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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50:03  浏览:95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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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

交通部


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
1992年1月9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案卷质量,以达到档案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交通部、国家档案局《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档的文件,文书材料按年度立卷,科技文件材料按工程项目、科研课题、产品及设备型号立卷。各单位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都要按照文件材料立卷归档要求分别立卷归档。
第三条 交通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有关领导,应加强对本单位文件材料立卷工作的领导。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立卷归档具体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立卷单位与平时归卷
第四条 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坚持文书部门或由或业务部门立卷制度。交通部机关的文书立卷工作,分别由各司、局办公室(综合处)负责。交通部党组的文书立卷工作,由办公厅负责。部属单位及双重领导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的文件材料立卷工作,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负责。科技文件材料的整理立卷工作,应由工程、科研和其他技术项目承办人员负责。声像资料由声像资料形成单位负责。所有负责立卷工作的单位,均应根据工作量的多少,配备专职或兼职立卷人员。
第五条 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对处理完毕或者领导批存的文件材料,由文书立卷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管。对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文件,应及时提供利用,并在临时借用文件登记表上登记,归还时注销。
第六条 各单位(或部门)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及当年工作任务,拟制简明确切的“案卷类目”,并编条款号。
第七条 承办人员应将处理完毕或经领导批存的文件材料,在七天内收集齐全,加以整理,送本单位(或部门)立卷人员归卷。

第三章 立卷人员职责
第八条 立卷人员职责
一、按照部颁案卷质量标准要求,做好立卷归档。
二、认真执行平时归卷制度。根据本单位业务范围和当年工作任务,编制平时归卷使用的“案卷类目”,将处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及时收集归类,集中统一保管。对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核对准确,加以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卷、册、袋、盒)。

第四章 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第九条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按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十条 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十六至五十年左右)和短期(十五年以下,含十五年)三种。
一、凡是记述和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及科学研究等工作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应列为永久保管。
二、凡是反映本单位一般活动的,在相当长时期内对本单位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应列为长期保管。
三、凡是在较短时期内本单位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应列为短期保管。
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及设备文件材料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实物的实际使用寿命。
第十一条 文件材料保管期限的计算,文书文件材料应从案卷所属年度、科技文件材料应从归档以后(如一个项目分批归档,则从最后一批归档后)的下一年一月一日算起。

