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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30:09  浏览:8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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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1991年1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女职工是指女性干部,女性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和其他用工形式的人员。
第四条 各单位由行政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建筑业的脚手架组装和拆除作业;
(三)皮革业的水作业;
(四)电力、电信业的高空作业;
(五)连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公斤或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六)其他对女性生理机能有特殊危害的作业。
第六条 从事下列工作的女职工,在月经期内,应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调离的,应给予公假两天:
(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高空作业;
(三)低于5摄氏度的低温作业;
(四)未加温的冷水作业;
(五)野外、流动作业。
第七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单位不能借故降低其基本工资(临时工产期除外);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合同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合同期满,本人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第八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
(三)高空作业;
(四)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的放射作业;
(五)接触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铅、汞、锰、苯、二硫化碳等毒物的作业。
不得在正常劳动日外延长劳动时间。
第九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劳,确需安排的,须经主管局报请市劳动局批准;每班安排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相应核减劳动定额;从事站立操作的,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第十条 怀孕的女职工按医务部门的要求,领取《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其所在单位应将检查时间计为劳动时间(含路途及候诊时间)。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分娩时遇有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子痫、产后出血(多于五百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开具证明,享受难产待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
(二)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
(三)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
(四)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两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第十二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十三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接触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铅、汞、锰、苯、二硫化碳等毒物的作业;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需安排的,须经主管局报请市劳动局批准。
第十四条 单位的医疗保健部门,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妇幼保健工作,建立健全女职工健康档案,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对从事有毒作业的女职工还要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 女职工在其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公司、局或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 市、区(县)劳动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市、区(县)卫生部门应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对所辖区域内各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进行业务指导。
各级工会、妇联组织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及本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199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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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04]2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0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4〕8号),在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福建省人民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即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管理、技术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管理。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三)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保健品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拟定、修订地方性药品管理法规并监督实施;贯彻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

  (二)组织有关部门贯彻并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做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三)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

  (四)初审新药、新保健品、仿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进出口药品;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和淘汰药品的初审工作;监督实施药品行政保护;指导全省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拟订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工作。审批保健食品广告。

  (五)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法定标准,组织审查医疗器械企业产品标准;推行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执行产品安全认证制度;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依法核发并管理医疗器械、医药包装材料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医疗器械广告。

  (六)初审国家、审批省药品临床研究基地;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目录;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监督实施药品(中药材)和保健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药品非临床研究及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核发并管理药品和保健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七)监督实施药品流通法规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行药品经营企业资格认定制度,依法核发并管理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监督实施国家关于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负责监管中药材市场;审批药品广告。

  (八)监督检定、抽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发布辖区内药品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和其它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责任人;指导全省药品稽查机构的业务工作;监督检查药品监督、稽查人员的执法行为。

  (九)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组织并指导全省医药企业(不含卫生系统)专业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药品监督管理有关政府间、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药产业政策。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史志撰写、新闻宣传、行政事务以及保密、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经费、资产的管理工作;组织管理信息采集、信息网络建设、发布新闻、药品保健品质量公报及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局机关会议综合材料的起草和综合调研、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负责起草、修订药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药品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负责全省药品、医疗器械稽查人员执法证件的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性问题的咨询和答复工作;承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相关工作;负责本系统普法和法制宣传工作;利用监管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药产业政策。

  (三)食品安全协调处

  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做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收集并汇总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安全形势,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会同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承担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的有关工作。

  (四)食品安全监察处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拟定省级食品安全重大技术监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规划并监督实施。

  (五)药品注册处

  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有关药品的法定标准和药品行政保护;初审新药、仿制药品、诊断药品、中药保护品种、新药临床试验、进出口药品;审批医疗机构制剂品种;负责起草、修订和颁布中药饮片炮制和医疗机构制剂规范;负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的初审工作;核发并管理医药包装材料(含容器)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负责指导全省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拟订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工作。

  (六)医疗器械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的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对医疗器械产品企业标准审查、备案;推荐本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受理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备案,对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实行资格认定;负责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初审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推行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执行医疗器械产品安全认证制度;负责指导医疗器械产品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核发并管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依法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审批医疗器械广告。

  (七)药品安全监管处

  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初审国家、审批省药品临床研究基地;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监督实施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单位制剂配制机构资格认定,依法核发并管理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特种药械的生产、供应和使用;拟订保健品生产企业许可标准。

