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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推进节水农业发展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15:41  浏览:89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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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推进节水农业发展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推进节水农业发展的意见

农农发〔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农垦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我国水资源严重紧缺,农业用水矛盾日渐凸显。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防灾减灾,实现农业稳产增产,必须大力发展节水农业。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大力发展节水农业的指示精神,加快推进节水农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节水农业的重大意义
  农业以土而立、以肥而兴、以水而旺。水是最短缺的农业重要资源之一,也是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节水农业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加快推进节水农业发展。
  (一)农业用水资源紧缺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水资源总量仅占世界的6%,人均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农业用水量约3600亿立方米,用水比重从1997年的69.7%下降到当前的61.3%左右,减少了200亿立方米。随着人口增长,特别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工农之间、城乡之间用水矛盾进一步加大,保障农业灌溉用水的难度不断增加。目前,全国农田灌溉面积9.05亿亩,灌溉用水缺口300多亿立方米。根据国家水资源发展规划,未来15年农业可用水量将维持零增长,农业缺水形势日益严峻。
  (二)干旱对农业生产的威胁越来越大。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我国旱灾发生频率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程度越来越重,干旱缺水对农业生产的威胁越来越大,旱情已成为影响粮食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常态,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严重威胁。近10年来,全国平均每年旱灾发生面积4亿亩左右,是上世纪50年代的两倍以上,平均每年成灾面积2亿多亩,因旱损失粮食600亿斤以上。因此,必须把发展节水农业作为一项革命性措施,探索一条合理用水、高效节水的水资源利用途径。
  (三)发展节水农业的潜力越来越显现。目前,在全国9.05亿亩灌溉面积中,工程设施节水面积仅占44.3%;在23亿亩农作物播种面积中,农艺节水面积仅占17.4%。我国农业用水利用率比发达国家低20个百分点,据有关专家测算,通过推广农田节水技术,在灌区小麦和水稻生产上具有节水360亿立方米的潜力,相当于新增灌溉面积8200万亩,按每亩增产300斤粮食计算,可新增粮食生产能力246亿斤。在旱作区提高自然降水利用率,具有260亿立方米的潜力。同时,通过推广农田节水技术,将灌溉水的粮食生产效率提高0.1公斤/立方米,旱作区每毫米降水的粮食生产效率提高0.1公斤/亩,可增加粮食生产能力1000亿斤以上,相当于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产量目标。
  (四)发展节水农业的政策越来越有力。党中央高度重视节水农业工作,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推进节水农业发展。面对前年西南大旱,安排3亿元用于地膜覆盖技术推广,去年又安排5亿元用于西北地膜覆盖。各地积极响应,整合资源,加大投入,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全社会投入节水农业的资金高达50亿元以上。节水农业发展形势越来越好、氛围越来越浓、政策越来越有力,全膜覆盖、膜下滴灌等农业节水技术模式日益成熟,为谋划大项目、建设大示范区、大面积推广应用节水农业新技术创造了难得的机遇和条件。
  二、准确把握发展节水农业的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理清发展节水农业的工作思路,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区域特点,加快推进发展。
  (五)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要求,牢固树立“节水增产、节水增效”的理念,针对作物需水规律和农业水资源利用特点,综合运用工程、农艺、生物、管理等措施,加快技术集成,以示范区建设为平台,在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上示范推广节水农业技术;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投资机制,大幅增加农田节水资金投入;进一步强化职能和手段建设,建立和完善全国土壤墒情监测网络体系,建立和完善基层节水农业推广服务体系。逐步形成节水农业政策体系、技术体系和工作体系,加强分类指导,提高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和水分生产效率,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六)发展目标。按照优化布局、整体推进的原则,“十二五”期间,结合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创建,全国建设100个有特色、成规模的节水农业核心示范区,新增节水农业技术示范推广面积1亿亩,灌溉水和自然降水生产效率提高10%。通过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实现“一个促进、两个缓解、三个提高”的总体目标,即: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缓解农业生产缺水矛盾,缓解干旱对农业生产的威胁;提高水分生产力,提高农业抗旱减灾能力,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
