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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09:41  浏览:90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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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招商引资软环境的建设,规范全市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安顺经济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努力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有效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 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
(二)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三) 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
(四)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清理确认;
(五)行政执法上岗的监督管理;
(六)其他依法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会、黄果树风景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含各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二章 监督的内容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命令、公告、通告等。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内部工作的行政文件和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市人政府各工作部门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颁布施行。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该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在备案审查中发现上报的规范性文件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通知上报机关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撤销、废止。

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单位必须将有关案卷材料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作出。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将有关处罚的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
较大数额的罚款,各部门已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对公民处以五千元、法人和其他组织五万元以上 (含本数)的罚款是较大数额的罚款。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外来投资者在安顺市兴办的企业、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得大事项或其他重大事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在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15内将有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责令相关部门 自行纠正或者依法予以变更、撤销。

第三节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认

第十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所属工作部门的执法资格予以确认,严禁没有执法资格的任何部门或其他组织执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需要委托执法的,必须依法进行,并将委托执法的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受委托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任何未取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上岗执法,法律 、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严禁行政机关的非国家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的执法人员以外的工勤人员、协勤人员上岗执法。
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无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执法的,其执法行为无效,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其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未经年审或审验不合格的,持证人员不得上岗执法。上岗执法的,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其监督管理。

第四节 执法检查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市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市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检查原则上一年两次,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的6月和12月进行。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抽查单位。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决定其他执法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须向市人民政府上报年度行政执法情况报告。

第五节 其他监督事项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违法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令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履行;其所属工作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履行;市人民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委托执法不当的,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予以撤销;县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委托执法不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所属行政机关限期改正,并由相关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一) 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和故意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及其他不良执法的行为;
(二) ”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
(三) ”吃、拿、卡、要、“的行为;
(四) 打击报复检举、控告违法行政行为的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人员的行为;
(五) 其他有悖行政执法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依照《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赋予的职权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而又需要委托执法的,由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依法委托相关部门行使执法权,其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黄果树风景区管委会各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权由市人民政府知工作部门依法委托行使,其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的知关规定。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九条 县组级以上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构对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节轻重采取以下行政措施:
(一)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
(二)建立不良行政执法档案,作出相关记录;
(三)勒令离岗,集中进行法制教育;
(四)收缴、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或建议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
(五)建议调离行正执法机关;
(六)其他必要的行政措施。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作出的上述决定应当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挠 。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法暂扣或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提供执法案,不接受查询和其他调查取证的;
(二)干扰、阻碍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实施本办法的;
(三)拒绝执行本办法的;
(四)对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督办、交办及要求自行纠正的事项推诿、拖延办理的;
(五)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隐匿或毁灭执法证据的;
(六)其他拒绝监督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本办法要求报送备案审查的事项,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执行,拒不报送或不按期报送备案审查的,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无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及持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的执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拒不接受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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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降低农业税税率实施方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降低农业税税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降低农业税税率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降低农业税税率是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促进农民减负增收,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降低农业税税率工作顺利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九日