  (八)药品市场监管处

  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监督并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经营企业资格认定,依法核发并管理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对中药材市场实施监管;审批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九)稽查处

  指导协调全省药品稽查机构的业务工作;监督检定、抽验辖区内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受理药品、医疗器械研究、生产、流通、使用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并依法查处;协调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案件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负责处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和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协办的案件。

  (十)财务审计处

  负责全省系统预算管理,编制预决算;管理全省系统人员、公用、装备、基础设施、执法办案、药品抽验、专项业务等经费及监督资金的使用;负责全省系统执法装备和技术装备购置的审核;负责解缴全省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负责全省系统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建立和健全全省系统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下属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本系统财经规章制度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和检查。

  (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起草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系统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和干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登记、认定、发证、备案及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全省各类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省医药专业(不含卫生系统)、医药工程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和系统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组织企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实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负责各类人员出国出境的政审及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本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派驻的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

  四、人员编制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编制64名,其中行政编制49名,机关事业编制15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其中正处级12名,副处级11名。

  纪检、监察人员编制和处级领导职数单列另行下达。

  按有关规定核定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8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要继续坚持和发挥省治理“餐桌污染”联席会议制度。全省食品安全卫生等各项工作要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省治理“餐桌污染”联席会议的统一协调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定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人事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 民用航空总局


人事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现将《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评审办法按《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民用航空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结合民用航空工程各专业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其职务与工资待遇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三、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四、民用航空工程包括:
航空器维修与适航、航行、通用航空三个专业。
五、适用范围
(一)航空器维修与适航
1、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改装及其质量控制的技术人员。
2、从事民用航空器适航合格审查、适航检查和适航监督的技术人员。
3、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与适航专业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
(二)航行
1、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航行情报、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空域管理、航空器运行性能管理及飞行签派的技术人员。
2、从事航空器飞行程序设计、空域规划,以及机场建设中有关空域、净空条件、通信导航设施布局等评估设计的技术人员。
3、从事航行专业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
(三)通用航空
1、从事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技术、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
2、从事通用航空专用设备研制、检测和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
六、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中、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1、符合以下条件,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①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
②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③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④在任工程师期间,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获民航总局(省、部,下同)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技术资格:
①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②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③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三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七、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申报工程师资格
1、能熟练地应用计算机处理本专业工程技术问题。
2、具备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000字符的能力。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了解本专业计算机应用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应用计算机处理本专业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
2、具备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5000字符的能力。

