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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消耗性材料能否按进料加工办理手续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50:24  浏览:82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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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消耗性材料能否按进料加工办理手续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消耗性材料能否按进料加工办理手续的通知

1991年2月13日,海关总署


(88)署货字第403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发布后,在执行过程中,对进口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消耗性材料能否享受进料加工优惠问题,各关对文件理解不同,掌握不尽一致。为正确执行文件精神,特明确如下:
一、对随进料加工原材料一同进口,直接用于进料加工成品出口,并在加工过程中全部或部分消耗掉,或者物化在成品中、数量合理的石墨电极、石油焦、煤以及染化料、洗涤剂、催化剂、触煤剂等化学物品,按进料加工有关规定予以备案,进口时按比例征税,按核定的耗用量进行监管核销。
二、对单独进口,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消耗性材料。如染化料、洗涤剂、催化剂、触媒剂等化学物品,可按进料加工予以备案,进口时按比例征税。但其加工产品属于海关应征出口税的商品,因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是国内生产的,产品仍按规定征收出口税。
三、对单独进口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消耗性材料,如石墨电极、石油焦、煤等,由于其本身在加工过程中只起加热等一般作用,只能作为一般贸易进口物品办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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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海市市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专项资金以及采购机关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的要求安排的自有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货物,是指各类物品及其附带服务,包括:土地、建筑物、一般设备、办公消耗用品、建筑装饰材料、物资、专用材料、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其他货物。
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拆除、修缮、装饰等类建设项目及其附带服务,包括:建筑物、市政建设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修缮装饰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其他各类工程。
服务,是指除工程以外的其他劳务,包括:印刷出版、专业咨询、工程监理、信息技术及信息管理软件开发设计、维修、保险、会议、租赁、培训等。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方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
(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我市政府采购组织机构包括政府采购领导机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政府采购机关。 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

第六条 北海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我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对我市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统一领导,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政策的协调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 北海市财政局是我市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不参与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1、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2、制定本市政府采购规章制度;
3、编制市级采购机关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4、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拨付政府采购资金;
5、审核集中采购合同;
6、处理本市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7、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第八条 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是北海市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关,负责执行市级年度集中采购计划,主要职责是:1、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集中采购目录;2、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即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活动;3、审查批准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4、审查批准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市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5、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方式;6、受其他采购机关委托,代其组织采购事宜;7、指导非集中采购机关组织政府采购活动;8、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9、办理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宜。

第九条 非集中采购机关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报;负责填报集中采购项目清单及申报集中采购事项;组织实施分散采购活动;负责编报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事务,并将政府采购联络人名单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十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集中采购目录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组织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由非集中采购机关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组织采购除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其它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我市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目录管理,集中采购目录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按年度编制并提交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事务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

第十三条 非集中采购机关之间在实施分散采购时可以组织联合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程序包括:编制和批准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确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并执行采购方式;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和结算等。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或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组成部分。采购机关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报市财政局审核。
非一级预算单位需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表汇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市级政府采购计划,并批复给各采购机关。
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年度政府采购执行和考核的依据。政府采购 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时间、资金支付办法等。其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基本程序:
(一)编制、审批政府采购预算;
(二)编制并批复政府采购计划;
(三)填报《政府采购项目清单》。市直一级预算单位接到市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在30日内组织所属各单位填制已纳入市级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清单》(格式见附件1),审核汇总后,提交市财政局。
一级预算单位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清单》原则上不能指定唯一品牌,特殊情况须经市财政局批准。在一个预算年度内,原则上同一采购机关对同一采购项目不得申报采购两次以上。
每月25号之前报送下一个月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项目清单。
(四)核发采购资金。按本办法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政府采购中心制定采购实施方案,按规定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中心确定采购方案后,采购机关不得更改,特别是不能更改商品的品 牌及规格型号。
采购机关要派专人自始至终参加整个采购活动,负责采购文件的确认,有权参与评标。
(六)确定供应商、集中采购机关对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推荐的供应商候选人进行认真审查,并按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价格高低、采购机关的选择倾向等方面确定供应商。
(七)签订合同及验收工作。确定供应商后,由集中采购机关组织采购机关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完成验收工作。
(八)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申请。采购机关组织验收完成后,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具体操作按本办法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分散采购的操作程序由采购机关按财政部《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采用以下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
(二)邀请招标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
(四)询价采购;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定点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中介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定点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招标或谈判等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限额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工程类:工程预算规模达30万元;
(二)货物类:年内批量或单项采购达10万元;
(三)服务类:采购项目达3万元。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机关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前15个工作日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 限额标准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采购机关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向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间长、费用高,不能达到节省资金的目的;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和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标书、刊登公告或发招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并按规定向市 财政局提交采购合同等有关备案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机关确定,采购机关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限额标准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采购机关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顶目的技术复杂,或者服务性质特殊、采购机关难以拟订详细规格或确定服务特点;
(三)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四)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五)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六)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七)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遵循下 列基本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市政府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成谈判小组作为竞争性谈判的谈判人。 谈判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人应当事先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标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人根据采购需求确定三个以上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四)谈判。在谈判活动中,谈判人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五)谈判文件的修改。在谈判过程中,谈判人对谈判文件有实质件变动的,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定标。 谈判结束后,谈判人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谈判人依据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供应商。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限额标准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采购机关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
(二)价格变化的幅度小。