第五章 立 卷
第十二条 文书文件材料立卷,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过程、因果和特点,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别不同价值,分类立卷。要灵活运用问题(指文件内容所反映的问题)、作者、时间、名称、通讯者、地区六个特征进行立卷。为便于查找利用,多数案卷应以问题为主结合其他特征立卷。文电应合一立卷。
第十三条 文书案卷的卷皮格式、案卷题名、卷内文件目录及备考表的样式及填写内容要求如下:
一、文书案卷采用的卷皮尺寸为300mm×220mm或280mm×210mm。
二、案卷封面项目包括:全宗名称、单位名称、案卷题名、年度、保管期限、页数、分类卷号、保管卷号、档号。
案卷背面注有交通部办公厅档案处监制。
三、卷内文件目录尺寸采用国内通用16开型(即260mm×185mm)或国际标准A4型(即297mm×210mm),卷内文件目录包括首页和二页。
四、卷内备考表。
五、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均应是:案卷封面一卷内文件目录—文件材料—备考表—封底。
第十四条 文书档案卷内文件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
一、密切联系的文件,批复、批示(包括在请示、报告原件上批复、批示的影印件)在前,请示、报告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转发件在前,被转发件在后;重要法规性文件历次修改稿依次排列在定稿之后;非诉讼案件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
二、几个地区的文件组成的案卷,先分地区,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三、由几个制发单位的文件组成的案卷,先分制发机关,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四、性质相同或相近的问题或案件组成的案卷,卷内文件的排列先按问题或案件分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五、其他文件材料按重要程度排列。
第十五条 所有本单位发出文件的定稿,文书处理手续必须完备。
复印后加盖原印章的文件,具有档案凭证作用;一般情况下,复印的文件,不作为档案保管(复印件作为正文附件的除外)。电传文件不宜长期保存,应复印归档,并加以说明。
第十六条 凡是在本单位刊物登载公布,不另行文的文件定稿,应由文件的主办单位将定稿和刊物一并立卷。刊物的编辑出版部门,可以立卷归档刊物后面的卷内备考表内说明定稿由某某处、室归档。几个单位的联合发文,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将定稿及其有关文件立卷归档,参与办理的单位只存印件。会议文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总结、统计报表、决算等,应放在内容针对的年度立卷;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入复文年度立卷,也可以放在批复问题的针对或生效年度立卷;请示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度立卷;长远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两年以上的总结,放在总结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立卷;有的问题或案件要跨过数年才能结束的文件,应分阶段立卷归档,确实分不开的,可以归入问题解决或案件结束年立卷;法规性的文件应放在公布或批准生效年立卷;学年年度文件,应放在学年针对年度立卷。
第十八条 科技文件材料的立卷,应由项目承办人员负责将所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核对准确,按照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一个独立完整的工程项目,科研课题及设备仪器,根据其文件数量,加以系统整理,可以组成一个或若干个保管单位(卷、册、袋、盒)。
第十九条 科技档案案卷的构成办法如下:
一、组卷要求
1.产品、设备仪器、科研课题、基建项目按其部件,结构、阶段等分别组卷。
2.与产品、设备仪器、科研课题、基建项目关系密切的管理性文件,应列入产品、设备仪器、科研课题、基建项目类中组卷。
3.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反映生产、科研、基建和有关管理活动的真实内容。设计更改通知单需随图立卷归档。
二、案卷排列
1.基建工程按依据性材料、基础性材料、工程设计(含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等排列。
2.科研课题按准备阶段、研究实验阶段、总结鉴定阶段、成果申报奖励和推广应用等时间阶段排列。
3.设备按依据性材料、设备开箱验收、设备安装调试、设备运行维修、随机图样等排列。随机图样也可单独组卷。
4.产品按设计(含初步设计、技术设计)、试制、小批量生产试制、批量生产、产品创优等工作程序排列,也可以按其产品系列、结构(部件或组件)排列。
5.管理性科技文件材料按问题、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
6.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排列要求文字材料在前,图样在后。
三、案卷编目
1.案卷封面
案卷封面由案卷题名、编制单位、编制日期、保管期限、密级、档号(指档案分类号和案卷顺序号)等项目组成。
案卷题名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名称、代字、代号及其组件、部件、阶段的代号和名称等。
2.卷内文件目录
卷内文件目录由顺序号、文件编号、责任者、文件材料题名、日期、页次、备注组成。卷内目录排列在案卷科技文件材料的首页之前。
3.卷内备考表
卷内备考表要标明卷内科技文件材料的件数、页数以及在组卷和案卷使用过程中需要说明的问题。卷内备考表排在卷内科技文件材料的尾页之后。
第二十条 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的奖杯、奖状、奖章和锦旗等实物,应写说明,编号登记,集中保管。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章保管期限的规定,将组成的案卷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并依据交通部有关保密规定,标明案卷密级。同一卷内文件密级不一样,卷皮应标明最高的密级。
第二十二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书写工整,字迹、线条清晰,纸张优良,格式统一,禁止使用圆珠笔和铅笔书写、签批。
交通档案的蓝图按297mm×210mm折叠,底图不折叠,平放在专用底图柜内,大于1号的底图也可卷放装筒。
对于破损档案,应进行托裱。对批语、签注意见写在文件装订线上的,应予以粘贴补宽。对大小不一的文件应适当补镶或折叠。
第二十三条 声像资料要有文字说明(包括录制说明、录制单位、录制人及年、月、日),声音清楚,图像清晰,不得有水渍、油渍、划伤、灰尘、霉菌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二十四条 卷内文件要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并应按排列顺序采用阿拉伯数字,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的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折叠成几层的文件和图表,按张编页号,声像资料在装具上或在声像资料的背面逐件编号。
第二十五条 案卷装订采用三孔一线方法(孔距8cm),并应使卷内文件的文字完整无损和便于查阅,案卷底边和装订边要齐整,以免文件散失。
一、已装订成册的不再装订,会计凭证、帐簿可装入档案袋(盒),科技案卷也可装入档案盒(袋);
二、在装订时,应去掉文件上的金属物,以免锈蚀文件;
三、案卷封面和卷脊用毛笔正楷书写。卷面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卷脊数字用中文数字填写。
第二十六条 卷内文件数量过多的可以分订数卷,案卷题名需标明卷内文件具体内容。
第二十七条 由立卷部门根据案卷排列情况编制案卷分类目录和科技档案案卷归档目录一式三份。同时应编制案卷保管目录及案卷目录索引一式三份。

第六章 案卷质量标准
第二十八条 为了便于利用和保管,归档的案卷质量必须符合下列十条标准。
一、归档文件,齐全完整;
二、分类清楚、保持联系;
三、题名确切,容易查找;
四、卷内排列,系统条理;
五、保管期限准确;
六、密级划分恰当;
七、蓝图折叠,符合要求;
八、卷皮书写,正楷整洁;
九、案卷装订,整齐美观;
十、声像资料,清楚清晰。

