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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2001—2010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0:10:42  浏览:92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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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2001—2010年)

科学技术部


《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2001—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00二年八月十四日

为了促进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保障我国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科技发展规划)》,以及未来十年我国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等重大问题,特制定《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

本《纲要》是一个指导性的纲领文件,指导全国范围内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

一、背景

(一)科学技术已成为推动各国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

自1992年联合国制定《21世纪议程》以来,世界各国都在采取行动,促进可持续发展 战略的实施,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追求的目标。2002年8月联合国将召开“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进一步探讨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行动和措施,充分表明了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对可持续发展的强烈关注。为了保证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维护生态平衡,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缓解人口增长的压力,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满足21世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世界各国都把发展科学技术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措施。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各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特别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和再生能源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天航空技术、海洋技术以及环保技术的发展为缓解资源短缺、抑制环境恶化、改善人类健康状况、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技术途径。

1994年我国在世界上率先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在推动《中国21世纪议程》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中,科技发挥了巨大作用。围绕人口、资源、环境等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一些重大问题开展了前瞻性、战略性研究,为各级政府战略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通过一系列技术政策的制订,提高了政府宏观管理的能力;在一批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方面取得重要突破,解决了一些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得到大大加强,促进了可持续发展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并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区域可持续发展模式;初步形成了一支可持续发展科研队伍,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我国可持续发展需要更加有力的科技支持和保证

未来10年,我国可持续发展将面临一系列的严峻挑战,既要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等领域长期积累的问题,又要解决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如何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为推动我国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和保证,是科技工作面临的中心任务。

(1)庞大的人口数量、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仍然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实施

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诸多矛盾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缓解,人口、资源和环境等领域面临的各种重大问题和挑战依然存在。人口数量、老龄化问题以及各种重大疾病严重威胁着人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油气等战略性矿产资源短缺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安全,水资源危机将直接威胁到中华民族的未来生存;而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综合利用率低、生产效率低、能耗高以及资源的不合理利用等问题依然存在。生态环境的透支日益严重,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面积不断扩大,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日益严重,生物多样性锐减,自然灾害频繁发生。

进入新的世纪,我国顺利实现了第二步战略目标,全面进入小康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形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将遇到一系列新问题和新矛盾,解决这些新问题和新矛盾需要依靠科技进步。

(2)经济全球化和全球环境问题使我国面临新的挑战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明显加强,我国加入WTO后将更深地融入一体化的全球经济中,这既为我国的战略性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使我国的传统产业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使我国的环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环境问题的国际影响日益显著,环境问题越来越多地与全球政治、经济、贸易、外交等问题交织在一起,逐步成为影响一个国家长期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样将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经济全球化和全球环境问题构成了新世纪我国可持续发展事业十分重要的国际背景,意味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将面临比以往更加复杂的外部环境和外部约束,只有大力推动科技进步,才能有效克服这些外部约束,保证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顺利实施。

(3)技术创新不足、创新体系不健全已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实施

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科学技术的竞争,创新能力则是科学技术竞争的核心。我国科学技术创新能力尤其是原始创新能力不足的状况日益突出和尖锐,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科学技术发展乃至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加强技术创新,推进国家可持续发展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是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当务之急。

二、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

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安全,关系到我国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短缺和生态环境脆弱的现实国情,决定了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把 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协调推进。

(一)指导方针

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解决人口、资源、环境重大问题为出发点,以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为主线,以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为动力,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科学技术支撑,全面推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简称“创新、协调发展”方针)。

(二)原则

遵照“创新、协调发展”指导方针,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根据自身的特点,必须遵循如 下原则:

(1) 国家目标与市场需求相结合

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要从国家目标出发,解决可持续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以政府投入为主体,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要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运用市场机制,围绕市场需求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推动产业发展。

(2) 总体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

根据我国不同地区的发展特点,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实行分类指导,各地要选准切入点,积极开展符合区域特点的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3) 关键技术突破与技术集成相结合

要围绕制约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实现技术跨越;在此基础上,加强高技术与适用技术的有效集成,提高解决问题的技术能力。

(4) 自主创新与国际合作相结合

要大力提高可持续发展科技的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利用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重视的有利时机,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加强国际科技合作。