第二十六条 采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 列基本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 市政府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应当组成不少于3人的询价小组,作为询价采购的询价人,询价人应当就价格构成和定标标准等事项作出统一规定。
(二)确定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向不少于三家的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人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定标。询价人应当根据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限额标准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采购机关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遵守下列基本程序:
(一)确定供应商名单,并掌握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形成文件资料。
(二)准备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说明材料,包括说明书和相关文件。
(三)将上述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审查,经市财 政局批准后,才能进行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未达到第二十条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公务用车维修、加油、保险、大宗印刷、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以及外事接待、各类会议等政府采购项目可实行定点采购。

第三十条 实行定点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
(二)签订定点采购合同,交市财政局备案;
(三)采购机关持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制作的采购凭据(如采购卡)向供应商采购所需货物或服务。

第三十一条 采购机关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第三十二条 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的贷款、赠款进行采购的项目,贷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下,从其约定。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三条 采购机关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以书面合同方式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由采购机关与供应商平等协商约定,但市财政局依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需具备的条款,必须在合同中反映。
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应当由采购机关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也可以由采购机关委托上级预算单位或招标机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但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的责任,包括采购机关负责组织验收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一经确定,采购机关应将合同草案的有关文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收列合同草案7个工作日后如无异议,采购机关方可签订合同。采购机关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的,采购机关应当将变更或终止合同的理由及相应措施书面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机关需另行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经市财政局同意,在不变更合同其他条款的前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的采购合同。但补充的合同涉及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章 验收与付款

第三十八条 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署“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并签署验收人姓名,以证明验收合格与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就验收合格与否产生分歧,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重新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采购机关根据该验收报告裁定验收结果。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三十九条 采购机关按照合同约定需要向供应商付款时,应当按本办法第八章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及有关文件,申请支付。

第八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方式主要有财政直接拨付和分散(授权)拨付两种形式。

第四十一条 财政直接拨付是指市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按规定开设用于政府采购资金的专户(以下统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财政直接拨付具体形式有财政全额直接拨付、财政差额直接拨付和政府采购卡支付方式。
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是指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机关必须先将单位自有资金和经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需要支付资金时,市财政局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预算资金、已经汇集的单位自有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按政府采购拼盘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各方负担的资金比例,分别将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有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卡支付方式,是指采购机关使用选定的代理商业银行单位借记卡支付采购资金的行为。采购卡支付方式适用于采购机关经常性的零星采购项目。

第四十二条 分散(授权)拨付方式,是指在全面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之前,按照现行预算拨款管理体制,由采购机关自行将采购资金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四十三条 市级集中采购项目实行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分散采购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或实行分散(授权)拨付方式的具体项目和范围,由市财政局随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一并下达给一级预算单位。

第四十四条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政府采购资金在不改变单位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的前提下,由市财政局在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后按预算额度将采购资金预留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不再拨给采购机关。