第七章 归 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每年的文书档案应于第二年上半年连同分类目录、保管目录及目录索引一式两份归档。科技档案按工程项目、产品、课题可以分阶段或全部竣工验收后连同科技档案案卷归档目录一式两份归档,科技档案一般归档二套,凡重要和使用频繁的,应归档一式四套。声像档案一般在年终由形成部门向档案部门归档,会议形成的声像档案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在会议结束后两个月内向档案部门归档。
案卷归档时,交接双方当面点清,并在案卷分类目录、案卷归档目录所附的案卷归档、接收签证单,科技档案归档、接收签证单上签字盖章。
第三十条 本单位与外单位分工合作完成的科研、工程项目,由主办单位保存一整套档案,合作单位除保存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外,应将一份复制件交主办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于同类型产品、设备的科技文件材料,一般应选择一部(艘、台)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每年的总发文簿于次年六月底前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机构撤销后的发文簿移交档案部门保管二至五年备查。
第三十三条 档案部门必须对已归档的科技档案的修改、补充进行监督、检查。
一、已归档的图纸,需要修改时,承办单位应发给档案部门设计变更通知单并附图纸一并存入原案卷。
二、档案部门发现科技档案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应及时提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三十四条 已归档的图纸、文件材料,如有作废或停止使用等情况,承办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档案部门予以注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九日起执行。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立卷归档范围和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九条详表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一、党群工作
1.上级党组织颁发的属本单位主管业务并要贯
彻执行的决议、决定、条例、规定、指示、通知、通
报等文件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长期或短期
2.上级党组织颁发的非本单位主管业务的文件 短期
3.上级党组织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文

重要的 长期
一般的 短期
4.上级党组织对本单位、本单位对下级单位进行
工作检查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或长期
一般的 短期
5.本单位召开的党、团、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代
表会议的批准文件、通知、报告、决议、总结、纪 永 久
要、讲话、开幕词、闭幕词、发言稿、提案、简报、讨
论的文件、会议代表名单及声像资料
6.本单位召开的党、团、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代
表会议的小组会记录、会议参考资料等 短 期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7.本单位党、团、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委会会
议的记录、纪要和讨论的定稿文件 永 久
8.部机关党组、企业、事业单位党委会议、团委会
议、工会委员会会议的记录、纪要和讨论的文件 永 久
及声像资料
9.本单位党组、党委制发的文件方针、政策法规
性的 永久~长期
事务性的 短期
10.党中央领导人视察本单位工作时的指示、讲
话、题词及声像等资料 永 久
11.本单位党委向上级的请示、报告、汇报和上级
批复的文件材料方针政策性的、重要问题的 永 久
一般事务性问题的 短 期
12.本单位党员、团员年度统计报表及工会各种
统计年报 永 久
13.本单位党员、团员组织关系和工会会员转移
关系介绍信及存根 长 期
14.本单位党员、团员有关奖励和处分的决定及
有关材料
重要的 永 久
一般的 长期
15.本单位党组织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例如:
换届改选、发展计划等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16.上级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本单位和本单
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单位案件检查处理的文
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17.本单位党组织宣传教育、统战工作中形成的
文件
重要的 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18.本单位党组织调查、研究、大事记、有关的照
片、工作总结等材料
重要的 永 久
一般的 长 期
19.党费、团费、工会会费收据等材料 短 期
20.上级工会及本单位工会颁发的决定、指示、决
议、规定、条例、制度、办法等文件
重要的 长 期
一般的 短 期
21.上级工会对本单位及本单位对下级进行工作
检查形成的文件材料
重要的 长 期
一般的 短 期
22.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永久~长期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23.本单位工会工作问题的请示、批复材料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24.本单位工会劳动竞赛条件、竞赛评比总结材
料、先进集体、个人名单(光荣榜)与事迹材料及 长期~短期
奖状存根
25.上级团组织颁发的决议、决定、规定、指示、条
例、制度、办法、通知、通报等文件材料
重要的 长 期
一般的 短 期
26.上级团组织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文件 短 期
27.本单位团委工作计划、总结、调查研究等文件
材料
计划 短 期
总结 长 期
28.先进团员典型事迹材料、团委的经验材料与
上级的批复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29.各社会团体的年度计划、总结 长期~短期
30.各社会团体的年会及其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
件及声像资料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二、行政管理
1.上级机关颁发的属本单位主管业务并需要执
行的法律、指示、命令、条例、规定、重要通知、通
报等文件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2.代上级机关草拟的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
稿及印件
重要的、法规的 永久~长期
其他的 短 期
3.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无隶属关系机关颁发的
非本单位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 短 期