分 则
八、航空器维修与适航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一般地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各专业分支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分别为:
①飞机维修
飞机设计与构造、飞机强度计算、空气动力学、飞机系统与附件、可靠性与维修性工程学、航空材料学、航空制造工程、无损检测和表面防护技术。
②航空发动机维修
气体动力学、发动机原理、发动机构造与强度、航空材料学、发动机制造工程、发动机控制与测试技术、发动机故障诊断、发动机附件及其系统的工作原理与构造。
③航空电子、电气维修
自动控制原理、电子显示技术、航空仪表以及高低频电路、脉冲与数字电路、信号与信息网络、航空通讯、导航与雷达、自动飞行控制系统或航空电机电器学、电源系统、电路计算。
④航空器适航审查
按照从事适航审查项目(飞行性能与试验、飞机机体、航空发动机与动力装置、设备与系统)的不同,要求掌握其相应的专业理论与设计知识。
⑤航空器适航监督
按照从事适航监督对象(制造、维修)的不同,要求掌握其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
上述①、②、③互为相关专业,④、⑤互为相关专业,在同一专业领域中对从事不同专门化工作的人员,根据专业对口与实际需要,对知识要求各有侧重。
(2)掌握本专业及有关的法规,熟悉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等。
(3)了解可靠性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在航空器维修或适航管理中的应用,掌握现代航空器维修和适航管理的基本技术及方法。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参加过可靠性(或全面质量)管理的理论学习;或从事过可靠性(或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②了解航空器维修或适航审定的全过程,具有独立完成任务和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③能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从事外场维修的人员:曾参加一种以上机型的D检(或大修)以下各级维修工作,掌握关键操作,具有系统了解某一机型维修工作全过程和正确判断、排除较复杂故障的经历。
②从事内场维修的人员:曾参加飞机结构检查(或大修)、航空发动机或飞机机载电子、电气设备翻修工作的全过程,并具有正确编写工艺文件、判断设备故障、设计制作维修用的一般设备及工夹量具的经历。
③曾参加一型以上航空器型号合格审查或生产许可审查(或复查)、技术标准规定项目审查(或复查),发现过影响飞行安全的技术问题,并参与编写了审查报告。
④曾参加不少于五个单位维修许可审查及复查;或二型十架以上航空器的适航性检查,发现过影响飞行安全的技术问题,并独立编写了审查(检查)报告。
⑤曾参加航空器重大故障修复(或改装)方案的制定,并参加(或监督)了该项目的实施工作。
⑥曾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民航地区管理局级以上的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一项以上或制定航空器维修方案二项以上,并具有参加项目论证、方案设计、试验研究、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⑦具有正确收集航空器的使用数据,进行可靠性分析,撰写出对维修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技术报告,并将其推广应用的经历。
⑧曾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一种以上机型的D检(含大修)或大中型航空维修单位的生产技术组织工作,具有独立编制生产计划与流程图和综合协调处理各种现场生产技术问题的经历。
3、业绩与成果
(1)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获得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级技术改进二等奖以上的前三名完成者;或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级技术改进三等奖的项目主持者。
②参加制定一项以上民航总局级或二项以上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等,并付诸实施。
③在航空器维修或适航管理工作中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以及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产品等一项以上,解决了航空器维修或适航管理工作中的技术难题,为保证飞行安全、加强技术管理做出了突出成绩,并获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
管部门认可。
④在航空器维修工作中,未发生过影响飞行安全和正常运行的工作失误,并发现、总结出航空器某一故障规律,提出的预防措施得到采纳。
⑤在适航审查或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过影响飞行安全的隐患,提出的改进建议(或预防措施)得到采纳。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撰写以下论文、技术报告之一:
①在民航总局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②在内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技术报告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一定的水平或实用价值。
③撰写由本人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故障分析报告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一定水平或实用价值。
(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对本专业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各专业分支除具备工程师级别相应专业分支必备的理论知识外,还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分别为:
①飞机维修:疲劳断裂理论、损伤容限理论和复合材料理论。
②航空发动机维修:疲劳断裂理论、发动机振动理论。
③航空电子、电气维修:计算机应用技术、现代新型电子系统理论或多路传输理论。
④航空器适航审查:深入掌握一门(飞行性能与试验、飞机机体、航空发动机与动力装置、设备与系统)以上专业理论。
⑤航空器适航监督:深入掌握一门(制造、维修)以上专业理论。
上述①、②、③互为相关专业,均应掌握判断、排除和预防航空器重大故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④、⑤互为相关专业,均应掌握判断审查(或监督)对象符合适航要求所必须的专业知识。
(2)掌握现代航空器的适航性要求和适航管理方法,或可靠性、维修性要求和维修管理方法。
(3)掌握系统工程、全面质量管理理论知识在航空器维修和适航管理中的应用。
(4)全面掌握本专业及有关的法规,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的内容及其制定依据。
(5)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重要、复杂、关键技术问题。有主持航空器重大故障研究(或重大改装和修理的设计、施工)或民航总局级以上的重要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的经历;或担任过航空器某一专业分支(飞行性能与试验、飞机机体、航空发动机与动力装置、设备与系
统、制造与质量控制、持续适航监督)适航审查的负责人。
②能跟踪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具有开拓新研究领域或解决本专业生产实践中关键性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③能指导本专业研究生、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主持或为主承担民航总局级以上的科研、技术改进等项目一项以上或制定某型航空器维修大纲二项以上;或主持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科研、技术攻关、技术推广等项目二项以上,并具有独立完成项目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②曾主持航空器使用中重大故障调查处理的技术工作,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或修复方案,并具有参与组织实施的经历。