(三)发展目标

我国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到2005年目标是:突破一批人口、资源、环境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初步具备以自主创新为主解决可持续发展重大问题的科技能力;建立一批可持续发展技术示范基地、示范区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培育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新兴产业;初步建成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体系,提高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科技创新能力;培育一支高素质、结构合理的科研和管理队伍,全面提高我国可持续发展决策的科技水平与决策能力。

我国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到2010的总目标是:建成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科技创新体系;具备以自主创新为主解决可持续发展重大问题的科技能力;建立和完善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技术标准与产业技术体系;形成高素质、结构合理的科研和管理队伍;全面推动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为我国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技术支撑。

三、重点任务与领域

根据当前以及未来十年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发展目标以及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要求,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重点围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自身素质、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以及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相关科技活动,以全面推动我国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一)重点任务

(1) 加强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决策服务

围绕未来十年我国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等重大问题,开展前瞻性、战略性研究,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重点开展可持续发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指标体系研究;国家和区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人口与健康等发展战略研究;水资源、矿产资源和粮食安全保障研究;全球环境问题及对策研究。

(2) 集中研究开发一批对可持续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提高可持续发展技术水平和能力

围绕对人口、资源、环境等方面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集中力量开展研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系列和技术系统,提高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参与国际竞争。重点开展生殖健康与节育、重大疾病控制、环境与健康、食品安全等技术;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综合利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等技术;海洋监测与预报、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等技术;环境污染监测与控制、清洁生产、生态环境整治等技术;灾害监测、预报和防灾减灾技术;小城镇建设等研究。

(3) 加强可持续发展领域的科技示范工作,探索不同的发展模式

科技示范工作主要从区域发展、社区发展和科技综合示范三个层次展开。选择不同生态环境和资源赋存类型的区域,进行合理开发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示范,提高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引导当地群众脱贫致富;选择一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城镇,办好国家和地方两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探索推进地方可持续发展的模式;抓住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机遇,实施综合示范工程,通过先进实用技术优化组合和综合集成,建立一批可持续发展相关技术综合示范点和产业化基地。

(4) 加强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提高可持续发展科技能力建设

围绕人口、资源、环境等领域的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研究;加强可持续发展学科建设;加强人口与健康、资源与环境、社会安全、城镇建设等科学数据的收集积累、监测网络、数据库和有关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和有效利用;做好有关种质资源、科学标本的收集、整理、保存工作;积极开展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技术政策和标准研究,补充完善可持续发展领域相关的国家标准;建立可持续发展科技相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研究开发基地等。

(5) 加速可持续发展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以科技为先导推动医药卫生、资源、环保、海洋等领域产业结构调整,加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力度,用高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由原来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和效益方向转变;重点推动中医药产业、创新药物产业化、环保设备国产化、生态产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海洋产业的发展;培育一批新兴产业的发展。

(6)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可持续发展创新体系

进一步加强科学研究体系、技术开发体系、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产学研联合,形成以科研机构、高校、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和政府相互连动的可持续发展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推动可持续发展领域科研体制改革,按照分类改革原则,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创造有利于发展的环境。

(二)重点领域

(1) 人口数量控制

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研和技术创新,以适合广大农村人口的节育技术为突破口,加强新型避孕节育方法研究,提高节育新技术的应用率和效果;研究开发高水平、系列化的计划生育药具和技术以及节育技术不良反应监测技术;研究出生缺陷的产前筛选和诊断技术以及提高儿童生活质量的优育技术等。

(2) 健康与重大疾病的防治

开展心脑血管病、恶性肿瘤、糖尿病、传染性疾病等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技术研究;开展制药关键技术、新剂型及相关标准研究,建设创新药物研究开发技术平台,加快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的开发;提高中药质量控制水平,加快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进程;结合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研究,开发常用、重大医疗设备及介入治疗器具;积极开展环境内分泌干扰物的污染现状以及与健康影响的研究;研究长期低浓度接触有机物对健康的影响,开发有害有机污染物综合治理新技术;室内空气有毒物质污染及防治对策研究等。