4.本单位颁发的(包括转发的及与其他单位联合
颁发的)决议、决定、指示、命令、条例、规定、办法
等文件
重要的主签的 永 久
重要的会签的 长 期
一般的(指事务性的规定、办法等) 短 期
5.本单位的请示报告与上级机关的批复、下级单
位的请示与本单位批复
方针政策性的、重要问题的 永久~长期
一般事务性问题的 短 期
6.国家领导人、上级机关领导人及有关业务机关
等视察、检查本单位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
词及声像资料
重要的 永 久
一般的 长期~短期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7.本单位行政领导会议的记录、纪要和讨论的文
件 永 久
8.本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专业会议、及重要电
话会议的文件及声像资料
重要的如开会批准文件、通知、报告、决议、总结、 永 久
纪要、讲话、开幕词、闭幕词、讨论的文件、会议代
表名单、声像资料
简报、会议参考资料、发言稿、经验材料 长期~短期
9.本单位领导人公务活动形成的重要信件、电话
记录及从外单位带回与本单位有关的未经文书
处理部门登记的文件材料
重要的 永 久
一般的 长期~短期
10.本单位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汇编、反映
本单位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照片、情况简报、信 永 久
息等定稿印本、荣誉奖励证书
11.本单位与同级单位和非隶属单位工作往来形
成的文件
重要的 长 期
一般的 短 期
12.规划、计划、统计、总结
(1)上级机关下达的国民经济计划、年度计划、长
远规划和设想等计划规划文件 长 期
(2)上级机关批准本单位编制的各种规划、计划
和本单位下达的计划年度的和年度以上的(没有 永 久
年度的,季度和半年的)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3)本单位编制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基本建设、
生产技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计划
重要的 永 久
一般的 长 期
(4)本单位技术改造措施、安全措施规划、推行现
代化管理规划和企业升级规划 长 期
(5)本单位总体改革方案 永久~长期
(6)本单位关于技术队伍、职工发展规划 长 期
(7)本单位年、季度经济技术指标年度的(无年度
的、季度的) 长 期
(8)本单位年度生产、技术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
分析 永 久
(9)下级单位报送的各种年度计划 短 期
(10)本单位和本单位汇总的各种统计报表(包括
计算机软盘等)
年度的 永 久
季度、月份的 短 期
(11)下级单位报送的各种年度统计报表 长 期
(12)本单位的工作报告、总结(包括专题报告、综
合报告、专题总结等)典型的、主要职能活动的年 永久~长期
度和年度以的上的
一般的 短 期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13)下级单位报送的总结、报告 短 期
13.机构、人事劳资文件
(1)上级对本单位和本单位对下级关于机构成
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启用印信、办公迁址等 永 久
文件
(2)本单位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工作条例、章程、
工作职责、职工名册、职工考核材料 永 久
(3)本单位干部的任免、评级、考核、专业技术职
务评定、聘任、退职、离休、退休、抚恤、死亡等文
件材料
上级对本单位领导人、本单位对直属单位领导人
任免 永 久
其他的 长 期
(4)有关本单位定编、岗位定员和劳动人事调配
等材料(包括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关系介 永久~长期
绍信及存根)
(5)本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制度、办法 长期~短期
(6)本单位所管辖的干部的奖励和处分的决定及
有关材料
重要的 永 久
一般的 长 期
(7)本单位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名单及事迹的
材料
本单位批准的和汇辑的 永 久
一般的 长 期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8)本单位调资方案、测算材料、升级名单、总结
等 永久~长期
(9)各种津贴的实施方案 长期~短期
(10)本单位干部、职工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文件、
材料等 长 期
14.外事和涉外文件
(1)外事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与外国签
订的条约、协定、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有关材

本单位经办的 永 久
非本单位经办但需要执行的 长 期
(2)本单位出国活动、接待外宾和聘请外国专家
和专家在我国活动所形成的文件(如请示、报告、
计划、总结、汇报、重要简报、会谈纪要、谈话记录
等及有关声像资料、有参考价值的资料、互赠礼
品清单、工作往来文件)
重要的 永 久
一般的 长 期
纯事务性的 短 期
(3)本单位选拔出国留学生、实习生、研修生、研
究生所形成的文件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4)本单位与外国商务机构、验船部门及其他企
业、事业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和一般业务往来形成
的文件
重要的 长 期
一般的 短 期
15.财务
(1)本单位制定的财务管理的规定、制度 永久~长期
(2)本单位财务工作计划、预算、编制说明、总结 永久~长期
(3)固定资产的调拨、报废、封存的有关文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16.其他
(1)本单位编辑出版物样本、原稿和经领导人修
改过的清样 永 久
(2)本单位发布的文告(如公告、通告、告示、声明
等)文稿及剪报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3)本单位发出、收到的贺信、贺电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4)关于港区、航区划分、航道、公路分级、船舶、
车辆命名问题等文件材料 永 久
(5)本单位普查、调查、视察、检查工作形成的文
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6)本单位信访工作文件、简报、摘报、记录、处理
报告与总结、请示与批复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7)本单位档案鉴定工作报告及档案销毁审批清
册等文件材料 永 久
(8)本单位档案信息资源开发编研材料 长 期
(9)本单位档案管理升级有关材料
重要的 永 久
一般的 长 期
(10)本单位档案管理经验材料及有关证书
重要的 长 期
一般的 短 期
(11)档案交接凭证 永 久
(12)本单位反映交通事业的电影、电视、录像片 永 久
(13)反映本单位交通改革、行政管理等重要活动
的声像资料 永 久
(14)本单位向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提供的
录像带、电影、电视片 永 久
三、经营管理
1.本单位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申请执照的有关
文件 永 久
2.本单位经营方针目标管理方面文件 永久~长期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3.本单位升为国家一级、二级、省先进企业等活
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重要的永久
~长期
一般的短期
4.实行股份制、中外合资和国内联营的单位在经
营活动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会议文件)及 重要的永久
招标投标材料和本单位投标材料
~长期
一般的短期
5.销售方面
(1)本单位与有关单位及国外厂家签订的经济合
同、协议、意向书及有关谈判材料与合同执行情 重要的永久
况等
一般的长期
~短期
(2)产品销售价格目录 长 期
(3)产品销售的调查预测决策措施及用户对产品
情况反馈和处理材料 短 期
(4)产品订货、展销会形成的文件 短 期
(5)有关工商、税务管理部门的审批表报等有关
材料 长 期
(6)国内外同行业调查考察报告 长期~短期
6.物资供应
(1)年度原材料、物资供应计划、统计及总结 永久~长期
(2)生产用材料收支与结存明细表 短 期
(3)材料价格表 短 期
(4)物资消耗、储备定额 长 期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5)物资消耗统计报表 永久~长期
(6)年度材料运输计划、总结 短 期
(7)月份运输计划(记录)、统计表 短 期
(8)财产、物资调拨、转让交接清册 重要的永久
~长期
一般的短期
7.船舶理货
(1)理货统计报表 年度的永久
无年度的
半年的永久
无年度和半
年的,月份
的长期
(2)理货单证 货损、货差
理赔的长期
一般的短期
保管期限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主管 建设 施工 设计
机关 单位 单位 单位
四、基本建设
1.可行性研究报告 长期 永久 长期
2.项目评估 长期 永久 长期
3.环境预测及调查报告 长期 永久 长期
4.设计任务书及审批
文件 长期 永久 永久
保管期限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主管 建设 施工 设计
机关 单位 单位 单位
5.有关征地文件 永久
6.工程地质、水文、气
象及地震原始记录 长期 长期
7.工程地形地质测绘
报告,重要的测绘计 永久 永久
算,作为设计依据的水
文,气象地震资料
8.经济调查报告,港
口、工厂、航道、公路、 长期 长期 永久
桥梁、隧道、路线的选
址、选线报告
9.初步设计、技术设计 长期 永久 永久
10.施工图设计及变更
文件 短期 长期 永久
11.设计计算书,采用
的标准、标准设计、通 永久
用设计
12.关键技术试验 永久
13.总体规划设计 长期 永久 永久
14.承发包合同、协议
书、招标、投标、租赁文 永久 永久