  (七)基本原则。立足田间,综合配套。节水农业的关键环节在田间,抓住农田节水就抓住了节水农业的根本。加强工程、设备、农艺、生物、化学和管理等措施在田间的集成应用,建立“蓄-集-保-节-用”综合节水技术体系。突出重点,展示示范。突出节水农业的重点区域、主推模式、主导作物和关键技术,强化集成组装、展示示范和辐射带动,力求产生规模效应,逐步形成效益明显、各具特色的节水农业发展新格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水资源状况、作物布局和耕作制度等,因地制宜制定节水农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按照耕地土壤类型、气候特点、作物需水规律等,加强分类指导和科学管理。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发展节水农业中的主导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统筹多项资源,发挥项目资金综合效应。鼓励企业、农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多层次、多渠道推进节水农业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因地制宜确定区域主推技术模式
  发展节水农业要集成关键技术,明确主推模式,实现重点突破。
  (八)“三北”地区技术模式。西北、华北、东北地区资源性缺水严重,降水量少,蒸发量大,干旱缺水成为农业发展的主要瓶颈,年际间产量因旱波动较大。这些地区主要通过推广应用节水农业技术,积极发展玉米、马铃薯、棉花等大宗作物。在没有灌溉条件的地区,坚持蓄水和保墒并举,通过保护性耕作、深松耕、土壤改良,营造土壤水库,提高蓄水保水能力;合理开发抗旱小型水源,推广抗旱坐水种,科学应用抗旱剂、保水剂,解决春季抗旱保苗问题;大力推广地膜、秸秆覆盖技术,实现集雨保墒;在有灌溉条件的地区,大力发展膜下滴灌、微灌、喷灌、集雨补灌、水肥一体化、旱作节水机械化等高效节水技术。
  (九)黄淮海小麦主产区技术模式。黄淮海小麦主产区资源性缺水和工程性缺水并存,缺水与浪费并存,大水漫灌较为普遍,地下水严重超采,用水矛盾日益突出。重点是推广测墒节灌技术,改善灌溉制度,优化输水、灌水方式。通过开展土壤墒情监测,科学制定灌水方案,重点推广应用“小白龙”输水、“小地龙”喷灌、长畦改短畦等技术模式。围绕水果、蔬菜等园艺作物生产,大力推广微灌水肥一体化技术。在适宜地区,实施保护性耕作,采取深松镇压、划锄、覆盖等保墒措施,提高土壤蓄水保墒能力。
  (十)南方地区技术模式。南方地区降水量充沛,但时空分布不均,且地形复杂,工程性缺水比较突出。近几年季节性干旱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干旱缺水对农业生产的威胁越来越大。季节性干旱地区重点是加强坡改梯以及田间集雨、灌排设施建设,增强蓄水调水能力,围绕玉米、马铃薯等作物,主推地膜覆盖、生物覆盖和集雨补灌等技术。在经济园艺作物上发展以现代微喷灌、水肥一体化为核心的高效节水技术。在水田推广水稻浅湿薄晒灌溉、控制灌溉等技术,促进水肥耦合。
  四、切实做好节水农业重点工作
  “十二五”期间,各级农业部门要立足现有基础,从设施建设、技术推广、合理种植和科学抗旱等方面推进节水农业发展。
  (十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抓住国家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有利时机,整合资源,加强田间节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结合,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改善农田水源保障条件,配套田间节水基础设施,形成蓄、保、集、节、用一体化的节水农业新格局。与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田间工程、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工程和旱作农业科技推广等项目组织实施相结合,加强田间节水微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农田蓄水保墒能力。与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相结合,全面提升农田抗灾减灾和耕地持续增产能力。
  (十二)加快技术示范推广。深入开展节水农业示范活动,建立示范展示平台。充分利用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等平台,针对不同地区的生产条件、资源特点和耕作制度,突出优势农作物,强化农田节水示范区建设,集成示范一批新的简便实用节水技术模式,开展节水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狠抓技术试验示范,做到县县有示范、村村有样板,不断扩大示范规模。加强示范主体的培育,重点扶持、服务和指导粮食生产大户、科技示范户和专业合作社,树立样板,带动周边农户,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十三)推行适应性种植方式。针对不同区域水资源状况,统筹规划,因水布局,合理安排农作物种植结构,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调整优化种植作物和品种结构,充分利用自然降雨,使作物生长需水期与雨季同步,变被动抗旱为主动避旱。培育、推广高产耐旱品种,改进耕作栽培制度,提高作物水分利用效率,实现节水增产和节水增效目标。