第四十五条 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操作程序:

(一)资金汇集。实行全额支付方式的采购项目,市财政局和采购机关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5个工作日内,依据政府采购计划将应分担的预算资金(包括缴入财政专户和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及采购机关自有资金足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其中已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由采购机关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送一级预算单位确认,报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直接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实行差额支付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机关应当在确保具备支付应分担资金能力的前提下开展采购活动。

(二)支付申请。采购机关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当在合同规定付款日期前,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财政局提交政府采购顶算拨款申请书和有关采购文件。其中,实行差额支付方式,必须 经市财政局确认已先支付单位自有资金和批准留用预算外资金后,方可提出支付预算资金申请。
采购文件主要包括:市财政局批复的采购预算 (计划)、采购合同副本、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采购机关已支付应分担资金的付款凭证、采购发货票、供应商银行账户及市财政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三)支付。市财政局审核采购机关填报的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和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无误后,通知代理银行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给供应商,并由代理银行开具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单(格式见附件3),分别送一级预算单位备查和采购机关记账。
差额支付方式应当遵循先自有资金和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后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和预算资金的顺序执行。因采购机关未能履行支付申请程序或支付应负担的付款义务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全部由采购机关承担。

第四十六条 属于财政直接拨付范围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第四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于履约时间较长或采购资金量较大或分期分批支付的项目,可以要求采购机关制定资金划拨计划,将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分期分批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四十八条 采购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采购资金增加时,增加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和采购机关按事先确定的各自应负担的比例补足。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的项目,应当将增加的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四十九条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节约的预算资金原则上留在银行国库,用于平衡预算。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按各自负担比例原渠道划还采购机关。

第五十条 实行分散(授权)拨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拨款事宜,由一级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安排编制分月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经审核无误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原则上由市财政局按有关程序全额作为收入缴入国库。

第五十二条 采购机关要加强政府采购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工作。根据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单,认真做好有关财务会计记帐工作。

第九章 财务处理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单是政府采购财政预算拨款和财政专户拨款的凭证.采购机关据此做账务处理凭证;供应商开具的发票,送采购机关作为账务处理凭证。

第五十四条 年终,采购机关应将政府采购支出与本单位的经费支出合并向财政部门编报决算。

第五十五条 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由市财政局根据暂行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市财政局和一级预算单位要建立经常性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制度。除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项目作为每年专项审计检查内容外,市财政局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其他采购活动进行审计检查。
被监督检查的采购机关和中介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采购机关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审意见 一级预算单位要加强系统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五十八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九条 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其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监察部门要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六十条 供应商对采购机关政府采购范围、方式、文件内容、说明及合同变更或补充等有疑问的,可以向市财政局提出质询或投诉。市财政局对此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六十一条 采购机关应当对每项采购活动作出记录并保存两年。采购记录应当接受市财政局的检查。采购记录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和资金构成以及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选择采购方式的原因;
(四)邀请或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和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第六十二条 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六十三条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 对财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一县三区政府采购事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清单

2、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申请书

3、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单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共青团中央常委扩大会议纪要》、《共青团中央近期工作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共青团中央常委扩大会议纪要》、《共青团中央近期工作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六月十七日共青团中央召开常委扩大会议,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在接见首都戒严部队军以上干部时的重要讲话,回顾总结两个月来的工作,研究部署全团的任务。现将《共青团中央常委扩大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望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共青团中央近期工作情况的通报》一并送你们参阅。

  各地贯彻这次会议的情况及两个月来的工作情况,望及时报告。

 

共青团中央常委扩大会议纪要

  六月十七日,共青团中央在北京召开了常委扩大会议。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团中央在京常委十八人,在京的几个省级团委、团中央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二十一人。团中央常委七人因事因病请假。正在生病的团中央第一书记宋德福委托书记处书记刘延东主持了这次会议。

  会议开始时,团中央书记处书记李源潮传达了邓小平同志六月九日在接见首都戒严部队军以上干部时的重要讲话;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张宝顺通报了团中央及各省级团委两个月来为稳定局势、制止动乱,平息暴乱所做的工作。团中央书记处书记李克强、洛桑、刘奇葆、冯军出席了会议。