(3) 食品安全

开展食品监测和评估研究,研究制定适应WTO规则的对策;开展农药和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和技术、生物毒素和中毒控制常见毒物快速测定技术等急需的快速筛检方法研究;研究建立我国主要化学污染物和致病微生物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进出口食品安全检测与管理预警系统;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HACCP实施指南;开展综合示范研究,以初步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4) 水资源安全保障

重点开展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护、调控及管理体系研究;重大调水工程的战略和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安全饮用水保障供给技术、工业和农业节水技术、空中水资源人工调控技术、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雨洪利用技术、受污染水体修复技术等,为我国水安全保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5) 油气资源安全保障

重点开展油气资源评价研究;开发高精度综合评价和复杂油田评价技术、隐蔽油气藏综合识别技术、非均质复杂油气藏的测井技术、优质高效钻井技术、大型油田稳产技术、稠油油藏和低渗透油藏开发技术;天然气开发技术和煤层气开发技术,提高我国油气资源的探明程度和油气采收率,为我国油气安全保障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6) 战略矿产资源安全保障

重点开展固体矿产资源保障程度分析研究;开发矿产资源综合勘查与评价技术;深部和复杂矿采矿技术与装备;低品位与难选冶矿有效利用技术与装备;大型矿产资源基地和我国优势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低污染、低能耗、短流程强化冶炼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制备技术;矿山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非金属矿的高效利用技术;煤的高效生产和选煤技术与装备;盐湖资源的综合利用和深加工技术;提高我国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的保障程度和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7) 海洋监测与资源开发利用

重点开展海洋环境监测技术、海洋环境预报技术、海洋信息技术、海洋生物技术、海水养殖技术、海洋活性物质开发利用技术、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以及海水化学资源利用技术、海洋滩涂开发技术、海洋油气高效勘探开发技术、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技术、河口海岸带治理与开发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海洋设施监测与修复技术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技术,提高海洋资源的开发水平和对海洋环境的保护能力,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8) 清洁能源与再生能源

围绕煤炭清洁利用,开发先进适用技术;研究燃料电池技术;开发农村小水电利用技术,加速农村生物质能利用技术的更新换代;发展沼气技术,太阳能利用技术、风能利用技术,地热直接利用和发电技术,潮汐能发电技术的试验和研究;加快氢能制取、贮存和利用装置的开发步伐,取得技术上的突破。

(9) 环境污染控制与生态综合治理

重点发展和完善主要环境污染物监测技术和设备;特殊污染物的监测技术和设备;烟气脱硫技术与设备,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城市污水处理成套技术与装备;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技术与装备;特殊危险废物以及废旧家电的处理处置技术;低能耗高性能环境友好材料开发技术;化工、冶金、轻工等行业清洁生产工艺技术;生态环境监测技术研究,开展生态系统的评估研究;开发水土保持技术、防沙治沙技术、受污染土壤修复技术、脆弱生态地区的综合整治技术以及矿山复垦技术研究;加强生物入侵防治技术研究;为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技术保障,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10) 减灾防灾

重点开展自然灾害监测新技术和监测仪器设备研究,加强高技术在灾害监测领域的应用,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监测系统;发展新一代预报技术,提高灾害预报的准确率、预报时效;发展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技术,建立信息决策支持系统;研究城市及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评价和检测方法;针对火灾、危险品的化学泄漏、重大中毒、工业事故等人为灾害的特点,研究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重大危险源检测与监控技术、治理技术以及城市“生命线工程”的安全技术研究;研究开发成套的救灾技术与装备,提高我国抗灾救灾的技术水平;研究建立综合性的风险评估技术体系,初步建立灾害快速评估和应急管理技术系统;加强综合减灾的科技示范。

(11) 城市与小城镇建设

研究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关键技术;开发小城镇建设中所需的关键技术;开发市政设施优化运营管理技术、市政设施的服务与管理信息化技术、小城镇基础设施优化管理技术。

(12) 全球环境问题

重点分析全球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臭氧层保护等国际公约对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关领域的影响,开展有关重大科学问题研究,加强相关的基础性工作,研究提出履约的技术措施和对策,研究制定我国相关领域发展方向、产业布局与应采取的调整措施和对策。

