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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38:14  浏览:88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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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3月7日,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3.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三、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五、为了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或备查簿中详细登记。
六、企业按规定补交应由已实现的1994年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际补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1995年1月1日至本规定印发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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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概况】2012年6月28日,张先生购买了本市某路一套新建商品房,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清房款后,办理过户及交房手续。入住后这才发现,房屋噪声异常,晚上根本无法入睡,白天也无法正常生活。查下来原来此房旁的电梯所致,每次电梯运行时,发出烦人的噪声,甚至还会跟着震动。张先生向有关部门反映,也无济于事。无奈,张先生提出退房,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律师分析】上海资深房地产律师杨东分析认为,通常此类噪声污染纠纷案件,一般的处理方式是主张噪声污染导致损害赔偿,而张先生主张要求退房,难度相对较大。退房与否关键要看房屋噪音是否足以影响日常实际居住使用,而噪声是否超标就是关键中的关键。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关于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满足下列要求: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对此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室内噪声进行监测。
  另外,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也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此,作为商品房的开发商,依法有义务保证其所交付的房屋符合住宅设计规定的用途,其中当然包括可供正常居住使用。如果监测既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又无消除噪声的措施,显然不能属于正常居住使用的范围。那么作为张先生购买房屋的目的就是居住使用,现在因房屋噪声超标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完全有理由提出退房,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关于批转南昌市审批办证中心行政许可实行一审一核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南昌市审批办证中心行政许可实行一审一核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洪府发〔2005〕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审批办证中心《南昌市审批办证中心行政许可实行一审一核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南昌市审批办证中心行政许可实行一审一核制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受理审查程序,减少行政许可审查环节,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市审批办证中心实行“首席代表制”和“行政委托决定书”的批复》(洪府厅字[2003]106号)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南昌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一审一核制”的含义
“一审一核制”是指我市行政机关授权本部门驻市办证中心一般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受理、审查,其驻市办证中心首席代表负责审核、签发的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制度。
二、“一审一核制”的范围
除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方式作出许可决定的,应由许可实施部门集体讨论,组织专家论证的,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不实行“一审一核制”外,其余许可事项一律实行“一审一核制”。
实行“一审一核制”的具体事项由市审批办证中心管委会商有关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建立行政许可审查员、核准员制度
行政许可审查员、核准员履行许可公务实行授权委托制,由派驻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法人代表签发行政委托决定书,明确授权职责范围。
四、行政许可审查员、核准员的任职基本条件
政治素质较高,业务水平较强,是本部门(或依法授权行使许可职能的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行政许可核准员任职基本条件与首席代表相同。
五、行政许可审查员、核准员主要职责
行政许可审查员职责是:受理和审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签署意见,报核准员审核;按授权的范围审核简易的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核准员职责是:依法审核审查员上报的各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意见。
六、责任追究
对行政许可案卷实行检查与督查制度。各进驻部门行政首长应定期不定期抽查或检查许可材料,如发现许可案卷中有错误,审查员核准员应依法依规及时补救或纠正。
审查员、核准员过失或过错,造成具体行政许可行为错误的,按中央南昌市委、市政府《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的暂行办法》,予以批评教育,后果严重的,取消审查员或核准员资格;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南昌市审批办证中心实施一审一核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市发改委(1项)
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市经贸委(1项)
申请民用型煤生产加工经销企业。

市外经贸委(6项)
1、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2、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3、外商独资企业申请进口设备;
4、外商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5、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合并、分立;
6、外商独资企业申请解散。

市财政局(1项)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2项)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审批发放;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变更审批。

市治安支队(1项)
刻字业许可。

市建委(7项)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2、外省、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昌登记备案;
3、投标监督管理备案;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5、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
6、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7、建筑工程安全受监。

市房管局(4项)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初审;
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
3、房屋拆迁许可证;
4、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

市市政公用局(3项)
1、申请道路占用许可初审;
2、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占用改动、拆除许可;
3、城市排水许可。

市园林局(2项)
1、外省、外地绿化施工企业进昌登记备案;
2、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

市环保局(3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
2、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
3、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备案。

市人防办(3项)
1、人防工程建设审批;
2、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开发利用许可;
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市市容局(2项)
1、户外张挂临时性宣传活动许可;
2、垃圾、工程渣土清运处置许可。

市气象局(2项)
1、防害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的许可。

市交管局(2项)
1、申办占用道路、户外广告占道;
2、申办道路开挖,在交通隔离设施开设缺口许可。

市工商局(2项)
1、内、外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内、外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质监局(1项)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市国税局(3项)
1、企业开业登记;
2、变更登记;
3、税务登记证遗失补办。

市地税局(3项)
1、开业登记;
2、变更登记;
3、税务登记证遗失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