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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卷烟零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1:16:38  浏览:99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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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卷烟零售管理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4]2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卷烟零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卷烟零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九日





湘潭市卷烟零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及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许可证,是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所属县、市、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当地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依法亮证经营。

第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为国产卷烟、雪茄烟及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的外国卷烟、雪茄烟。

第五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一店一证,并备档登记入网,由当地烟草专卖局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其中集体经营者注册资金在5000元以上,个体经营者注册资金在1000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属租赁经营的,租赁期不得少于一年;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有当地的常住户口或暂住证明(暂住一年以上);

(五)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办人持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居住地村(居)委会证明材料、经营场所有效证明(如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到当地烟草专卖局进行登记,领取并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表》;

(二)烟草专卖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天内派人实地勘察,写出《实地勘察意见书》,并由负责人审核;

(三)经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由烟草专卖局通知申办人免费参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学习班;

(四)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在各项材料全部提供之日起10日内发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经办人应当告知申办人不予发证的理由,并退回有关材料。

第八条 凡从事卷烟零售经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卷烟零售业务。

第九条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收取工本费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符合发证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免费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内容发生变动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停止经营烟草制品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中断营业的,应当办理歇业手续。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注销、歇业手续应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由原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核发。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至五年,期满后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领。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年检办法依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严禁使用过期、失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严禁骗取、伪造、涂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严禁转借、转让、买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不得跨区域进货。

第十五条 卷烟零售户不得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凡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含50条)以上的按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处理。

第十六条 严禁销售下列烟草制品:

(一)走私卷烟;

(二)假冒他人商标卷烟;

(三)非法生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

(四)霉坏、变质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

(五)超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的烟草制品。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责令其暂停烟草零售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第十八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或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签发的检查证和湘潭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二十条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中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办证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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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梧政办发[2003]206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9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193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

  目前,我区相当多的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较低,难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03年起,在全区城乡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新生劳动力进行就业前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后再进入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素质。调节劳动力供求,缓解就业压力。要动员全社会的教育、培训力量对城乡新生劳动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1-3年的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使其在取得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各类就业中介机构实现就业。要引导和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并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青年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
  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对象范围
  (一)城镇未能继续升学并有就业愿望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
  (二)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
  (三)准备从事技术工种工作又未取得职业资格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企业富余人员等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员。
  三、职业培训
  (一)培训机构。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机构,在教育、培训机构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通过办学条件评估,由市(地)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二)培训内容。主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专业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训。要将素质教育贯穿于培训的全过程,开展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法律常识和就业指导等方面的教育。
  (三)培训期限。培训期限依据培养目标和学员的文化基础确定。
  1.熟练工的培训期限为4-12个月;
  2.初级职业技能的培训期限初中毕业生为2年,高中毕业生为1年;
  3.中级职业技能的培训期限初中毕业生为3-4年,高中毕业生为2年;
  4.特殊职业(工种)特殊人员的培训期限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培训形式。可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在教学上应积极引进“单元制”、“双轨制”、“MES”等方法。
  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组织学生进行生产实习,开展勤工俭学,并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开展创业和自谋职业的调查等社会实践活动。
  (五)招生入学。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每年可在春秋两季自主免试招生。
  四、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期满的人员,由培训机构组织进行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考核,并结合其思想品德和劳动态度进行综合评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毕(结)业证书,属技术工种(专业)的,按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五、就业服务
  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和其他职业介绍机构要将经过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毕(结)业的人员作为就业服务的对象,纳入当地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积极推荐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期满的人员就业;要加强与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机构的配合,指导、帮助经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并提供存放档案、代缴社会保险费等服务。工商行政部门应在登记开业等有关方面提供服务。
  六、经费筹措
  (一)经费渠道。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所需资金渠道如下:
  1.个人缴费;
  2.用人单位承担准备录用人员的培训费用;
  3.从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列支失业人员培训费;
  4.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中适当提取;
  5.各级财政按培训人数及工种(专业)情况从就业培训补助费中予以补贴;
  6.社会捐助。
  (二)收费办法。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学员的个人收费,可比照中等职业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收取。父母均下岗、失业的职工子女、城镇特困职工子女和残疾青年,学费减半;其他生活困难者,可缓交或减免学费。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要求组织培训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准备录用人员的全部或部份培训费用。
  从地方就业训练经费、教育附加费中提取的经费和政府补贴,可采取项目招标、培训质量考核或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对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单位给予适当补贴。
  七、主要措施
  (一)宣传发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对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进行广泛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要动员符合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
  (二)组织保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设立由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劳动保障、教育、人事、计划、经贸、财政、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和扶持政策,落实培训经费,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定期对本地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落实生源。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城乡新生劳动力资源进行调查摸底,认真组织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登记报名;及时发布教育、培训信息,使城乡新生劳动力有目的地参加培训。
  (四)疏通升学渠道。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时,应优先录取经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员。
  (五)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
  1.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工商和经济贸易部门要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凡属于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对象,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就业。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国家和自治区以及行业有特殊规定职业(工种)的,在取得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同时,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其中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
  2.对违反就业准入控制,介绍、招收录用未经培训或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就业的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当地又未开展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人员,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可允许先招收再培训。
  (六)奖励扶持。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工作比较好的培训机构和实习基地,各地人民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表彰和奖励。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服务系统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服务系统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0〕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服务系统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防城港市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服务系统
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为规范防城港市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服务系统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气象民生项目的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的真实性、权威性、准确性、时效性、合法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特制订《防城港市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服务系统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电子显示屏是在本市范围内气象民生项目建设的、由市气象局统一安装、统一发布信息的LED显示屏。
第二条 气象民生项目电子显示屏发布的信息分气象信息和综合信息两类,发布单位为防城港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联系电话:2836121)。
第三条 气象信息发布规定
1.气象信息由市气象台提供,内容包括24小时天气预报、预警信号发布、解除、短时临近预报等。
2.市气象台负责对发布的气象信息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变更或订正,订正次数每天不少于2次。
3.市气象台提供的各类气象信息必须由局业务领导或气象台长审查签发后,由防城港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整编发布。
4.各县(区、市)气象局提供的各类信息必须由局领导审查签发后上传到防城港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整编发布。
第四条 综合信息发布规定
1.面向农村的综合信息之局务、社会公共事务等信息由相关单位办公室提供,经单位领导审查签发后,通过书面送达或传真到防城港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整编发布。
2.信息的发布要注明有效期或信息发布的起止日期,一般以24到72小时为宜。
3.各单位要成立综合信息发布审核小组,明确审核领导,专人负责要发布信息的传送,并与市气象局签定信息发布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信息发送渠道和责权关系。
第五条 责任追究
1.信息提供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禁止提供虚假信息、有害信息或涉嫌泄密的信息,因提供虚假和有害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和相关单位领导的责任,提供涉嫌泄密信息的,按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2.发布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签发内容认真编写,校对无误后发布,信息有效期满后及时删除,因工作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6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防城港市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