  刘延东同志就学习邓小平同志讲话和当前团的工作任务两个问题作了讲话。

  与会同志围绕会议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同志们一致认为,邓小平同志的讲话高屋建瓴地分析了发生在首都北京的反革命暴乱的根源和历史必然性,指出了这场暴乱的性质和危害,同时总结了十年来我们工作中的教训,指明了今后党和国家的前进方向,不仅对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统一思想,团结奋斗,夺取平息反革命暴乱的彻底胜利,具有重大的意义,而且对全国人民和青年满怀信心地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也是一个巨大的鼓舞。

  同志们深切地感到,发生在北京的反革命暴乱和其它一些地方的动乱,之所以能迅速得以平息,关键是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准确地把握了斗争方向,提出了正确的指导方针;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不失时机地采取了正确的决策和果断的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戒严部队、武警部队指战员和公安干警,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会议认为,在这场严肃的政治斗争中,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干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发挥党的助手作用,发挥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的桥梁纽带作用,经受了严峻的锻炼和考验。

  会议认为,目前,平息发生在北京的反革命暴乱的斗争已经取得了重大胜利,其它一些地方制止动乱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全国局势正逐步趋于稳定。但是,要夺取这场斗争的彻底胜利,完全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学习秩序和生活秩序,还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因此,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作为党的助手的共青团组织,中心任务就是通过认真学习领会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为稳定局势所采取的重大决策,努力为稳定局势,发展生产,维护安定团结,推进改革和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为此,全团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第一,要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讲话

  认真学习领会邓小平同志讲话精神,既是当前全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我们全团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团组织,一定要把学好邓小平同志讲话的工作抓紧抓好。县以上团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讨论,认真领会邓小平同志讲话的精神实质,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动本单位的学习。根据目前团员青年的思想实际,各地要重点抓好三个问题:一是要通过学习,使广大团员青年认清这场斗争的性质。就目前总的情况来说,广大青年是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制度的,他们对这场斗争的性质是有清醒认识的。但是,也有一些团员青年,特别是一些青年学生和青年知识分子,由于对情况缺乏全面的了解,在思想上存在着模糊认识。因此,要通过学习,帮助他们明辨事实真象,使他们真正认识到,事件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学潮到动乱再到暴乱的过程,后来的结果确实走向了广大青年学生愿望的反面。极少数人制造动乱,到后来在北京发展为反革命暴乱,其实质就是要推翻共产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我们同他们的斗争,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与命运。二是通过学习,使广大团员青年认清这场动乱的危害,坚信党中央、国务院采取的各项重大决策的正确性。这场风波持续时间长,波及面宽,给党和国家带来了重大的损失,为了有效地制止动乱,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采取了果断措施,稳定了局势,挽救了党和国家,这是完全正确的。三是要通过学习,使广大团员青年坚定信心,不断深化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在本世纪内实现翻两番的奋斗目标的认识,继续踊跃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自觉为中华腾飞贡献聪明才智和力量。

  总之,要通过认真学习,帮助团员青年澄清误解,稳定情绪,提高认识,把思想真正统一到邓小平同志的讲话精神上来。

  第二,要动员和引导广大团员青年为稳定局势,发展生产做出扎扎实实的贡献

  各级团组织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局势的一系列措施和号令,引导和带领广大团员青年站到稳定局势、制止动乱斗争的前列,坚决同危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打、砸、抢、烧犯罪行为作斗争;不信谣、不传谣,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积极开展拥军活动,认真学习解放军英勇顽强的革命精神和爱党爱国爱民的优秀品质,在恢复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学习秩序和生活秩序的斗争中发挥积极作用。