15.环保三同时,消防、
卫生及水暖、电、煤气 永久
供应协议书
保管期限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主管 建设 施工 设计
机关 单位 单位 单位
16.开工报告、工程技
术要求、技术交底、图 短期 长期
纸会审纪要
17.施工组织设计、施
工方案 永久
18.施工技术措施、施 一般的长期
工安全措施、施工工艺 重要的永久
19.原材料及构件出厂
证明、质量鉴定 长期
20.建筑材料试验报告 长期 短期
21.工程更改洽商单、
材料代用审批 永久 短期
22.施工定位测量、地
质勘察 永久 短期
23.土、岩、试验报告,基
础处理,基础工程施工 永久 长期

24.施工记录、日记 短期
2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及质量检验单 永久 长期
26.工程记录及测试、
沉陷、位移变形观测记 永久 长期

保管期限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主管 建设 施工 设计
机关 单位 单位 单位
27.事故处理报告 重要的永久重要的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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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民兵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城市民兵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政府令第24号    


 《福州市城市民兵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已经2002年7月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练知轩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福州市城市民兵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军事斗争准备需要,加强和改进城市民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范围内的单位和公民。

  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和街道(镇)、社区等。

  第三条 民兵建设是国家行为,民兵工作是地方军事工作。

  城市民兵工作应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党管武装,坚持平战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坚持依法办兵,坚持改革创新,加强质量建设。

  第四条 城市民兵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搞好后备兵员储备;

  (二)开展民兵政治工作,组织民兵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以及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三)完成民兵军事训练任务,组织民兵战备执勤、抢险救灾,搞好民兵防空预设阵地建设;

  (四)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军地通用装备器材;

  (五)组织民兵参加城市防卫和防空作战,支援保障部队行动;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赋予的其它任务。

  第五条 城市民兵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同级军事机关主管。

  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和重点院校的民兵工作,由军分区直接领导和管理。其它设有武装机构的单位的民兵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武装部直接领导和管理。未设武装机构的单位的民兵工作,由所在街道(镇)人民武装部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依法参加民兵组织是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

  建立民兵组织,完成民兵工作任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和街道(镇)、社区的法定职责。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协助当地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并把民兵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创优评先内容。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军事机关要求建立民兵组织:

  (一)街道(镇)、社区;

  (二)生产经营稳定、组织管理健全、符合基干民兵条件达30人以上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三)其它组织管理健全、符合基干民兵条件达30人以上的单位。

  第九条 规模较大、人员较多、党组织健全的单位,可单独建立民兵组织。

  距离较近、专业相似、规模适中但不足以建立一个民兵分队的若干单位,可联片建立民兵组织。

  规模较小、人员较少的单位,应以街道(镇)、社区为依托或挂靠当地军事机关指定的单位建立民兵组织。

  第十条 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应根据民兵专业和数量,编民兵班、排、连、营,并按规定组织集结点验;对跨省外出兵员,可实行远程点验。

