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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旅游者办理海关手续须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23:41  浏览:92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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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旅游者办理海关手续须知

海关总署


外国旅游者办理海关手续须知
海关总署


第一条 外国旅游者进入中国国境时,应当如实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第二条 外国旅游者进境带进旅程需用的个人行李物品限自用合理数量,其中酒限二瓶(每瓶限750克)、香烟限四百支,予以免税放行。经海关登记准予带进自用的手表、录音机、照相机、电影摄影机、摄像机等,离境时,必须复带出境,不准留在中国境内。
第三条 外国旅游者不准代他人携带物品进出境。
第四条 外国旅游者携带出口在中国友谊商店、文物商店等商业部门用外汇兑换券购买的珠宝、翠钻、金银首饰、工艺品、字画等物品,应当保存盖有“外汇购买”章的购物发票,以备海关查核。
第五条 外国旅游者携带出口的文物(包括古旧图书、字画等),应向海关递交中国文物管理部门的鉴定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准出口。
人民币、武器弹药、麻醉药品、烈性毒药、无线电收发信机等禁止进出口。



198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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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2001年4月18日经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已经2001年6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7月16日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稳定西湖龙井茶基地面积,加强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西湖龙井茶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西湖龙井茶基地,是指杭州市西湖区东起虎跑、茅家埠,西至杨府庙、龙门坎、何家村,南起社井、浮山,北至老东岳、金鱼井的范围内,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予以保护的茶地。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西湖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农业、土地、园林、规划、林业、市容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西湖区人民政府做好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西湖龙井茶基地实行长期保护。其规划应与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西湖区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西湖龙井茶基地实行分级保护。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西湖区西湖乡行政区域(东至南山村,西至灵隐、梅家坞,南至梵村村,北至新玉泉)内的龙井茶基地,为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一级保护区;
  (二)其余龙井茶基地为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二级保护区;
  第六条 在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内建立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用于弥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龙井茶基地而造成的面积减少。
  第七条 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的具体范围,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发布公告,并由西湖区人民政府制定保护规划,绘制图纸,登记造册,统一设立保护标志。西湖龙井茶基地和后备基地的变更情况,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擅自移动保护标志。
  第八条 西湖龙井茶基地一经划定,必须加以保护。
  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西湖龙井茶基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地确实无法避让需要征用外,一律不得占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西湖龙井茶基地,除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外,不得占用。
  征用西湖龙井茶基地的,必须先补后征,在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中按相应等级予以补足。
  第九条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征用西湖龙井茶基地的,必须在规划定点前征求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西湖区人民政府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十条 征用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单位除按规定缴纳征地等费用外,必须再缴纳每亩不少于30000元的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费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全额上交市财政,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用于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和建设。
  第十一条 禁止非法侵占或损坏西湖龙井茶基地的基础设施。
  依法批准在龙井茶基地或周围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西湖龙井茶基地基础设施整体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施工损坏其正常功能发挥的,建设单位必须限期修复。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西湖龙井茶基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西湖龙井茶基地改种其他作物或挖塘养殖。
  禁止在西湖龙井茶基地建坟、采矿、挖沙、取土等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向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倾倒、堆放和处置废弃物。
  禁止在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附近建设有污染环境、损害西湖龙井茶生产的项目。已经建设的有污染的项目,应采取措施限期治理;无法治理的,必须予以搬迁。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扶持西湖龙井茶基地建设,市、区财政预算中的农业发展基金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西湖龙井茶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西湖龙井茶基地的生产能力和龙井茶品质。
  第十五条 不得在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
  在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使用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西湖龙井茶基地地力、施肥效应和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地力变化状况报告和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十六条 建立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建设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农业、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西湖区人民政府,定期对西湖龙井茶基地建设保护情况进行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拒绝。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用地数量,非法占用西湖龙井茶基地的;
  (二)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西湖龙井茶基地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西湖龙井茶基地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破坏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标志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征用西湖龙井茶基地满1年未使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同类基地年产值的3倍标准收取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西湖龙井茶基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种植。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西湖龙井茶基地的基础设施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被毁坏西湖龙井茶基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内倾倒、堆放和处置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或市容环卫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其所使用的农药或其他化学物品,监督销毁受污染的茶叶制成品,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深入实施“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计划”进一步加强青年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等


中青联发[2006]57号


关于深入实施“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计划”进一步加强青年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2006年9月26日)

