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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3:57:20  浏览:83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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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

交运发〔2012〕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
现将《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及201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试行)》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章)
公安部(章)
2012年12月13日







文档附件:

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doc

http://www.moc.gov.cn/zizhan/siju/daoluyunshusi/cheliangguanli/guanliwenjian
/201212/P020121219380541347015.doc


附件: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与考试管理工作,规范驾驶培训机构教学行为,提高驾驶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大纲。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包括: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大纲和驾驶培训教学日志。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的学时安排见下表:
学时安排表
车型 C1 C2 C3 C4、D、E、F C5 B2 A3 A1、B1 A2
总学时 78 78 56 48 78 118 120 82 88
    每个学员的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本大纲培训教学部分分为三个阶段,每个教学阶段结束后,应当对学员本阶段的学习进行考核,考核员由二级以上教练员担任;阶段考核合格后,进入下一阶段学习;阶段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员确定应当增加复训的内容和学时。
    本大纲考试部分分为三个科目,考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可以参加下一科目的考试;前一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继续该科目考试。
    轮式自行机械车(M)、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三种准驾车型的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由各省根据需要和地方特点自行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备案。
第一阶段(科目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阶段目标:了解机动车基本知识,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道路交通信号的规定。

教学大纲

教学项目 教学内容 教学目标 学时安排
C1 C2 C3 C4
D
E
F C5 B2 A3 A1
B1 A2
12 12 12 10 12 12 14 10 10
 1.机动车基本知识  车辆结构常识  了解车辆的基本构成 1 1 1 1 1 1 1 1 1
 车辆主要安全装置  熟悉各主要安全装置的配置;
 掌握仪表、报警灯的作用;
 掌握安全头枕、安全带、安全气囊、灯光、喇叭、防抱死制动系统的作用
 驾驶操纵机构  掌握转向盘、加速操纵装置、制动操纵装置、变速器操纵杆、驻车制动操纵装置及其他操纵装置的作用 1 1 1 1 1 1 1 1 1
  掌握离合器踏板的作用 * *
 车辆性能 了解车辆性能与安全行车的关系;
了解制动性能对行车安全的影响 1 1 1 1 1 1 1 1
 车辆检查和维护  掌握日常检查和维护的基本内容
 车辆运行材料  了解燃油、润滑油、冷却液、风窗玻璃清洗液等运行材料的使用常识
 客车制动系统及车门 了解客车行车制动装置、缓行器和驻车制动装置、客车乘客门、安全出口、客车外推式安全窗的结构特点 * * * * * * 1 1 *
 公交车制动系统及车门 了解公交车行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装置、乘客门的结构特点 * * * * * * 1 * *
 汽车列车制动系统、连接与分离装置 了解汽车列车制动系统的结构特点;
 了解汽车列车连接与分离装置的结构 * * * * * * * * 1
 2.法律、法规及道路交通信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 熟练掌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的规定、考试标准、记分标准 1 1 1 1 1 1 1 1 1
 道路通行规则 熟练掌握道路交通信号的种类、识别和作用;
 熟练掌握各类道路条件下的通行规则;
 熟练掌握变更车道、跟车与限制超车、会车规定、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掉头与倒车的规定 4 4 4 3 4 4 4 1 1
 驾驶行为  熟练掌握正确驾驶的行为要求 1 1 1 1 1 1 1 1 1
 违法行为处罚  掌握主要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形、法律责任的基本知识、驾驶机动车禁止行为 2 2 2 2 2 2 2 2 2
 机动车登记 掌握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 1 1 1 1 1 1 1 1 1
 交通事故处理  了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方法
 3.综合复习及考核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等相关知识;
 考核不合格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内容和学时 — — — — — — — — —
注:1.本阶段理论知识应当采用课堂多媒体教学。
2.本阶段所有车型综合复习及考核不计学时。

