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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实施《检察官法》准备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21:49  浏览:92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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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实施《检察官法》准备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实施《检察官法》准备工作的通知
1995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下简称《检察官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1995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该法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检察官法》。《检察官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检察官的管理走上了正规化和法制化轨道,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和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对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意义重大。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组织全体检察人员认真学习《检察官法》,使每个检察人员都充分认识实施《检察官法》的重要性,深刻理解和掌握该法的各项内容,做到学懂、弄通、记牢,树立严格遵守《检察官法》、认真执行《检察官法》、依照《检察官法》履行职责的观念。
二、大力宣传《检察官法》。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检察官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也要注意发挥全体检察人员的积极性,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方式,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检察官法》,支持和监督我们贯彻好《检察官法》。
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培训工作。要认真做好本院检察人员基本情况的摸底工作,按照《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条件和培训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培训规划,抓紧组织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检察院要举办培训班,为《检察官法》实施培训骨干。同时,要按照《检察官法》的规定,加快培训机构的建设。
四、加强组织领导。《检察官法》的贯彻实施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政策性很强,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各级检察院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高检院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草拟配套规定和实施细则,各地在《检察官法》实施前和实施过程中,都要严守纪律,严格掌握,严禁随意扩大范围,突击提职、提级、转干。如发生此类情况,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注意作好司法行政人员的思想工作,使他们识大体顾大局,以确保队伍的稳定。上级检察院要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加强指导,保证贯彻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各地对学习贯彻《检察官法》的情况和在实施准备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广大基层检察干警的意见,要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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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关于加强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捐赠款物管理的实施办法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政办发〔2003〕17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侨办关于加强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捐赠款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关于加强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捐赠款物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为更好地保护捐赠人的正当权益,规范我市接受捐赠工作,根据《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捐赠、受赠范围和原则
(一)捐赠是指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国家或集体捐赠款物,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兴办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技等公益事业的行为。受赠人是指接受捐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他单位。
(二)捐赠应坚持捐赠人意愿与国家、社会需要相统一的原则。捐赠和受赠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保护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的捐赠活动。
二、受赠报批手续
市、县(区)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是同级政府负责审批接受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的行政主管部门,受赠人接受捐赠,应按规定及时向市、县外侨办申报。
(一)县(区)受赠单位向县(区)外侨办申领并填写受赠申请表,县(区)外侨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外侨办办理审批手续;市直属部门或单位由受赠单位直接向市外侨办申领受赠申请表。
(二)受赠报批应填写《舟山市接受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申请表》。
(三)人民币在10万元以上资金和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物资的捐赠,由市外侨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人民币10万元以下资金和价值10万元以下物资的捐赠,由市外侨办审批,报市政府备案。
(四)审批机关应在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受赠单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提出审核意见或作出决定的,可以延期三日。捐赠单位临时捐赠的,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后,应按前款规定及时补办受赠申请、报批手续。
(五)受赠资金如用于建设项目的,在申报前应落实需地方配套的款项;捐赠物资进口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捐赠保护和管理
(一)捐赠的款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坏捐赠款物。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劝募,不得擅自改变捐赠人的捐赠意向,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和捐建工程项目的性质、用途。受赠单位应遵循自用原则,在受赠批准书所定范围内使用捐赠款物。
(二)受赠单位收到捐赠款物后,应开具收据,登记入册,并报市外侨办备案。
(三)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将在我市投资经营的合法利润,捐赠用于兴办我市公益事业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退还捐赠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四)捐赠项目的确定和选址既要尊重捐赠人意愿,又要注意合理布局,并按有关章程办事,工程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凡受赠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当地外侨办及主管部门要成立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受赠项目的筹备、建设和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
(五)捐赠人对其捐赠兴办的公益事业项目可以留名纪念,要求以姓名命名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六)受赠单位要由专人负责捐赠项目或款物的管理工作,建立相关档案,各县(区)外侨办、市属受赠单位每年年终向市外侨办上报捐赠项目或款物的使用情况;要重视与捐赠人的联系,认真听取捐赠人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捐赠项目使用管理工作。如捐赠项目或款物有变动,须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经县(区)以上侨务部门报批后,才能实施。
(七)县级以上外侨办负责捐赠的管理工作,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实施办法自2003年3月20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舟山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8〕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20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

  附件: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