近年来,各级共青团组织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以推动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进步为目的,大力实施“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计划,不断加强务工青年文化建设,维护进城务工青年的合法权益,帮助进城务工青年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创业本领,受到了广大进城务工青年的欢迎,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进城务工青年作为一个日益庞大的新兴群体,为加快城市建设、繁荣农村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他们正逐步成为所务工城市的“新市民”,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青年工作,突出“培育新市民、服务新农村”的主题,更好地引导和带领广大进城务工青年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时代进程中建功立业,现就深入实施“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计划”,进一步加强青年农民工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有关政策,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服务进城务工青年相结合,从进城务工青年的实际出发,围绕“培育新市民、服务新农村”的主题,着重在提高素质、维护权益、丰富生活三个方面加强教育、服务和引导,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切实把进城务工青年打造成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合格建设者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
二、工作内容
1.深入推进“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计划。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进一步明确培训目标,完善培训内容,扩大培训规模,不断优化培训工作环境。针对企业发展和进城务工青年实际需求,重点加强就业技能、安全生产、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禁毒防艾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培训,不断完善培训内容。依托民办高校、职校技校、大型企业、重点工程、经济强村和各种社会培训力量,大力推进“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基地建设。动员企业购买培训或社会力量资助,采取分批轮训方式,为进城务工青年提供免费或优惠的综合培训服务。鼓励和帮助进城务工青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推动培训机构与用工单位对接,促进培训与就业挂钩。
2.大力加强进城务工青年文化建设。坚持文化育人、寓教于乐的原则,在进城务工青年中广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不断丰富进城务工青年文化内涵,推动各地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切实提高进城务工青年的综合素质。针对进城务工青年实际需求,推动企业、社区建设简便易行的阵地和载体,通过放映电影、借阅图书、播放录像、网上服务及开展体育比赛等方式,广泛开展送文体进工地、进宿舍、进社区活动,不断丰富进城务工青年业余文化生活。扶持进城务工青年创办兴趣爱好类社团组织和活动小组,支持创作反映务工青年工作生活的文艺作品。大力普及新型婚育观念,鼓励进城务工青年把务工过程中学到的知识、技能带回家乡,成为文明的传播者和建设者。
3.进一步推动进城务工青年维权工作。经常深入进城务工青年之中,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积极反映进城务工青年的意愿和呼声,帮助他们排忧解难。依托社会有关组织和法律服务机构,为进城务工青年就近就便开展法制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加快12355青少年服务台建设,将维护进城务工青年权益作为12355青少年服务台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积极探索进城务工青年维权队伍建设的有效形式,动员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针对进城务工青年面临的突出问题,积极维护进城务工青年的合法权益。动员社会开展经常性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关心进城务工青年及其子女,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4.积极创新进城务工青年服务平台。引导各级共青团组织加强工作探索,在进城务工青年集中地灵活设置团组织,积极发挥城市青年中心的作用,最大限度把流动分散的进城务工青年团结凝聚在团组织周围。推动企业、社会中介机构和基层团组织广泛建立进城务工青年人才库,结合服务进城务工青年网站建设,逐步形成集信息集散、就业指导、管理服务于一体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搭建服务进城务工青年发展创业的工作平台。鼓励进城务工青年在合适的领域积极创业,引导帮助他们返乡创业、回报家乡。利用影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对优秀进城务工青年典型,特别是进城务工青年回乡创业典型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进城务工青年的良好氛围。
三、重点工作
1.实施“联校助学活动”项目。由各级团组织分别联系当地民办学校、职业院校或其他社会培训机构,取得支持并成为培训合作单位,针对学校专业优势和进城务工青年实际需求,通过采取分批轮训方式,推动政府购买培训或企业委托培训,为进城务工青年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培训服务。培训以短期实用技术为主,结合提高综合素质的有关内容。鼓励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并推动培训学校与用工单位联合,努力为进城务工青年提供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
2.推出“助企培训活动”项目。推动建筑、采掘、纺织、服务等重点行业对进城务工青年制定培训规划,统一培训标准,印制培训手册,推动系统行业、用工单位开展系统化、规范化的岗位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增强职业技能水平。依托重点行业牵动,在各省(区、市)分别确定一些大型企业和重点工程,推动建设一批进城务工青年流动学校或“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基地,推动重点行业开展进城务工青年练兵比武做贡献活动。