考试大纲

考试项目 考试内容 考试要点 考试目标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  灯光、喇叭的使用;
 有划分车道的道路通行;
 无划分车道的道路通行;
 交叉路口通行;
 变更车道;
 机动车限速通行;
 跟车与限制超车;
 会车规定;
 铁路道口及渡口通行;
 缓行、拥堵路段交替通行;
 漫水路、漫水桥通行;
 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
 掉头与倒车 熟练掌握各类道路条件下的通行规则;
熟练掌握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熟知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掌握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主要规定
    刑法  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扣留车辆的情形;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事故现场处置;
 高速公路事故现场处置;
 现场报警和处置;
 自行协商事故处理;
 事故现场的强制撤离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种类、准驾车型和有效期;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车型;
 驾驶人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驾驶人考试要求;
 有效期满换证;
 转入换证;
 变更换证;
 驾驶证遗失补证;
 记分制度;
 违法记分分值及考试;
 驾驶证实习期;
 驾驶证审验;
 驾驶人体检;
 驾驶证注销;
 违法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
 临时行驶车号牌;
 机动车检验
 2.地方性法规  根据地方性法规选定的重点内容   掌握地方性法规的重点内容
 3.交通信号  道路交通信号灯  红灯;
 绿灯;
 黄灯;
 车道信号灯;
 箭头信号灯;
 黄色闪光警告信号灯;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熟练掌握各类道路交通信号的种类、识别和作用
    道路交通标志  警告标志;
 禁令标志;
 指示标志;
 指路标志;
 旅游区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  指示标线;
 禁止标线;
 警告标线
   交通警察手势  停止信号;
 直行信号;
 左转弯信号;
 左转弯待转信号;
 右转弯信号;
 变道信号;
 减速慢行信号;
 示意车辆靠边停车信号
 4.安全行车、文明驾驶基础知识  驾驶行为  驾驶人驾驶行为要求;
 驾驶人对所驾车辆应负的安全责任;
 避让特种车辆;
 避让道路养护作业车辆;
 机动车停车;
 高速公路安全行驶;
 高速公路故障车处置;
 故障车警示要求  掌握正确驾驶行为要领;
 掌握主要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形、法律责任的基本知识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驾驶机动车禁止行为;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的处罚种类;
 对违反交通信号的处罚;
 对酒后、吸毒、服药驾驶的处罚;
 对涉机动车驾驶证违法的处罚;
 对涉机动车号牌违法的处罚;
 简易程序处罚;
 对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处理;
 超员、超载违法消除规定
 5.机动车驾驶操作相关基础知识  仪表与指示灯  仪表;
 雾灯指示灯;
 机油压力表与报警灯;
 制动报警灯;
 燃油报警灯;
 水温报警灯;
 远、近光指示灯;
 安全带报警灯;
 危险报警闪光灯;
 转向指示灯;
 其他指示灯  掌握机动车主要仪表、指示灯和操纵、安全装置的基本知识
   操纵装置  转向盘;
 离合器踏板;
 制动踏板;
 加速踏板;
 变速器操纵杆;
 驻车制动器操纵装置;
 点火开关;
 灯光开关;
 风窗玻璃刮水、除霜和除雾装置  
   安全装置  安全头枕;
 安全带;
 防抱死制动(ABS)装置;
 安全气囊  


第二阶段(科目二) 场内驾驶
阶段目标:掌握基础的驾驶操作要领,具备对车辆控制的基本能力;熟练掌握场地和场内道路驾驶的基本方法,具备合理使用车辆操纵机件、正确控制车辆运动空间位置的能力,能够准确地控制车辆的行驶位置、速度和路线。
教学大纲

理论知识
教学项目 教学内容 教学目标 学时安排
C1 C2 C3 C4
D
E
F C5 B2 A3 A1
B1 A2
2 2 2 2 2 2 2 2 2
 1.基础驾驶  基础驾驶操作规范  掌握基础驾驶操作的要求、作用 1 1 1 1 1 1 1 1 1
 2.场地驾驶  场地驾驶知识 熟知速度控制、转向控制、空间位置控制对安全行车的影响 1 1 1 1 1 1 1 1 1