③曾主持或为主进行宽体飞机结构检查三架次或窄体干线飞机D级检查十架次(支线和小型飞机大修或D级检查二十架次)以上;或发动机翻修二十台次以上;或起落架、辅助动力装置、燃油调节器等复杂设备翻修二十件以上,并根据发现的故障,提出了正确的预防或改进建议,经实
践证明其质量符合技术要求。
④曾主持或为主进行航空器型号合格审查;或机载设备和零部件制造技术标准规定项目审查不少于三项五次,并独立编写审查报告,提出了有独创性的建议。
⑤曾主持或为主进行航空器生产许可审查(或复查)五次以上;或航空器维修许可审查和复查十五次以上;或单机适航性检查大中型飞机二十五架次(中小型飞机五十架次)以上,发现过影响飞行安全的重大问题,并监督持证人(申请人)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或预防措施。
⑥曾主持或为主制定和审定航空器重大改装(或修理)方案二项以上,并提出了提高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建议。
⑦具有正确运用航空器的有关信息统计资料,进行可行性和维修质量分析,撰写出对保证飞行安全有重要指导作用的技术报告,并将其推广应用的经历。
3、业绩与成果
(1)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二项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得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三名完成者。
②主持或为主承担制定二项以上民航总局级以上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等,并付诸实施。
③在航空器维修或适航管理工作中,主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产品等二项以上,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④在航空器维修或适航管理工作中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二项以上,解决了航空器维修或适航管理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为保证飞行安全、加强技术管理做出了突出贡献,并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⑤主持或为主承担制定二项以上多发性(或重大)故障的预防措施,或航空器的重大改装(或重大损伤修复)方案,并被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⑥在飞机大修(含结构检查)或发动机、复杂附件及机载设备(起落架、辅助动力装置、燃油调节器等)翻修中,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⑦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查或机载设备和零部件制造技术标准规定项目审查和复查中,发现并监督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经实践证明,所审项目符合适航要求或被国外适航当局认可。
⑧在适航检查监督中,发现并监督解决了重大技术质量问题,或发现过影响飞行安全的重大隐患,为保证飞行安全做出了突出成绩,并为主管部门认可。
(2)任工程师期间,撰写以下论文、论著之一:
①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并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较高学校水平或实用价值。
②在民航总局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达到国内本专业先进水平,并为同行专家认可。
③正式出版三万字以上的专著、五万字以上的译著。
④撰写由本人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审查报告、重大故障分析报告三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达到国内本专业先进水平,并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九、航行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一般地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为:飞行性能、领航学、机载设备、航空气象、航图,除此之外还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分别为:
①空中交通管制:飞机与发动机构造概论、管制理论与技能、空域规划理论、飞行组织与实施、中外陆空对话。
②航空器运行管理:飞行程序设计、机场运行最低标准、飞行组织与实施、飞行签派业务。
③航行情报:航图投影原理及使用、特种航图、航行情报服务、飞行程序设计。
上述①、②、③互为相关专业。
(2)了解通信、导航、雷达、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等设施的原理和使用,机场建设与布局的有关知识。
(3)掌握本专业及有关的法规,熟悉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和国际民航公约的有关附件、手册等。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从事空中交通管制的人员:能正确处理各类航行电报,熟练受理、批复飞行计划,正确应用有关天气预报资料,了解天气形势与发展趋势,熟悉复杂天气对航空器运行的影响,并能正确应用航空器性能和管制单位间的协调方法、本管制区的搜寻与救援程序及实施方法。
②从事航空器运行管理的人员:具有各机型飞行全过程航行数据分析计算,正确应用有关天气预报资料,了解天气形势与发展趋势和各种复杂条件下安全放行航空器的能力;或具有熟练运用飞行程序设计规范,灵活处理空域、障碍物和导航设施之间关系,合理设计飞行程序的能力。
③从事航行情报的人员:能熟练提供飞行前的航行情报服务,向国内外机组作口头讲解,熟练地处理各类航行情报资料。
④具有独立完成任务和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⑤能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日均保证201架次以上、51-200架次、50架次以下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岗位上,独立正确实施程序管制或雷达管制分别在二年、三年、四年以上。
②曾独立或为主正确实施航空器飞行中特殊情况下的管制服务二次以上。
③曾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机场建设中有关空域、净空条件、通信导航设施布局等评估设计项目二项以上或空域开发、航路规划项目三项以上,并具有参加项目论证、方案设计、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④曾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制定一般机场的进近程序、复飞程序、起飞离场程序、目视盘旋程序、等待程序、紧急离场程序和机场使用细则,并得到采纳。
⑤曾作为技术骨干制定(或审核)机场分析或航线分析项目二项以上,并至少有一项得到采纳。
⑥曾独立正确完成本岗位所承担机型在复杂气象和特殊情况下的飞行签派工作。
⑦曾承担长期性航行资料的编辑和修订工作;或编辑出版《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和航图;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航行情报服务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⑧曾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民航地区管理局级以上的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一项以上,并具有参加项目论证、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3、业绩与成果
(1)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获得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级技术改进二等奖以上的前三名完成者;或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级技术改进三等奖的项目主持者。
②参加制定一项以上民航总局级或二项以上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并付诸实施。
③在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运行管理、航行情报等工作岗位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以及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等一项以上,为保证飞行安全、加强技术管理做出了突出成绩,获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的认可。
