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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2:37:24  浏览:86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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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我省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文化经济政策作以下规定:
一、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为引导和调控我省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各类营业性歌厅、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征收及其管理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营业税时一并征收。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省级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
设。
三、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
为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非经营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一)对重点文艺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制度
为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增强调控能力,保证重点需要,规范资金管理,要建立健全省级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度,保证专项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其来源是:全省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省财政安排用于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存款利息和借
款收取的资金占用费;省级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入支出预算的专项资金;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九五”期间,我省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94〕财税字第089号)中规定的7类出版物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对以下出版物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5、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6、少数民族文字报纸和刊物。
对我省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199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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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社区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社区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十月十一日至十五日,我部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了全国城市社区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总结交流了两年来城市社区服务工作的基本经验,研究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社区服务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这次会议对于推进城市社区服务工作,进一步深化城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具有
重要意义。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全国城市社区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1989年10月15日)
全国城市社区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于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一日至十五日在杭州市召开。来自全国四十一个城市民政局和九个省民政厅城福处以及有关市、区、街道的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会议的任务是,总结和交流一九八七年全国城市社区服务工作座谈会以来社区服务工作的经验,研究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社区服务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探索进一步深化城市民政工作改革。张德江副部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社会福利司江亦曼司长在会上作了题为“坚持改革、努力开拓,进一步推动社区服务的发展”的工作报告。杭州等十三个城市的代表在会上交流了经验。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这次会议是续一九八七年“武汉会议”之后,社区服务工作的又一次重要会议,对于今后推进社区服务工作,进一步深化城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两年来城市社区服务工作的基本情况
“武汉会议”以来,城市社区服务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社区服务在全国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广泛开展。北京、上海、天津、武汉、杭州、大连、沈阳、南京等一批城市,社区服务发展迅速,效果显著。兰州、银川、西安、昆明、贵阳、呼和浩特等边远城市,积
极开展社区服务试点,也取得了成效。社区服务工作开展较好的城市的共同特点:一是民政部门指导思想明确,工作主动,方法得当。二是工作有规划、有步骤、有目标。三是社区服务的基层协调组织、服务设施和服务队伍逐步配套,开始实现以服务养服务。四是一批区、街道(镇)初步实
现了服务的系列化、网络化。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两年来各地依靠社会力量,因地制宜兴建了一批小型分散多样的社区福利服务设施。据不完全统计,一九八八年各类社区服务设施已达69600 余个。其中街(镇)福利院、老人公寓、托老所约4100余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16500余个,残疾人活动设施1200余? 觯癫∪斯ち普尽⒉屑捕耐兴?社区康复诊所等各类社区康复设施3500余个。各类便民利民服务网点已发展到十几万个。各级民政部门还兴建了一批新型福利服务设施。区、街(镇)社区服务中心、心理咨询辅导服务设施以及老人庇护所等设施的兴建,标志着社区服务设施的发展进
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在两年来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实践中,我们进一步充实、丰富了开展社区服务的基本经验,初步形成了推进社区服务的基本方法。
两年来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基本经验是:
——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拓宽民政工作领域,充分发挥社会稳定机制的作用;
——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办,依靠基层,动员社会力量,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兴办社会福利服务事业;
——实事求是,以实为本,分类指导,循序发展;
——运用社会化管理的工作方法,实行广泛的社会合作,以较少的投放取得较高的效益。
推进社区服务的基本方法是:试点起步,规划入手,理顺关系,完善机构、建立队伍,兴建设施,抓好管理,立足民政,面向社会服务。
两年来,社区服务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初步扭转了政府包办社会福利的局面,促进了城市基层民政工作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同时,为今后全面推广社区服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各级党政部门的领导、社会的支持分不开的,是与各级民政干部和
基层广大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同志辛勤工作分不开的。特别要指出的是,各级党委和政府普遍重视社区服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有力地推动了社区服务工作的发展。大连、北京、杭州、兰州、吉林、沙市、益阳等市政府都制定或批转了民政局制定的全市社区服务发展规划,把社区服
务列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目标中,作为城区工作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许多城市建立了由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社区服务协调组织,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社区服务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目前还存在着发展不平衡、关系没有完全理顺、有关政策法规不完善和理论研究比较薄弱等问题,有待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解决。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区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
会议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社区服务的指导思想是:统筹规划,形成体系,讲求实效,稳步发展。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社会稳定机制作用,不失时机地在全国城市全面推广和普及社区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城市可逐步向集镇延伸。争取在三、五年内,大中城市中有
三分之一的城市由政府制定或批转民政部门制定的社区服务发展规划;有50%以上的街道实现以老年人、残疾人、 烈军属等为主要对象的系列化服务,形成较完善的工作体系。中小城市和边远城市也要制定社区服务的近中期发展规划,有30%以上的街道实现服务的系列化。为完成上述任务? ?必须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两年来社区服务的实践表明,开展社区服务是社会福利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方向;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基层社会管理的有效形式,促进了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密切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弘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好形式;是调节各种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对于发挥民政部门整体效益,推动城市民政工作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自觉性,要把社区服务作为城市民政工作深化改革的主
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
(二)认真抓好规划工作,推动社区服务有计划、按步骤、有目标地全面开展。制定发展规划,有利于统一认识,统一行动,理顺关系,加强宏观指导;有利于实行目标管理,减少盲目性,增强自觉性,改善工作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通过试点和调查
研究,在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服务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社会发展的目标体系中。要把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居委会工作的内容之一。
(三)继续因地制宜地兴建各类社区服务设施。要以必要的福利服务设施为依托,结合传统的群众性的社会互助活动,开展广泛的服务,使社区服务具有持久性,规范性。在社区服务设施较少的地区,要通过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争取城建、房管部门的支持,进一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
,多渠道、多形式解决场地、资金等问题,逐步兴建一批群众迫切需要的服务设施。
(四)切实抓好社区服务的队伍建设。要以街道和居委会干部为核心,发动组织社会各方面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形成一支专职、兼职、义务服务相结合的宏大的社区服务队伍。既要发扬群众性义务服务的优良传统,又要建立新型的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推广“社区服务志愿者协会
”“志愿者小组”等群众性的自我服务组织形成。
(五)抓好管理,逐步实现以服务养服务。要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服务项目,采取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收支相抵,略有结余,保证开展服务的必要开支,促进社区服务的稳步发展。
(六)积极探索新的服务领域、服务形式。要积极探索党的十三大提出的“逐步实现公共福利社会化”的途径,通过各种形式的联片共建,开展属地化服务;探索开展社区康复服务,提高老年人、残疾人的身心健康水平;探索开展对老年人、残疾人等对象的庇护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
益;探索开展社区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养老保险服务,减轻国家负担,造福于伤残者;探索开展心理咨询辅导服务,积极排除人们因各种原因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心理障碍和思想问题。
三、开展社区服务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作用,实行广泛的社会合作。在社区服务工作中,各级民政部门除了演好自己的角色外,要进一步争取政府支持,理顺关系,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中坚作用,发挥倡导、宣传、协调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协同行动,共同搞好社区服务工作。