  (十四)做好科学抗旱减灾。统筹规划,未雨绸缪,研究制定抗旱减灾应急预案,积极做好抗旱技术、物资和工作组织、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准备,提高应对旱灾的能力。建立健全土壤墒情监测网络体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监测方法,提高墒情监测时效性、针对性和科学性。完善信息发布机制,及时为农业生产和抗旱减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五、不断强化发展节水农业的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节水农业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的职责,发展壮大专业人员队伍,推进节水农业制度建设,为加快节水农业发展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
  (十六)加大投入力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投入机制。充分利用好农田水利建设、旱作节水、地膜覆盖、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工程、旱作农业科技推广财政专项和保护性耕作等项目资金,积极引导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加大对节水农业的投入力度,加强田间节水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提高节水农业科技和装备水平。
  (十七)强化基础支撑。加强节水农业技术体系建设,改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能力。编制“十二五”节水农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思路、目标任务、区域布局和主推模式,科学指导节水农业发展。强化教学、科研和推广的对接,加快现代高新技术的应用,研发推广简便易行、经济实用的新技术和新产品,为发展节水农业提供科技支撑。积极借鉴国外节水农业技术、经验和管理方式,结合生产实际,指导节水农业发展。
  (十八)广泛宣传培训。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媒体开展节水农业宣传,争取领导重视和部门支持,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节水农业发展的良好氛围。通过科技下乡、示范观摩、印发资料和现场培训等方式,宣传普及节水农业技术,提高农民节水意识,促进节水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农农发〔2012〕1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1202/P020120210354300837730.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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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概念

我们国家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所谓法治就是依法治国,简单说就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所以,谈法治首先应当明白什么是法律,不同的界定对社会有什么影响。在此,我就谈谈我对法律的理解,权且作为抛砖引玉。
什么是法律?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基于不同的政治需要都会对法律概念作出不同的界定,这些界定之间只是角度不一样—“横看成岭侧成峰”,没有绝对的对错之分。但是,不同的界定对不同社会的适应和产生的影响是不一样的。
我们传统的法律概念是根据马克思的阶级理论作出的,即法律就是一个阶级统治另外一个阶级的工具。这个概念(以下称为法律的阶级概念)从阶级角度分析,无疑有其合理性,但是法律的阶级概念也有其局限性和明显的缺陷。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状况来说,法律的阶级概念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更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因为:
首先,法律除了阶级性的特点以外,还有公共性特点,阶级概念并不能完整的概括法律的特征;
其次,法律的阶级概念,需要对社会进行阶级划分。那么当前的社会,谁是统治阶级?谁是被统治阶级? 法律的阶级概念,在意识上使大多数的国民感觉自己是被统治阶级(总是要找出一个对应的定位,不可能成统治阶级,只能自我定位到被统治阶级了,并且被统治阶级总是占大多数的),自我定位为被统治阶级的大多数人来说,对法律的态度就是抵触、规避,而不是遵守和积极建设(按照阶级统治工具理论,被统治阶级就不需要遵守法律,甚至有权违反、推翻法律,因为按照人的基本人权,每个人都有反抗压迫和奴役的权力)。而法治社会是需要每一个国民积极参与,如果部分进行法治建设,大部分反对、抵触,那么建设就不如破坏了。相对的要树立一个对应的统治阶级,那么从事社会管理的政府及其官员就被归入到统治阶级。在意识上被定位和自我定位为统治阶级的人来说,法律的阶级概念会使他们会觉得法律就是管普通老百姓的,他们可以逾越于法律之外,法律是实现其对社会统治的工具,他们正是工具的使用者,出现特权思想。甚至发展到认为公权力私有,进行权力寻租,导致腐败的加剧。这种机械的、意识形态的社会分类会加剧政府和老百姓之间的对立和不信任感。
再次,法律的阶级概念,会使大多数人游离于法治轨道之外。他们认为,建设法治社会是政府的事情,与我无关。最终使建设法治社会成了一句动听的空话。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或者说按照社会的现状,如何界定法律的概念更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呢。我认为应当将法律界定为“国民的誓约”,即国民(国家)为了和平相处和发展需要就相处和发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达成的合约和承诺(以下称为誓约法律概念)。实质来说,法律就是利益的分配机制,规定如何分配和运用社会资源、利益。那么誓约法律概念如何解决阶级法律概念所产生的问题呢?
誓约法律概念在建设法治社会中有什么优势?