④管制工作业务技术熟练,独立实施过程序管制或雷达管制,未发生过责任事故。
⑤制定(或审定)不少于四个机场完整的非精密仪表飞行程序;或不少于二个机场的精密进近仪表飞行程序,并付诸实施。
⑥完成不少于四个机场的机场分析(审定)或五条主要航线的航线分析(审定),并付诸实施。
⑦完成不少于二个机场建设项目中有关空域、净空条件、通信导航设施布局等方面的预可行性、可行性研究或设计,其中至少一项付诸实施。
⑧完成各种航图、航行资料的编辑出版或航行情报服务工作,未发生过影响飞行安全的严重差错。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撰写以下论文、技术报告之一:
①在民航总局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②在内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技术报告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一定水平或实用价值。
③撰写由本人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一定水平或实用价值。
(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其科目名称与工程师级别的相同),对本专业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2)全面掌握本专业及有关的法规,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的内容及其制定依据。
(3)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的重要、复杂、关键技术问题。有主持空域开发、航线规划、机场建设中有关空域、净空条件、通信导航设施布局等评估设计或民航总局级以上的重要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的经历;或在某一专业分支领域有较显著的技术性突破,并撰写有科研论
文或技术报告。
②能跟踪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具有开拓新研究领域或解决本专业生产实践中关键性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③能指导本专业研究生、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主持或为主承担民航总局级以上的科研、规划设计、技术改进等项目一项以上;或主持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二项以上,并具有独立完成项目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②取得程序管制和雷达管制合格证,独立编写程序管制和雷达管制的培训大纲、教材,并有指导管制员理论与技能训练,培养技术骨干的经历。
③曾根据空中交通流量、空域结构的现状,提出过管制工作的改进措施或空域资源开发方案二项以上,并具有组织实施其中至少一项的经历。
④曾主持制定复杂条件下航空器安全运行的方案或航空公司运行手册二项以上,并具有组织实施其中至少一项的经历。
⑤曾主持或为主制定地形和空域环境复杂机场进近程序、复飞程序、离场程序、目视盘旋程序、紧急离场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或新航线、新管制空域规划三项以上,并具有组织实施其中至少一项的经历。
⑥曾主持审批机场分析和航线分析报告四次以上,其中至少有三项得到采纳。
⑦曾主持编辑新版航行手册(或航行资料汇编)一项以上或设计和编辑特种航图五种以上,未发生过影响飞行安全的严重差错。
3、业绩与成果
(1)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奖。
②主持或为主承担制定二项以上民航总局级以上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等,并付诸实施。
③在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运行管理、航行情报等工作中,主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等二项以上,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④在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运行管理、航行情报等工作岗位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二项以上,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为保证飞行安全、加强技术管理做出了突出贡献,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⑤遇航空器处于危急关头时,管制工作处置措施正确,为保证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
⑥主持二项以上或为主承担三项以上跑道基准代号为3D以上的机场建设中有关空域、净空条件、通信导航设施布局等评估设计项目,并有其中二项付诸实施。
⑦主持制定(或审批)机场分析、航线分析、特殊离场程序三项以上,并付诸实施。
⑧主持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或与此类似的民航长期性航行资料二项以上,并得到广泛应用。
⑨主持设计的新航图图种得到广泛应用。
(2)任工程师期间,撰写以下论文、论著之一:
①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并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
②在民航总局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达到国内本专业先进水平,并为同行专家认可。
③正式出版三万字以上的专著、五万字以上的译著。
④撰写由本人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三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达到国内本专业先进水平,并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十、通用航空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一般地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各专业分支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如下:
①农林业航空
植物学、生态学、土壤学、作物栽培学或造林学、昆虫学、植物病理学、植物化学保护、飞行原理、航空播种、航空化学处理。
②航空遥感
摄影化学、遥感技术、领航学、摄影与空中摄影学、航空摄影测量学、空中摄影技术。
③航空探矿
地质学、电磁辐射理论、场论、应用地球物理学、遥感技术基础理论、领航学、航空电法探矿、航空磁法探矿。
④航空吊挂
电子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机械学、直升机飞行原理和吊挂性能。
⑤专用设备
光学、摄影与空中摄影学、遥感技术基础理论或机械制造工艺、金属材料与热处理,以及电子学、机械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飞机构造、飞行原理。
上述①、⑤互为相关专业,②、③、④、⑤互为相关专业。
(2)掌握本专业及有关的法规,熟悉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和规章等。
(3)熟悉本专业航空器和专用设备的技术性能。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参加并熟悉一项以上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作业、专用设备使用维修(或生产)或通用航空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的全过程。
②具有独立完成任务和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③能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民航地区管理局级以上的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一项以上,并具有参加项目论证、方案设计、试验研究、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②曾作为技术骨干承担二项以上农林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作业项目的技术设计和实施方案制定,并根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过正确的改进意见。