四、支撑条件与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纲要》的落实,共同推动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

(1)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可持续发展以及科技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认识,切实将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抓。要加强对《纲要》实施的落实,要明确本地区、本部门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加强综合协调,提高服务水平。要尝试建立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的考核指标,逐步建立对各级领导干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考核机制。

(2) 为了促进《纲要》的实施,科技部将制定相应的科技计划,实施一批重大科技行动;要各地区要根据本纲要的基本原则与目标,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和问题,制定地方可持续发展科技计划,并将其纳入地方科技计划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加以实施。各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

(3)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不同层次的可持续发展专家咨询机制。对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制订以及重大工程建设等,积极开展跨学科、跨领域、跨部门的专家咨询;对于新技术研究开发、引进技术的推广应用,要针对当地环境资源条件,开展多学科专家咨询。努力形成各行各业的可持续发展科学、综合决策机制。

(二)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增加对可持续发展科技的投入

(1) 政府的投入是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的主要投入渠道,尤其对于影响到当地长远发展的可持续发展科技项目,政府要全力投入。各级政府要在增加科技投入的同时,加大可持续发展科技投入在科技投入中所占的比重。各级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可持续发展科技事业。

(2) 加强科技与金融及资本市场的结合。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要注重和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吸引资本市场向相关的科技产业化项目倾斜 。尽快建立和完善科技风险投资机制,适时建立风险投资基金。

(3) 积极尝试新的运行机制,多渠道、多层次筹措资金,积极吸引社会各界和企业参与可持续发展科技事业。

(三)营造良好环境,加强不同层次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1) 创造公平、宽松的学术环境,建立人才激励、合作竞争的有效机制,培养学科、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要通过重大科研项目实施带动科技人才培养,使优秀人才特别是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重点建设好技术创新、科学研究、科技企业家、科技管理、科技中介服务等队伍。

(2) 按照“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积极采取切实措施,以多种形式鼓励与吸引海外优秀人才回国工作或以其他形式为祖国建设服务。

(3) 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系统和大众宣传媒介,建立形式多样的培训中心,持续地开展教育、培训和科普活动,以提高公众的可持续发展意识。

(四)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建立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体系

要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大的方针和总体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可持续发展相关科研机构的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一支适应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特点,高效和有创新能力的科研机构和人才队伍。“十五”期间,要加快对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的进程,加大投入力度,在现有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扩大改革的范围;加强对可持续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监测站网等基础性工作的建设和管理;要大力发展可持续发展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形成新的产业。

(五)建立高效、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科技管理体系与监督制度

(1) 要充分发挥部门、地方积极性,加强部门、行业、地方间的集成与联合、协调与配合,使研究开发与技术推广、企业技术改造、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国家、部门、地方与企业四个层次相互联系、各有侧重的科技管理体系。

(2) 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重大科技项目招投标制;改革国家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制度,全面实行课题制;建立科学的科技评估制度,积极扶持独立的中介科技评估机构,逐步建立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信用制度,以推进可持续发展科技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六)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合作

(1) 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业,已成为国际合作的热点。要充分利用这一有利的时机,通过广泛宣传,拓宽国际合作渠道,争取国际援助,广泛吸引外资,推动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

(2) 积极参与全球性、区域性资源环境等科学领域的国际合作计划,使我国在这些领域前沿占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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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从案外人处购买专利产品的外壳,再委托其他案外人加工或从市场上直接购入专利产品的内部零部件,然后将上述外壳和内部零部件组装成专利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应定性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行为,而非销售行为。

  案情

  原告赵鹿龄享有名称为“带收音机的手摇充电手电筒”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530054790.3。

