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区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绿化投资效益,保证城区绿化养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包括萧山、余杭区)城区绿化养护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凡市、区财政投(融)资的城区绿化养护项目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单项绿化养护项目工程量较小的,可几个项目合并招标。
三、杭州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杭州市绿化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管站)受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业务指导工作。
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城区绿化养护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五、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六、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文件与中标结果由招标人报市绿管站备案。
七、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实施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投标人数不得少于7个。
市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城区绿化养护项目,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可实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直接向3个以上具备条件的单位发出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对未经批准不实行招标投标的绿化养护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养护经费。
八、招标人应当具备正确编制招标文件及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履行招标投标全部程序的能力。
九、投标人必须具备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十、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义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十一、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不得超过养护金额的10%。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人原因而中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返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自行退出投标或中标后拒签合同的,不得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十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十三、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四、开标、评标、中标活动,在市绿管站的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无效:
(一)标书未按规定密封;
(二)标书未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印章;
(三)标书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内容不全;
(四)标书逾期送达;
(五)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开标会议;
(六)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
十六、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财政、建设、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派员组成,总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确定。
十七、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八、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十九、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十、萧山、余杭区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一、本办法具体实施问题由杭州市园林文物局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散客旅游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旅游局
甘肃省散客旅游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旅游局
(1992年3月27日 甘肃省旅游局制定)
为认真贯彻国家旅游方针政策,大力开展散客旅游业务,加强对散客旅游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国际散客委托代办业务的旅行社是国家旅游局批准的一、二类旅行社。
第二条 从事散客旅游业务的基本原则是:
(一)鼓励在国际旅游市场上,独自或联合开辟自己的散客市场,拓宽招徕渠道,开展国际联运、国际会议、商务或专项散客业务。
(二)建立固定的客户,与海外客户进行业务来往时,应遵循平等互利、信守协议的原则,应用合同形式将双方责任加以明确。
(三)加强同省内国内同行业之间的密切合作,认真办理相互之间的联运、单项、小包价、半包价委托代办业务。
(四)遵守职业道德行业纪律,在任何场合,不得诋毁国内同行,损害其他旅行社的声誉,更不得在接待中出现有损于国格、人格的事情。
(五)要执行一致对外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确定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凡比照标准费用自立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经省物价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执行。
(六)各地旅行社要根据散客应尽量多办,建立专门机构或固定专人,接待各种委托代办、门市组团,开展当地或省内一地及连线的一日游、二日游、三日游等散客旅游业务。
第三条 散客接待程序:
(一)接待委托方的委托、门市组团后,应按照委托要求,提供接送、订房、订机车票、订货、导游、委托下站等各项服务。
(二)有条件或有必要在机场,车站设接待站的旅行社,必须在旅游旺季坚持昼夜接车,做到随到即办,不设接待站的旅行社,必须指定部门或专人轮流值班,方便散客。
(三)不论国内省内相互之间的委托,必须坚持“先收费,后接待”的原则,受理各项委托,要在委托单和函电中注明,否则,或不接收委托,或造成损失由委托方承担。
(四)相互委托的客人,凭委托单或小包价的项目向委托社结算,委托书注明费用现付的游客,其费用由接待社面收。
(五)接待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国外的散客,必须收取外汇人民币,不得折收人民币,更不得倒换外汇人民币,违者,按外事纪律论处。
第四条 从事散客旅游业务的工作人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业务熟悉,热情友好,全心全意为游客服务。
第五条 接待散客难度很大,从业人员和翻译导游,必须从大局出发,认真细致对待散客旅游,提供优质服务,取信于散客,为进一步招徕更多的散客而努力工作,奖优罚劣,表彰先进,促使散客业务有更大的起色。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旅行社、宾馆、饭店、车队、餐馆、商店等涉外旅游、商业企业。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旅游局解释。
199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