实际操作
教学项目 教学内容 教学目标 学时安排
C1 C2 C3 C4
D
E
F C5 B2 A3 A1 B1 A2
24 24 12 12 24 52 51 34 38
 1.基础驾驶   驾驶姿势  掌握正确的驾驶姿势要领 2 2 1 0.5 2 2 2 2 1
操纵装置的操作 掌握转向盘、变速器操纵杆、驻车制动装置、行车制动装置、加速操纵装置的安全操作方法;
掌握照明和信号及其他操纵装置的操作方法
掌握离合器踏板的安全操作方法 * *
掌握转向盘、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的正确操作方法;
掌握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踏板的正确操作方法;
 掌握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他操纵装置的正确操作方法 * * * * 1 * * * *
 掌握转向盘、转向盘控制辅助手柄、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转向信号灯迁延开关的正确操作方法;
 掌握驻车制动辅助手柄、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他操纵装置的正确操作方法
  行车前车辆检查与调整  掌握调整座椅、头枕、后视镜和系、松安全带的正确方法;
 掌握检查操纵装置、起动发动机、检查仪表、停熄发动机的正确方法 1 1 1 1 1 1 1
 2.场地驾驶   牵引车与挂车的连接与分离  掌握牵引车与挂车的连接与分离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 * * * * * * * 1
 上车、下车动作  掌握正确的上车、下车动作 1 1 1 0.5 * 1 * * *
  车上轮椅或拐杖的放置  掌握轮椅和拐杖的安全放置方法 * * * * 6 * * * *
  上车前的观察  掌握上车前观察,确认安全的正确方法 6 6 2 * 8 8 4 4
  下车前的观察  掌握下车打开车门前观察,确认安全的正确方法
  起步、停车  掌握安全平稳起步、停车的操作方法 2
  变速、换挡、倒车  掌握加速、减速行驶和换挡、倒车的安全操作要领
行驶位置和路线  判断安全状况,保持车辆沿正确的位置和路线行驶
  倒车入库  在运动中操纵车辆从两侧正确倒入车库 8 8 4 * 8 * * * *
  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  准确地判断停车位置;
 正确地选择挡位,平稳起步 1 16 16 10 10
  侧方停车  在运动中操纵车辆正确停入道路右侧车位(库) *
  曲线行驶  熟练操纵转向装置,控制车辆曲线行驶
  直角转弯  在急转弯路段正确操纵转向装置,准确判断内外轮差
  通过限宽门  在一定车速下正确判断车身位置顺利通过限宽门 * * * *
  通过连续障碍  准确判断车轮行驶轨迹和内外轮差,顺利通过连续障碍
  起伏路行驶  操纵车辆平顺通过起伏路面
  通过单边桥  准确运用转向装置,正确判断车轮直线行驶轨迹顺利通过单边桥 2
  窄路掉头  不超过三进二退掉头后靠右停车 *
  侧方移位、倒车进库 准确判断行车轨迹,操控车辆进行倒车进库、移位和出库 * * * * * 8 8 6 8
  模拟高速公路驾驶  操纵车辆在模拟高速公路完成匝道入主道、变更车道、驶出高速公路等操作 * * * * * 10 10 6 8
模拟连续急弯山区路驾驶  操纵车辆在模拟急弯山区路完成减速、靠右行驶、驶入弯道等操作
  模拟隧道驾驶 操纵车辆在模拟隧道完成减速、开启(关闭)灯光、鸣喇叭等操作
  模拟雨(雾)天驾驶  操纵车辆在模拟雨雾天气完成减速、选择刮水器挡位、开启灯光等操作
  模拟湿滑道路驾驶  操纵车辆在模拟湿滑路完成减速、低速挡匀速行驶等操作
  模拟紧急情况处置  操纵车辆在模拟紧急情况出现时,完成制动、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摆放警告标志、撤离车内人员等操作
  模拟城市街道驾驶 掌握通过人行横道、路口、学校区域、居民小区、公交车站、
医院、商店、铁路道口等操作要领 2 2 * * 2 * * * *
  跟车速度感知  掌握50km/h或70km/h跟车行驶的方法 1 1 * * 1 1 1 * *
  绕桩驾驶 在运动中从起点绕桩前进驶出,再倒车绕桩反向驶回 * * * 2 * * * * *
  停靠货台 倒车尾靠货台、倒车侧靠货台、前进侧靠货台,准确停靠到位 * * * * * 2 * * 2
  停靠站台 倒车侧靠站台、前进侧靠站台,准确停靠到位 * * * * * * 2 2 *
  独立驾驶  独立在场内安全驾驶车辆 1 1 1 1 1 1 1 2 2
 3.综合驾驶及考核   基础驾驶;
  场地驾驶 综合运用本阶段的所学内容,熟练完成场地驾驶科目;
 考核不合格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内容和学时 2 2 2 2 2 2 2 2 2
注:本阶段实际操作项目基础驾驶应当采用驾驶模拟器教学。



考试大纲

考试项目 考试要点 考试车型 考试目标
 1.桩考  正确判断车身行驶空间位置, 操控车辆低速完成倒车或前进通过空间限位障碍  A1、A2、A3、B1、B2、C4、D、E、F  
 