③曾承担国外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项目一项以上,并具有参与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织实施等全过程的经历。
④曾参加研制或改装通用航空专用设备等项目一项以上,并具有参加方案设计和性能测试的经历。
⑤对专用设备的使用、设计提出的改进建议得到采纳,并具有组织实施的经历。
3、业绩与成果
(1)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获得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级技术改进二等奖以上的前三名完成者;或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级技术改进三等奖的项目主持者。
②参加制定一项以上民航总局级或二项以上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等,并付诸实施。
③在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实践中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以及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等一项以上,解决了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④航摄作业飞行300小时以上,航摄仪操作达到航摄教员水平,并未发生过产品质量等级事故。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撰写以下论文、技术报告之一:
①在民航总局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②撰写由本人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一定水平或实用价值。
(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其科目名称与工程师级别的相同),对本专业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2)全面掌握本专业及有关的法规,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的内容及其制定依据。
(3)掌握本专业航空器和专用设备的技术性能。
(4)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①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重要、复杂、关键技术问题。有主持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重大生产项目,重要专用设备的开发(或重大改装)项目,重大航空特殊抢险救灾项目;或民航总局级以上的重要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的经历。
②能跟踪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具有开拓新研究领域或解决本专业生产实践中关键性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③能指导本专业工程师、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主持或为主承担民航总局级以上的科研、技术改进等项目一项以上;或主持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科研、技术攻关、技术推广等项目二项以上,并具有独立完成项目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②曾主持二次以上或为主承担三次以上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中的二项以上作业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技术工作,提出的处理方案(或改进措施)得到采纳。
③曾组织完成规模较大的通用航空作业项目(一次一个地区农林业航空作业项目不少于300小时,中小比例尺航空摄影作业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公里、大比例尺的不少于300平方公里,航空物探不少于5万测线公里)二项以上,并独立完成技术设计和技术报告。
④曾主持一项以上或为主承担二项以上通用航空专用设备的设计、制造(或重大改装),并具有参加总体方案设计、性能测试和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的经历。
⑤曾为主承担国外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项目一项以上,并具有主持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⑥航摄作业飞行400小时以上,未发生过产品质量等级事故,并具有检查航摄教员的经历。
3、业绩与成果
(1)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二项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得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三名完成者。
②主持或为主承担制定二项以上民航总局级以上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等,并付诸实施。
③在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实践中,主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等二项以上,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④在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实践中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二项以上,解决了生产实践中的重大技术难题,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⑤主持或为主承担开发的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新项目及新型专用设备,达到国内同行领先水平或填补了国内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并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⑥主持或为主承担生产的航摄产品获得部级优质产品奖(限前二名)。
(2)任工程师期间,撰写以下论文、论著之一:
①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并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
②在民航总局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达到国内本专业先进水平,并为同行专家认可。
③正式出版三万字以上的专著、五万字以上的译著。
④撰写由本人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三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达到国内本专业先进水平,并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附 则
十一、本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十二、有关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审条件中所列基础理论、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内容,为国家教委审定的全日制大学本科教材,并可通过答辩,考察是否具备所规定的知识。
(二)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三)技术报告、论文的水平由人事职改部门聘请三名以上专家评估或由评审委员会确认。
(四)“主管部门”系指民航总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十三、本评审条件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解释。



199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