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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收回文化革命期间散失的珍贵文物和图书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08:05  浏览:93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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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收回文化革命期间散失的珍贵文物和图书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收回文化革命期间散失的珍贵文物和图书的规定

1980年6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收回文化革命期间散失的珍贵文物和图书的规定
"文化革命"期间,林彪、江青、康生、陈伯达、谢富治一伙,煽起了打、砸、抄、抓的妖风,接着他们又趁火打劫,以各种名义从查抄物资中,甚至从文物保管单位藏品中,掠夺了大量珍贵的文物、图书,据为己有.据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初步调查了解,他们仅从北京市一处地方就掠夺了文物八千多件,古书三万多册.
在这种风气的影响下,有些负责干部或其亲属,也从中调走或象征性地以特低价格"购买"了若干珍贵文物和图书.
另有些人还利用职权,从文物管理单位的藏品中,"调"走或"买"走了若干珍贵的文物和图书.
为维护革命纪律,保护文物,特作如下规定:
一、林彪、"四人帮"、康、谢及其一伙非法掠夺的文物、图书,必须坚决追回.
二、其他凡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从查抄的文物或文物管理单位藏品中,私自拿去据为己有,或象征性地以特低价格"购买"了珍贵的文物、图书的,应该自动退回.对于拒不交退的,应给予政纪党纪处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管理部门,应根据以上规定,负责向上述人员(文物管理局有名单)收回其所占有的文物和图书.对于收回的珍贵文物、图书,应按照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处置.这项工作,亦由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负责办理.
四、所有文物管理部门收藏的文物、图书,都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今后,任何党员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据为己有.文物管理部门应从这次大量珍贵文物、图书散失的事件中,吸取教训,失职人员应受到批评.文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文物、图书徇私授受,化公为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于文物管理部门为抵制不正之风,保护珍贵文物和图书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要给予坚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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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JJG162-2009《冷水水表》等4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JJG162-2009《冷水水表》等4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公告》

2009年第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JJG162-2009《冷水水表检定规程》等4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发布实施。
   
 编 号      名称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备 注

JJG162-2009 冷水水表检定规程     2009-04-08  2009-04-30 代替JJG162-2007


JJG785-2009 深沟球轴承套圈滚道直径、 2009-04-08  2009-10-08 代替JJG785-1992

       位置测量仪检定规程


JJG909-2009 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检定  2009-04-08  2009-10-08 代替JJG909-1996

          规程


JJF1215-2009 整体式内镜千分尺    2009-04-08  2009-07-08
     (6000mm~10000mm)校准规范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湖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请示》(湘劳函〔1995〕5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我部劳办发〔1994〕248号文件规定精神,职工因业余兼职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和聘用合同予以处理。
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过程中,如果职工不属于规定允许业余兼职的人员范围,仲裁委员会应要求其停止兼职劳动,同时根据职工兼职劳动的具体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其兼职劳动期间劳动报酬等,并终止兼职劳动关系。




1995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