 掌握基础的驾驶操作要领;
 具备合理使用车辆操纵机件、正确控制车辆运动空间位置的能力;
 能够准确地控制车辆的行驶位置、速度和路线
 2.倒车入库  正确判断车辆倒车轨迹, 操控车辆完成倒车入库  C1、C2、C3、C5
 3.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  准确地判断停车位置;协调运用加速踏板、驻车制动器和离合器,平稳起步  A1、A2、A3、B1、B2、C1、C2、C3、C4、C5、D、E、F
 4.侧方停车  在运动中操纵车辆正确停入道路右侧车位(库)  A1、A2、A3、B1、B2、C1、C2、C3、C5
 5.通过单边桥  在运动中准确运用转向装置,正确判断车轮直线行驶轨迹,保持直线行驶  A1、A2、A3、B1、B2、C4、D、E、F
 6.曲线行驶  在运动中操纵转向装置,控制车辆曲线行驶  A1、A2、A3、B1、B2、C1、C2、C3、C5
 7.直角转弯  在运动中正确操纵转向装置,准确判断内外轮差  A1、A2、A3、B1、B2、C1、C2、C3、C5
 8.通过限宽门  在一定车速下正确判断车身位置通过限宽门  A1、A2、A3、B1、B2
 9.通过连续障碍  在运动中准确判断左右车轮内侧空间运行变化  A1、A2、A3、B1、B2
 10.起伏路行驶  运行中针对凹凸障碍以最小颠簸方式通过障碍  A1、A2、A3、B1、B2
 11.窄路掉头  不超过三进二退掉头后靠右停车  A1、A2、A3、B1、B2
 12.模拟高速公路驾驶  驶入驶出高速公路、合理选择行车道、遵守行车规定以及高速公路应急停车  A1、A2、A3、B1、B2
 13.模拟连续急弯山区路驾驶  通过模拟急弯山区路要减速、鸣号、靠右行  A1、A2、A3、B1、B2
 14.模拟隧道驾驶  进入隧道前完成减速、开灯、鸣号操作以适应环境光照度急剧变化  A1、A2、A3、B1、B2
 15.模拟雨(雾)天驾驶  操纵车辆在模拟雨雾天气完成减速、选择刮水器挡位、开启灯光等操作  A1、A2、A3、B1、B2
 16.模拟湿滑路驾驶  操纵车辆在模拟湿滑路低速挡匀速行驶  A1、A2、A3、B1、B2
 17.紧急情况处置  操纵车辆在模拟紧急情况出现时,合理完成制动、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摆放警告标志、撤离车内人员等操作  A1、A2、A3、B1、B2
 18.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增加的考试内容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并确定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  A1、A2、A3、B1、B2、C1、C2、C3、C5、M、N、P

第三阶段(科目三) 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阶段目标:掌握安全文明驾驶知识,具备对车辆综合控制能力;了解行人、非机动车的动态特点及险情的预测和分析方法;熟练掌握一般道路和夜间驾驶方法,能够根据不同的道路交通状况安全驾驶;形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有效处置随机交通状况、无意识合理操纵车辆的能力。
教学大纲
理论知识
教学项目 教学内容 教学目标 学时安排
C1 C2 C3 C4
D
E
F C5 B2 A3 A1
B1 A2
16 16 14 14 16 20 20 16 16
 1.安全、文明驾驶 安全驾驶 熟练掌握车辆安全检查与调整的方法;
 熟练掌握起步、汇入车流、跟车行驶、变更车道、会车、超车、让超车、停车、掉头和倒车的安全驾驶方法;
 熟练掌握通过弯道、路口、人行横道、学校区域、居民小区和公交车站的安全驾驶方法;
掌握保护行人(尤其儿童)、非机动车和乘车人的安全要领 2 2 2 2 2 4 4 2 2
文明礼让  培养优先通行权与安全礼让(尤其校车)的道德意识;
 养成安全、文明的驾驶习惯;
 杜绝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 4 4 4 3 4 4 4 4 4
常见交通标志、标线和交警手势辨识  具备实际道路驾驶时辨识、遵守各类道路交通信号的能力
 2.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  雨天驾驶 掌握雨天灯光、刮水器的正确使用方法;
掌握雨天行驶路面选择、速度控制方法;
 掌握雨天跟车、会车、制动和停车的安全驾驶方法 4 4 4 3 4 4 4 4 4
 冰雪道路驾驶 掌握冰雪道路灯光的正确使用方法;
 掌握冰雪道路行驶路面选择、速度控制方法;
掌握冰雪道路跟车、会车、制动、停车的安全驾驶方法
 雾天驾驶 掌握雾天灯光的正确使用方法;
 掌握雾天行驶路面选择、速度控制方法;
掌握雾天跟车、会车、制动、停车的安全驾驶方法
 大风天气驾驶 掌握大风天气灯光的正确使用方法;
掌握大风天气行驶路面选择、速度控制方法;
掌握大风天气跟车、会车、制动和停车安全驾驶方法
 泥泞道路驾驶 掌握泥泞道路的路面选择、速度控制、方向控制方法;
 了解侧滑、驱动轮空转打滑的处置方法
 涉水驾驶  熟悉通过漫水桥、漫水路及其他情况的安全涉水驾驶方法
 施工道路驾驶  掌握安全通过施工路段的方法
 通过铁路道口  掌握安全通过铁路道口的方法
 山区道路驾驶  掌握山区道路跟车、超车、会车、停车、坡道和弯道行驶的安全驾驶方法
 通过桥梁 通过立交桥、公路跨线桥、山区跨涧公路大桥及跨江、河、海大桥及简易桥梁的安全驾驶方法
 通过隧道  熟悉通过隧道的明暗适应知识;
掌握通过隧道时灯光的使用、速度控制方法及禁止行为
 夜间驾驶  掌握夜间灯光的使用、路面的识别与判断、会车、跟车、超车、让超车、通过交叉路口、通过坡道、通过人行横道、转弯的安全驾驶方法及车辆发生故障时处置方法
 高速公路驾驶  掌握安全驶入高速公路、加速车道行驶、行车道的选择、行车速度控制的正确方法;
 掌握控制高速公路安全跟车距离、变更车道、通过隧道、减速车道行驶、驶出高速公路的方法;
 掌握高速行驶减速不让路的安全驾驶方法
 3.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  险情的预测与分析  了解跟车、会车、超车、变更车道、转弯、倒车、掉头等不同行驶状态下险情的预测与分析方法;
 了解山区道路、桥梁、隧道等典型道路环境下驾驶险情的预测与分析方法;
 了解雨天、雪天、雾天、风沙等恶劣气象条件下驾驶险情的预测与分析方法;
 了解高速公路驾驶险情的预测与分析方法;
 了解夜间驾驶险情的预测与分析方法 2 2 1 2 2 4 4 2 2
 紧急情况避险知识  熟悉轮胎漏气、突然爆胎、转向突然失控、制动突然失效、发动机突然熄火、雨雪天侧滑、泥泞路面侧滑、碰撞、连续倾翻、着火、落水、突然出现障碍物、行人突然横穿、遇险时对乘员的保护等临危应急处置方法;
 掌握紧急情况下的避险原则
 高速公路驾驶紧急避险  熟悉高速公路行驶发生“水滑”、雾天遇事故、意外碰撞护栏、遇到横风、紧急情况停车的应急避险方法;
 掌握高速公路紧急避险的原则
 4.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  事故处置原则;
 事故现场处置 了解事故现场急救的原则、基本要求;
掌握昏迷不醒、失血、烧伤、
中毒、骨折伤员的自救、急救方法;
 掌握常用的伤员止血方法 2 2 1 2 2 2 2 2 2
 5.危险化学品知识 常见危险化学品知识 了解常见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运输中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 * * * *
6.典型事故案例  违法行为综合判断与案例分析  分析道路交通典型事故案例,判断事故发生原因 2 2 2 2 2 2 2 2 2
注:本阶段理论知识应当采用多媒体教学,有条件的可通过网络等形式配合教学。