首先,誓约法律概念有利于鼓励国民积极参与立法活动。因为法律是社会资源的分配机制,就社会资源如何分配进行的约定,所以它涉及到每个人自身的利益,需要每个人自己参与。定性为誓约,首先要求国民就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协商约定,协商就需要参加,将立法活动当成国民自己的事情。建立立法与国民利益息息相关之共识。
其次,誓约法律概念有利于树立法律的平等观念。在誓约的建立(签订)过程中,有利于体现和落实平等观念和意识,因为契约的基础是平等,而不是特权,特权就不能进行协商。同样,通过广泛的参与、协商,立法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避免法律成为少数人掠夺的霸占社会资源的工具,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的正义。
再次,誓约法律概念有利于法律的推广执行。对自己参与协商(委托他人代为参与协商)而制定的法律,就是一种誓约,遵守自己的誓约不仅是一种法律义务,更是一种道德要求,实现法律和道德的有机结合。
所以,我认为法律是社会资源的分配机制,使国民就社会资源分配达成的一种誓约。它以平等为前提,要求每个国民积极参与(定约)并信守自己的誓约。而不应该大多数人规避和反抗的是少数人统治、掠夺资源的工具。正确、积极地界定法律,有利于法律发挥应有的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所以,我认为,法律的概念应界定为一国国民就相处和发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达成之誓约。
叶星林,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Email:yexinglin@splf.com.cn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61号)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二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市计划立项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对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区计划立项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特区法规、特区规章授权对建设工程进行行政管理的单位,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 施工招标,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为主。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采用议标方式:
(一)保密工程、科学试验、抢险救灾工程;
(二)外国政府、个人、国际金融机构及港澳台同胞赠款建设,且又明确要求采取议标方式的工程;
(三)施工现场与在建工程难以分开的工程;
(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受工程条件限制的工程。
第四条 议标,是指由招标组织者与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就工程承发包条件进行协商,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
第五条 市、区、镇各级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国有企业投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以及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3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达三千平方米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组织施工招标、投标,但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等特
殊工程项目的施工,经区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除外。
第六条 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可自行建设符合其资质要求的属于《条例》第五条规定范围的自有或控股工程项目。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个人投资的工程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由业主自行决定。
第八条 施工招标,应在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范围内进行。需向国外公开招标或要求邀请未在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的,业主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招标。
第九条 未在深圳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招标投标,主要适用于下列工程:
(一)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赠款或个人赠款建设,且要求市外或国外招标的工程项目;
(二)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难以承建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 招标组织者申请施工招标,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一)施工招标申请书;
(二)招标文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工程项目的计划批文;
(五)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以及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证明;
(六)属于专业建设工程的,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申请书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单位的性质及招标组织者的情况;
(二)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和性质;
(三)拟采用的招标方式;
(四)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与任何投标人相互勾结,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标价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投标书应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设计图纸有疑问的,应在投标截止日10日前,以正式函件向招标组织者询问。招标组织者应在接到询问函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询问的投标人。迟延答复的,投标截止日期应按迟延天数相应向后顺延并书面
通知其他投标人。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组织者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招标组织者应在招标前组成招标机构并于开标前召开开标预备会。开标预备会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施工企业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审定标底的方式由招标机构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招标机构,一般为五至九人,招标机构的人员必须是单数。
招标机构负责人由业主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担任。成员组成必须与招标工程的规模和技术难易程度相适应,包括必要的工程技术、标底编审人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招标机构成员:
(一)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招标投标的。
第十七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的市政府指定的标价审查单位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和各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专业建设工程的标价审查单位,需指定其他单位为标价审查单位的,由市主管部门和市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报市政府指定。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招标组织者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召开招标会议和开标会议。会议参加者为招标机构成员和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变更开标日期、地点,应提前三天通知投标人和有关单位。但变更后的开标日期不得超过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时限。
第十九条 招标机构以审定的标底为准,明确投标报价有效范围的,超过有效范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不能参加评标。当所有投标报价均不在有效范围时,招标机构应立即封存投标资料,停止评标,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 根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定标原则和工程的具体情况,招标机构可选用分段评标法、合理低价中标法和评审法及其他评标方法。