  原告在被告深圳市圣迪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圣迪能公司)的住所购买到带有收音机功能的手电筒,该手电筒的外观设计与原告专利设计相近似,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原告指控被告以制造、销售方式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抗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专利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仅是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但没有实施制造行为,理由是:被告从案外人深圳市健柏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壳,为了组装成完整的手电筒产品,被告从市场上直接购买了一部分手电筒内部的零部件,还有一部分手电筒内部的零部件,是由被告设计好图纸以后,再委托其他人进行加工,接着被告将上述手电筒外壳和手电筒内部的零部件组装成手电筒产品,进而对外销售该产品。被告提交的购销合同、送货单、银行支票、财务账册等证据,能够证明上述事实。被告认为,鉴于被告是销售商,而不是制造商,且能够提供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故被告仅需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而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予保护,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原告专利设计相同,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购买专利产品的外壳,再将内部零部件与外壳组装成专利产品销售,该行为应被定性为制造行为,而非销售行为。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制造行为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综上,被告应承担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方式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在一般情况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行为和销售行为比较容易区分。但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制造行为还是销售行为,并不能很容易得出判断结论,着实需要认真研究才能抉择。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由此可见,“产品+外观设计”是确立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而实现“产品+外观设计”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将表现外观设计的产品制造出来的行为,这依法应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中“制造权”控制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被制造出来后,以有偿或无偿方式转移专利产品所有权的行为,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中“销售权”控制的范围。本案中的专利产品是指手电筒,而不是指手电筒的外壳,外壳是案外人制造的,而手电筒是被告从案外人处购买手电筒外壳后,然后将该外壳与手电筒内部零部件组装而成。这表明,是被告实施并完成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中“制造权”控制的“产品+外观设计”的行为。

  依据专利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似种类的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手电筒的外壳、内部零部件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并不对应,与专利产品相对应的被控侵权产品是手电筒,被告通过购买手电筒外壳并与内部零部件组装的行为,完成了被控侵权产品(手电筒)的制造行为。故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亦能认定被告实施的是制造行为。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市场主体制造某种产品时,可不必通过自身的行为来完成所有零部件的制造后,再组装成产品,其可以分别从不同的市场主体购买相应的零部件,然后组装成产品,或者其自身制造产品的某些零部件,然后从其他市场主体购买另外一些零部件,再组装成产品,这些行为均属于被组装产品的制造行为。本案被告即是这种情况。

  从手电筒市场交易的链条来看,是被告完成了手电筒产品的组装行为,该组装行为完成后,手电筒产品首次进入流通领域,作为专利产品流入市场的源头,被告对该产品是否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尽比市场交易链条中的销售商更高的注意义务,将被告的行为认定为制造行为而不是销售行为,更有利于敦促被告履行注意义务,以避免侵害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规定的销售行为。而该条文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将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本案中,被告从案外人处购买的不是专利产品(手电筒),而是手电筒的外壳,因此,本案被告的行为不受该司法解释条文的调整。被告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制造行为。

  综上,被告的涉案争议行为应被定性为专利产品的制造行为,故法院对本案的裁判结论是妥当的。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试行细则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试行细则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4月5日青海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自治县、市辖区的选举工作,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障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大事的权利,选出能为人民群众办事的,为大多数人所满意的人民代表。

第二章 选举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县、自治县、市辖区设立选举委员会,在本级革命委员会和上级选举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内设秘书、宣传、组织、选民资格审查等组,负责处理有关选举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县、自治县、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少数民族、爱国人士、非党群众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县、自治县、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由本级革命委员会提名,各方面民主协商,革委会全会通
过。
第五条 县、自治县、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在本级行政区域内,负责贯彻执行《选举法》,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向选民宣传、解答有关选举问题;
(二)制定本地区选举工作计划,编写宣传材料,培训干部,部署、检查选举工作;
(三)划分选区,组织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受理选民对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
(四)按选区分配代表名额,汇总代表候选人名单和情况,按照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并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五)规定选举日期,主持或委派派出机构的人员主持选区的选举,汇总选举结果,公布当选代表,并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六)接受对选举中违法行为和破坏选举的检举和控告,提交有关单位或司法机关处理;
(七)选举工作结束后,负责向本级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作出选举工作总结报告,并将选举的全部文件、表册、印章、财务等交本级人大常委会保存。
第六条 公社、镇、街道办事处设立五至七人的选举工作组,作为县、自治县、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领导各选区的选举工作。
第七条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主要任务是:组织选民学习《选举法》及有关文件;训练选举工作人员;进行选民登记;组织选民酝酿、提出和协商代表候选人;安排投票选举事务;协同选举委员会或派出机构的代表主持投票选举。
第八条 按照便于生产、工作和选民的活动,农村、牧区以生产队或作业组,街道以居民小组,厂矿以车间或班组划分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正、副组长,组织选举活动。
第九条 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及其所属机构即行撤销。