实际操作
教学项目 教学内容 教学目标 学时安排
C1 C2 C3 C4
D
E
F C5 B2 A3 A1 B1 A2
24 24 16 10 24 32 33 20 22
 1.起步  起步操作  掌握起步前检查、调整、观察的要领和安全平稳起步的驾驶方法 1 1 1 1 1 1 1 1 1
 2.直线行驶  直线行驶、行驶速度与安全距离控制  掌握根据道路情况合理控制车速、使用挡位,保持直线行驶,跟车距离适当,行驶过程中适时观察内、外后视镜的驾驶方法
 3.换挡  加、减挡操作  掌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车速,合理加减挡,及时、平顺换挡的驾驶方法 4 * 2 1 * 4 4 4 4
 4.跟车  跟车距离和跟车速度控制 掌握合理控制跟车速度、保持安全跟车距离的驾驶方法 4 4
 5.变更车道  安全变更车道  掌握变更车道时观察、判断车辆安全距离,控制行驶速度,使用灯光信号的驾驶方法
 6.靠边停车  顺位停车
 S形倒车入位
L形倒车入位  掌握靠路边顺位停车、倒入路边车位(S形倒车入位)、倒入车库(L形倒车入位)的操作方法 1 1 1 * 1 1 1 1 1
 7.通过路口  直行通过路口  掌握路口合理观察交通情况,减速或停车瞭望,直行安全通过路口的驾驶方法 8 8 4 4 8 13 13 4 4
 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  掌握路口合理观察交通情况,减速或停车瞭望,正确使用转向灯,左、右转弯安全通过路口的驾驶方法
 8.通过人行横道  安全通过人行横道  掌握安全通过人行横道、合理控制车速、礼让行人的驾驶方法
 9.通过学校区域  安全通过学校区域  掌握安全通过学校区域,文明礼让,避让学生和校车,确保安全通过的驾驶方法
 10.通过公共汽车站  安全通过公共汽车站  掌握通过公共汽车站提前减速,观察公共汽车进、出站动态和上下车乘客动态及预防行人横穿道路的驾驶方法
 11.会车  安全会车  掌握正确判断会车地点,会车有危险时,控制车速、提前避让、调整会车地点及与对方车辆保持安全间距的驾驶方法
 12.超车  同向超车、借道超车  掌握同向超车、借道超车的要领,以及观察被超越车辆的动态,保持与被超越车辆的安全间距,观察左侧交通情况,选择合理超车时机的驾驶方法
 13.掉头  安全掉头  掌握降低车速,观察交通情况,正确选择掉头地点和时机的驾驶方法 1 1 1 * 1 1 1 1 1
 14.夜间驾驶  夜间安全驾驶与灯光的使用  掌握夜间起步、会车、超车、通过急弯、通过坡路、通过拱桥、通过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正确使用灯光的驾驶方法 2 2 2 1 2 4 4 2 4
15.行驶路线选择 自行选择行驶路线 按照自行选择的行驶路线,在一般道路上独立地安全驾驶 1 1 1 1 1 2 2 1 1
16.模拟驾驶 驾驶行为综合分析与判断  能够对常见驾驶陋习和违法行为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2 2 2 1 2 2 2 2 2
恶劣条件下的驾驶 掌握在雨天、雾天、冰雪路面、泥泞道路、涉水等恶劣条件下安全驾驶的要领和方法 1 1 1 1 1 1 2 1 1
山区道路驾驶 掌握山区道路安全驾驶的要领和方法
高速公路驾驶  掌握高速公路安全驾驶的要领和方法 1 1 * * 1 1 1 1 1
 17.综合驾驶及考核 实际道路驾驶;
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模拟驾驶 在实际道路上熟练地驾驶所学准驾车型;
 掌握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驾驶行为综合分析与判断方法;
 考核不合格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内容和学时 2 2 1 — 2 2 2 2 2
注:1.本阶段摸拟驾驶部分内容可采用驾驶模拟器教学;
2.本阶段C4、D、E、F车型的综合驾驶及考核不计学时。




