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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贸易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26:13  浏览:94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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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71年10月9日 生效日期1971年10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采取一切可能的,符合两国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以利于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缔约双方对各自出产的商品,在进口和出口方面给予各种便利。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家法律和规章的条款内,为促进两国间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就交换两国产品方面提供最大便利。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就商品的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的征收,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但本条款不适用于:由于缔约任何一方成为或将成为某一关税联盟的成员国而取得的优惠,以及缔约任何一方给予毗邻国家的特别权益。

  第四条 两国间一切贸易和非贸易的付款,应依照各自国内现行外汇条例,以英镑或其他任何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

  第五条 为了本协定的顺利执行,经缔约一方提出要求检查本协定执行情况时,双方可指定代表进行商谈,以解决本协定执行中发生的问题。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果在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用书面提出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即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一年十月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姬 鹏 飞           梅纳西·海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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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印章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印章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中编办〔1994〕48号),民政部已正式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自即日起启用《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印章。
特此通知
附:启用印章模样式。(略)



1995年3月30日

合资铁路公司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合资铁路公司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合资铁路公司的人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人事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立的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或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人事管理要坚持党管干部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3.具有履行职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身体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经理还应具有相应的领导岗位任职资历和铁路运输经营管理能力。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按合同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由各股东和股东委托单位协商委派。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铁道部委托单位选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监事会负责人的人选,需事先报铁道部审查同意,其他成员报铁道部人事司备案。
第六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和“三总师”等高级管理人员,按合同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或股东委托单位协商推荐,公司董事会聘任。
铁道部委托单位推荐的经理人选,需事先报铁道部审查同意。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经理及以下经营管理人员,其人事、工资关系应转入所在公司管理。股东或股东委托单位选派的兼职董事、监事,其人事、工资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不变,不能从公司领取报酬。
第八条 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考核。对公司董事长、经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任期届满或离任要进行全面考核和审计。
第九条 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经理的考核,以控股方股东或股东委托单位为主,商参股方组织进行;对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由公司董事会组织进行。考核结果要及时向股东或股东委托单位报告。
第十条 建立公司董事、监事的述职制度。董事、监事每年应就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向股东委托单位作述职报告。董事长、监事会负责人应向控股方股东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十一条 股东委托单位要建立对所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制度,认真抓好对所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并以职务及公司经营效益确定相应待遇,不再套用国家干部行政级别,原有级别封存。
第十三条 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业技术职务,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表现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可由公司委托国家授权具备相应评审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十四条 公司人事管理工作业务由控股方委托单位归口指导。各公司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人事管理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