  发生动乱以来,各行各业广大团员青年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号召,从大局出发,始终坚守岗位,忠于职守,积极工作,英勇劳动,表现了很高的政治觉悟和主人翁精神。但是也应看到,由于极少数人制造的动乱和反革命暴乱,给我国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建设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把这些损失夺回来,我们要求各级团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有关指示、号令,动员组织各条战线和各行各业的广大团员青年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在各自的岗位上艰苦创业,努力工作,不断创造新的业绩,以实际行动拥护党中央的决策。工交战线的团组织要继续开展“双增双节”活动和青工技术比武活动,不断巩固、深化“五小”成果,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社会有效供给发挥积极作用;财贸战线的团组织要继续抓好文明经营示范活动,不断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为促进生产、保障生活不懈努力;农业战线的团组织要继续带领团员青年搞好抗灾保产,完成“三夏任务”,为争取今年农业好收成做出应有的贡献,同时抓好实用技术培训,培养“星火带头人”活动,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学校团组织要密切配合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部门,努力引导和说服学生尽快返校复课,激励广大学生为成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发愤学习;其它战线、行业的团组织,也要从党和人民利益的高度出发,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做好本职工作,为推动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要进一步加强团的思想教育工作

  邓小平同志在讲话中指出:“我对外国人讲,十年最大的失误是教育,我主要是讲思想政治教育”。这实际上为我们加强团的思想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创造了条件。当前,我们一定要抓住这个时机,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把青年思想教育工作向前推进一步。当前加强团的思想政治教育,要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主线,具体可以考虑从这样四个方面来进行:一是旗帜鲜明地进行制止动乱、平息暴乱、稳定局势的教育,引导团员青年认清,改革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任何动乱和不安定,都会给改革和建设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从而自觉地积极地为保卫城市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努力奋斗。二是深入持久地进行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引导团员青年认清,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基础薄弱的大国进行改革和现代化建设,除共产党外,没有任何政治力量能够担负起这个历史使命。没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作保证,不推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我们国家的繁荣和进步都将成为泡影。三是不失时机地进行法制和纪律教育,引导团员青年认清,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组织纪律性,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保证。社会生活中反映出来的各种重大问题,都只有在民主和法制的轨道上才能得到妥善解决。当前,在法制教育和纪律教育中,我们要严明团的纪律,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那些策划、组织和领导反革命暴乱的人,对于那些搞打砸抢烧杀的犯罪分子,是团员的,一经查实,应予开除团籍。四是扎扎实实地进行艰苦创业的教育,引导团员青年认清,实现我们发展战略的“三部曲”,是一项艰巨、宏伟的历史性任务,需要一代一代的青年矢志不渝、艰苦奋斗,在平凡的工作中争创不平凡的成绩,用自己的辛勤劳动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要坚持说服、教育、疏导的方针,注意改进方式方法,要实行开放式教育,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青年报刊的导向作用。青年报刊要坚定不移地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积极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进一步揭露反革命暴乱分子的罪行,为提高青年认识,鼓舞青年斗志,引导青年健康成长做出积极贡献。各地在加强团的思想教育的实践中,也要注意继承和运用传统有效的形式和方法,比如结合重大节日,开展爱党、爱国、爱军活动,把前面提到的四个方面的教育内容进一步具体化,等等,都是可行的。这样,团的思想教育才会收到良好的效果。

  第四,要抓好团委领导机关的自身建设

  在这次动乱和反革命暴乱中,面对严峻的形势和复杂的情况,各级共青团组织坚定不移地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积极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深入第一线,尽职尽责、尽心尽力地开展工作,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充分肯定。在夺取制止动乱、平息暴乱彻底胜利的斗争中,要再接再厉,继续努力做好工作。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干部,一定要进一步加强思想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一切工作都要向党负责,向共青团事业负责,向团员青年负责,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和模范带头作用。团委机关的所有干部,要在这场斗争中接受考验和考察,必须遵守党、团纪律,以积极的态度贯彻落实好中央的精神,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不含糊,不动摇,在政治上、行动上坚定地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同时,也要注意发挥共青团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的桥梁纽带作用、青年利益的社会代表作用,密切联系青年,通过正常的民主程序,反映广大团员青年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疏通对话渠道,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这样,才能最广泛地把青年紧紧地团结在党的周围。

  鉴于目前的特殊情况,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要组织力量,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并采取切实措施,指导和帮助大专院校团委、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希望各级学联、学生会组织坚决支持各地政府关于取缔“高自联”等非法组织的法令,把巩固、恢复自身的组织机制当作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