(二)要立足本职,面向社会。在社区服务中,民政部门首先要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把老年人、残疾人、烈军属、困难户的工作搞好了,民政工作就落到了实处。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延伸,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服务,解决他们生活中的诸多不便,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三)要坚持讲求实效,多办实事的原则。从群众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入手,实实在在地为居民兴办福利,提供服务。
(四)各地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必要的政策法规,运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调节手段,为社区服务的巩固和发展提供保证。
会议认为,社区服务是一项前途广阔的工作,还需不断的发展。只要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采取分类指导的工作方法,充分运用已经取得的经验,切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坚持改革,努力开拓,就一定能够推动社区服务的蓬勃发展。



1989年12月4日

关于支持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支持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2〕82号



各保监局:

  汽车生产、销售、维修和运输等相关企业(以下称“汽车企业”)兼业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在促进保险业务增长,扩大保险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汽车企业兼业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管理混乱、专业能力低下、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问题日渐突出。粗放的兼业代理经营模式不适应保险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要求,迫切需要从体制机制上进行改革。推动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有利于促进汽车保险中介服务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规范市场秩序,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现就支持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支持汽车企业,出资设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或者与已经设立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合作,由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统筹开展汽车保险业务。公司名称可以包含“汽车保险销售”、“汽车保险代理”或者“汽车保险经纪”字样。

  二、汽车企业设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保监会其他相关规定要求。

  三、汽车企业设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经营区域超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应按规定向注册地保监局提出申请,同时将相关材料抄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将统一协调指导有关保监局,做好原兼业代理机构转制为专业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服务网点相关行政许可事宜。

  四、汽车企业设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分公司或者营业部,负责该区域经营管理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设有2家或者2家以上分公司或营业部,应当指定一家分公司或营业部负责该区域经营管理工作。

  五、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依托汽车企业经营场所开展业务的,应当取得保险监管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许可证。依托汽车企业经营场所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可以由汽车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或者其他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兼任。上述经营场所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每个营业场所应当至少有一名专职人员负责保险代理业务。

  六、在汽车企业兼业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向专业化转制过程中,相关专业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要加强对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的管理,特别要加大对服务网点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合规意识的培训力度,使其尽快适应专业化、规范化要求。

  七、汽车企业与已经设立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合作从事汽车保险业务的,应当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各保监局应当继续对兼业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汽车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对管理混乱,服务不规范,专业素质不高,与保险公司财务业务关系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的,可以限制代理保险公司的家数和代理险种范围,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各保监局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辖区支持汽车保险代理专业化经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中国保监会将定期通报。



                           中国保监会

                            201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