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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抗灾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9:03:44  浏览:84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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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抗灾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抗灾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8年02月01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有关委管高校: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罕见低温、雨雪冰冻极端天气,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大,对当地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受灾地区军工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紧急行动,团结协作,顽强奋战,克服困难,积极抗灾救灾,为保障军工行业的生产生活做出重大贡献。在此,谨向奋战在抗灾救灾前线的广大干部职工表示诚挚的慰问!

  当前,抗灾救灾形势依然严峻。党中央、国务院对灾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高度关切,及时做出救援部署。国防科工委党组高度重视灾区军工行业的生产生活,要求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全力以赴,克服困难,努力把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确保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抗灾救灾工作责任制

  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气象变化,及时了解灾害情况,切实把抗灾救灾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做好应对困难局面的准备,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抗灾救灾组织指挥体系。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抗灾救灾第一线,检查、指导工作,确保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大救助力度,妥善安排职工群众生活

  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满腔热情地为他们排忧解难,把抗灾救灾工作与送温暖活动结合起来,确保受灾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要妥善安排好人员返乡工作,对未能返乡人员,要协调安排好他们的节日生活。

  三、周密组织实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秩序

  各有关单位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做好因灾损毁工程和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抢修工作。要组织好科研生产工作的统筹和保障,大力加强安全保卫保密工作,保证正常的科研生产秩序。要加强值守应急工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对因灾造成的严重损失和影响,要按渠道及时上报。

  四、广泛宣传动员,为抗灾救灾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要切实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抗灾救灾工作精神和对受灾群众的亲切关怀传达到每位职工。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抗灾救灾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在抗灾救灾过程中涌现出来的感人事迹,振奋精神,激励斗志,鼓舞士气,夺取抗灾救灾的最终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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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安府发〔2010〕1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




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人)认为本市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被投诉人)有违反《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行为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实行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等制度,坚持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本市行政监察机关(监察机构)按照管辖范围组织实施。

市、县(区)监察机关(监察机构)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举报邮箱,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权限

第五条 监察机关(监察机构)按照下列分工办理行政效能投诉案件:
(一) 市级监察机关负责处理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领导人员、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和其他重要、复杂问题的效能投诉;
(二) 县(区)监察机关(监察室)负责处理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的效能投诉;
(三)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监察机构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理对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和本系统垂直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投诉。

第六条 监察机关(监察机构)在办理行政效能投诉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材料,就所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 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协助、配合调查;
(三) 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纠正违反“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的行为;
(四) 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并可以直接给予其通报批评;
(五) 要求被投诉人对其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投 诉

第七条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中,有违反《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九种影响行政效能行为之一的,可以按照管辖规定向监察机关(监察机构)投诉。

第八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可以采取当面、信函(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拨打投诉电话等方式;同时,应注明联系回复方式。

第九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影响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监察机构)对违反《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规定行为进行的投诉应当受理,由承办人进行登记,并填写《行政效能投诉登记表》。

第十二条 投诉人未按照管辖规定投诉的,接到投诉的监察机关(监察机构)首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给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监察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投诉,监察机关(监察机构)可以告知投诉人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建议由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四条 承担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做好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登记、转办、督办、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监察机构)对受理和交办的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交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的,经监察机关(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投诉案件办结后,监察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将办理的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对典型案件的处理,经监察机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进行公开曝光。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监察机构)办理投诉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承办人对行政效能投诉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填写《行政效能投诉处理表》,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监察机构)对办理的投诉案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按《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七种行政效能问责方式进行处理。
(二)违反党纪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立案查处。
(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县(区)监察机关(监察室)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监察机构办理的投诉案件处理不当的,市级监察机关有权责成其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对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市级监察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承办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结果,应当作为本市行政机关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及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监察局、安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

1995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1994)皖行监字第06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已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最终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拒绝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