  会议指出,以上四个方面的工作,是针对当前的情况从总体上提出来的,各地要结合当地党委的具体部署和要求,贯彻落实。团的体制改革和其它常项工作,也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并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会议强调,这场严肃的政治斗争,对共青团来说,是一次新的锻炼和考验。全团各级组织、广大团干部和共青团员,一定要以邓小平同志的讲话为指针,统一思想,坚定信心,积极工作,为保卫革命、建设和改革成果,为巩固和发展团的各项工作做出新的贡献。

 

 

共青团中央近期工作情况的通报

  最近,团中央书记处认真学习了邓小平同志和中央其他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结合实际,回顾了两个月来从学潮到动乱以至在北京发生反革命暴乱的过程,总结了最近一个时期团中央和全团的工作,认为在这场严肃的政治斗争中,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干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决策,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发挥党的助手作用,发挥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的桥梁纽带作用。经受了严峻的考验和锻炼。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从4月16日到5月19日即首都部分地区实行戒严之前这段时间里,团中央书记处高度重视,集体值班,遵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1)4月22日以前,团中央书记处几次以电话和书面形式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团组织要主动协助党委组织好胡耀邦同志的悼念活动。对于偏离中央精神,影响悼念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行,团组织要积极协助党委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引导广大青年共同维护好胡耀邦同志治丧期间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学习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

  (2)主动了解情况,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为了及时向中央反映情况,我们从机关抽调了几十名骨干,分别深入到一些重点院校了解学生情况,进行疏导工作,并与各省级团委保持热线联系,同时在知识界、教育界召开座谈会。所了解情况均及时向中央及有关部门通报。

  (3)4月26日书记处分别召开全系统局级干部会议和机关全体党员会议,传达了邓小平同志关于动乱的讲话以及4月24日政治局常委碰头会的内容,并就学习贯彻提出意见。

  (4)人民日报4月26日社论发表的当天,我们发出电报通知,要求全团认真学习,指出这篇社论很重要,传达了党中央的重要精神。号召广大团员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行动起来,同一切制造动乱、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作坚决的斗争,自觉维护安定团结、改革开放和四化建设的大局。

  (5)多层次疏通渠道,积极组织协商对话。为了稳定学生情绪,平稳局势,争取大多数学生对改革和建设的理解和支持,我们较早向中央提出了有关建议。我们还设立了全国学联接待处,多方面收集学生的意见和建议。我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多次参加对话活动。以全国学联、北京市学联名义出面组织的4月29日和以北京市学联名义出面组织的5月15日座谈对话会,对争取社会舆论,稳定市民情绪起了较好的作用。

  (6)指导和支持基层开展工作。在学潮初期,不少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由于积极工作,首先受到围攻和冲击。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多次派干部深入学校,鼓励学生干部坚守岗位。4月21日出现了以首都高校学生自治会名义署名的大字报。对此,团中央迅速作出反应,态度明朗,向各地发出电报通知,坚决不承认非法组织“高自联”,并及时建议,重视和加固高校学生会这个缓冲层,对不合法组织,学校和政府部门应不予注册登记,并在适当时候公开宣布不予承认。针对少数中小学生上街声援的情况,全国少工委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少先队不要组织少先队员上街游行。

  (7)动员和劝导学生停止绝食,尽快复课。在一些学生开始绝食的情况下,为了不使事态进一步恶化,团中央从缓解情绪出发,及时发出紧急呼吁书和致绝食同学的一封信,希望学生从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出发停止绝食。为避免绝食学生死亡,我们积极敦促红十字会等出面做工作,并组织机关部分同志为绝食学生送过萄萄糖和饮料等。