考试大纲
道路驾驶技能
考试项目 考试要点 考试车型 考试目标
 1.上车准备  上车前观察车辆外观和周围环境,确认安全  A1、A2、A3、B1、B2、C1、C2、C3、C5  熟练掌握各类道路和夜间驾驶方法,具备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有效处置随机交通状况、无意识合理操纵车辆的能力,做到安全、文明、谨慎驾驶
 2.起步  起步前调整和检查车内设施,观察后方、侧方交通情况,起步过程规范、平稳  A1、A2、A3、B1、B2、C1、C2、C3、C5
 3.直线行驶  根据道路情况合理控制车速,正确使用挡位,保持直线行驶,跟车距离适当  A1、A2、A3、B1、B2、C1、C2、C3、C5
 4.加减挡位操作  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车速,合理加减挡,换挡及时、平顺  A1、A2、A3、B1、B2、C1、C2、C3、C5
 5.变更车道  变更车道过程中正确使用转向灯,观察侧后方交通情况,保持车辆安全间距,控制行驶速度,合理选择变道时机  A1、A2、A3、B1、B2、C1、C2、C3、C5
 6.靠边停车  正确使用转向灯,观察后方和右侧交通情况,减速向右平稳停车  A1、A2、A3、B1、B2、C1、C2、C3、C5
 7.直行通过路口  合理观察交通情况,减速或停车瞭望,直行安全通过路口  A1、A2、A3、B1、B2、C1、C2、C3、C5
 8.路口左转弯  合理观察交通情况,减速或停车瞭望,正确使用转向灯,左转弯安全通过路口  A1、A2、A3、B1、B2、C1、C2、C3、C5
 9.路口右转弯  合理观察交通情况,减速或停车瞭望,正确使用转向灯,右转弯安全通过路口  A1、A2、A3、B1、B2、C1、C2、C3、C5
 10.通过人行横道  减速,观察两侧交通情况,确认安全后,合理控制车速通过,遇行人停车让行  A1、A2、A3、B1、B2、C1、C2、C3、C5
 11.通过学校区域  提前减速观察情况,文明礼让,确保安全通过,遇有学生横过马路时应停车让行  A1、A2、A3、B1、B2、C1、C2、C3、C5
 12.通过公共汽车站  提前减速,观察公共汽车进、出站动态和乘客上下车动态,着重注意同向公共汽车前方或对向公共汽车后方有无行人横穿道路  A1、A2、A3、B1、B2、C1、C2、C3、C5
 13.会车  正确判断会车地点,与对方车辆保持安全间距  A1、A2、A3、B1、B2、C1、C2、C3、C5
 14.超车  保持与被超越车辆的安全跟车距离,观察左侧交通情况,选择合理时机,正确使用灯光,从被超越车辆的左侧超越。超越后,在不影响被超越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逐渐驶回原车道  A1、A2、A3、B1、B2、C1、C2、C3、C5
 15.掉头  降低车速,观察交通情况,正确选择掉头地点和时机,发出掉头信号后掉头;
 掉头时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A1、A2、A3、B1、B2、C1、C2、C3、C5
 16.夜间行驶  行驶中根据各种照明情况和道路情况正确使用灯光  A1、A2、A3、B1、B2、C1、C2、C3、C5
 17.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  除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外的其他准驾车型考试内容  C4、D、E、F、M、N、P
 18.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增加的考试内容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  A1、A2、A3、B1、B2


