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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54:29  浏览:86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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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现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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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地名管理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佛府[2003]49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地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佛山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省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佛山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是指:
(一)山(峰)、河(涌)、湖、沙滩(滩涂)、水道、关隘、沟谷、泉、瀑、洞、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佛山市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
(三)城镇、村、农林牧渔点、住宅区及街、巷、楼门号等居民地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台、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水库、渠道、堤围及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等名称;
(五)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自然保护区、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名称;
(六)城镇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市政设施名称。
第四条 佛山市地名管理的任务是:依据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地名管理的各项行政职能和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地名标准化和地名译写规范化,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交往服务。
第五条 佛山市地名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 佛山市各级民政部门是地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
(三)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组织设置地名标志;
(五)审查、编纂地名资料、图书;
(六)管理地名档案;
(七)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七条 商住大楼和住宅区地名的命名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厦:指高层或大型楼宇。高度达到18层以上,或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宅,可用“大厦”作通名。
(二)楼、轩等:指商住楼宇。高度在6层以上,且占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住楼宇可用“楼”作通名。高度在6层以上,且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住楼宇可用“轩”、“居”、“庭”作通名。
(三)广场:特指有宽阔公共场地的建筑。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整块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其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综合商贸建筑可用“广场”作通名。楼宇建筑周围没有宽阔公共场地者,禁止用“广场”作通名。
(四)村:指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的住宅区,可用“村”作通名。
(五)花园:特指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化和休闲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25%以上的住宅区,可用“花园”作通名。
(六)园、苑等:指住宅小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达不到本条第(五)项“花园”标准的住宅小区,可用“园”、“苑”、“阁”、“庄”、“寓”、“宅”等作通名。
(七)别墅、山庄:指低层高级住宅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的高级住宅区,可用“别墅”作通名,依山而建的可称“山庄”。一般应当位处市郊,市区内应当严格控制使用“别墅”“山庄”作通名。
(八)城:用作城市小区通名,必须面积特别大。占地面积有老市区四分之一以上的新市区,可用“城”作通名,应特别控制使用。具有地名意义的、规模巨大的商场和专类贸易场所,也可用“城”作通名。
(九)中心:指某些功能最具规模的建筑群。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在功能上最具规模、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群,可用“中心”作通名。
第八条 商住大楼和住宅区地名的命名一般禁止使用重叠通名。
第九条 商住大楼和住宅区的地名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应当更名。
第十条 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和城市建设而消失的地名,其主管部门应当报当地地名管理部门进行销名。
第十一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未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不得在报纸、期刊、图书、广播、电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其他公开场合宣传和使用。
第十二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地名销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参照执行《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佛山市各区地名管理部门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应当报佛山市地名管理部门,再由佛山市地名管理部门报省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十四条 佛山市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标准地名以发文、登报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
第十五条 大型建筑物标准地名的使用许可证、公告费用由申报单位支付,统一由地名管理部门代收代支。
第十六条 佛山市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系统的各种标准化地名出版物,及时向社会提供法定地名。其他部门不得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在以下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一)涉外协定、文件;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
(三)报刊、广播、电视、地图和有关书籍;
(四)道路、街、巷、楼、门牌、商标、牌匾、广告、印信和公共交通站牌等。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道路、港口、桥梁的建筑用地手续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证及门牌时,凡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向国土、房管、公安部门提交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企业单位在申办核准企业名称手续时,凡涉及建筑物、住宅区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
不按照前款规定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的,国土、房管、公安、工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证及门牌。
第十九条 公开出版的全省性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出版单位应当在出版前报省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地区性的,报所在地地名管理部门审核。

