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行统一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费的实施细则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等
成都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行统一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费的实施细则
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成都市计委等
(1991年10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0月25日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成都市计划委员会、成都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成都市规划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审计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成防办[1991]27号文件发
布)
第一条 为集中人防工程建设资金,收好管好用好统一收取的人防工程建设费,搞好重点建设,保证我市人防建设总体规划的实施,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人防工程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确定的“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人防工作方针。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区和都江堰市、温江县、新都县、双流县、郫县、彭县等城镇(含以上行政辖区内的建制镇及工业、科技开发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除按《成都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的规定和要求,必须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外,其
它不论建筑楼层高、低,建设规模大、小及何种投资来源,也不论企业、事业、机关单位还是驻蓉部队、“三资”企业等单位,均应按规定统一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费收取面积按建设项目实际地面建筑总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该项费用由各建设单位列入项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投资中的人防工程建设费部分,执行“投资方向调节税”的0%税率。
第五条 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费由市或区(市)、县人防办负责核定、审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民用建筑项目,可酌情免收入防工程建设费:
(一)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
(二)新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和普通中、小学教学楼、办公用房。
(三)市政府指定用于解决住房特困户的新建、扩建、改建住宅。
(四)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
(五)因遭受火灾、水灾或其它不可抗力的灾害达成损毁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民用建筑项目,可酌情地收入防工程建设费:
(一)临时性民用建筑。
(二)由新建住宅小区配合提供给有关部门使用的街道办事处、文化站、派出所、环境卫生、绿化、居委会的工作用房和门卫室、自行车棚。
第八条 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凡属市规划局核发建设许可证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申请办理建设许可证前,持建筑施工图及有关资料,到市人防办办理《成都市人防工程建设费核定单》,由市人防办根据建设项目地面建筑总面积,核定应缴纳的人防工程建设费。
(二)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凭市人防办签发的《成都市人防工程建设费核定单》,将应缴纳的人防工程建设费转入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一支行人防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凭银行下帐回单,到市规划局财务处换取收据后,持收款收据、市人防办审批文件申请办理建设许可
证。
(三)凡属区(市)、县城建管理部门核发建设许可证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申请办理建设许可证前,持建筑施工图及有关资料,到区(市)、县人防办办理《成都市人防工程建设费核定单》,由区(市)、县人防办根据建设项目地面建筑总面积,核定应缴纳的人防工程建
设费。
(四)由区(市)、县城建管理部门核发建设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凭区(市)、县人防办签发的《成都市人防工程建设费核定单》,将应缴纳的人防工程建设费转入当地建设银行人防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后,持收款收据、区(市)、县人防办审批文件申请办理建设许可证。
第九条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和县(市)人防办收取的人防工程建设费,应于每季度次月十五日前汇总上报市人防办,纳入市人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
第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费是我市人防建设的专项资金,按照《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由市建委、市人防办及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和县(市)城建、人防部门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逐年提出使用计划,用于开发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人防工程项
目。
第十一条 技《成都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的规定,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仍按《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细则》(成府函[1985]37号)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费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凡是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前批准设计任务书并办理了建设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用建筑系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品房;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学楼及其附属设施;医疗用房及其附属设施;办公楼、科研楼、综合楼的非生产用房部分,商场、商店,厂区范围内的宿舍、办公楼、文娱生活设施等非生产用房,文化
馆、影剧场(院)、各类体育场(馆)、图书馆、展览馆、少年之家、游乐场(园)、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和车站候车室、机场候机楼、商业仓库、民用车库等。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防办负责解释。
1991年10月25日
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公领[20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鞍山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鞍山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方案的通知》(鞍政公领5号)要求,保证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为政务公开发挥示范作用,根据《鞍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鞍委发[2006]3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的考评,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来组织实施。在示范点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确定建点的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考评。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全市示范点建设的组织协调和市级示范点建设的考评,对县(市、区)级示范点进行抽查。
第三条 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四条 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考核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为:
(一)组织领导(20分)
1、政府重视,措施得力,及时研究解决问题。(4分)
2、领导及工作人员落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工作运转顺畅。(4分)
3、建立了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工作责任制并认真落实。(3分)
4、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方案全面、具体、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3分)
5、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安排部署,并进行经常性地督促检查。(3分)
6、工作总结、信息反馈及时、真实。(3分)
(二)公开内容(16分)
1、公开目录科学、详细、清晰。(4分)
2、内容全面、真实。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法定公开事项、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执行事项、重要人事事项、财政管理事项、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服务事项、行政监督事项、突发应急事项、勤政廉政事项等。(4分)
3、及时有效,群众满意。(4分)
4、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办结率达到95%以上。(4分)
(三)公开程序(16分)
1、严格拟定方案、确定公开事项和公开形式、审查、公开、反馈、建档等程序进行主动公开。(6分)
2、严格按申请、受理、公开、反馈、建档等程序进行依申请公开,并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给予书面答复或提供服务。(5分)
3、认真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规范行政审批流程管理。(5分)
(四)公开制度(16分)
1、建立了预审制度。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对公开事项的提出和确定,进行了严格的预审。(2分)
2、建立了听证制度。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事项,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举行了听证。(2分)
3、建立了告示制度。在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或需要人民群众配合和支持的事项实施以前,向社会进行明确告示。(2分)
4、建立了评议制度。积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认真评议。(2分)
5、建立了投诉制度。对群众的投诉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2分)
6、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对推动工作不力,该公开的不公开,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了严肃查处。(2分)
7、注重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在制度创新方面有新的突破。(2分)
8、各项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较好。(2分)
(五)公开形式(16分)
1、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和办事指南。(4分)
2、电子政务中心、部门网站(政府门户网站)。(6分)
3、政府公报、文件查阅中心、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3分)
4、其他形式。政务公开栏、电子触摸屏或显示屏、指定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社会听证会、专家咨询会、可行性论证会、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3分)
(六)公开效果(16分)
1、较好地落实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8分)
2、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干群关系融洽,社会稳定和谐,群众对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评价满意。(8分)
第(一)至(五)项凡没有达到标准的,按相应考核内容扣分,直至扣完该项得分;第六项按调查问卷计分。
第五条 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85分以上为合格,70分—84分为基本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每年12月对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列入评定示范点建设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年度工作业绩。被评为合格等次的,由本级政府通报表彰;被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责令其整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其示范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对在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过程中推动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甚至敷衍塞责、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其政务公开示范点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各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