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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同意与湖北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共同组建中国武汉人才市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2:43:20  浏览:82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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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同意与湖北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共同组建中国武汉人才市场的复函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同意与湖北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共同组建中国武汉人才市场的复函
人事部

复函
武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再次恳请共同组建中国武汉人才市场的函》(武政函〔1995〕28号)收悉。经研究,我部同意与湖北省人民政府和你市共同组建区域性人才市场,名称为“中国武汉人才市场”,以你市管理为主。
“中国武汉人才市场”的建立,对尽快完成我国区域性人才市场的布局,进一步扩大人才市场的社会影响,促进人才市场体系的建设将起到重要作用。希望我们共同努力,密切合作,积极探索区域性人才市场建设的新思路,把“中国武汉人才市场”建设好。
“中国武汉人才市场”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认真研究和借鉴已建的三个区域性人才市场所取得的经验,加强市场功能和作用的探索。
第二,要抓紧做好开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既要抓市场场所建设,确保进度和质量,又要抓好软件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结合本地区实际,发挥省、市两级人民政府的优势和积极性,加强与周边地区人事部门和人才服务机构的联系和协作,积极主动地拓宽各种服务渠道,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服务功能。
第四,在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要注重社会效益、人才效益和经济效益一起抓,为华中地区的人才流动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要加强人才供求信息工作,尽快实现本地区信息联网,再根据需要逐步与其它地区人才市场联网,为人才流动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
有关组建“中国武汉人才市场”的具体问题另行协商。
此复。



199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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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罗马尼亚用成套设备偿还中国贷款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罗马尼亚用成套设备偿还中国贷款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5月19日 生效日期1978年5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七0年八月一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中国给予罗马尼亚无偿援助和贷款的协定”第四条,一九七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中国向罗马尼亚提供长期无息贷款的协定”第三条以及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的换文的规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将在一九八一至一九九0年期间供应中华人民共和国附件一所列的成套设备、单项设备并提供技术服务。该附件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设备的供货数量、价格、技术规格、交货期和投产期,以及双方的其他义务,将在双方外贸机构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二条 按照本议定书提供成套设备、单项设备、技术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在罗马尼亚培训中国实习生的费用,将用以偿还一九七0年八月一日和十一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的协定所提供的贷款金额。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为偿还贷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供应的成套设备和单项设备价格,将根据缔结供货合同日国际市场离岸价格,以瑞士法郎计算。

  第四条 如果罗马尼亚供应的设备金额和应偿还的贷款金额之间出现差额,则此种差额应由双方协商以供应货物来补偿。

  第五条 为实现本议定书所规定的项目,罗马尼亚派往中国的专家的待遇和工作条件将另行商定或在双方外贸机构缔结的供货合同中确定。

  第六条 罗马尼亚向中国供应的成套设备和单项设备的交货在罗马尼亚港口进行。具体交货条件将在合同中规定。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在北京签字,共两份正本,每份均以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府全权代表           政府全权代表
    陈慕华           科尔内尔·布尔蒂卡
    (签字)             (签字)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4]73号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职业病诊断标准适用问题的请示》(浙卫[2004]12号)收悉。经研究,我部认为,在《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进行诊断。
此复。



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