  第十一条 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经过或确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40岁以下与军事专业对口、科技含量较高的技术人员,可编为基干民兵。根据需要编组女基干民兵。其余18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第十二条 民兵每年进行一次组织调整,实行层次化、网络化、制度化管理。民兵连(营)落实基干民兵外出登记、联系通报制度,每半年检查核对一次基干民兵在位情况。

  第十三条 民兵编组不得与预备役部队和人民防空、交通战备专业分队重编或混编,与预备役部队和人民防空、交通战备专业分队同在一单位组建的,由区人民武装部统筹规划、分类组建。

  第十四条 分布在未建立民兵组织单位、依法应服预备役的男性公民,必须到当地军事部门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三章 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 民兵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确保中国共产党对民兵队伍的绝对领导,确保民兵政治合格和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军事机关政治部门主管民兵政治工作,应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建立以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和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为骨干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健全和完善政治工作制度,开展民兵政治工

  作。

  第十七条 民兵政治教育应坚持以提高民兵政治觉悟、增强民兵国防观念和强化民兵职能意识为目标,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重点,进行人民战争思想、民兵性质任务、优良传统、爱国主义、革命英雄

  主义、形势战备、法纪、反封建迷信、反邪教等教育。

  第十八条 参训民兵政治教育按照总政颁发的《参训民兵政治教育纲目》,纳入训练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非参训期间主要结合整组、征兵、重大节日、战备执勤和参加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组织实施。

  社区可依托社区学校搞好民兵政治教育。企业事业单位可利用岗前班后集中时机,以班组、柜台为单位进行教育。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发挥城市信息传播渠道广泛、文化生活丰富的优势,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公益广告和国防教育基地等,开展民兵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基层武装部应会同民兵所在单位和当地有关部门,对新入队基干民兵进行政治审查。对民兵应急分队队员建立考察制度,不合格的予以清退。

  第四章 军事训练

  第二十一条 民兵军事训练应按照《民兵军事训练大纲》要求,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联合逐级下达基干民兵年度军事训练任务。

  民兵实行基地化、专业化、模拟化训练。街道(镇)、社区、企业事业单位落实参训对象,军分区、区人民武装部按级组织训练,完成年度训练任务。

  第二十二条 基干民兵应依法参加军事训练,经考核合格后,由区人民武装部进行登记储备。

  第二十三条 民兵训练中涉及到的教员、设备、物资、器材等,地方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参加民兵军事训练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训练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参加民兵军事训练的待业人员,由区人民武装部按照实际训练天数,以当地职工上年度人均

  收入标准给予补贴。

  第五章 战备执勤

  第二十五条 民兵担负的主要任务是:

  (一)执行战备执勤和参加抢险救灾;

  (二)维护社会稳定和参与两个文明建设;

  (三)担负城市防卫和防空作战,消除空袭后果;

  (四)参与对重点目标、重点地区的军警民联防;

  (五)参战支前,配合部队作战,担负战斗勤务;

  (六)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军事机关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发生洪涝、火灾、地震等重大灾、险情时,民兵应按当地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的要求,参加抢险救灾。

  第二十七条 民兵参战、执行战备任务和参加军事训练、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等造成伤亡的,其优待、安置和抚恤,按照《民兵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武器装备

  第二十八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和民兵高炮管理训练基地是依法划定的国家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做好保护工作,公安部门应将其列为安全保卫的重点目标。

  第二十九条 启用、封存民兵武器装备,应按规定权限报批,严禁挪用、出租、交换。

  第三十条 民兵应急分队遂行任务所需的防暴、通信、运输等装备器材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的原则,搞好军民通用装备的调查、登记和预编,完善征用措施和办法。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 民兵工作经费采取分级负责、按需核拨的原则,由同级人民政府保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民兵工作经费包括军事训练经费、政治工作经费、组织建设经费、战备执勤经费、武器装备仓库管理建设经费、大项军事活动经费、街道(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兵工作经费、其它民兵工作经费八个项目。

  (一)民兵军事训练、政治工作、组织建设、战备执勤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负责保障;

  (二)军分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管理建设和市组织的民兵大项军事活动经费,由市财政负责保障;

  (三)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存管理建设和区组织的民兵大项军事活动经费,由区财政负责保障;

  (四)街道(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兵工作经费,由本街道财政和所在单位负责保障;

  市负责保障的经费,由市财政直接划拨军分区。区负责保障的经费,由区财政直接划拨区人民武装部。

  第三十三条 民兵工作经费划拨军事机关后,由军事机关财务部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每年收支、使用情况应按财政年度决算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章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民兵营(连)部

  第三十四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是国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街道(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按规定设置人民武装部和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

  街道(镇)人民武装部机构单设,街道编配部长一人、并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兼职干事一人;镇编配部长一人、专职干事一至两人。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企业和基干民兵人数够建一个连的事业单位,应单

