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肇府办〔201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二○一○年六月三日
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肇庆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肇庆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6〕51号)、国家质检总局与省政府签署的《关于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促进广东提高国际竞争力合作备忘录》(粤府办〔2007〕23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8〕48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肇庆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肇庆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肇庆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处于领先地位,对肇庆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运用数据和事实,量化分析,综合评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选1次,每届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 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 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价细则》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经贸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统计局、旅游发展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3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市政府质量奖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各县(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府质量奖的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市质监局负责端州区、鼎湖区、高新区市政府质量奖的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在近3年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具体评价准入门槛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征求综合各方意见后提出,送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国家级完善计量检测体系或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在每年度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4个月,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本年度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报表格。
(二)企业申报。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所在地质监部门。
(三)组织推荐。
各地质监部门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秘书处。
(四)材料初审。
秘书处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予以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将该企业的相关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原则上不超过15家)。
(六)现场考评。
经秘书处形式审核、评审委员会材料评审后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七)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
(八)秘书处评估。
秘书处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连同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综合评估报告、建议获奖企业名单以及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每年获奖企业一般不多于2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三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在“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或“全民创业活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3
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评审。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企业3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肇庆市广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肇庆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2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当地储备粮管理办法。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为确保省级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储备粮管理体制
(一)建立省级粮食储备体系,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费用节省的储备粮管理运作模式,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优化、布局合理、规模存放、安全可靠、管理规范。
(二)省级储备粮主要用于全省粮食市场调控和各种特定需求。省级储备粮动用权属于省政府,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
(三)省粮食局为省级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省级储备粮负总责。省粮食局的江苏省储备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省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省粮食局牵头制订全省储备粮的年度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储备粮进行监管。
(四)省级储备粮实行企业运作办法。省粮食局通过公开招标,在全省骨干粮食经营企业中集中择优选择具有省级储备粮资格的仓储设施、安全保粮条件、资产质量较高、经营能力较强、以盈补亏能力较强、资信良好的企业为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省粮食局与中标的承储企业签订省级储备粮包干承储合同,省级储备粮定点储存在中标承储企业具备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资格认证办法由省粮食局制定)的库点中,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储备粮的收购
(五)“十五”期间,省级储备粮规模为10亿公斤。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年度储备计划。
(六)省级储备粮可由承储企业自主采购,也可由省粮食局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全国招标采购,或在大中型粮食批发市场内竞价采购。省级储备粮的收购入库价格由省粮食局核实确认。
(七)省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供应与管理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执行。
(八)收购入库的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达到国家质量标准规定中等以上质量,符合安全保管水分要求。严禁划转陈年库存粮食。
三、储备粮的储存
(九)储备粮入库后,质量和品质检测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省质量技术监督粮食产品质量检验站承担,省粮食局根据其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核查数量后确认为省级储备粮。
(十)储备粮必须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单独粮库存放,单独建帐。为确保储备粮的安全,各储粮库点要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发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仓储机械管理办法》、《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章,要做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不得将储备粮委托经过核定库点外的其他库点储存,更不得露天储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库,如需移库,须报经省粮食局批准,省财政厅、农发行备案。承储企业对储备粮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必要时应采取财产保险方式化解种种人力不可抗御风险。
(十一)省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按每年每公斤0.08元,推陈储新费用按小麦每年每公斤0.04元、杂交籼稻每年每公斤0.06元、粳稻谷每年每公斤0.08元进行包干(包括损失损耗),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包干费用及贷款利息,由省财政厅按时拨给省粮食局,省粮食局根据计划内实贷数及企业履行合同等情况提出资金拨付意见,会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承储企业。
(十二)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储备粮运作出现重大亏损的,由省粮食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发行核实,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负担。
四、储备粮的推陈储新
(十三)在保证储备粮储备规模的前提下,承储企业必须根据包干承储合同条款规定,按市场化方式对储备粮推陈储新,以稳定保持在库储备粮质量。承储企业根据粮食市场动态统一运筹、推陈储新,以粮食收获年度计算,粳稻、杂交稻、小麦的储存年限分别为1.5年、2年、3年,在新粮上市时粳稻、杂交稻、小麦必须分别轮换总量的2/3、1/2、1/3,任何轮换时点实物储备粮库存分别不得低于总量的1/3、1/2、2/3。每批的轮空期不超过3个月,轮入的储备粮品质必须达到有关质量标准的要求。
(十四)省粮食局要加强对储备粮轮换的监管,根据市场情况由粮食局制定轮换年度计划。承储企业根据轮换年度计划适时择机组织实施,具体实施轮换运作时须报省粮食局批准。对于违规轮换,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十五)推陈储新所发生的价差损益,由承储企业自负。
五、储备粮的动用
(十六)当省政府需要安排救灾救济、应付突发事件,以及调节供求、平抑粮价时,由省政府动用储备粮。其价格按市场价,由省财政与承储企业结算。
(十七)储备粮动用的具体操作,由省粮食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农发行制定动用计划,确定动用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价格,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粮食局组织实施。
(十八)经批准动用储备粮以及进行储备粮推陈储新业务的,免征增值税和地方规定的各种基金、收费。
六、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十九)省粮食局负责建立省级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客观地反映全省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仓存和保管状况,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
(二十)承储企业、储粮库点要严格执行《江苏省粮食油脂统计制度》,单独设立储备粮台帐,及时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储备粮数量和成本,保证会计帐、统计帐、保管帐(卡)和省粮食局、农发行的台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十一)省粮食局要对全省储备粮承储企业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采用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储备粮严格监管,确保储备粮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储粮库点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省财政厅、农发行要加强对省级储备补贴资金、收购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
七、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二十二)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人为造成的储备粮损失,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并依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未按本办法规定轮出的储备粮,省粮食局可强制拍卖,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因未及时轮换造成的粮质劣变及新陈品质差价,由承储企业负担;推陈储新轮空期超过3个月的,加倍扣拨保管等费用包干补贴,并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擅自动用储备粮的,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三)承储企业储备粮管理达不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没有采取科学保粮措施的;储备粮专卡、专帐不齐全,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食统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帐等行为之一的,应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
(二十四)省粮食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在粮食储备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储备费用补贴不到位,造成储备粮不实或影响储备粮安全的;因管理监督不力,造成储备粮被擅自动用或发生重大粮食损失事故的。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出台之前已在库的省级储备粮管理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