  (8)稳定机关,加强领导。前一段情况比较复杂,当时事态对中央、国家机关都有不同程度的冲击,团中央也受到一些影响,机关门前游行示威队伍不断。书记处加强领导,正确分析和判断形势,团结一致,认识统一,多次召开领导干部会议,并对全体机关干部和党员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机关少数参加声援活动的同志,书记处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和劝阻工作。五月十七日,团中央第一书记宋德福同志在劝阻少数人上街游行时当场病倒。书记处的同志顶住了干扰和压力,在原则问题上没有让步,结果机关大多数同志没有参加声援游行,坚持正常工作。在整个事态发展过程中,团中央向中央的请示报告没有中断,同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的联系没有中断,机关的日常工作没有中断。

 



  从5月19日即首都部分地区实行戒严后到6月2日即发生反革命暴乱之前的这段时间里,团中央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制止社会动乱的重要决策,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认真学习李鹏、杨尚昆等同志的重要讲话。从5月20日截止到6月2日,书记处先后召开了10次会议,召集团中央在家书记、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及机关处以上干部和党员干部,传达、学习、讨论了中央的有关精神,着重贯彻了李鹏、杨尚昆同志5月19日在首都党政军干部大会上的讲话和中央四位领导同志5月22日的讲话,并向中央报告了学习情况。大家表示,坚决拥护党中央、国务院所做出的重要决定,一致认为:在这样一个严峻的时刻,共青团组织和广大团干部必须与党同心同德,同舟共济,在政治上、行动上保持一致。这不但关系着共青团的发展,而且关系着整个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在这样一个大是大非问题面前,必须政治坚定,不能有丝毫的怀疑和动摇。

  (2)强化纪律,严格要求。团中央是全团最高领导机关,团中央干部的态度和工作如何,对全团影响极大。5月17日以来,书记处多次强调,每个机关干部、党员、职工必须做到:一、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过程中,不准上街游行、声援、围观。二、机关全体同志都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听信和传播小道消息。三、不准在机关大楼悬挂和张贴不利于安定团结的标语。四、无论任何人,有不同意见,可以继续反映,但行动上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以团中央的名义或团中央机关干部的身份发表与中央精神不一致的言论,如不听劝阻,一定要这样做,必须首先辞职。戒严令后,机关仍有十几位同志未听劝阻上街游行。应当指出机关少数同志声援游行,完全是个人行动,不能代表团中央。由于书记处态度坚决,自传达了中央四位领导同志的讲话之后,机关干部再没有参加声援活动。

  (3)及时调整部署了全团工作。根据当时的形势,书记处及时调整了工作部署,推迟了原计划中的一些会议和活动,保证全团集中力量贯彻中央的决策。5月23日和29日,团中央两次就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向全团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团组织协助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外地赴京同学的劝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外地学生继续来京声援和请愿,坚决维护首都秩序。要求各级团组织旗帜鲜明地拥护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维护社会稳定。要求广大团干部和团员要认真学习李鹏、杨尚昆同志的重要讲话,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认清当前形势,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在维护正常的生产、学习、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6月3日至4日,在首都发生了反革命暴乱。在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紧要关头,团中央坚决拥护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平息反革命暴乱的果断决策,在这场斗争中做了大量的工作。

  (1)6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告全体共产党员和全国人民书》发表后,我们立即组织书记处全体成员认真学习讨论,同时,传达了中直和国家机关工委负责同志关于平息首都反革命暴乱的情况通报。大家一致认为: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果断作出正确决策,代表了全党、全国人民和广大青年的根本利益。各级团组织和广团员、青年应当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投入到这场斗争中去,为保卫改革和建设成果,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与此同时,我们还按照中直工委的要求,召开了团中央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和机关处以上干部会议,对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告全体共产党员和全国人民书》作了具体部署。

  (2)6月7日和8日,书记处先后两次召开会议,学习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电报和中纪委的通知,研究了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我们下发了《关于在确保城市安全和稳定中发挥团组织作用的通知》,要求各地的团组织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在保护城市安全和稳定局势中努力做好工作。