第三章 代表名额分配
第十条 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确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二)农村牧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一条 县、自治县、市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在三万以下的,不超过一百二十名;人口在三万至五万的,一百二十至一百五十名;人口在五万至十万的,一百五十至二百名;人口在十万至十五万的,二百至二百五十名;人口在十五万至二十万的,二百五十至三百名;
人口在二十万以上的,不超过四百名。
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二百至三百名。
第十二条 选举委员会按人口数给各选区分配应选的代表名额,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分配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不给选区下达各类代表的比例和代表候选人名单。领导机关的领导干部可分配到熟悉他们的选区参加选举。
第十三条 县、自治县、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市、州(地)所属企事业单位,因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一般不讨论他们的问题,对这些单位可以下按人口比例分配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四条 县境内镇的人口多于农牧业人口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农村牧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两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第十五条 驻县、自治县、市辖区境内的人民解放军(包括地方人民武装部),选举出席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超过五名。他们的选举问题,按人民解放军的选举办法进行。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六条 选区划分的原则,应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和罢免代表。因此,选区不宜过大,一般以产生二至三名代表为宜。
第十七条 农村原则上以几个大队联合划分选区,居住分散的大队或较大的大队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牧区一般以大队划分选区,没有大队的以一个或几个生产队划分选区。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原则上以几个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街道办事处所办的企事业单位,参加所在地选区选举。
第十九条 县、自治县、市辖区直属的机关、学校、厂矿和其它企事业单位,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也可以按系统、行业划分选区,可以与邻近单位联合划一个选区,也可以划入所在地居民选区。
第二十条 县、自治县、市辖区境内的中央、省、州(地)所属单位,参加所在地的选举,有代表名额的,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不够产生一名代表的,可以与邻近单位联合划为一个选区或划入就近居民选区。代表名额较多的可以划分几个选区。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一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凡应在当地参加选举的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要进行登记。计算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以当地选举日为止。为便于计算,应将农历出生的日期,换算出公历的日期告诉选民。不知道出生日期的,可采取群众评议的办法登记。
第二十二条 每个选区抽调专人成立选民登记小组,负责选民登记工作,选民登记采用普遍登记、重点审查的办法进行,经选区领导小组审核,报选举工作组批准后,由选民小组公布,并按《选举法》规定的时间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三条 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重、不漏、不错,使有选举权利的人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学生,由所在单位和学校登记;城镇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人民公社社员在生产单位登记。
(二)外地住本地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家属,在居住地登记。
(三)请假探亲、结婚、治病、因公出差的人员,下乡知识青年,外出搞副业、当保姆的人员,下放倒流城镇的人员、上访、外流的人员,均由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
(四)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合同工,在所在单位登记,但应通知其户口所在地不再登记。
(五)来本地随亲属生活的无户口人员,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在取得原籍或居住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予登记。无户口的选民,其选民证不得作为报户口的依据。到外省、市随亲属生活的人员,如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不予登记,应由其户口所在地登记。
(六)从外地已经迁出,迁入地区又未落好户口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居住地登记。
(七)驻军所属单位的无军籍人员,参加部队选举,军人家属,在居住地登记。
(八)由民政部门安置的无依无靠、生活无着落的人员,在安置单位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在投票选举之前,对选民要进行一次核实,如有迁入、迁出、死亡等,应予补登或除名(收回选民证);如遇有特殊情况,原定选举日期推迟,新增加的十八周岁的选民,应予补登。
第二十五条 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选举委员会应认真研究,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二十六条 结合选民登记,清理有关积案,落实政策,使那些被错误地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恢复选举权利。
第二十七条 选民资格审查要严格依照法律办事,既要保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行使他们应有的政治权利,又要防止没有选举权的人窃取了选举权。下列人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尚未摘帽子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
(二)依法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未满的;
(三)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在押犯;
(四)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的犯罪分子;
(五)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第二十八条 一切在关押的已决犯、未决犯和正在拘役的犯罪分子以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刑事犯,虽然未剥夺政治权利,由于他们在服刑、监禁或羁押中,应当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教期间,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
第三十条 经医院诊断证明或当地群众(包括亲属)公认的,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呆傻人员,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予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三十二条 代表候选人应由本选区内的选民、党群组织和各单位提名产生。
