放发展很快,开放范围不断扩大,初步形成了沿海、沿江、沿边全方位开放的新格局。据不完全统计,到今年九月末,全国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已达六点九万户,实际开业三万户,外商
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已近三百万人。
近几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保障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许多省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参加了劳动部门组织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其中河北、山西、辽宁、江西、福建等省参加统筹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已达
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二是广东、海南、深圳等省市初步建立了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在内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各类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三是一九八六年上海市人大通过地方性法规,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
。四是一些省市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其中方职工买了养老、医疗等项保险。以上这些做法,对于保障中方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进一步吸引外资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也应当指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有些地方对这个问题重视不够,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尚没有为其中方职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措施,部分中方职工得不到基本保障的问题继续存在,这方面的纠纷时有发生;一些中方职工虽然得到了养老保障,但
其医疗、工伤、待业等方面的保障问题仍无着落;少数外商投资企业对其中方职工不仅没有提供任何社会保障措施,甚至过分延长劳动时间、恶化劳动条件,中方职工得不到基本的劳动保护,严重损害了身心健康。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这不仅对保障中方职工合法权益有现实意义,更重要的是在进一步对外开放条件下,对于吸引境外投资、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有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个问题作为
一件大事来抓,要有一名政府负责同志亲自过问这方面的工作,并在近期进行一次检查,搞得好的要认真总结经验,尽快推广;存在问题较多的地方要及时纠正。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解决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一九八○年、一九八六年、一九八八年全国人大、国务院先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对中方职工的社
会保障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已经初步建立中方职工社会保障措施的地方,要进一步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保障办法;还没有采取保障措施的地方,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和实施细则,有效地保障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使之积极参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各级工会组织应主动了解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保障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参与监督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工会反映的问题;
在研究有关政策时,要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工会组织可以对有关中方职工社会保障的问题提出建议,并与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保障工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向是对各类企业职工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提高社会化程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本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
会保障细则时,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注意与社会保障改革总体目标相衔接。



1992年12月30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


  电信业是国民经济战略性产业,电信网是信息化最重要的信息基础设施。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积极发展现代信息服务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为形成更为合理、有效的市场竞争格局,促进电信行业健康、协调发展,应进一步深化电信体制改革,以改革促发展,增强创新能力,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竞争架构,提升服务水平。

  一、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电信业从完全垄断到引入竞争,从政企合一到政企分开,从两个竞争主体到多个竞争主体,走过了一条“在发展中改革,在改革中发展”的道路。1994年以中国联通的成立为标志,电信业打破垄断,引入竞争。1998年后,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实现了政企分开、邮电分设,重组了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正式成立了中国移动。2001年,以打破固定电信领域的垄断为重点,实施企业、资源、业务和市场重组,成立了新的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形成了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卫通、中国铁通六家基础电信企业竞争格局。

  2001年到2007年,全国电信业务收入从3719亿元增至7280亿元,年均增长超过11%,用户数从3.26亿户增至9.13亿户(其中移动电话5.47亿户),年均增长约1亿户。固定、移动电话用户总数双双跃居世界第一,市场竞争更加充分,资费大幅降低,服务水平显著提高,改革发展进入新阶段。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移动通信发展迅速,电信市场竞争日益加剧,行业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我国电信业在竞争架构、资源配置和发展趋势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移动业务快速增长,固话业务用户增长慢、经济效益低的矛盾日益突出,企业发展差距逐步扩大,竞争架构严重失衡。为形成相对均衡的电信竞争格局,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电信企业的竞争能力,促进行业协调健康发展,应充分利用现有三张覆盖全国的第二代移动通信网络和固网资产,深化电信体制改革。

  二、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

  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发展第三代移动通信(以下简称3G)为契机,合理配置现有电信网络资源,实现全业务经营,形成适度、健康的市场竞争格局,既防止垄断,又避免过度竞争和重复建设。

  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主要原则是:把握一条主线,适应电信技术发展趋势和全业务经营的需要,通过深化改革,促进电信业持续健康发展。抓住两个中心环节,一是科学合理设计电信竞争架构;二是坚持自主创新。做好三项工作,一是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是着力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电信企业;三是维护行业稳定,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和特殊通信保障。四是兼顾各方面利益,既要保障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又要维护消费者和境内外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发放三张3G牌照,支持形成三家拥有全国性网络资源、实力与规模相对接近、具有全业务经营能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市场竞争主体,电信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竞争架构得到完善;自主创新成果规模应用,后续技术不断发展,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电信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监管体系继续加强,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分享电信行业发展改革的成果。

  基于电信行业现状,为实现上述改革目标,鼓励中国电信收购中国联通CDMA网(包括资产和用户),中国联通与中国网通合并,中国卫通的基础电信业务并入中国电信,中国铁通并入中国移动。

  三、配套政策措施

  (一)大力支持自主创新。一是结合新一代宽带无线通信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积极参与国际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标准制定。二是鼓励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优先使用自主创新产品。三是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优先支持重点研发、制造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四是政府有关部门利用对外优惠贷款、无偿援助及其他外贸出口政策推动自主创新产品的国际化发展。五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自主创新作为考核电信运营企业的重要指标,科学、合理确定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的网络建设和经营指标。

  (二)加强电信行业监管。针对重组后新的市场架构,将在一定时期内采取必要的非对称管制措施,促使行业格局向均衡发展,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管体制。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将制定更加严格的行业监管政策,对变相阻碍、破坏互联互通、网间漫游的,给予企业经济处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鼓励移动通信运营商相互开放网间漫游业务,漫游结算等价格由政府制定。逐步扩大企业的自主定价权。

  (三)促进行业协调发展。进一步推进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以业务融合为切入点,积极推进三网融合,鼓励业务交叉竞争。积极支持应用软件开发、内容提供等信息服务行业发展。引导中外电信运营企业发挥各自优势,扩大和加强在研发和国内外市场开拓的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四、组织实施要求

  (一)请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卫通、中国铁通六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根据本通告精神,认真研究本单位参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建议和意见,并尽快形成正式方案报相关部门。

  (二)如改革方案涉及公司重组、网络资产转让、上市公司合并等问题,实施中应遵循国际惯例,遵守境内外资本市场运作规则。

  (三)改革重组与发放3G牌照相结合,重组完成后发放3G牌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二○○八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