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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1号(关于公布海关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35:56  浏览:95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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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1号(关于公布海关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1号(关于公布海关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


为适应国际贸易中存在的以定价公式约定货物价格的贸易实际,规范对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审定工作,便利企业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的规定,现将海关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来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

  按照定价公式确定的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支付的价款总额。

  二、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海关以买卖双方约定的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三、纳税义务人进口列入《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常见商品名单》(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商品名单》)中的货物,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合同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经审核,海关向纳税义务人出具《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备案表》)。对于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海关在《备案表》中注明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海关在《备案表》中注明不符合公告第二条规定。

  四、对已经海关备案的合同,如纳税义务人需要进行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备案海关重新审核。

  五、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商品名单》所列公式定价进口货物时,应当在报关单备注栏目内填报《备案表》中给出的备案号,并向海关提供《备案表》和确定货物完税价格所需的各项资料。

  六、对于经海关备案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在进口申报时,结算价格已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的,海关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结算价格尚未确定的,纳税义务人在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先行提取货物,待结算价格确定后,海关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对于经海关备案,但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公式定价进口货物,海关按照《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次按照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合理方法等估定完税价格。

  七、对于未列入《商品名单》的公式定价进口货物,海关可比照本公告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八、海关总署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调整《商品名单》,并对外公告。

  九、本公告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常见商品名单

2.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





   二○○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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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驻外大使名单(1990年第6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命驻外大使名单(1990年第6期公报)

(1990年12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命张青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项目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项目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项目审查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7月10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兰州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项目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项目投资行为,提升项目技术水平,确定科学合理的项目经济规模和投资规模,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兰州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搬迁改造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出让金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范围为符合《兰州市鼓励企业出城入园进行搬迁改造暂行办法》规定并享受相关政策的搬迁改造企业。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搬迁改造项目审查的主管部门。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管委、市环保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企业申报搬迁改造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符合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行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规划;
(二)选址符合兰州市产业布局规划;
(三)符合节能、环保、安全等要求;
(四)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依托(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一般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大纲》的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具体要求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总论;
(二)市场预测;
(三)资源条件评价(指资源开发项目);
(四)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
(五)场址选择;
(六)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
(七)主要原材料、燃料供应;
(八)总图、运输与公用辅助工程;
(九)环境影响评价;
(十)能源资源消耗评价;
(十一)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十二)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十三)项目实施进度;
(十四)投资估算;
(十五)融资方案;
(十六)财务评价;
(十七)国民经济评价;
(十八)社会评价;
(十九)风险分析;
(二十)研究结论与建议;
(二十一)其他相关内容。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 搬迁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或论证,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机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不得作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
第九条 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搬迁改造项目评估报告必须包括以下8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技术、工艺先进性和适用性,是否达到国内(国际)领先或先进水平;
(二)主要设备选型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处于行业领先或先进水平;
(三)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是否合理,是否达到经济规模或最佳产品方案;
(四)投资估算依据、建设投资估算、流动资金估算、投资估算表是否科学、准确、合理,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五)项目对产业的优化升级是否具有带动作用;
(六)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七)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第十条 评估机构对搬迁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所确定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项目实施进度作为市政府土地出让金列支的依据。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或低于审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额的10%,确实超过或低于的,应当按程序重新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进行评估或审查。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评估审查费,参照国家有关设计和评估、审查的咨询收费规定标准,由项目投资单位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评估机构商定,费用给予优惠,可从企业投资项目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设备采购、施工、监理等事项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责令项目单位停止建设行为,限期整改和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提请市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获取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项目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投资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进度,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