河南省降低农业税税率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和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省降低农业税税率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降低农业税税率
  2004年,全省农业税税率由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7%下调到4%,降低3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随农业税正税同步降低。
  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随农业税正税同步降低后,全省应征农业税正税及附加总额为29.28亿元(其中正税24.4亿元,附加4.88亿元),比2002年减少21.93亿元(其中正税18.28亿元,附加3.65亿元)。
  二、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全面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的农业特产品,不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改征农业税。
  三、实施办法
  降低农业税税率实施方案实行审批到县、控制到乡、落实到户的办法。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税改办)按2002年审批的方案任务统一核减,分配到各省辖市及所属县(市、区)。各县(市、区)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确定到每个农户的农业税计税面积,减去近年因非农业建设占用的面积,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省辖市汇总后上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四、实施步骤
  降低农业税税率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根据本方案,认真做好降低农业税税率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为确保全省政策宣传口径的统一,省统一印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的通告》和《降低农业税税率政策宣传提纲》。各市、县、乡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板报等多种方式,及时宣传降低农业税税率政策,并贯穿到降低农业税税率工作的始终,真正做到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每个农户,为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对参与降低农业税税率工作的干部进行培训,确保降低农业税税率政策的正确执行。
  第二阶段:制定、审批方案。各县(市、区)根据本方案精神,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意见,摸清底数,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各省辖市认真审核各县(市、区)实施方案,并编制本市的汇总方案报省税改办。
  省税改办对省辖市汇总方案和县(市、区)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做到随报随批。于5月20日前批复到各市、县(市、区)。各县(市、区)相应做好对所属各乡镇实施方案的审批工作。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按照省批复的方案,以“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卡”上的有关计税要素为基础,将降低农业税税率以后的农业税及其附加征收任务核定到户。5月20日到31日,将每个农户的应纳农业税及其附加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示,农民认可后,于6月10日前将《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发放到农户。6月10日以后集中力量做好农业税征收工作。
  五、严肃纪律
  要严格执行“五个不准”:不准突破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农业税计税面积;不准改变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常年产量;不准调整农业税计税价格;不准将非计税面积上的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不准将减税额抵顶农民以前年度的农业税及其他税费尾欠和各种债务及收费。
  降低农业税税率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和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降低农业税税率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把降低农业税税率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周密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降低农业税税率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农户。
  

二○○四年五月九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下称《考核办法》)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印发了《关于印发〈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1号,下称《检查工作方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省级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会同农业、统计部门认真搞好检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必要性,确保取得实效

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特别是省级人民政府责任重大。《考核办法》规定,每年要对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年要根据国务院下达的考核指标进行考核。根据工作部署,从今年开始首先对省级政府 2007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在条件成熟时再进行考核年的考核。

根据《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以省级政府组织自查为主,国土资源部将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组织抽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下,将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作为2008年土地管理重要任务,尽职尽责地搞好有关工作,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二、严格把握检查内容,保证检查结果真实可靠

检查工作要突出重点、统一标准、严格要求。根据《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各省在自查时,要重点对以下工作进行检查,并准确填报主要数据(有关表见附件)。

依据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检查各省(区、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和耕地总量变化情况。重点检查目标责任制在省级政府与地市级政府、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与地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之间签订责任书,成立专门机构,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等情况;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认真复核2007年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并对净减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

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检查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占用和补划数量(质量、程序)及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重点检查2007年度占用基本农田,包括非农建设批准占用、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际占用、未经依法批准占用等情况;检查补划基本农田,包括补划的地类和面积情况;检查分析本行政区域内是否存在基本农田易地代保情况,并分析原因。

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检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计划、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执行情况,并对超计划批地和超计划用地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

依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检查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程序及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重点检查2007年度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是否与补充耕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挂钩,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是否根据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补充的耕地数量、质量是否达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设计的要求。各类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的资金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加强组织领导,按时完成检查任务

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尽快研究提出检查工作实施具体方案,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负责,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检查工作的各个阶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农业、统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经常听取意见,邀请参加实地检查,共同研究有关政策措施。由于检查内容涉及耕地保护工作各个方面,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关业务工作协调,将各项业务考核统一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整合力量,统筹开展有关工作。

根据《检查工作方案》的检查内容,在积极参与省级政府报国务院的自查报告起草工作的同时,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检查工作认真总结,向部报送总结报告。要以日常业务和监管工作等成果为基础,填写好相关表格,做好统计分析和说明,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可选择二至三个典型地区进行剖析,认真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报告要做到重点突出,数据真实可靠,分析问题客观准确,意见建议合理可行,于2008年6月底前报部,同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积极参与对省级政府2007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根据检查情况开展对耕地保护突出问题的督察整改。

四、认真搞好检查总结工作,研究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中,要做到边检查、边总结、边整改、边落实。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工作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地区,要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宣传推广,以点带面。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纠正,同时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对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各地要在总结今年检查工作基础上,研究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和考核工作规范,使检查和考核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开展对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是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措施, 同时也为研究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构建保障科学发展的新机制创造了有利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抓住机遇,加大对耕地保护共同责任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对耕地保护工作的认识,从政策支持、多元投入、整合力量、规范管理等多方面出发,探讨调动各方面保护耕地积极性的有效途径,研究建立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机制,形成耕地保护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