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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18:42  浏览:94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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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办集贸市场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二、第十三条第五款修改为“从事刻字等特种行业的,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持有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第十三条第七款修改为“经营文化、娱乐、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的,应持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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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电力[2001]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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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国家经贸委批准强制性电力行业标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现予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电网经营企业、电网调度机构、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供应企业等要进一步加强电网安全稳定工作,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加大技术投入,改善电网结构,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各电网经营企业、电网调度机构、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供应企业等要对照本标准的规定,认真研究解决系统安全稳定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电网安全稳定的各项措施,并切实予以落实。

  三、凡新建或扩建电力工程,其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以及安全自动装置等均应与一次设备同时投产运行;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电网和电厂,严禁并网运行。

  四、各并网电厂必须承担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共同责任,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配备必需的安全自动装置。

  五、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电力部1981年颁发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即行废止。

  本标准编号为DL755—2001,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本标准实施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电力行业电网运行与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抄送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完)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交通部


部直属各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对交通部直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交通部所有直属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交通部直属的上海海运(集团)公司、广州海运(集团)公司、大连海运(集团)公司应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分别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另行规定。
三、交通部直属施工企业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三航务工程局、第四航务工程局、天津航道局、上海航道局、广州航道局、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第二公路工程局、北京中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及所属的二级施工企业,均统一由局、总公司(公司)为所得税纳税人,按
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是交通部直属的第三产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第三产业有关税收优惠。免税期满后应按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所属在京的二级公司暂以总公司集中纳税,在北京缴库。
四、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所得税问题。交通部直属的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中国公路建设总公司、中国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中国海洋工程服务公司应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交通部直属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六、交通部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统一规定执行。
七、交通部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国有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交通部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或非国有资产兴办的集体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库。
八、交通部所属事业单位交纳所得税问题将另行规定。
九、上述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中央金库;属于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地方金库。



1994年4月5日