第三十三条 在提名代表候选人时,选区领导小组要向选民讲清楚人民代表大会要有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适当数量的代表。知识分子、妇女、青年、非党群众、少数民族、归侨、宗教界、爱国人士等在代表中要有一定的比例。
第三十四条 酝酿推荐代表候选人一定要采取自下而上,几上几下的办法,一般以选民小组为单位组织选民酝酿提名,任何选民有三人以上附议都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第三十五条 选民和各党派、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均应向选举机构如实地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选民小组和选区在将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上报选举委员会或提交选民讨论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调换和增减。选举委员会应于选举日前二十天,将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和情况,发给各该选区公布。
第三十七条 组织选民讨论代表候选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反复讨论,民主协商,好中选优,然后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报选举委员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代表候选人过多难以集中,可以进行预选,预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以得票多的人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
第三十九条 选举委员会必须将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和情况,于选举日前五天通知各该选区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各党派、团体和选民,在选举日前,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实事求是地宣传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各选区要以各种形式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听取选民意见。代表候选人也可以自己介绍自己的情况。做到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知人、知名、知情,心中有数,便于选民了解
和挑选代表。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四十一条 选举时以设立投票站为主要投票方式,一个选区可根据选民的分布情况,设立一个或若干个投票站。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召开选举大会。选举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第四十二条 全县选民的投票时间一般一到三天。选举日一律停止宣传代表候选人。
第四十三条 做好选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提前通知选民选举的日期和地点,组织选民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确实不能回来参加投票的,由本人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事先须经选举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二)准备好投票箱(包括流动票箱),布置好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会场。
(三)选票由县、自治县、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统一印制,选票上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次以姓氏笔划为序。
(四)由选民推选计票员、监票员(包括流动票箱工作人员)若干人(人数根据票箱多少确定,代表候选人不能担任),并集中训练,明确职责和方法。
(五)召开选民小组会,讲清投票选举的注意事项和方法。
(六)投票场所设立发票处、解说处等。
第四十四条 选举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或派出机构的代表主持。
第四十五条 选票凭选民证和委托书领取,并在选民证和选民登记表上分别加盖领取记号。选票上要加盖选举委员会的印章,选票可在选举投票时发给选民,也可以在选举日前一天发至选民,注意不要遗失。提前领取选票的由选民小组正、副组长统一领取。
第四十六条 选民要亲自到指定的投票场所投票。代为他人投票的选民,应向监票人员出示委托书。老弱病残等不便到场投票的,可以在流动投票箱投票。
第四十七条 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八条 票箱由主持选举的人员和监票、计票人员在本选区投票结束后统一开箱计票。计票结束后,由计票、监票人员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主持人、监票人签字封存。
第四十九条 选区汇总选举结果。每次选举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无效,少于投票人数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
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到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如获得选民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选时,按二分之一的差额,从未当选的、得票较多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另行选举时要作好协商
工作,力争一次成功。
第五十条 选举结束后,各选区由选举主持人将选举结果及选票一并报选举委员会审查确定有效后,予以公布名单,并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第五十一条 代表选出后,选区领导小组要召开当选代表会,组织代表深入选民,调查研究,搜集提案。特别要注意到没有代表的单位,走访座谈,广泛倾听选民意见。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五十二条 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罢免他的选民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罢免的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十三条 任何公民或者单位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要求罢免代表时,可以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受理机关必须及时组织调查,并应听取被指控代表的申辩。对代表的指控经查证属实后,提交原选区罢免。
第五十四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五条 为了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要及时处理选举过程中选民的申诉和惩处在选举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 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哈萨克族自治区、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八条 哈萨克族自治区、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革委会)决定。
第五十九条 哈萨克族自治区、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与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在同一时期进行时,必须分别划分选区、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和投票选举。



1980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