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考试项目 考试内容 考试要点 考试目标
 1.违法行为综合判断与案例分析  典型事故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分析;
 典型事故带来的经验教训  能够独立对各类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了解常见违法行为和不文明行为
 违法行为  常见违法行为和不文明行为分析
 2.安全行车常识  安全行车  出车前的检查;
 起步前的调整;
 安全起步;
 安全汇入车流;
 安全跟车距离;
 安全会车;
 安全超车、让超车;
 安全停车;
 安全掉头;
 安全倒车;
 弯道安全驾驶;
 路口安全驾驶;
 安全通过人行横道;
 安全通过学校区域;
 安全通过居民小区;
 安全通过公交车站;
 保护乘车人  熟练掌握安全驾驶知识,强化安全、谨慎驾驶意识
 3.驾驶职业道德和文明驾驶常识  文明驾驶  人行横道前的礼让;
 会车时的礼让;
 超车时的礼让;
 遇特种车辆的礼让;
 遇异常行驶车辆的礼让;
 遇道路、路口拥堵时的礼让;
 遇行人的礼让;
 遇牲畜的礼让;
 遇非机动车的礼让;
 常见不文明行为;
 常见违法行为  熟练掌握文明驾驶知识,强化文明、礼让驾驶意识
 4.常见交通标志、标线和交警手势辨识  道路交通信号  警告标志;
 禁令标志;
 指示标志;
 指路标志;
 旅游区标志;
 指示标线;
 禁止标线;
 警告标线;
 交通警察手势  具备实际道路驾驶时辨识、遵守各类道路交通信号的能力
 5.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驾驶常识  通过桥梁、隧道的安全驾驶  通过桥梁的安全驾驶;
 通过双向行驶隧道的安全驾驶  熟练掌握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能够根据不同的道路交通状况安全驾驶
 山区道路安全驾驶  山路跟车时的安全驾驶;
 山路超车时的安全驾驶;
 山路会车时的安全驾驶;
 山区道路安全停车;
 山路坡道的安全驾驶;
 山路弯道的安全驾驶
 夜间安全驾驶  夜间灯光的使用;
 夜间路面的识别与判断;
 夜间跟车、超车、让超车时的安全驾驶;
 夜间会车时的安全驾驶;
 夜间通过交叉路口时的安全驾驶;
 夜间通过坡道、人行横道时的安全驾驶;
 夜间转弯、发生故障时的安全驾驶
 特殊道路及恶劣气象条件下的安全驾驶  雨天安全驾驶;
 冰雪道路的安全驾驶;
 雾天安全驾驶;
 大风天气的安全驾驶;
 泥泞、涉水、施工道路的安全驾驶
 高速公路安全驾驶  驶入收费口;
 匝道行驶;
 加速车道行驶;
 汇入车流;
 行车道的选择;
 行车速度确认;
 安全距离;
 安全停车;
 通过隧道、桥梁;
 减速车道行驶
 6.紧急情况下避险常识  紧急情况通用避险知识  紧急情况下的避险原则;
 轮胎漏气、突然爆胎、转向突然失控、制动突然失效、发动机突然熄火、侧滑、碰撞、倾翻、火灾、车辆落水的应急处置  熟练掌握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掌握应对各类突发紧急情况的基本知识
 高速公路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原则;
 发生“水滑”、雾天遇事故、意外碰撞护栏、遇到横风、紧急情况停车的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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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决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



一、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后作为该条第三款:流动人口未按照规定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领取《徐州市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审验证》的,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的,由其居住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后作为第十八条: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徐州市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审验证》或者明知无《徐州市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审验证》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后作为该条第一款第四项: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发生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1996年9月5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1998年1月1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和1999年10月10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苏省计划生育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地,跨县(市)、区从业、生活,有生育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治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市、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各有关部门和流动人口的用工单位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有关法规规定,严禁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六条 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具有下列职责:

(一)负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为无生育指标的已婚育龄人员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三)为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妇安排生育指标,核发生育证;

(四)与外出的育龄人员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出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五)与外出劳动团体负责人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六)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内部工作制度。

第七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具有下列职责:

(一)负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查验户籍地为流动人口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换发《徐州市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审验证》;

(三)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检查节育情况;

(四)组织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节育技术和优生优育咨询等服务;

(五)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内部工作制度;

(六)定期向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计划生育情况。

第八条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应当在到达现住地之日起五日内到现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申请领取《徐州市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审验证》。

第九条 各级公安、工商、劳动、交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批、换发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营运证等证件时,必须查验《徐州市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审验证》,对无审验证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证照。

