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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00:29  浏览:82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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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重新核定劳动合同鉴证每份收费三元、变更合同鉴证收费每份一元、续订合同(指办理续订手续时,只更改合同期限,内容没有变动)不收鉴证费。新规定发出后
,大部分地区能够严格执行,但也有少数地方没有执行。主要问题一是仍按原标准,每份收费5元;二是对同一合同一式三份的,每份收费三元,共收九元;三是采取其他方式变相多收费。这些做法已造成不良后果,影响了劳动部门的声誉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加强劳动合
同鉴证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鉴证费,并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意义,严格收费标准。对于不按国家规定,未经地方财政、物价部门行文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企业和职工有权按国家规定交纳。
三、凡属不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收取劳动合同鉴证费的,一经查出,超标准收取部分一律上交国库,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劳动合同鉴证收费管理,并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工作常抓不懈。今后,劳动部要对劳动合同鉴证费的收取、保管、使用进行检查,确保这项工作健康发展。



199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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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运行[2002]930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裨河泄夭棵牛?

  200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一年。为了认真做好2003年的春节运输工作,使广大群众在喜庆祥和的氛围中欢度我国人民的传统节日,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春运期限及指导思想

  经与有关部门商定,2003年春节运输从1月17日开始,至2月25日结束,共计40天。据预测,春运期间全国旅客运量将达到18.19亿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3.7%。其中:铁路1.3亿人次,增长1%;道路16.56亿人次,增长4%;水运2400万人次,下降1.6%;民航870万人次,增长3.8%。

  春运期间,由于“学生流”、“探亲流”、“民工流”和“旅游流”等客流量聚集增加,形成客运高峰,给日常运输工作带来一定困难,特别是铁路运输将出现客运与货运互相争能力的现象。为了保证旅客运输需要,同时做到兼顾货物运输,春运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客为主,客货兼顾,安全第一,快捷有序”,努力实现“旅客购票方便,车船航班正点,出行快捷安全,满意程度提高”的工作目标。

  二、主要工作要求

  (一)合理安排运力,满足旅客需要。各运输部门要根据春运期间的客流变化规律,充分考虑不同群体流动的特点,提前做好运量预测,安排充足的运输能力,并留有一定的备用运力。要制定多种运输预案,提高应急保障能力,以应对气候突变等不正常情况发生。城市公共交通部门要加强与长途运输部门的联系,掌握旅客集散信息,重点做好车站、码头、机场、长途汽车站等与市内交通的衔接疏运。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减少盲目外出形成的压力。

  在优先保证旅客运输的同时,也要统筹安排好重点物资运输。特别是处于客货运输紧张的地区,运输部门要帮助企业提前做好必要的物资储备,以减少春运期间客运对货运的影响。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运输安全。各地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春运之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运输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铁路和道路的行车条件是否有保障;运输设施是否处于完好状态;严禁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运输工具投入春运。春运期间,还要加强例行的维修和检查,确保车辆、船舶、飞机及其相关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要教育广大驾驶员、乘务员遵守安全驾驶规则,防止超时超限,疲劳驾驶。要做好恶劣气候条件下的事故预防工作,制定突发情况下的车辆通行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确保万无一失。

  继续把制止长途客车严重超载作为确保春运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各地公安和交通部门要共同制定反超载方案,联手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依法对公路客车超载、农用车载客等违章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严禁非法改装车、农用车和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参加春运,减少客运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由于三峡工程临时船闸能力有限,通过长江水运进出四川的旅客需要在湖北宜昌茅坪港中转,春运期间中转旅客将会大量增加。请湖北省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部门对宜昌至茅坪港段的道路条件进行整治,加大路面巡查力度,维护通行秩序,确保道路畅通。

  (三)强化治安管理,创造良好环境。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社会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运输沿线和车站、码头、机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整顿,确保广大旅客人身安全和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要重点抓好国道和省际公路的安全畅通,加大治理公路“三乱”力度,坚决打击“车匪路霸”和“拉客”、“倒客”、“倒卖车票”、“欺行霸市”等非法活动,维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防火、防爆和危险物品查禁工作,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乘坐车辆、船舶、飞机旅行,确保运行安全。

  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坚决纠正各种行业不正之风,制止利用春运之机乱涨价、乱罚款、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四)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满意程度。春运期间,交通运输部门职工要克服旅客多、流量大、服务工作难做好的思想,把春运作为检查行业服务水平和展示自身精神风貌的良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开展各项服务竞赛,在售票服务、站容车貌、通行秩序、运输信息等方面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为旅客的出行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各开放客运口岸要加强联检力量,增设进出通道,加快验放速度,方便旅客出入境。

  (五)发挥媒体作用,形成宣传声势。春运期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的宣传作用,及时提供春运动态,发布车船航班安排、旅游景点状况、安全注意事项、劳动力市场需求等信息,满足广大旅客的需要。要加强对春运情况的正面宣传报道,弘扬好人好事,也要揭露批评不正之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春运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

  三、组织领导及实施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都要以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春运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经贸、铁道、交通、民航、城建、公安、劳动保障、旅游、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的春运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春运工作。各地春运领导机构的办公室设在经贸委(经委)或综合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春运的综合协调工作。各地春运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春运期间的客货运输组织协调工作,制定预案和对策,掌握日常动态,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各运输部门应根据行业(系统)工作需要,成立春运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组织领导本行业(系统)的春节运输工作。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既各负其责,又形成合力,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要深入春运第一线,现场协调解决问题,关心一线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春运工作所需的人力、经费等,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安排。

  春运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进一步提高春运工作的组织管理水平,在春运工作实践中开拓创新,坚持与时俱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2003年春运工作总结,请抄送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和其他相关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
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
民生银行:
根据新的《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我局对各级银行的外汇业务范围进行了调整。现将《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可以根据银行的不同状况在《规定》范围内批准外汇业务,并可对单项外汇业务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作出特别限定。
二、各级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经营外汇局批准的各项外汇业务。
三、银行申请外汇业务超过《规定》外汇业务范围的,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四、银行本系统内部不得以代理、代办名义变相开办或扩大外汇业务经营范围。



根据1998年1月1日施行的《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的经营范围规定如下:
一、政策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商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确定。
二、银行总行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存款;
2.外汇贷款;
3.外汇汇款;
4.外币兑换;
5.国际结算;
6.同业外汇拆借;
7.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8.外汇借款;
9.外汇担保;
10.结汇、售汇;
11.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12.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13.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14.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15.自营外汇买卖;
16.代客外汇买卖;
17.外汇信用卡的发行;
18.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19.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三、银行一级分行(直属总行管辖的分支机构)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存款;
2.外汇贷款;
3.外汇汇款;
4.外币兑换;
5.国际结算;
6.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7.总行授权的外汇借款;
8.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
9.结汇、售汇;
10.总行授权的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11.总行授权的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12.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13.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
14.外汇信用卡的发行;
15.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16.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四、银行二级分行(直属一级分行管辖的分支机构)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存款;
2.外汇贷款;
3.外汇汇款;
4.外币兑换;
5.国际结算;
6.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7.结汇、售汇;
8.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
9.外汇信用卡的发行;
10.代理国外信用卡付款;
11.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五、其他银行分支行及以下机构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存款;
2.外汇贷款;
3.外汇汇款;
4.外币兑换;
5.国际结算;
6.结汇、售汇;
7.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
8.代理国外信用卡付款。
其中:储蓄所可经营外币储蓄存款、外币兑换二项业务,外币兑换点可经营外币兑换单项业务。



199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