  独设置人民武装部,企业主要领导兼任人民武装部第一部长。

  未经市人民政府和军分区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撤并基层人民武装部。

  第三十五条 基层武装部、民兵营(连)部应按上级军事机关的要求,健全制度,完善设施,搞好规范化建设。

  第三十六条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由区人民武装部政治部门主管,主要从人民武装学院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优秀民兵干部和其它优秀大学毕业生中选配。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选配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热爱人民武装工作,符合征集新兵的政审条件;

  (二)具有一定的军事素质、组织指挥和开展工作的能力;

  (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五)年龄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每年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进行一次考核,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的及时提拔使用,德才表现差、工作能力低、不适应武装工作的应及时调离专职人员武装干部队伍,由地方另行安排。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享受本单位同职级公务员(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政治待遇,按规定享受岗位津贴。

  第三十八条 民兵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热爱民兵工作;

  (二)有一定军事素质和高中文化水平;

  (三)身体健康;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第三十九条 民兵干部必须履行职责,确保民兵工作落实。街道(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规定落实民兵干部待遇。

  第九章 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条 在民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分别给予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嘉奖由区人民武装部决定,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分别由区人民武装部、军分区和省军区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建立民兵组织而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合并、撤销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建有民兵组织而拒不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单位,由当地军事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福建省民兵预备役工作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符合条件的公民拒绝参加民兵组织,或者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战备执勤、执行抢险救灾等任务的,由当地军事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福建省民兵预备役工作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民兵拒绝、逃避参战、支前、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琅岐经济区、县(市)政府所在地的街道(镇)的民兵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吉林省小水电站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小水电站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小水电站(包括厂,下同)的经营管理,巩固其建设成果,落实“以电养电”政策,加速水力资源开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内各部门兴建和管理的小水电站均列为预算外企业,实行独立核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装机容量在二万五千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水电)部门,是小水电站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小水电开发与管理任务,建立健全事业性质的小水电站管理机构。实行企业管理。
第五条 县(市)经营或(市)、乡(镇)联营的小水电站,不得转归乡(镇)经营;其各种主要设备,不经省水电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迁、转移或挪用,更不准变卖;小水电站的扩建或改建,须经省水电主管部门批准。
乡(镇)、村经营的小水电站属乡镇企业,不得上收和改变隶属关系。
乡(镇)、村经营的小水电站,如有报废、拆除或撤销的,须由县(市)水电主管部门核准,报省、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经营和县(市)、乡(镇)联营的小水电站,如有报废、拆除或撤销的,须经县(市)水电主管部门审核,由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水电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小水电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负责整个企业的生产和行政事务。
第七条 小水电站实行民主管理。要建立和健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站长要定期向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小水电站的生产管理职能机构和编制,属于乡(镇)、村经营的,由乡(镇)、村批准并报县(市)水电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县(市)经营和县(市)、乡(镇)联营的,由县(市)水电主管部门审定,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水电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电站的职能机构和编制,在审批设计时一并审定。机构和编制如需变动,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否则不得变更。

第四章 生产管理
第九条 小水电站要根据本站设备和技术条件,制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实行计划管理。年度生产计划和财务预、决算,实行分级审批,装机容量超过一千千瓦以上的,由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水电主管部门备案;装机容量不足一千千瓦的,由县(市)水电主管部门审批
,报省水电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小水电站要按月、按季考核发电量、发电成本、出勤率、劳动生产率、厂用电率、设备完好率、生产消耗率和电能损耗率等技术经济指标,考核和评定计划完成情况,采取措施,改进管理。
第十一条 小水电站要按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和本站管理需要,做好运行、检修、事故、水文等原始记录,及时整理分析和汇总上报,作为编制和检查企业计划,评价和改进企业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小水电站要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实行定人员、定发供电量、定厂用电量、定年度收支计划,同时编制季度生产计划和月份作业计划,提出增产节约指标和措施,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小水电站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要充分挖掘设备和劳动潜力,合理利用水能,提高设备利用率,增加电能产量,降低成本,增加盈利。
第十四条 建立经济合同制。发与供或供与用双方之间要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小水电的电价,根据小水电站生产和经营特点,作如下规定:售给国家电网和农电部门的,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售给直供用户的,原则上执行国家电价,执行国家电价确有困难的,由县(市)水电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物价局审核批准,报省物价局、水利厅备案。