第二十一条 分段评标法,适用于一般工程。其具体方法为:
(一)评审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机构对隐去投标人名称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不合格者不能参加下一阶段的评审。
(二)确认有效报价的投标人。招标机构公布施工组织设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报价,并根据确定的有效投标报价范围确定有效报价的投标人。
(三)确认中标人。组织有效报价的投标人进行抽签,中签人即为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合理低价中标法,是指招标机构对投标人资信情况和低报价所采取的措施进行严格审查,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和附加条件的基础上,以合理低报价者为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招标机构采用前款方式评标,不是以有效标中最低报价确定中标人的,必须向投标人说明其合理的评标依据。
此方法可适用于土石方、道路、装修及其他工程。
第二十三条 评审法,适用于规模大、技术复杂的工程。其具体方法为:招标机构在全面了解各投标人投标书内容的基础上,对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主要材料消耗量、企业信誉等进行分析研究比较或评分,择优确定中标人。
采用评分方式的,具体评分细则为:
(一)工程造价25分。以审定的标底为依据,投标报价在最佳范围内可得满分,超过最佳浮动范围每向上或向下浮动1%扣2.5分;
最佳报价范围由招标机构在开标预备会上确定。
(二)工期10分。满足招标书工期要求的,可得满分,超过者不得分。
(三)工程质量20分。满足业主招标文件质量要求的可得5分;余下15分,根据投标人投标前两年工程质量优良率、施工质量事故发生率评分。具体评分标准由招标机构确定。
(四)施工安全10分。以投标人投标前两年的施工安全状况打分。发生一次重大施工安全事故扣2分;施工安全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扣5分。
(五)施工组织设计25分。下述内容每缺一项扣2分;六项齐全,但深度不够,视施工方案的具体深度扣分。总扣分不得超过10分。
1、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组织管理机构情况;
2、施工技术措施及其图表说明(包括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4、施工总进度;
5、施工机械状况说明及一览表;
6、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六)企业信誉10分。招标组织者组织招标机构成员对投标人以往的施工情况进行综合考察,根据投标人前两年的施工文明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打分。
采用打分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投标人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招标组织者应成立招标机构。由招标机构与投标人协商,确定中标人及工程承发包条件。
第二十五条 定标以后,招标组织者应填报建设工程评标定标书,并经招标机构成员会签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属专业建设工程的,还应报市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于违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不符合评标原则产生的定标结果,主管部门有权否决,责令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一经确定,不得更改。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招标文件、定标内容为依据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属专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还应报市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未在深圳注册的施工企业中标后, 应持市主管部门同意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的批文、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及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介绍信等到市主管部门办理单项注册手续。
境外施工企业中标后,应凭市主管部门同意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的批文、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所在国或地区的注册证书以及在特区注册的银行出具的工程履约保函等到市主管部门办理单项注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定标后,发现招标组织者提供的实物量与工程实际不符影响工程标价的,合同价可在定标价的基础上作相应的调整。但其单价不得调整。
第二十九条 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可按专业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原则对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
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对承包的工程可对专业工程及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分包,但必须自行完成总承包额50%以上的工程,且主体工程或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必须自行完成。
三、四级资质及非等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必须自行完成。
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分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投标书或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分包计划;
(二)派出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质量、安全、财务、预算等人员组成与总包工程规模及技术难易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对工程进行直接管理;
(三)负责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财务控制,以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大型施工机具的提供;
(四)分包企业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施工企业。国家对分包工程有资质要求的,分包企业必须符合资质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工程转包行为:
(一)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分包工程的;
(二)将总包工程全部分包给同一家施工企业的,但50万元以下的小型零星工程除外;
(三)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自行完成工程承包额低于50%或者主体工程、主要的分部分项工程不是自行完成的;
(四)总包企业对分包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或者其技术管理人员数量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
(五)三、四级资质及非等级施工企业将承包工程进行分包的;
(六)低等级施工企业挂靠高等级施工企业、无资质的施工企业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工程的。
转包工程行为,应按《条例》第四十九条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承接单位工程的施工企业有电讯、变配电、煤气、玻璃幕墙、高级装修及室外给排水等专业工程承建资格的,业主不得对上述专业工程另行招标。单位工程的承包企业无上述专业工程承建资格,业主将专业工程另行招标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单位工程的承包人支付工
程造价3%配合费;
专业工程另行招标的,业主应按本条例规定组织施工招标投标并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行业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的,由主管部门处以承接分项工程造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不实行招标或进行假招标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停工,对招标组织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市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深府(1985)108号文《深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深府(1986)197号文《深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深府(1989)11号文《关于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



199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