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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3:06:29  浏览:87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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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认真总结《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07〕274号)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的索证索票方式。支持和鼓励餐饮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
  第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第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
  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第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长期定点采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第八条 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九条 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十条 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十一条 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第十二条 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第十三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 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五条 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第十七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电子记录。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从固定供应基地或供应商采购的,应当留存每笔供应清单,前款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违反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五)款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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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办函(1999)130号 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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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9〕2115号1999年11月30日)



民政部: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字〔1999〕119号)的规定,现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门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的登记费标准为:

(一)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二)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收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各级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取登记费、变更登记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辽宁省鞍山市社会保险总公司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问题的通报

劳动部、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辽宁省鞍山市社会保险总公司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问题的通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辽宁省鞍山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先后发生严重的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问题,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责成四川、辽宁省限期全部收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督促有关地区对违
纪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建社保大厦,采取直接挪用、以存代贷、违规担保等手段,先后动用养老保险基金7839万元。其中:直接挪用2099万元;委托银行贷款、提供贷款担保5740万元。在国务院和四川省都已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的情况下,该局串通银行签订假协议,将5740万元养老保险基金半年期存款改为两年期,拒不存入财政专户。
四川省委、省政府决定,免去直接责任人王建明四川省劳动厅党组成员、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职务,全部收回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撤销所有担保,将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目前,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已全部收回或纠正。
鞍山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原市劳动保险公司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15548万元。其中:为建社保大厦直接挪用6258万元,提供贷款担保、抵押6420万元;委托放贷、投资入股、企业借款等挪用2870万元。1994年前,该市主要采取直接挪用的方式,19
94年以后,在国务院多次强调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的情况下,又变换手法,采取提供贷款担保和抵押的方式继续违规动用社会保险基金,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养老金的按时发放。
辽宁省委、省政府和鞍山市委、市政府分别作出决定,对鞍山市原副市长张显环(现已退休),原副市长、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于治权给予通报批评;对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原总经理、现局级调研员王亚明,市社会保险总公司总会计师杜维安,原市劳动局副局长、现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副
局级调研员贾鸿文,原市劳动保险公司经理、现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副局级调研员闵锡纯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原市劳动保险公司副经理、现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副局级调研员刘春青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目前,鞍山市社会保险总公司除1996年经批准核销的部分外,其余社会保险基金已全
部收回或纠正,并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鞍山市社会保险总公司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巨大,性质严重,危及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特别是在国务院三令五申,社会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的情况下,仍继续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政府和劳动
保障部门的形象。对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从上述案件中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一、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杜绝发生新的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对新发生的违纪案件,发现一起,就坚决从严从快查处一起,在及时追回被挤占挪用基金的同时,对责任人严加惩处,决不姑息。
二、全力收回被挤占挪用的基金。从1998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清查结果看,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现象,如不及时清理回收,必将影响“两个确保”任务的完成。各地要按照劳动保障部的回收要求,抓紧落实,确保1999年全部收回历年被挤占挪用的基
金。
三、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基金必须按规定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形成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银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
四、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制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健全内部自律、监控机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199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