外来的建筑施工队伍办理在本市施工的审批手续时,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验施工队伍负责人与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无责任书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在本市施工的有关手续。

医疗卫生单位对外来就诊的孕、产妇,应当查验其生育证明。无生育证明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第十条 单位招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应当视同本单位在职职工实施管理。农贸、招商、文化等各类市场管理委员会应当负责做好其市场内固定摊点经营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躲避计划生育管理的流动人口提供住宿。

房屋出租人在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口时,除要与承租的育龄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外,还要与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按照规定交纳一定的计划生育保证金。租赁期满,承租房屋的育龄人员未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保证金应当如数退回。

宾馆、招待所、旅社等旅馆业在为流动人口提供住宿时,对无生育证明的孕妇,应当及时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生育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到现居住地的市、县(市)、区计划生育指导所(站)接受计划生育检查,落实避孕措施。无生育计划怀孕的,应当自怀孕之日起三个月内终止妊娠。

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由用工单位负责;无用工单位的,由本人先支付,凭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到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报销。

第十四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举报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生育情况属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计划外怀孕,未按照规定在三个月内终止妊娠的,责令其限期终止妊娠,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计划外生育的,按照《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对经济收入不明,计划外生育第一胎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五千至一万元;计划外生育第二胎或者二胎以上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一万至五万元;

(二)未领取生育证而生第一胎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达到法定婚龄或者达到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怀孕、不肯终止妊娠坚持生育的,按照《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对经济收入不明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处罚,一地已作出处罚决定的,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行处罚。

流动人口未按照规定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领取《徐州市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审验证》的,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的,由其居住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为无《徐州市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审验证》的育龄人员出租房屋或者提供其他住宿场所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为躲避计划生育管理的流动人口提供住宿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招用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无《徐州市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审验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无生育证就诊的孕、产妇,医疗卫生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伪造、出售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发生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徐州市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审验证》或者明知无《徐州市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审验证》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徐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10日

温州市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

温政令〔2010〕118号


  温州市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一德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温州市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温州市区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停车场所建设、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市区机动车停放及其相关活动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机动车停放及其相关活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市区停车场所建设的规划制定工作。

  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市区道路和公共场所机动车停车泊位(以下统称公共停车场所)的建设、维护和经营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所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部门负责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公共停车场所的施划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市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秩序,抵制和制止停车违法收费行为。

  第五条 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区停车场所规划;已经规划的停车场所应当按规定纳入法定图则。

  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片区或者小区、旧城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规划停车场所。

  第六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规划标准配建停车场所。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所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政府待建土地,可以用作临时停车场所。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停车场所,停车场所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将内部或者配建的停车场所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所挪作他用。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原配建的停车场所达不到建筑物功能改变后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应当按建筑物功能改变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所或者增加停车泊位。

  第九条 停车泊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遵循车辆通行条件与道路承载能力、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原则设置。设置停车泊位应当为残疾人和老年人停车提供方便。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市政园林部门施划公共停车场所,设置和调整停车泊位。

  设置或者调整停车泊位的,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收费(包括分段收费)或者免费。

  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完好。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园林部门对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停车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的停车场所可以满足停车需要的;

  (三)应当撤除的其他情形。

  道路停车泊位撤除后,应当及时清除车辆停放的交通标志、标线,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十三条 停车服务经营权可以由市政园林部门或者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出让,但自行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所除外。经营者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方可营业。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施划的场所从事停车服务收费活动;禁止未取得经营资格从事停车服务收费活动。

  第十五条 市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下列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缺乏竞争、具有垄断性质配套停车场所;

  (二)入城口停车场;

  (三)停放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车辆停车场;

  (四)医院、体育馆(场)、会展场所等单位对外开放确需收费的配套停车场所。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多数业主意见确定是否收费及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在社区牵头指导下,物业服务企业征求多数业主意见,决定是否收费及标准。

  专业停车场(楼、库)和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等属于竞争性行业的配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价格部门可以根据市区停车情况的变化进行收费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军车(含武警车辆)、残疾人专用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市政园林管养车、城管执法车等执行任务的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八条 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停车泊位经营权拍卖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11号)取得的公共停车场所经营权拍卖所得,属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修复和管理。

  第十九条 停车场所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停车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开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

  (二)公开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发票;

  (四)负责场内清扫保洁,停车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和完整;

  (五)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损坏停车设施,道路、消防、绿地等公共设施;

  (二)不得影响通行和堵塞消防通道;

  (三)服从停车场所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四)按照规定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市政园林、价格和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停车管理,依法对停车泊位及收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据职责组织调查,并及时答复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主管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对违法使用公共停车场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违反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违反停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无收费权限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索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市区有关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