  (3)6月9日,我们召开了书记处会议,研究起草了《共青团中央致各级团组织和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并于次日下发各地。信中对各级团组织和共青团员提出了四条具体要求:一是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告全体共产党员和全国人民书》,坚决贯彻中央稳定局势的各项指示和号令。二是旗帜鲜明地同危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打、砸、抢、烧、杀等不法行为作坚决斗争。三是发扬主人翁精神,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四是积极进行正面疏导,做好思想工作,在恢复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生活秩序和教学秩序中发挥共青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4)我们就学习讨论《中共中央、国务院告全体共产党员和全国人民书》的情况,向党中央写了专题报告。一致认为:6月3日至4日发生在首都的反革命暴乱是极少数人阴谋策划的,他们的目的是要打倒共产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大家一致拥护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为平息这场反革命暴乱所采取的果断措施。决心坚定不移地站到斗争前列,为保卫革命、建设和改革成果做出积极的贡献。报告内容通过电视新闻通报全团。

  (5)邓小平同志在接见首都戒严部队军以上干部时的重要讲话发表后,书记处先后三次召开会议,认真学习讨论小平同志的讲话,并就学习贯彻小平同志的讲话提出了三条具体意见:一是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迅速将小平同志的讲话传达到全体党员中去。二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吃透讲话的精神。三是要结合实际。制订计划,边工作,边学习,解决干部职工中存在的一些认识问题,把思想统一到小平同志讲话的精神上来,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6月13日,我们召开了机关和全系统的干部和党员大会,迅速传达了《邓小平同志在接见首都戒严部队军以上干部时的讲话》。6月14日,我们还组织在京的全国青联主席、副主席认真学习了小平同志的讲话,深刻认识这场反革命暴乱的起因、性质和中央采取的方针,统一大家的思想认识。

  (6)6月12日,以全国学联负责人名义就取缔非法组织“高校学生自治联合会”一事发表谈话,明确表示,坚决拥护和支持取缔北京“高自联”等非法组织。强烈要求有关地方政府尽快明令取缔当地仿效成立的“高自联”。敦促“高自联”及其所属的“学生自治会”应立即停止一切形式的活动,自动解散。

  (7)6月14日,我们在书记处办公会议上研究确定,于6月17日召开团中央在京常委扩大会,进一步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在接见首都戒严部队军以上干部时的讲话》精神。

  (8)6月16日,为了贯彻党中央提出的在人民中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育的要求,全国少工委发出通知,号召在少先队员中广泛开展“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热爱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教育活动。

  (9)在深入学习小平同志讲话的同时,我们还积极开展了慰问和接待首都戒严部队的工作。6月6日,根据崇文区政府的通知,准备接待首都戒严部队。书记处当即作了认真研究和布置,成立了接待小组,随时准备接待戒严部队。6月12日至14日,团中央书记处先后三次看望了戒严部队和部分伤员,送了慰问品,转达了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干部、团员、青年对他们的衷心慰问和崇高敬意。



  根据我们了解到的情况,近一个时期来,全国各地团组织认真传达学习邓小平同志在接见戒严部队军以上干部时的重要讲话,学习李鹏、杨尚昆等中央领导同志及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重要讲话,坚决拥护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采取果断措施平息反革命暴乱的英明决策,纷纷表示要坚定不移地做好党的助手,并在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的前提下,落实团中央的具体要求,组织动员广大团干部和团员青年在确保城市安全、稳定当前局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重视学习。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先后召开常委会、书记办公会及全体机关干部大会,认真组织学习了小平同志的讲话,学习了李鹏、杨尚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和《党中央、国务院告全体共产党员和全国人民书》以及《团中央致全国各级团组织和共青团员的公开信》等。引导大家明辨是非,了解这场暴乱的性质,起因和严重后果,把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精神上来,统一到小平同志的讲话精神上来。

  (2)主动工作。许多地方的团组织根据当地情况和党政部门的要求,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北京发生反革命暴乱的事实真相方面,在劝导学生返校复课方面,在解青年之疑、释青年之难方面,在保卫城市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主动做了大量工作,受到了党和人民的好评。

  (3)多做贡献。许多地方团组织积极鼓励和引导广大团员青年顾全大局,坚守工作岗位,为稳定社会局势、推进改革和建设的发展多做贡献。许多城市和企业的团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活动,坚决抵制动乱,全力以赴地夺回暴乱所造成的损失,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有关各地和直属单位工作的情况,正在总结、综合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