第十六条 小水电站实行财务定额管理。县(市)经营和县(市)、乡(镇)联营的小水电站,其折旧基金由电站按月上交省水电主管部门,开专户存入银行,按设备更新年限统一调剂使用。动用时由市、地、州和县(市)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水电主管部门批准。县(市)经营和县(
市)、乡(镇)联营的小水电的大修理基金,由电站开专户按月存入银行,使用大修理基金须经县(市)水电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批准。
乡(镇)、村经营的小水电站,必须按月提取大修理基金和折旧基金,开专户存入银行。使用大修理基金和折旧基金,须经县(市)水电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小水电站的固定资产按工业固定资产目录登记、立卡、造册。县(市)经营和县(市)、乡(镇)联营小水电站的固定资产,报省水电主管部门备案。乡(镇)、村管理的小水电站的固定资产,报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备案。
小水电站的固定资产折旧,按年综合折旧率2.4%提取。
属于水库综合利用的发电站,其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价值,只计算与发电有直接关系的水工建筑物、机组设备及输变电设施等。
属于专发电的小水电站固定资产,应从总投资中扣除收回部分及淹没退赔和没能形成固定资产部分。
输电设备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水泥杆综合年折旧率按2.4%提取:木杆综合年折旧率按3.2%提取。
为保证电站设备、输变电工程及建筑物工程大修理的正常进行,大修理基金每年按固定资产价值的1.2%提取。
第十七条 小水电站的利润分成。
以灌溉为主的水库综合利用发电的电站和乡(镇)村经营的电站不执行利润分成。
有贷款的县(市)经营或县(市)、乡(镇)联营的小水电站,在省水电主管部门核定的偿还贷款期间内暂不执行利润分成。
县(市)经营的小水电站,利润在三万元以下的电站不执行利润分成;利润超过三万元的对超过部分可进行分成,分成比例为:电站留20%,县(市)水电主管部门提20%,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提20%,省水电主管部门提40%。
县(市)、乡(镇)联营小水电站的利润分成,只从国家投资应分得的利润中提取,其提成比例按县(市)经营小水电利润分成比例办理。
乡(镇)、村管理的小水电站和利润不足三万元的县(市)经营或县(市)、乡(镇)联营小水电站,从总收入中提取2%的管理费,其中上交县(市)水电主管部门1.5%,上交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0.5%。
利润使用范围:电站提留部分,作为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按五;二;三比例执行;市、地、州、县(市)水电主管部门提取部分,用于小水电建设、技术培训、电站技术改造和增编人员经费;省水电主管部门提取部分,用于小水电建设、技术培训和管理经费。
动用上述经费须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小水电站完成各项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可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发放奖金。电站偿还贷款期间,奖金在利润中列支;无贷款的电站,奖金从利润提留部分列支。发放奖金要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得平均分配。
第十九条 小水电站要加强企业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银行检查和监督,定期向上级水电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报表。
第二十条 小水电站的企业流动资金定额,由市、地、州、县(市)水电主管部门核定,不足部分由电站利润提留部分补充。

第六章 技术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技术干部政策,加强技术管理,建立健全技术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各小水电站要根据本站的水工建筑物和机组设备等具体状况,制定发电系统、水工建筑物等规程,以及事故处理、机组及附属设备检修和电气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小水电站要加强工程及设备的管理和维修,严格执行各项运行操作规程和制度。严禁机组带病或不按规定的方式运行。因失职造成重大事故者,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小水电站的设备和工程安全,每年春秋两季由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并定期对发电设备、输变电设备和仪表等进行试验,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
第二十四条 电站应建立和保存好以下各项技术资料档案:工程整套的设计及详图;开发技术经济报告;水工建筑物各项观测记录和分析成果;施工报告、图表和说明;施工记录、质量检查记录、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的验收签证以及有关材料照片、影片等;竣工报告、竣工图、竣工决
算和工程验收总报告;工程质量事故、重大缺陷的处理或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水电工程投产前的安全运行技术检查和生产管理的注意事项;本站管理的重大设备验收、试运行和运行的记录和日志,机电设备的检修计划、记录和总结等文件。

第七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小水电站要制定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不断改进劳动组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二十六条 小水电站招收新工人须经劳动部门批准。对受过专门技术培训或毕业于专业技术学校、能够熟练掌握本站各项运行规程和有关制度,并经上级考试合格者,方可发给运行操作证书。无证者不准运行操作。
无运行操作证书者,不准承包乡(镇)、村办电站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小水电站的职工工资制度必须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月薪日计”。电站应按上级颁发的电力工业技术等级标准,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技术考核,作为评级时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小水电站的工资标准、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职工转正升级等,均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按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小水电站要认真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并与生产直接相联系的奖励办法。对在生产中做出成绩者可分别情况授予先进生产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金。
第三十条 小水电站要加强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切实保证特殊工种所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八章 物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小水电站的物资管理要坚持面向生产,做好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保证生产需要。生产所需物资,包括备品备件,都要按计划订货,减少中间环节,减少库存,加速资金周转。
第三十二条 实行消耗定额管理。要制定原料、材料、动力、工具等平均先进的消耗定额,并建立出入库手续,合理使用,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三十三条 小水电站要设立存放备件物资的库房,配备专职或兼职保管人员,加强仓库管理,定期检查防火设施。

第九章 多种经营
第三十四条 小水电站在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可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广开门路,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为国家创造财富,增加收入。
第三十五条 季节性发电的小水电站开展的多种经营项目应与电站季节性生产协调起来,在不断影响生产和设备检修的条件下,职工可以参加多种经营项目的生产。
第三十六条 小水电站应积极组积和扶持职工家属,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和社会条件开展多种经营生产,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并留有积累,不断扩大再生产。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吉林省小水电站经营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停止执行。



198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