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运输系统做好雪灾和强降温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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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运输系统做好雪灾和强降温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网站
关于交通运输系统做好雪灾和强降温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
交应急明电〔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冬季我国气温总趋势较常年同期偏低,冷暖变化幅度较大,有可能出现区域性低温和阶段性强降温过程。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应急办下发了《关于做好雪灾和强降温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与气象、海洋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和完善极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利用各种手段提前发布道路水路通行情况和极端天气预警信息,同时加强对道路和通航水域的巡查,为公众出行和船舶航行提供安全保障。
二、加强寒潮大风防范,严防船舶事故发生。进入冬季,寒潮大风频发,是水上交通事故多发季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及近年来工作经验,认真做好冬季寒潮大风的防范工作,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做到早部署、早预防、早检查、早落实。
三、加强冰冻雨雪灾害防范,保障交通运输畅通。针对今冬气温偏低,有可能出现区域性低温和雪灾的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北方港口航道防冰、破冰准备工作,保障航道畅通,确保港口生产安全和重点物资运输。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冰冻雨雪天气道路的疏导和抢通工作,加强运力协调,确保做好滞留旅客和煤电油气等重点物资、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物资的运输。
四、加强值守,确保信息畅通。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带班制度,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人员、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落实,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和事故险情,要及时妥善予以处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9〕6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于2009年5月26日经五届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三亚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包括国内专利的专利申请资助、专利年费资助、专利奖励资助及外国专利的专利申请资助。
专利资助以无偿资助和择优支持为原则。
第三条 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从科技经费中统筹安排,列入市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管理。该项资金支出应控制在当年预算额度内。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予以调整。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四条 提出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
(二)自本办法施行后获得授权的专利;
(三)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低于本办法最高资助的,差额部分可申请本办法的资助。
第五条 申请专利年费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对专利项目进行投资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二)专利为有效的发明专利;
(三)该专利已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
(一)发明专利资助额为每件20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额为每件1500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额为每件1300元;
(四)外国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4000元,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资助最多不超过两次。
专利年费资助范围仅限于发明专利授权后前5年的专利年费。
专利奖励资助的对象是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评选的全国性专利奖和省级专利奖项的专利项目。根据其所获得的奖励额度,市政府给予1 :1的配套再奖励。另设立市级专利奖项,奖金另定。
第七条 申请专利资助应当向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三亚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中国专利)、受理通知书(外国专利)、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摘要》;
(三)缴纳专利费用的原始票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它代办处出具的票据);
(四)属于职务发明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属于非职务发明的须提交资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利权人属二人以上的,须提交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委托他人代办资助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应当自受理专利资助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专利资助项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受资助的单位应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使其在专利申请、实施、管理和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全部追回已资助的费用,并对其以后的专利资助申请不予受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审核批准的专利资助项目,每年在三亚市政府网站上对外集中公告,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三亚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十堰市城镇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政发[2003]7号
关于印发《十堰市城镇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城镇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十堰市城镇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城镇个体经济发展,适应多渠道、多形式就业需要,以保障城镇个人的基本医疗,根据《十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城镇个人",是指具有城乡户口在城镇从事个体的从业人员、自谋(自由)职业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未参加医疗保险或需接续医疗保险的人员;无单位组织参保的已退休人员;城镇无职业者。在校学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本着"参保自愿、保费自担"的原则,持相关证件,既可通过当地劳动保障事务委托代理机构、居民委员会、个体工商业协会、市场管理办公室、学校等代理单位,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也可直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人,除下列五类人群外其他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均以当地上年度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100%-300%为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暂时无力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持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允许以当地上年度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60%的缴费基数,按5.2%缴纳,不划分个人账户,只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并每年审核一次。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允许以当地上年度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以当地上年度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本办法实施前已退休无单位未参保人员,在参加医疗保险时,以当地上年度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年递增10%为缴费基数,按5.2%的缴费比例,先一次补缴齐10年的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基金(不划分个人账户,不享受补缴期间医疗保险待遇)后,再从参保的当月起,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身故。
4、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医疗保险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从单位停保之月起续保,并从原单位欠费之月起补缴齐个人和单位所欠的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续保补交欠费期间不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低保或享受失业救济的,再按低保或失业人员规定续保,不属低保或失业人员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100%-300%为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续保。
5、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际连续缴费年限男性距60周岁不得少于20年,女性距55周岁不得少于15年,每差一年补缴一年,补缴以当地上年度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年递增10%为基数按5.2%的缴费比例,先一次性补缴齐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不划分个人账户,不享受补缴期间医疗保险待遇)后,再从参保的当月起,以上年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工资按9%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年龄在6周岁至25周岁的参保人员,以当地上年度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50%为缴费基数,按5.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年缴纳60元大病救助金的,均可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
第六条 凡在指定医疗机构体检无病的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人,从参保缴费之月起6个月内,只能使用个人账户实际额度,不能享受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第7个月始,以实际缴费月数享受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内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每年按大病医疗救助规定的标准缴纳大病医疗救助基金。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1年缴纳1次,在每年12月20日前缴纳次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
第九条 凡是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城镇个人,均可享受《十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条 凡是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的城镇个人,从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待遇。中断时间在1个月以上1年以内,将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全部补齐的,补缴期间的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一次性划入,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补齐医疗保险费后,从当月缴费开始计算,6个月后方可享受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时间计入连续缴费年限。中断时间超过1年的,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中断前的缴费年限不计入连续缴费年限。
第十一条 城镇个人参保实际连续缴费年限满30周年且未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待遇。
第十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人若调入或招聘到用人单位,可以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原用人单位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以继续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待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后,转入单位医疗保险管理,个人身份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连续缴费年限。在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而停保的,从停保之月起续保缴费的,在原用人单位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人因死亡、出国、出境定居、调出统筹地区等原因本人要求停保的,其个人账户积累基金,可以依法继承或一次性提取。
第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中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