3.启动“强村实践活动”项目。积极争取经济强村的支持,选拔优秀进城务工青年、进城务工青年先进工作者作为主要培训对象,开展到经济强村学习考察实践活动,学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结合强村优势产业,开展返乡创业实用技术培训;依托强村企业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进城务工青年就业创业能力。通过强化经济强村的实践基地作用,大力引导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进步和返乡创业。
4.建立进城务工青年维权服务站(点)。依托青少年维权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或协调高校团委、法律社团支持,推动建立一批“进城务工青年维权服务站(点)”。在专业法律工作者和法律专业大学生中招募志愿者,积极建立“律师+志愿者”的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队伍。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结合发挥12355青少年服务台和青少年维权岗等工作载体的作用,切实加强进城务工青年维权服务体系建设,维护进城务工青年合法权益。
5.开展为进城务工青年“送文体进工地、进宿舍、进社区”活动。针对进城务工青年的实际需求,发动企业、社区、基层团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为进城务工青年捐赠电视机、影碟机、光盘、球类、棋牌、乐器等文体用品,通过简便易行的方式组织篮球、乒乓球、棋牌等体育活动,以放映电影、借阅图书、播放录像、网上服务等方式,广泛开展为进城务工青年所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活动,不断丰富进城务工青年的业余文化生活。
6.建设进城务工青年文化阵地。在继续推动各地开展“大家乐”舞台、“流动文化驿站”、“进城务工青年文化节”等活动基础上,积极推动青少年宫、青年活动中心、青年中心阵地等活动场所向广大进城务工青年开放。推动企业、社会建设“流动文化车”等简易载体,在工地、宿舍区建立适合进城务工青年的活动设施和阵地,大力培养进城务工青年中的文化人才,切实提高进城务工青年的综合素质。
7.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关心进城务工青年及其子女,通过开展“希望工程助学进城计划”、“城市少年儿童与农民工子女手拉手”、“非留守儿童与留守儿童手拉手”、“关爱女孩行动”、开设“青春暖流——进城务工青年员工专列”等活动,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开展进城务工青年防治艾滋病“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帮助他们了解防艾有关知识,提高预防意识和防护能力。
8.开展“学习、创业、守法、致富”有为务工青年教育实践活动。根据进城务工青年实际需求,教育和引导广大进城务工青年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帮助进城务工青年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创业能力,通过在进城务工青年中开展学习一门实用技术,增长一项创业本领,参加一次法制讲座,成为一个致富典型的“四个一”活动,激励广大进城务工青年立足本职,争当“学习的模范、创业的先锋、守法的公民、致富的骨干”。
9.积极在进城务工青年中建立团组织。加强探索企业联合建团、社区公寓建团、警团联建或派设基层团组织联系点等在进城务工青年中建团的新模式,推动各级团组织在“两新”组织、工地、社区等务工青年集中地灵活设置团组织。加强与企业、社会中介机构和基层团组织联系,推动建立进城务工青年人才库,逐步形成集信息集散、就业指导、管理服务于一体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搭建服务进城务工青年发展创业的工作平台。
10.大力选树优秀进城务工青年典型。继续开展“十杰百优”进城务工青年评选活动,抓住培养、凝聚、举荐、宣传等关键环节,树立一大批优秀进城务工青年典型,引导更多的进城务工青年成长进步。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支持,以设立基金、小额贷款、项目援助、技术指导等方式,营造宽松有利的创业环境,鼓励进城务工青年在合适领域积极创业,引导帮助他们返乡创业、回报家乡。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从开发青年人力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把服务进城务工青年工作作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参与和谐社会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要形成由各部门主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加强工作力量投入,切实为深入实施“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计划”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2.明确任务,精心组织。要深入进城务工青年,了解进城务工青年,及时研究、解决进城务工青年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不断加强进城务工青年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要紧密结合实际,坚持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进城务工青年根本需求出发,细化工作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要深入探索工作规律和方法,大力推广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不断创新进城务工青年工作的内容、形式、手段和载体。
3.突出重点,建立机制。要抓住社会关注、青年需求的重点,把握关键环节,不断加大工作力度。要将进城务工青年工作与流动人口管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工作考核结合起来,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强化工作督查指导。要注意总结工作经验,加强交流研讨,不断探索工作规律,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工作持续深入发展。
4.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要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主动同有关方面协调配合,广泛争取全社会的关心支持。要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工作合力,使各有关部门积极发挥优势和工作主动性,从不同方面共同推动进城务工青年工作。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完善社会动员机制,运用社会化手段创造服务进城务工青年工作的良好环境,推动全社会形成关爱青年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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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化 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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