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区域界位、街巷、住宅区、楼、门、村、公路和桥梁、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台、站、港口(码头)、广场、体育场馆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
第二十一条 地名标志由各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负责设置、维护和更换:
(一)行政区域界位、城市道路的地名标志由佛山市及各区地名管理部门负责;
(二)公路、桥梁、港口(码头)、车站、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游览地、自然保护区、广场、公园、体育场馆等的地名标志,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三)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标志,由有关部门负责;
(四)门(楼)牌由公安部门负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
第二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位、路、街、巷(里)的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费用,由各级财政负责解决;门(楼)牌的设置和管理所需费用可以由各级财政拨款,也可以采取受益单位出资或工程预算费列支等方式筹措;其他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费用由设置和管理部门解决。
第二十三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4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33.1—1999《地名标牌 城乡》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玷污和遮挡地名标志;不得在地名标志上悬挂、张贴各类物品;不得损坏、擅自移动和拆除地名标志。工程建设单位因施工等原因需要移动地名标志的,应当征得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部门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负责恢复原状。重置费用由该工程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地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人民政府1998年3月3日制订的《佛山市区地名管理办法》(佛府〔1998〕030号)同时废止。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的通知
  
镇政发〔2006〕10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委托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主管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法制学习、宣传情况;

  (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八)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六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分为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

  第七条日常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机关组织有关人员对被考评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日常评议考核应当以监督检查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第八条年度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机关按照所制定的评议考核具体标准对被考评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机关一般于每年年底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评议考核。

  第九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方式: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行政执法案卷;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四)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五)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情况;

  (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十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的形式。得分在90分以上并且名列前二十名的单位,由市政府授予其“行政执法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当年参评年度综合考核奖、“法治镇江合格单位”和“法治镇江建设示范点”的资格。

  年度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各辖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11月18日颁布的《镇江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

  

  一、组织领导(12′)

  1.成立由本单位行政一把手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履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职责;(4′)

  2.制定具体可行的行政执法工作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本单位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4′)

  3.重视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有与本单位工作相适应的法制机构和人员,在办公条件、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4′)

  二、法制学习宣传与队伍建设(12′)

  4.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向社会进行深入、有效的宣传普及;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两个月内组织宣传。(3′)

  5.健全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学法制度,领导成员带头学习法律知识,熟悉并掌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每年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轮训或行政执法人员每年业务知识学习培训不少于15天,考试合格率达100%。(3′)

  6.规范行政执法主体,适时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通过培训考核,并经资格审查,取得《江苏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法定执法证件,持证执法,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执法证件按规定注册、更换。(3′)

  7.行政执法人员遵纪守法,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无不作为或越权行政的情况和违法乱纪行为。( 3′)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16′)

  8.梳理界定、汇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本单位负责实施的以及应当协助其他单位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3′)

  9.区分不同的执法职权类别,科学合理地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程序、标准、时限和责任,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向社会公示;将执法职权分解情况报送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3′)

  10.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4′)

  11.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责任人员,按照责任制进行追究。(6′)

  四、抽象行政行为(12′)

  12.本单位当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抵触,无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内容。(4′)

  13.制定规范性文件经过调研论证和法制机构审核,程序合法。(4′)

  14、每年定期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4′)

  五、具体行政行为(24′)

  15.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相关事项依法公示,依法听证,遵守一次性告知制度、时限制度、一站式服务制度;行使行政许可权符合法定职责、权限、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后,依法履行监管职责。(6′)

  16.实施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建立并落实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有关制度。(6′)

  17.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对象、标准和程序,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不搭车收费,不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6′)

  18.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增强执法文书的说理性;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完整。(6′)

  六、行政执法监督(12′)

  19.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落实专人,按规定要求及时将本单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4′)

  20.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本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及时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按季度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行政处罚统计表。(4′)

  21.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及时办理投诉举报案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方案具体合法、目标明确、措施到位、责任落实、成效明显。(2′)

  22.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制度、抓落实。(2′)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12′)

  23.按照《镇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镇政发〔2006〕90号)的要求,做好本单位内部行政复议工作。(5′)

  24.依法参加涉及本单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维持率、行政诉讼胜诉率达到90%以上;实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达30%以上。(4′)

  25.涉及本单位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裁决得到履行。(3′)

  八、加分情况

  26.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经验和做法或者调研成果被国家或省、市以会议、文件或简报的形式总结推广的,分别加4分、3分和2分(不重复计算);行政执法工作被评为省部级优秀的,加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